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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 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 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 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 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 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 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 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 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 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 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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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 (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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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主要内容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
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
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
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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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
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 妇女是指 18 周岁~ 49 周岁
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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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 为哪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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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 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
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 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 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 》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 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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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流动人口”的界定
“流动人口”是指: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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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 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 女性 15 周岁 -49 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 虽然没有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的年 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 条例所称的育龄人员是指 18 周岁 -49 周 岁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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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 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 划生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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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 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的落实; (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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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 部门的职责是:
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 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 《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 解通报有关信息等。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 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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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 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 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流动人口讲义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 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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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 、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 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 基本内容。 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 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 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 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 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 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 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 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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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 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 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 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 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 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 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 辅相成,缺一不可。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 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 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 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 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 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 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 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 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 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 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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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 (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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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主要内容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
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
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
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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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
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 妇女是指 18 周岁~ 49 周岁
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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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 为哪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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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 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
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 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 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 》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 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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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流动人口”的界定
“流动人口”是指: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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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 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 女性 15 周岁 -49 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 虽然没有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的年 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 条例所称的育龄人员是指 18 周岁 -49 周 岁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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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 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 划生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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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 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的落实; (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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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 部门的职责是:
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 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 《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 解通报有关信息等。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 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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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 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 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流动人口讲义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 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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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 、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 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 基本内容。 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 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 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 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 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 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 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 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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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 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 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 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 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 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 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 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