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设施、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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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

<标题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标题结束>点击数:<点击开始>388<点击结束>来源:<来源开始>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来源结束>上传时间:<时间开始>2013/3/18 15:41:43<时间结束><正文开始>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以及动物隔离、动物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适用本办法。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4号)执行。

第三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应当分别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家库。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审查工作;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医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

第五条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应当向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编印装订成册:(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现场审核重点分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现场审核重点分析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国家要求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均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结合工作实际,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现场审核中,应从七个方面重点落实。

一、审核养殖安全选址。

关于养殖场选址方面,我国《防疫法》《畜牧法》均已作了具体说明和要求。

从县域层面来看,养殖场建设地址应符合本区域城乡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总的要求是不在禁养区划定范围。

现场检查时应做好与各乡镇政府土地、林业、环保、城建等部门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养殖场的土地属性勘察,确保用地依规合法。

对于已建成运行的场,更应完善好生物安全措施,避免污染事件发生。

二、审核饲养畜种规模。

陕西省规模养殖场的界定标准是: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禽类存栏10000只以上。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首先要达到规模场的存栏标准。

对于养殖数据可以结合生产记录、种畜存栏、出栏检疫及畜舍面积来综合审定。

三、审核防疫配套设施。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和人流、物流消毒设施,有条件的场可以建标准化车辆、人员消洗、烘干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审核无害化处理设施。

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办法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仪器配置清单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仪器配置清单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仪器配置清单序号项目名称规格参数单位数量1 均质器采用可控硅高速调节系统,光电测速,面板显示清晰,读数直观,为研究的结果提供了可靠的转速依据,22000rpm,容量5ml,10ml,15ml,20ml(内切式)台 12 移液器单道可调;宽阔的指靠令移液更加舒适;准确性和精确性高,确保实验结果;使用方便,可在实验室自行校准;管咀连接可高温高压消毒;可快速设置和锁定移液量。

支 43 氮吹仪均匀缓慢加热.最大样品数24位。

温控范围室温+5℃-200℃;温控精度±0.1℃;加热功率200W;外形尺寸200×249×400mm;重量6.3Kg;可适用于烧杯、试管、锥形瓶、离心管等多样的样品器具台 14 酶标仪技术指标:★1、操作方式:触摸屏操作。

2、测量范围:0-4.000Abs。

3、滤光片:配置405、450、492和630nm四片,最多可装载8片。

4、波长精度:±1nm。

5、振板功能:具备,速度和时间可调。

6、精确度:±1%或±0.005A。

7、检测速度:单波长﹤5秒/96孔。

★8、项目设置:在同一块板上可同时设置10个以上不同的项目。

★9、对照设置:可在任意位置设置4对以上的阴阳性对照。

10、存储:可存储100组以上程序,不少于100块标准板的测试结果。

11、质控:可做westguard多规则质控和即刻法质控。

12、打印:外接打印机,直接输出中文报告。

★13、接口:RS232双向通讯口,2个USB接口,SD卡接口,以太网接口★14、电源:宽电压开关电源,a.c.110-220V±10%,50-60±1Hz,适应电压不稳定地区使用。

*15、认证:通过TUV及CMD ISO9001和ISO13485质量体系认证;通过产品CE认证。

*16、注册资金:制造商注册资金在4000万元以上。

*17、同品牌酶标仪、洗板机省内三级甲等医院使用量>13家,以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提供证明文件(提供使用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检疫表格模板

动物检疫表格模板

编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申请人(签章)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1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 +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 +年份 +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 (黑 )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2场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地址场所类别所附材料清单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设计生产规模1. 动物养殖场□2. 动物养殖小区□3. 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4. 动物屠宰场(厂)□5.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6. 动物隔离场□7.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2.设施设备清单3.管理制度材料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5.人员情况3□合格。

□ 不合格。

原因:审核人意见审核人签字( 1):审核人签字( 2):年月日审核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动物防疫条件()动防合字第()号发证日期合格证编号年月日经办人发证人4附件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项内审核结果类别容审核说明目是否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 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 米以上;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动物饲养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米以上;场、养殖小距离种畜禽场1000 米以上;区填写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 米以上;选址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 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 米以上;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 米以上;种畜禽场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填写3000 米以上;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 米以上。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需要,制定 动物疫病检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合理设置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和病原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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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及处理
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
处理
发现动物患有严重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就 地隔离观察、采样检测等措施,并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05
法律责任与其他规定
违法行为及处罚
定期评估和更新
根据疫情形势和动物卫生状况的变化,定期评估和更新防疫条件标准和操作规范,以适应新的防疫需求。
动物防疫条件技术规范制定
要点一
针对不同动物和疫情 制定
针对不同的动物种类和疫情发生情况 ,制定相应的防疫技术规范,包括预 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方面的具体 措施。
要点二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动物防疫技术 规范和经验,提高我国动物防疫的整 体水平。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动物诊疗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诊疗活动超出规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审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合格申请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03
动物防疫条件标准及技术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的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宣威市农业局,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
1.选址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布局条件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电话咨询
宣威市畜牧兽医局服务电话:0874-7123975
周一至周五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必须符合的条件一、选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3、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5、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6、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7、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8、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9、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种畜禽场: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4、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6、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7、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8、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二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布局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5、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6、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7、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9、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10、种畜禽场: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三、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设施设备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5、供相应服务;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7、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8、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9、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10、种畜禽场: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设施设备清单

