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定位的思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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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定位的思考
纳税服务是眼下税收工作中最热门的话题,有关纳税服务的各种提法不断见诸于报端,有关纳税服务的各种做法也在实践中不断涌现,纳税服务工作开展的可谓红红火火。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纳税服务毕竟不是一种短期行为,也不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要求,而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必须长期坚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既然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就不能不作为,也不能盲目作为,任何一项服务措施的推出都必须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
所以,我们应在大胆实践的基础上,对纳税服务进行理论上的准确定位,为纳税服务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对纳税服务的对象进行理论定位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纳税服务,其理论依据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体系的转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但要管理社会,而且要管理经济。
政府不但要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而且还要向社会成员提供私人产品。
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着社会经济的运转,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要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
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们实行的是国家财政,作为国家财政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收征管主要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利来进行,税务部门也主要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与计划经济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产品或服务主要由市场来提供,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的职能,政府既是一个公共管理者,更是一个公共服务者,这大概也是为什么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工作人员被称为千部”,而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工作人员却被称为公务员”的缘故吧,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工作人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财政体系也由国家财政转向公共财政。
财政的转型必然带来税务部门身份的转换和职能的转变。
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税务部门不仅要为政府其他部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能筹集资金,扮演着征税人”的角色,而且在征税的过程中它还扮演着用税人”的角色,因为税务部门征税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出。
过去我们只强调了税务部门征税人”的身份,却忽视了税
务部门用税人”的身份。
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它既是征税人,又是用税人”;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
既然是用税人”,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
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理念,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就是享受政府服务而应当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
纳税人在缴税时既然已经支付了纳税过程中所需公共服务”的费用,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理应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
所以,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从本质上讲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项目,而不是其他服务项目,这就是公共财政理论对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做出的准确定位。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税务部门作为执法管理部门看待。
其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体系的转型,税收部门的职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由原来国家财政体系下的单纯管理职能转变为公共财政体系下的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能,税务部门职能的变化引来了工作对象的变化,税务部门管理的是税源”,服务的是纳税”,把纳税人作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对税务工作对象的一种错位。
把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定位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是否意味着税务部门不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公共服务与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不矛盾,不同的纳税人其在纳税过程中所需的纳税公共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是有所不同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纳税服务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纳税服务。
明确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回顾我们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可以说我们的税收服务工作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我们对服务对象的认识却一直是模糊的。
在一员进厂,管查合一,各税统管”的专管员管户制下,我们把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事宜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
不仅如此,我们还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了我们的服务对象,开展了促产增
收”工作,并且当作一条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
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后,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又把税务代理作为我们税收服务的主要内容。
实践证明,包办代替和税务代理都不是我们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方向,因为它们都是在无偿地或有偿地替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只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才是我们纳税服务工作的准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