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有几种
医疗过错追责制度
医疗过错追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过错的追责程序和责任调配,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疗过错: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工作程序或专业标准,导致患者受到不良后果或损害的行为。
2.相关证据:指与医疗过错有关的书面记录、医学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二章医疗过错追责程序第四条发现医疗过错1.患者或其监护人、医务人员等有权向医院投诉或举报医疗过错。
2.医院可通过巡查、检查、评估等途径自动发现医疗过错。
第五条医疗过错调查1.医院应依照调查程序对医疗过错进行调查。
2.调查构成员应当包含医务管理人员、独立专家等,确保调查公正客观。
3.调查程序包含以下步骤:–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医务人员叙述;–听取患者叙述;–邀请独立专家进行评估;–归纳分析调查结果。
1.调查组应依据调查结果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
2.认定医疗过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医学知识和专业标准是否得到合理应用;–是否存在疏忽、失误等行为;–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
第七条医疗过错追责1.对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过错,医院应依据认定结果进行追责。
2.医疗过错追责应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建议医务人员接受进修教育;–予以警告;–予以惩罚性扣除工资;–予以停职处分;–停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患者赔偿1.对于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医院应及时进行赔偿。
2.赔偿方式包含:–整治医疗过错,进行相应的治疗或手术挽救;–经济赔偿,依据患者损害情况进行合理赔偿;–心理疏导,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和支持。
第三章医疗过错防范和改进第九条医疗过错防范1.医院应加强医疗过错的防范,订立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医务人员遵守。
2.医院应定期开展针对医疗过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医疗事故分级与责任程度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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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 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 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详细标准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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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 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 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 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伤残等级偏小化。《条例》第47条 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 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如果将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与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相比较,伤残等级普遍 存在偏小化。
医疗过失纠纷的认定
医疗过失纠纷的认定2019年有新闻爆出有一28岁女护士因在整形医院进行胸部填充时引发肺栓塞而死亡,引得网上针对该事件背后的医疗过失纠纷舆论纷纷。
在现今的社会,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并不太平。
在新闻媒体中经常有报导医闹事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一般是由于医疗损害造成的,这种医疗损害一般是由医护人员过失造成的,那么何谓医疗过失纠纷?如何认定医疗过失纠纷中的责任判定?下面由笔者为读者进行解答。
何谓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药、错治病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注射、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差错。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有:(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其中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处理程序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是我国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三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二)因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诊疗活动的;(四)泄露患者隐私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过失评定标准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医疗质量治理,预防过失,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效劳,制定本医疗过失评定标准及处理方法.第二条医疗过失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过失和大过失.第三条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过失范围.第四条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医疗过失第五条临床各科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丧失.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 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 夜间病人病情变化, 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 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丧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第六条临床各科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医疗大过失: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响.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 增加了病人的痛苦.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 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局部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18、术中应该预防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第七条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4、麻醉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致病员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治疗未造成后遗症者.5、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或撤离职守,病员发生坠床或其它类似意外.6、麻醉后病人误咽填赛,咬断并吞下导管或其它异物.7、全麻插管不当,动作粗暴,造成病人牙齿脱落、组织损伤或严重呼吸道并发症.8、硬膜外麻醉术后忘记拔管,已将病人送回病房.9、因手术麻醉器械或药品准备不当而延误或延长手术时间,给病人增加痛苦.10、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丧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11、全麻和危重病人手术后无麻醉科人员护送回病房或手术后未向病房护士、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考前须知.12、贵重器械、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局部丧失损坏.13、一般情况下,平诊手术术前未检查病人或确定麻醉方式,全麻、危重病人24小时内无术后随访,一般病人麻醉后三天内无随访.14、手术病人未按规定完成术前麻醉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第八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安置手术体位或接送病员不慎,误伤病员.2、不慎烫伤病员,面积在10平方厘米之内,深度不超过I度.3、手术器械物品准备不周全,在手术中或麻醉下等着消毒,时间超过20分钟..4、输液外渗在皮肤下,范围超过10平方厘米.5、输血漏至血管外皮肤下,范围超过5平方厘米.6、用药发生错误,对病人造成影响.第九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接病人至手术室或弄错手术间.2、手术前后器械敷料清点不严,数目不清,影响手术进行,延长手术时间;遗留器械、敷料于体内.3、电刀烧伤.4、上止血带时间超过常规.5、遗失病理标本或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6、吸引器接反并已使用.7、消毒包内指示卡未到达要求或未经消毒的物品用于病人身上.8、消毒或执行无功操作不严.第十条妇产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导致诊断、治疗错误.2、未执行操作规程或未认真观察产程,延误治疗或对产儿造成一定程度损伤.3、产前、术前对病情估计缺乏.术中遇有困难又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产妇或产儿造成一定损伤.4、观察病情不及时,发生诊疗失误致子宫破裂.5、胎盘残留或羊膜残留超过5平方厘米.6、子宫刮破.7、会阴三度撕裂.8、缝合会阴裂伤时缝针穿透直肠或缝合后无其它原因伤口又裂开.9、新生儿登记,写错姓名、性别或出生时间.10、新生儿生理缺陷漏记入记录单.11、新生儿出院时错抱给家属.12、执行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新生儿交叉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第十一条针灸骨伤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开错医嘱或错误地选择治疗种类〔包括治疗部位、方法、剂量,配伍禁忌及其它条件等〕,已经实施.2、阅错医嘱,将治疗各类、方法以、部位、剂量、药物、电极或其它物理因子用错, 给病人带来痛苦或不良反响.3、在治疗中发生烫伤,面积直径在1厘米以上.4、针灸治疗中漏针、断针、遗忘拔针被病人带走,针刺不当致神经轻度损伤以及使用针尖有倒勾的针具造成病员痛苦.5、水针治疗而引起局部感染或化脓尚未功能障碍或不良后果.6、错治、漏治病员,或未按规定完成治疗次数.7、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检修不当,仪器〔部件〕损坏.