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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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新交规相关内容的查处执行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4年第02期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 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公通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目录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2)1.1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3)1.2 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4)1.3 规章的制定与执行规则 (5)2.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7)2.2 法条详解与案例分析 (8)2.3 法律修订历史与重要条款解读 (9)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2)3.2 其他相关法规汇总 (12)4. 道路交通安全规章 (13)4.1 国家标准与地方性规定 (14)4.2 执法部门规章与政策 (16)4.3 交通管理具体操作规程 (18)5.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要点 (19)5.1 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 (19)5.2 车辆管理与驾驶技能 (20)5.3 行人、乘车人安全知识 (22)5.4 交通事故处理与保险信息 (23)6.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24)6.1 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 (25)6.2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27)6.3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申诉 (28)7. 驾驶资格与教育 (30)7.1 驾驶证性质与效力 (31)7.2 驾驶技能培训与考试 (32)7.3 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课件 (34)8.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35)8.1 酒驾与毒驾 (36)8.2 闯红灯与超速 (37)8.3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逆行 (39)9.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39)9.1 安全驾驶与事故预防 (41)9.2 交通文明出行与环境改善 (42)9.3 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知识 (43)10. 法规更新与时效性 (4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交通秩序保障的基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涵盖了车辆驾驶、行人行走、交通信号遵守等具体要求,也涉及了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个方面。

高等级城市道路关于设计速度、运行速度、限制速度的探讨

高等级城市道路关于设计速度、运行速度、限制速度的探讨

高等级城市道路关于设计速度、运行速度、限制速度的探讨摘要:高等级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为城市路网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随着现阶段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合理的设计速度、限制速度已成为保障高等级城市道路设计合理性、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已经成为市政专业道路设计人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高等级市政道路;设计速度;运行速度;限制速度引言高等级市政道路设计中,确定合理的设计速度、运行速度、限制速度不仅关系到道路质量,还与道路运行安全息息相关。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详细分析,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引入交通法等法律法规对设计质量进行检验,采用设计速度、运行速度、限制速度的综合设计理念,能有效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

1.设计速度在高等级城市道路设计中的局限性目前城市道路设计时采用的方法是基于设计速度的路线设计方法。

设计速度是城市道路的线形设计指标的基础,它是指具有中等驾驶技术水平的驾驶员,在气候良好、交通密度低、只受道路本身条件影响时驾驶车辆,能够安全、舒适行驶的最高速度(1)。

对于高等级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两侧不应(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1),灯控红绿灯较少,路线指标较好,驾驶员总是根据相应的行车条件及车辆本身性能来不断调整行车速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际车速时常会超过设计车速,实际车速所需的线形指标与设计车速所确定的线形指标脱节,进而影响道路的运行安全。

2.运行速度与限制速度1.运行速度在城市道路相关设计规范中,仅提出运行速度的概念。

其中规范中明确:运行速度是指路面平整、潮湿,自由流状态下,各类小汽车的车速分布累计曲线上第85位百分点的车辆行驶速度。

运行速度考虑了绝大多数驾驶员的交通心理需求,能有效的保证路线所需的相关指标与设计速度相匹配,从而保证绝大部分车辆的安全。

因此在《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中,对因条件受限而采用规范极限值或对快速路线形组合设计有难度的路段,可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编辑本段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最新超速扣分标准2020新交规怎么规定的

最新超速扣分标准2020新交规怎么规定的

超速扣分标准2020新交规怎么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超过限定时速50%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最新超速罚款扣分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

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

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是违法行为吗

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是违法行为吗

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是违法行为吗
潘家永
【期刊名称】《科学24小时》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编辑同志:《中小学生守则》是我们每一位在校中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那么,违反《中小学生守则》的行为,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还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呢?
【总页数】1页(P66)
【作者】潘家永
【作者单位】(Missing)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是违法吗? [J],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如何罚 [J],
3.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J],
4.对种子违法案件中同时违反数个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分析与处罚建议 [J], 冯猛
5.论渔业法之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造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J], 曲芮; 裴兆斌; 郭云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超速50%以上怎么处罚

超速50%以上怎么处罚

超速50%以上怎么处罚超速50%以上怎么处罚违章通常是指交通违章(旧称,现称交通违法),即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及影响交通路况的行为。

另外,违章也可指违反常规章法处理事情。

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超速50%以上怎么处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限速<60km/h的路段超速50%以下;为避让紧急救援车辆闯红灯;红灯时越过线但立即停车;超速10%以下等4种情况,按交通安全法规,是不会处罚记分的。

是不是觉得有些不知所以然呢?没关系,接下来待店铺慢慢道来:免罚一:限速<60km/h超速50%以下按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不扣分不罚款。

这个“低于”的意思就是限速是小于60公里/小时,但不包含60公里。

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只适用于限速不足60公里的路段,例如限速50公里/小时、40公里/小时,30公里/小时,真实车速不超过75公里、60公里、45公里,都不予处罚。

为什么低于60公里时速的限速路段,不处罚50%内的超速行为呢?一方面是因为限速太低的路段,太容易超速。

试想,限速30公里/小时,开到36公里/小时就超速20%了,如果这也处罚,那车主都得练就黄金右脚才能上路了。

另外,交通法规不仅要保证道路安全,同时也要保证交通通行效率。

大家都龟速行驶,并不利于道路使用率的提高。

免罚二:这些闯红灯不扣分1、避让紧急车辆避让紧急车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免予处罚。

