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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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职能总裁、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果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在报经董事会同意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其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0•【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经公司2012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和经营才能,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是指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考核周期确定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水平的分配制度。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公正、透明,易于理解,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建立一套正式、公正、透明的程序和标准,来制订董事、监事和经营层的薪酬计划。

(二)坚持责任、风险与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与公司管理规模、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体现各岗位“责、权、利”的对等。

(三) 坚持企业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绩效考核应兼顾即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确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合理确定年薪水平的原则既要处理好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水平与员工收入分配关系,又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兼顾公司利益与股东的利益。

(五)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办法,建立和完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监督约束及规范管理。

第四条年薪制的适用范围(一)董事会成员:董事长、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股东单位推荐的兼职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包括股东单位推荐的兼职监事会主席、兼职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职工兼任的监事。

(三)经营层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党政工领导班子成员等由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确定执行年薪的其他成员。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概述为了落实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了本细则。

二、委员会组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非执行董事,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职责和权力1.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度和待遇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量和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制定薪酬和奖励计划;•委员会应参照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的薪酬水平。

2.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委员会应与公司董事会协商制定董事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

3. 监督董事的绩效•委员会应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董事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的战略和政策方向;•委员会应定期对董事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4. 报告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在公司董事会例会上报告其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相关事项的建议。

四、会议1. 会议形式•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议有关职责和权限的事项;•任何委员都可能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2. 会议时间•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于重要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3. 会议记录•委员会应委派一名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精确记录所有决议和其中的投票结果。

五、绩效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员工满意度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薪酬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固定工资;•年终奖金;•股票激励;•养老和医疗保险。

七、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和授权后执行。

八、生效期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授权后立即生效。

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

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

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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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文号】国资发分配[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09]5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指导,我们制订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四月一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为推进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工作,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条件和原则(一)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不再直接决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的原则和规定自主决定:1.董事会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2.董事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3.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由国资委管理。

(二)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职,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绩效薪酬考核方案标准

绩效薪酬考核方案标准

绩效薪酬考核方案标准7篇绩效薪酬考核方案模板篇1一、考核目的1、作为晋级、解雇和调整岗位依据,着重在潜力、潜力发挥和工作表现上进行考核。

2、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3、作为潜能开发和教育培训依据。

4、作为调整人事政策、激励措施的依据,促进上下级的沟通。

二、考核原则1、公司正式聘用员工均应进行考核,不同级别员工考核要求和重点不同。

2、考核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同时考核务必公开、透明、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3、制定的考核方案要有可操作性,是客观的、可靠的和公平的,不能掺入考评人个人好恶。

4、提倡考核结果用不同方式与被评者见面,使之诚心理解,并允许其申诉或解释。

三、考核资料及方式1、工作任务考核(按月)。

2、综合潜力考核(由考评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

3、考勤及奖惩状况(由行政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条例》执行考核)。

四、考核人与考核指标1、成立公司考评小组,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2、自我鉴定,员工对自己进行评价并写出个人小结。

3、考核指标,员工当月工作计划、任务,考勤及《内部管理条例》中的奖惩办法。

五、考核结果的反馈考绩应与本人见面,将考核结果的优缺点告诉被评人,鼓励其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再创佳绩。

六、员工绩效考核说明(一)填写程序1、每月2日前,员工编写当月工作计划,经部门直接上级审核后报行政部;2、工作绩效考核表每月28日由行政部发放到部门,由本人填写经部门直接上级审核后于次月2日前交至行政部;3、工作计划编写分日常工作类5项、阶段工作类5项及其它类等,其它类属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4、工作计划完成状况分完成、进行中、未进行(阶段性工作)三档,月末由本人根据实际选项打分,并在个人评价栏内给自己评分;5、工作计划未进行、进行中(阶段性工作)项请在计划完成状况栏内文字说明原因。

(二)计分说明1、工作绩效考核表总分90分,日常工作类5项每项8分占40分,阶段工作类5项每项10分占50分,其它类每项附加分8分,意见与推荐如被公司采纳,附加分10分;其中个人评分、职能部门评分、直接上级评分所占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比例分别是30%、30%、40%。