第十二条临床各科接待危急重症病人,对病情交行、解释不清,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结合情节和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医技科室过失第十三条药剂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2、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3、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后有稍微影响.4、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5、因治理不当,药品霉坏,过期失效.6、上列过失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7、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8、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9、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病人.10、凡注有“急〞字的危重病人用药,未立即配制发出.11、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12、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5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13、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第十四条中西药房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2、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3、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4、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过失,达一剂致死量以上.5、上列错误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6、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物账有较大不符.7、限、居I」、毒、麻醉药品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8、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9、毒、麻、居I」、限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贵重药品丧失.10、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第十五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过失:1、拒收化验单、拒做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静脉血液标本,错抽或漏抽静脉血液标本以及损坏标本, 需病员重新采取复查.3、因检查报告错误需要病人重新抽血复查.4、未执行操作规程,影响按时发报告或错送、丧失报告单.5、发出内容填写不清楚或未签名的检验报告单.6、检验结果登记不清或错登、漏登,有关资料无法查询.第十六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拒收急诊化验单、拒做急诊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或损坏不易米集的患者标本,如各种穿刺标本或需用药后米集的标本,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3、对检验标本错作或漏作检验,发出错误报告或丧失报告,经临床发现纠正需要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延误临床诊断及治疗.4、血型查错,发出错误的血型报告.5、配制试剂不当,造成成批的检验结果过失.6、任意删减或漏检医生所开化验工程.7、未按规定校正仪器或仪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一般损坏或影响报告质量者.8、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第十七务超声波诊断检查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脏器大小测定误差超过1.5厘米以上.2、体腔内大量积液或大的包块未发现.3、发现中线波移位,但左右侧记录错误.4、非特殊情形中,妊娠三月以上胎儿死活未予正确提示.5、晚期妊娠先露部位定位错误.6、大量腹水与巨大囊肿未能正确鉴别.7、私自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第十八条放射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小过失:1、因工作疏忽照错病人、照错位置;X光片插错片袋或丧失需患者再次曝光.2、透视与临床情况不符,经重复透视证实原透视错误.3、未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显影药液和胶片报废.4、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已发至病房,未及时纠正,给病人治疗带来一定影响.5、错发或漏发检查预约通知单,延误病人诊断和治疗.6、某些特殊检查因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造成不良后果或有潜在性危险.7、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病变,经再次拍片或超声波诊断或手术证实为误诊或漏诊.8、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一般性损坏而能修复者.9、部位照错或将投照、部位应包括在内的主要局部照漏.10、人为原因延误特殊造影时间或操作失误致特检失败.第十九条放射科凡在以下情形之一为大过失:1、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给病人造成较大的痛苦,有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检查部位〔如脑等〕或临床不易鉴别的部位,潜在危险性大的.2、某些特殊检查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给病人增加痛苦,但未构成事故者.3、由于漏电、机器部件脱落导致病人电伤、外伤,造成不良后果,尚未构成事故者.4、危重病人投照部位错照或漏照.5、急、危、重病人,人为原因发报告延误,造成病人较大痛苦或引起医疗纠纷.第二十条心电图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导联线绑错而发报告时未发现.2、将心电图存根贴错,影响心电图前后对照.3、在书写报告单时,写错姓名、科别或者将报告单送错科室影响及时诊断.4、检查时弄错病人.5、将心电图报告错发给病人.6、写心电图报告时漏报或错报主要工程一项以上.第二十一条骨髓、血细胞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编错标本号或写错标本留档号,影响按时发报告.2、发错报告单或写错报告单.3、穿刺弄错病人或搞错部位以及其它责任原因导致必须再次穿刺.4、因操作不当引起病人严重并发症如气胸、感染等.5、因工作过失所致的原那么性误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一、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医德医风治理部门、临床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公示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处理工作.二、建立院内报告制度,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要立即向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 副组长或组长启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三、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举措,预防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物品, 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根底准备.五、必要时医务科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举措以及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告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健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领导小组在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要立即通知保卫科,必要时经请求分管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七、重大医疗过失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要在处理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举措,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医疗纠纷限制方法责任1、质控办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监督、执行和改良举措有效性的验证.2、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争议情况.3、科主任向医务科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举措减少损害的影响.4、医务科负责接待、调查、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并提供相关咨询.5、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争议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管院长报告.6、医疗质量限制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标准1、在医疗效劳过程中出现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力争妥善解决,如有困难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报告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安排相关部门处理.负责接待者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水平,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尊重事实.2、科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有效举措及时处理,使争议在科内得到及时解决,8小时内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总值班.3、科室出现较大医疗争议或可能酿成更大争议,科内不能自行解决时,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质控办,夜间及节假日报告值班院长,并参与协调和处理的全过程.