紧急车辆是指以下四类:救护车;消防车;警车以及工程抢险车。

在等红灯时,遇到特种车辆的紧急鸣笛声时,为了让道而闯红灯,那么这种行为不扣分不罚款。

2、交警指挥闯红灯多数车主都知道,当交通信号灯与交警指挥不一致时,现场以交警指挥为准。

等红灯时,当你发现交警的指挥与信号灯存在冲突时,请服从交警的现场指挥。

3、越线但立即停车开车一时迷糊,看到红灯在闪了才反应过来,紧急刹车,但前轮已过了停止线,但只要没继续开过去,这样也不处罚。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6.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指导意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确定。

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

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7期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从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测速取证的证据标准等方面对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对新交规相关内容的执行进行进一步规范,以下为该指导意见的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公通字[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2004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交通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月15日,XXX国务委员主持召开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改进社会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9·5”、“1·1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从源头抓起,综合治理,把“五整顿”“三加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内容,逐项、逐级分解并落实到省、市、县政府及地方各有关部门,形成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合力,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目标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一、公安部负责组织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一)公安部门解决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问题1.清理整顿车管所考试员队伍,对考试员一律重新考试,实行资格认证。

交警总队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交警总队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附件: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一、公安部交管局新增交通违法行为代码(6个,由于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冲突,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只适用于外省转入信息处理,我省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暂不予录入)。

代码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6046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警告6047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警告6048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警告6049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警告605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警告4016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警告二、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修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名称内容(5个)。

新代码新违法行为名称原代码原违法行为名称13491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34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3501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35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3511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1351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3521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1352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4306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 4306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三、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调整部分处罚标准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83个,自2014年5月1日起启用,原代码停用)。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
有关意见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公复字[2015]1号江苏省公安厅:你厅《关于以人体生物样本实验室检测结论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直接证据的请示》(苏公通[2015]8号)收悉。

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批复如下:一、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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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

三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治超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各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结合本省(区、市)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12月25日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交通规则新规定(2023新交规罚款扣分一览表)

交通规则新规定(2023新交规罚款扣分一览表)

交通规则新规定(2023新交规罚款扣分一览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已经2023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驾驶证一周期只有12分,很多情况不够使用,比如闯红灯一次就会被扣6分,在开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误闯红灯的情况,另外超速、超载、压线行驶都会被扣分,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规定汽车违章停车不再扣分处罚,只对车主进行罚款。

1、超员处罚对于目前的交规处罚标准来说,汽车超载是不允许的,只要出现超10%-20%就会扣3分,超载20%就会扣6分,超载50%就会扣12分,比如私家五座车,标准是只能坐5个人,如果坐6人就属于超载10-20%%,就会被扣3分。

新规实施之后,降低了超载处罚标准,只要超载小于等于20%就不会作出处罚,超载在20%-50%会被扣3分,比如同样是五座小型私家车,新规实施之后坐6人就不会受到处罚。

2、超速处罚其实,超速行驶等于危险驾驶,我们都知道,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超速引起的,并且不同的道路限速也不同,目前的超速处罚标准是:超速10%-20%扣3分,罚款50元,超速20%-50%扣6分,罚款200元,超速50%以上扣12分,罚款1000元。

新交规实施之后,处罚标准降低了多,比如城市道路、国道以及高速公路,普通私家车超速20%以下不会进行扣分罚款,比如国道限速80公里/小时,超速20%时车速是96公里/小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扣分罚款的,只要车速不超过限速标准20%就不给予处罚,这是一个好消息。

“限速在60以下的道路不超速50%不处罚”《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3〕455号五、规范违法行为处理。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公交管〔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交管〔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2020年1月14日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二)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三)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四)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五)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七)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按照其最高准驾车型参加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发布时间:2015-09-01 09:44:21 点击数:4013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是指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证。

执法中查处的机动车号牌不属于该车的,应当区别机动车号牌的真伪,属于使用虚假号牌的,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合法取得的号牌的,认定为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对驾驶人使用无需手持的车载电话、手机耳机或者免提功能进行通话且不影响安全的,不认定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对驾驶载货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一)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二)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三)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四)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豫政办[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豫政办〔2007〕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搞好组织协调,为交通警察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违背的规定。

公安机关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交通、城建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为道路安全畅通创造条件。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交通警察开展正常的执法活动。

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把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省公安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维护交通秩序,检查、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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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13〕4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各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结合本省(区、市)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
(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
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三、完善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程序。

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

符合要求的,上报交警总队备案后,方可设置。

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应用平台”)“电子监控设备管理”模块录入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地点、所在地道路类型、限速值、检测有效起止日期、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各交警总队要组织本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全部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相关情况录入综合应用
平台。

未在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
证据使用。

四、严格执行证据标准。

使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
证技术规范》(GA/T832)的规定。

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五、规范违法行为处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调查、比对交通违法证据资料,核查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等信息,依法实施处罚。

对违法证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处罚当事人。

处理中型以上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93号)要求,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
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六、科学合理设定和调整道路限速值。

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
(一)道路设计速度;
(二)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
(三)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第85%位速度);
(四)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
(五)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上述道路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道路限速值。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对同一地点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对道路限速值的投诉意见多的,应当及时调研论证,需要调整道路限速值的,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调整。

涉及其他部门设定的道路限速值需要调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相应建议,并说明调整的理由。

调整前,暂不进行测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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