管委会薪酬管理制度

管委会薪酬管理制度

管委会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委会薪酬管理,确保薪酬合理、公平、透明、可持续,提高人才激励效果和绩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下属机构、部门、人员,所涉及管委会薪酬管理的相关事宜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管委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实行绩效导向,促进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发。

第四条管委会薪酬管理应当根据人员职责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坚持按岗位设置、绩效工资和职务工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管委会薪酬管理应当与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相配套,形成一体化。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六条管委会薪酬体系应当合理、有序,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组成部分。

第七条管委会薪酬体系应当严格区分岗位薪酬等级,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性、责任性、技能要求等设置相应的薪酬档次。

第八条管委会薪酬体系应当与绩效管理制度结合,根据个人或团队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第九条管委会薪酬体系应当与财务预算结合,根据财务状况、业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支出。

第三章薪酬管理程序第十条管委会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薪酬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管委会应当制定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薪酬待遇的发放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薪酬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管委会应当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薪酬管理监督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当建立薪酬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薪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建立薪酬管理申诉渠道,接受员工薪酬方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管委会应当建立薪酬管理违规举报制度,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薪酬管理规定进行违规操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须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管委会,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薪酬管理机构联系。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各中央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规范地做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决定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

一、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深化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行业、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政策措施;审议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果;研究董事会试点企业薪酬管理以及董事薪酬等事项;协调薪酬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

二、薪酬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主任:李荣融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王勇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邵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成员:孟建民国资委副秘书长、业绩考核局局长熊志军企业分配局局长沈莹统计评价局副局长贾小梁企业改革局副局长XXX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姜志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王文斌监事会工作局局长薪酬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企业分配局。

办公室主任由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企业分配局副局长陆志军担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六月五日——结束——。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和人员考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的制定遵循《企业法人保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会议类型与组成(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集团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薪酬制度的设计、薪酬福利的分配和人员考核等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亲自任组委员长,委员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组成。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重大事项需要讨论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时间由委员长确定,通知书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地点由公司总部决定。

第四条会议主持(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长主持会议。

(二)如委员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副委员长代理主持会议。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五条会议议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程由委员长定期制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议集团公司薪酬制度设计方案并提出建议;2.审议集团公司薪酬福利的分配标准,并提出建议;3.审议集团公司人员考核方案并提出建议;4.审议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5.其他委员长提出的议题。

(二)委员长应对议程进行综合排序,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会议记录(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长指定的秘书处负责编写。

(二)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员长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会议记录应当加盖委员长公章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会议表决(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决策程序,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二)会议决议应当由委员长签字,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则的修改与解释(一)本规则由董事长颁布,董事长对本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活中,⼤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适⽤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于公司所有编制内员⼯。

第⼆条薪酬⽀付要素 公司薪酬⽀付的要素是:职位价值、员⼯绩效、员⼯能⼒素质、同地区同⾏业市场薪酬⽔平。

第三条管理层级及职系 公司的各级员⼯分为四个管理层级: 1、⾼层员⼯:公司副总经理职位起。

2、中层员⼯:职能部室、业务部门正副部长职位。

3、基层员⼯:公司各部门⼀般管理职位和业务部门业务员。

4、初级员⼯:操作⼯、见习⼯等。

公司的各级员⼯分为⼆个职系: 1、职能部室:包括⾏政⼈事部、财务部、物流中⼼、采购部的员⼯。

2、业务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的员⼯。

第⼆章薪酬元素 第⼀条公司薪酬结构从整体上包含下列薪酬元素: (⼀)基本薪酬:包括固定岗位薪酬和定档⼯资。

(⼆)绩效薪酬:包括⽉度奖⾦、年终奖⾦、效益奖⾦。

(三)福利及补助。

(四)其他薪酬:包括特殊奖励等。

第⼆条固定薪酬及岗位补贴 固定岗位薪酬和级别⼯资通过采取职位分级、级内分档、⼀岗多薪的⽅式体现职位和个⼈技能的差异:根据公司⼈⼒资源成本的承受能⼒、外部市场薪资⽔平和岗位评价结果测算得出。