(2)对危重疑难病员及时组织本科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请医务科组织全院大会诊或院外会诊.(3)及时完成各种医疗记录和抢救记录,保管好原始病历.(4)妥善保存一切原始资料及物证,如药品、针管、器械、残存液体、血液标本.(5)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主管医生(值班医生)负责人、科主任必须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尸检解剖的必要性,同时履行尸检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填写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拒绝尸检,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要求近亲属或代理人签字.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告知义务.(6)家属对医疗行为有疑议,执行?条例?第十条,应双方在声复印原始病历,之后封存复印件,上交医务科保存.4、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医务增投诉反映意见,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实,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科室接待处理.5、科室解决不了或直接需医务科解决的,由医务科调研后与科室协商拿出方法,院领导同意后,答复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仍不满意时告知法定解决争议的途经和程序.6、对医务科屡次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争议,由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或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作出结论.7、需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安排业务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同往.8、因医疗争议接到法院传讯时,由医院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庭.9、确定为医疗事故,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区或全科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负责部门制定?纠正举措? ?预防举措??医务科验证举措?的有效性.医疗事故相关材料由医务处保存.10、医疗争议涉及医疗赔款,执行我院?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对医疗纠纷处理中经济赔款的承当规定.11、经医学鉴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12、医务科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一、质控办为本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二、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人,将有关信息反响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 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的意见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当事科室处理不适宜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三、医院成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供: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安排,参与纠纷处理.五、一般医疗纠纷应在半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六、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七、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列支.八、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分.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的,科室首席主任停发治理津贴1-3个月.3、造成医院严重损失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待岗、下岗等处理.九、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给予当事人待岗、缓聘或低聘的处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生命。
为了对医疗事故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被制定出来,以便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类和处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严重错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
比如手术失误、药物过敏等情况。
一级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事故,需要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以减少患者的损失,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严重错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较重伤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过程中意外切到重要血管、输错血等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虽然没有造成患者死亡,但仍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错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一般伤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过程中出现轻微感染、药物过敏反应不严重等情况。
三级医疗事故虽然伤害程度较轻,但仍然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记录,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轻微错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轻微伤害的事件。
比如输液过程中出现局部红肿、手术过程中出现轻微划伤等情况。
四级医疗事故通常可以在医疗团队内部进行处理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五级医疗事故。
五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或瑕疵,但并未对患者造成实质伤害的事件。
比如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等待时间过长、医疗文件填写不规范等情况。
五级医疗事故虽然未对患者造成实质伤害,但仍然需要引起重视,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医疗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类和处理,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如何分级
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如何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造成患者⼈⾝伤害的⾏为。
如果医务⼈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重伤或者死亡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医疗过错程度鉴定怎样分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如何分级医务⼈员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于⼀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怎样进⾏调解⾸先发⽣医疗纠纷双⽅先进⾏调解,调解的⽅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种⽅式或者⼀种调解不成功再⽤其他⽅式进⾏调解。
调解⽅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员有尊重患⽅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盾。
2、调解:医患双⽅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签字盖章。
3、第三⽅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政部门第三⽅来进⾏⾏政调解。
第三⽅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于医务⼈员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例如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于⼀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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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过错责任共有八种情形,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误诊或延误诊断误诊或延误诊断是最常见的医疗过错之一。
医务人员可能因为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全面或检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错误或延误诊断,进而影响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疾病的治疗进程。
二、手术失误手术失误是指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或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导致手术失败或引发并发症的情况。
手术失误可能包括手术部位错误、器械残留、伤及健康组织等。
三、药物错误药物错误是指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的疏忽、操作失误或药物选择错误等情况。
药物错误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过量或用错药物,进而产生不良反应或加重病情。
四、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或指导患者用药时,未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导致药物搭配不当、用药剂量错误或药物过敏等情况。
这种医疗过错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不良反应。
