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民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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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民事责任体系
司考民法:民事责任体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民事责任体系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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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1、违约与侵权的区分基础
(1)侵害绝对权――侵权
(2)侵害相对权――违约
2、三种竞合情况
(1)即违约又侵权
(2)侵权性违约
(3)违约性侵权
3、基本处理方法
(1)当事人择一行使
(2)在当事人作出选择后,于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允许
4、请求权竞合下的当事人――以产品责任为例
(1)依侵权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2)依违约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3)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
(4)销售者、生产者对仓储者、运输者的追偿
4、主张侵权与违约带来的不同法律敎育网
(1)举证责任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
(3)赔偿范围不同
(4)免责条件不同
(5)诉讼管辖不同
二、缔约过失:第三种状态
1、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追认。
(2)一方当事人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相互告知、相互保密的义务。
(3)另一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损失。
何为信赖利益?基于对方行为,使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故支出了一定费用或使自己的利益状态有所改变。
2、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1款)
(2)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2款)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条)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58条)
(5)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赔偿范围:
(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追认时:
A、订约费用;
B、履约费用;
C、丧失其它订立合同的机会。
(2)订立合同时未尽相互保护、相互照顾的义务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之。
三、附带问题:合同无效是否产生责任(合同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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