第三条⽉度奖⾦ ⽉度奖⾦是根据对⾮经营部门员⼯⽉度绩效的评定,以⽉度绩效⼯资的⽅式发放。

第四条年终奖⾦ 年终奖是员⼯通过努⼒⽽取得的薪资单元,由个⼈的绩效、单位绩效共同决定。

第五条效益奖⾦ 指经营部门完成计划任务后对其部门的奖⾦,可以⽉为周期,也可以项⽬为周期。

第六条福利 主要指补充商业保险等。

第七条补助 ⼀般补助:包括餐补、通讯补助等。

培训补助:公司激励绩效优异、能⼒素质突出的员⼯,对于参加外委、外派等⽅⾯培训学习的员⼯,根据管理层级和绩效对其培训进⾏补助; 第⼋条特殊奖⾦ 特殊奖⾦的⽬的在于对员⼯个⼈的优秀表现予以正强化,以激励员⼯⾃觉地关⼼公司的发展。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27日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总发[2009)44号]),从今年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质量和效益,强化企业管理,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甘国资考核[2005]69号),结合总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总公司推荐和任命的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与所属企业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确定的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必须在核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成本准确、报表真实、资产清晰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依据各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薪标准。

第五条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二)年薪的增长与企业发展一致的原则;(三) 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四) 维护出资人权益与维护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五) 分类考核的原则;(六)年薪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是根据各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由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核定的工资标准。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薪酬是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确定的不同等次和不同职级的现行月工资标准。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以各企业现行月工资标准作为发放依据,年初报经总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核定后按月预发,预发总额年底上报备案。

业委会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业委会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业委会人员薪酬管理,保障业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业委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业委会所有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透明、激励的原则,旨在激发业委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业委会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薪酬构成
第四条业委会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补贴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薪酬: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平均水平,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为业委会成员设定基本薪酬。

第六条绩效薪酬:根据业委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成果等因素,设立绩效薪酬,以激发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七条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等,具体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薪酬发放
第八条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由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发放。

第九条薪酬发放方式:业委会成员的薪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行业水平、单位经济效益和业委会成员工作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薪酬水平。

第四章薪酬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业委会成员的薪酬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采取自我评价、同事评价、上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业委会成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薪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日常管理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国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属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效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宜府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经济附加值(EVA)评价细则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0日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一节市场竞争型企业第二节投融资型企业第三节目标管理型企业第四节社会公益型企业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年薪和任期奖励的确定和兑现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和有效的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0号)、《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1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管理者,是指宜宾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高管人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通用3篇)

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通用3篇)

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通用3篇)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年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贯彻各项工作“重在计划、重在落实、重在执行、重在结果”的重要经营管理思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典型,体现多劳多得、以人为本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及薪酬支付模式第二条本考核办法根据集团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分解到12个月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权重和完成年度目标给予的奖励方案为考核依据,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各被考核单位在年度目标任务书中约定的高管薪酬支付模式(2:8、2:3:5或2:4:4等比例)发放该考核单位或集团职能部门高管的薪酬。

----fddpage----第三章考核原则及指导思想第三条以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成的关键指标、月度及为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高管的各项工作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兑现高管薪酬,促使高管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项目开展、确保集团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现代企业薪酬支付的要求,力求使考核做到反馈化、差别化、客观化和相关性,最终使高管的薪酬、待遇与自己的工作业绩相吻合。

第四章考核范围及对象第六条高管人员、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规定的其他被考核人。

第五章考核内容第七条高管绩效月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管所负责经营单位或部门在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经济指标和非经营性指标及权重、项目进度完成状况、费用控制指标、《一日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服务支持指标、下级对上级绩效评价。

第六章考核时间及方法第八条定期考核分为十二次月度考核和年度一次考核。

第九条绩效考核采取自我考核与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各被考核人在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交月度自我考核情况时,同时提报下月度需要调整的目标任务和下月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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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须根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七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

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执行。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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