五、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六、违反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在进行高风险手术时,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全面,导致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并发症或后遗症,就构成医疗过错。
七、不当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时应当遵循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诊疗效果。
如果医务人员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受伤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八、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对患者负责。
如果医务人员因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遭受不公平对待,就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
医疗差错处罚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差错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条医疗差错的分类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条医疗差错的认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认定机制,对疑似医疗差错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差错鉴定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组成。
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医疗差错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客观。
第五条医疗差错的报告和通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医疗差错,各级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生医疗差错后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差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其工作岗位;(三)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五)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其承担患者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差错的追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的追责机制,对发生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追责。
医疗机构应当将追责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最新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医疗事故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一、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导致患者重大伤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中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输错血型导致患者死亡等情况都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对医务人员的责任和处罚也相对较重。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轻伤或者一般伤害的事件。
比如药物过敏、手术中术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失败等情况都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虽然伤害程度较轻,但也需要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三、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暂时性轻微伤害的事件。
比如输液过程中发生渗液、术后感染等情况都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虽然伤害程度较轻,但医务人员也需要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轻微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暂时性轻微伤害的事件。
比如术后包扎不当、药物使用不当等情况都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伤害程度最轻,但医务人员也需要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总结。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对医疗事故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处理。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要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尽职尽责,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对于患者来说,要了解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求助并维权,使医疗事故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赔偿。
希望通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完善,能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轻微损伤或暂时功能障碍的事件。
例如,手术时因手术器械未经严格消毒导致患者感染,或者护理人员在照顾患者时因疏忽导致患者摔倒受伤等。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者造成器官功能损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时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出血,或者护理人员在输液时因疏忽导致患者发生静脉炎等。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或者造成永久性功能损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时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永久性丧失某项功能,或者护理人员在用药时因疏忽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
这是最严重的医疗事故,也是最值得警惕的事故。
例如,手术时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或者护理人员在用药时因疏忽导致患者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最终死亡等。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监管。
一级医疗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警告;二级医疗事故要进行严格的追责和处罚,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三级医疗事故要进行彻底的调查和整改,对医务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追责;四级医疗事故更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对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追责,同时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整改和监管。
总之,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评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医务人员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理和监管,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的安全。
同时,医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责任: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医疗事故的,承担间接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总则
1.1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1.3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3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2)患者受到损害;
(3)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5.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六、医疗事故的监督与管理
6.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6.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6.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指导。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摘要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如何界定医疗人员和医院的责任。
准确定义和划分医疗过错责任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对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引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现代医疗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它关乎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平衡,也关系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医疗过错责任划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首先介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然后探讨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医疗过错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前,应将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患者,取得其明确的同意。