设施设备清单

朔州市平鲁区五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设施设备清单一、生产性基础设施:圈舍、消毒室、隔离舍、更衣消毒间、兽医室、饲料加工间、库房、办公室、工人值班室。

二、生产性辅助设施(土建工程):沼气池、无害化处理井(建设中)。

三、生产设备:饮水系统、风机、清洗机、料车、粪车。

四、辅助设备:冰箱、消毒液机、背负式喷雾器、电脑。

五、饲料加工设备:饲料混合机。

六、质检医疗仪器:显微镜、高压消毒器。

七、污水、污物处理设备。

朔州市平鲁区五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2013年6月10日五得利养殖合作社基本防疫措施(一)驴圈舍及环境卫生养驴场的选址和圈舍的建设,要符合家畜环境卫生学的要求。

良好的环境条件,才能减少传染病的侵袭,才能加强驴体对疾病的抵杭能力,有利于它本身的生长发育。

因此,驴场应选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清洁方便,远离屠宰场、牲畜市场、收购站、畜产品加工厂以及家畜运输往来频繁的道路、车站、码头,并与居民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传染源的污染。

驴要有良好的圈舍和运动场。

冬季要能防寒,夏季要能防暑。

驴耐寒性较差,这在寒冷地区,防寒显得格外重要。

厩床要平坦、干燥,厩舍采光要好。

运动场要宽阔、能排水,粪尿要及时清除。

饲料要清洁卫生,品质优良,多种多样,精、粗、多汁饲料合理搭配,满足各种驴的营养需要。

水源要清洁,水质要好。

(二)及时清扫和定期预防消毒每天数次清扫粪尿,并堆积发酵,消灭寄生虫卵。

对圈舍墙壁,每年用生石灰刷白,饲槽、水槽、用具、地面定期消毒,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做好检疫工作,以防传染源扩散在引进种驴、采购饲料和畜产品时,一定要十分注意,不可从疫区输入。

对外地新进的种驴,应在隔离厩舍内隔离饲养1 个月,经检疫健康者,才可合群饲养。

(四)实施预防接种,防止传染病流行预防接种应有的放矢。

要摸清疫情,选择最有利的时机进行。

例如春季对驴进行炭疽芽胞苗的预防注射,以预防炭疽病;用破伤风类毒素定期预防注射,以预防破伤风。

朔州市平鲁区五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2013年6月10日一、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畜禽屠宰场实验室检疫检验设备清单

畜禽屠宰场实验室检疫检验设备清单


台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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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洗板机 32 双目生物显微镜
与酶标仪配套使用 观察微小物质-2是屠宰前的初检,3-24是实验室AAAA级标准配置,25-31是配套产品,32是实验室常 用产品
运送样品
制备实验用水 微生物灭菌设备 无菌操作 适用于样品的提取处理 微生物培养设备 技术要求:波长范围190nm ~900nm 药残检测
重金属检测
专用测贡仪器,测痕量贡
数量 1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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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单位 台 台 台 台
恒温箱
粉碎机(组织捣碎机)
冰箱
蒸馏装置
电热干燥箱 电加热板/炉 便携式恒温箱(电热恒温培养 箱) 蒸馏水发生装置/纯水系统 高压灭菌器 超净工作台 超声波清洗器 生物培养箱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液相色谱仪 原子荧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涡旋混合器 液晶屏超声波处理器 旋转蒸发仪 微孔滤膜过滤器 匀浆机 冷原子荧光测汞仪
用途/要求
称样、试剂秤重(感量 0.01g、) 0.0001g 适用于测量食品中心的温 度,测温范围:-50℃~ 100℃;分辨率0.1℃ 适用于检测液体的pH值; 技术要求:测量范围: 0.00pH~14.00pH;分辨 率:0.01pH 酶联免疫反应
技术要求:3000r/min
技术要求:室温+10℃~ 150℃ 样品前处理 试计、标准物质及样品保 存 用于水分、挥发性盐基氮 的测定 样品进行干燥处理 样品前处理
畜禽屠宰场实验室检疫检验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与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与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一、办理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档案等相关具体条件符合2010年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二、申办条件、资料目录、采录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自查审核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文本、养殖档案;(五)人员情况;(六)其他材料(村、镇街道证明)。

按照《枝江市镇村便民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所有资料采用电子政务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电子照片、电子扫描录入等)审批。

三、办理流程建设竣工后,申报者向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台账登记、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提供必备申请材料。

材料不全或者不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正的内容。

材料齐全者、由便民服务中心承办人通知(电话或短信)驻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组织(不少于2人)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审核→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现场踏勘审核人意见”,并向便民服务中心回告审核结果(审查不合格的,由现场踏勘审核人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合格的由便民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台账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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