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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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型法官

【中图分类号】d919.4;d91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 9297(20xx)01 0017—02

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地适应审判需要,适应司

法鉴定体制的变化,作者结合3个具体案例的审理情况,从理论

探讨与实际操作的角度,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如何调整

思路,即由“鉴定”到“审查”,司法技术人员从“鉴定人员”到“技术型法官”角色转变的工作模式。技术型法官参与对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有利于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案件正

确处理,技术型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工

作中可采取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及外委鉴定等形式。

案例资料

【例1】某男,40岁,农民。因工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医院为其进行了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治疗。手术

后5月,因右膝关节僵直再入该院做了关节“手法松解术”,术后

即出现关节肿痛。12日后再入该院摄片检查,医方未告知其检

查结果,将其收住院行“小夹板固定皮牵引术”,治疗12天。此

后因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携“手法松解术”后12天所摄x线片入

某省级医院诊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与施行

“手法松解术”操作欠当有关。其后,患者在某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进一步提示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施行“手

法松解术”存在因果关系,并评定为七级伤残。患方遂以医方因

手术失当造成新的骨折致残,向法院诉请赔偿。原审法院审查

认为,不能确认“手法松解术”与髁上骨折的因果关系,驳回起

诉。再审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担任主审,

经审查认为,其右股骨髁上骨折形态特征,符合施行手法松解术

之作用力方向等力学原理致成,且无其他形式的致伤机制特征。

照片检查后,医方未将该骨折情况告知患方,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治疗,致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原鉴定结论正确,应予采信,患方

起诉理由成立。经向医方指出,后者未能提出辩解理由。一起

长达8年的艰难诉讼于两小时内调解结案。

【例2】某女,15岁。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多脏器受损。某日

因感身体不适独自入某个体诊所求医,医生未详询病史和做必

要的检查,未发现原患疾病,误诊为“胃肠型感冒、心动过速、神

经衰弱”,不恰当地使用了药物心得安,致病情恶化,经某医院抢

救无效于27 min内死亡。尸检发现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已波及

胸膜腔、心包腔(心包积液1 800 m1)、心内膜、心肌及中小血管、

肺、双肾、肝及皮肤等多脏器系统,此外还存在慢性心瓣膜病、心

脏肥大、上呼吸道感染。综合医疗事故与法医学鉴定结论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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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事实表明:(1)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多脏器损害,尤心

包脏大量积液及心脏损害是主要死亡原因;(2)上呼吸道感染对

病情有负面影响;(3)监护人明知其患严重疾病,有高度危险性,

在出现病情变化时不送医院诊治,由其单独去个体诊所求医。未

尽监护职责,致使医生难于正确、全面了解病情;(4)个体医生工

作草率,误诊误治,诱发、加速了死亡(法医学鉴定认定其在死亡

事件中的参与度即责任程度为40%)。一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

承担责任70%、实施抢救的医院承担责任10%(理由为其在抢救

过程中未能明确诊断),二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承担责任80%,

再审中有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

采信了法医学鉴定认定个体医生40%责任程度的结论,判令个

体医生按40%责任程度承担责任(二审与再审均认为实施抢救

的医院虽未明确诊断,但抢救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不应承担责

任)。

【例3】某男,55岁,退休教师。因车祸致左尺骨上1/3段骨

折并桡骨头脱位。某医院为其进行了骨折开放复位、钢板螺钉

内固定及桡骨头脱位手法复位等治疗。伤后两月,某鉴定机构

鉴定认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约26.67%”,按《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x级残。其后,由于原就诊医院

对其桡骨头脱位的纠正重视不够和内固定处理欠细致等原因,

使其多次手术植骨并再行内固定及桡骨头切除。患方认为医方

工作草率,不仅增加了其病痛且加重了伤残程度,向法院诉请赔

偿。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再鉴定,按“左肘关节功能不全”,参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残。一审法

院认为患方伤残程度由十级上升到了七级,并认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第2页

为其增加的伤

残系医方过错致成,判令医方赔偿伤残补偿金四万余元。二审

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进行技术证据审查,

发现两次鉴定由于所依照的标准不同,故出现了两个级别伤残

差异,而不同标准划分伤残的角度有差异,相互间无直接可比

性;仍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做出了伤残评

定,结论还是x级残,表明医方并未造成伤残增加。

讨论

现行司法鉴定格局是在我国司法界二十多年的实践中逐步

形成的,随着法学理论和司法体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公、

检、法分别自成体系的鉴定模式显示出某种不合理性,主要是不

能体现鉴定中立性原则。而鉴定中立是否意味着公、检、法机关

应取消司法技术工作呢? 当然不是,但其工作形式则应当有所

改变。就人民法院而言,作为审判机关,审查、判断诉讼证据是

其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中对于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审查有赖于具

有各该项相应技术知识的法官进行,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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