如果医疗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征得患者的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2. 小心注意原则小心注意原则是指医疗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手术等医疗行为中应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小心谨慎的态度。
如果由于医疗人员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3. 客观标准原则客观标准原则是指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应以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个人主观意愿或经验作为判断依据。
只有在医学科学知识和专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客观判断医疗过错责任的存在与否。
4. 合理期望原则合理期望原则是指患者对医疗结果应该具有合理的期望。
即使医疗人员按照科学和标准的医疗程序进行治疗,但是由于患者自身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佳,医疗人员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当前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已经有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标准不一致由于医疗标准的不一致性,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医生对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存在差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DO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共四条。
分别阐述了立法宗旨,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原则及医疗事故的等级分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客观方面是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相关法律规定.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即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内容包涵了那些。
因为违反上述内容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卫生部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诊疗护理规范则主要是指卫生部或中华医学会制定的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护理的规范性文件;诊疗护理常规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当然以上内容还应包括一些地方法规中关于医疗卫生的规定。
第四条是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死亡;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共十五条。
第五、六、七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义务。
第八条强调了病历在诊疗中的重要性与病历书写的时效性.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时病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补记.第九条规定了保持病历完整权.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患者的病历复印权,封存权.第十一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的预案及报告制度.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过失分类
医疗过失分类医疗过失是近几年常出现的,至于医疗过失的分类大家是不了解的。
那么,医疗过失分类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过失分类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疗过失分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二、怎样进行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
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
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通常造成患者当前人身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自身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
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行为作为多个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用。
而本例如果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既有新生儿的脑损伤,又有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主要依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1. 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需承担100%的责任。
2. 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需承担60%至90%的责任。
3. 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需承担20%至40%的责任。
4. 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请注意,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体现了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规定更为公正、合情合理。
另外,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划分标准和划分结果可以由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内容是怎么样的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内容是怎么样的导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医院本是人们看病治病的地方,但总会有一些原因造成了医院成了人们害怕的地方。
医生是一种神圣的职业,对于患者来说,他们是最好的选择,但随着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些医疗事故使得医院和医生的公众形象得到了一些改变。
由于医生的过错,造成了患者受到理论治疗外的伤害。
那么为了鉴定患者的受伤程度,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内容1、要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鉴定时要确定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部门规章,是否违反诊疗操作常规、教科书的规定,是否违反医学常识、常规。
2、专家要分析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那么该行为与患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一因一果,即一个医疗过失造成一个损害后果;复合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具有过失,共同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如二个医生互相推诿;连锁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医务人员共同过失,但行为不是同时发生,例如医生开错处方,药剂师发错药;异步的因果关系,即多因一果,其他原因占一定比例,如车祸、打架、自己摔倒、建筑物倒塌、自杀、被人下毒等等,根据侵权法理论这些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助成因果关系,即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过失,例如病人不配合诊疗,不如实反应病史。
无因果关系,虽然医务人员存在不足,但与患者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哪几种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哪
几种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那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可以分为哪几种呢?下面我就告诉您。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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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有几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
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是没有尽到自己的主要义务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话,我们一般称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过失行为,此时需要按照不同的责任程度进行相应的划分,然后追究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
那么这个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具体分为哪几种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有几种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如何承担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
既不能完全适用过错原则,由患者承担全部的过失举证责任,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让医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侵权法的做法是,单独开辟三种情形实行过错推定,由医方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说都为过错推定,患者不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与之前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时的过错推定本质上还存有差别。
之前的过错推定,是一旦发生损害即推定乙方的过错,即损害即有过错,但现在的过错推定,不仅要求有损害,同时必须存在法定的三种违法情形方可推定过错,也就是有条件的推定过错。
要想适用过错推定,患者必须证明医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综上可知,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律上是规定了四种的,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
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