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校车安全条例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车辆的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安全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校车、教职工私家车、学生家长接送车辆等。
第三条学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正常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无牌无证上路,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第四条学校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车辆的性能、状态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学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学校车辆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防滑链、急救包等。
第七条学校车辆应进行定期演练、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学校车辆事故发生时,应立即上报学校领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学校车辆应遵守相关环保规定,尽量减少污染排放。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条校车应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经过年检合格。
第十一条校车必须由经过驾驶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有效驾驶证。
第十二条校车每天上下学时间段应临时加强交通疏导,确保学生上下车时交通有序、安全。
第十三条校车应设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清单,随时掌握车上学生的情况。
第十四条校车应设置固定扑克座椅,确保学生乘坐安全,严禁学生站立乘车。
第十五条校车应设有专门负责值勤的教师,并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校车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安全设备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十七条校车不得超员、超限,严禁随意变更路线,且行驶过程中不得吸烟、打电话或看电视。
第十八条校车必须按照学校领导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擅自接送学生。
第十九条校车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章私家车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教职工私家车出行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违章驾驶,不得酒后驾驶。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私家车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私家车不得随意搭载学生,除非获得学生家长书面同意。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4. 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第四条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校车安全管理职责1. 校车管理部门:(1)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对校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4)对校车使用、维护、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对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 校车驾驶员:(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熟悉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掌握校车操作规程;(3)对校车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保持校车整洁,确保学生乘车环境舒适;(5)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
3. 随车照管人员:(1)负责学生乘车秩序,确保乘车安全;(2)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3)协助驾驶员处理突发情况;(4)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5)保持校车整洁,确保学生乘车环境舒适。
二、校车安全检查1. 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2. 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应对校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3. 随车照管人员应协助驾驶员对校车进行检查。
三、校车安全教育1. 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 驾驶员应向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四、校车安全事故处理1. 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部门;2. 校车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校车,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报废。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加强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保障,规范校车行驶和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学校和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交通安全,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学生在校车上乘坐过程中的安全事宜。
第三条校车应当具备安全性、适应性、可靠性和便捷性,满足学生上下学和活动的需要。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管理制度,明确校车的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和管理规范。
第五条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校车的安全状况和驾驶员的素质合格。
第六条学校应当给予家长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参与权,共同关注校车的安全状况和管理情况,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七条家长应当按规定和学校的安排,保证学生按时乘坐校车,并配合做好学生上下车的引导工作。
第二章校车运营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与校车运营机构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校车运营的责任和义务,限期检查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和条件是否合格。
第九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校车的购置和维护,保证校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经常对校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动态调整,保持校车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遵守交通规则的素质。
第十二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校车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营。
第三章校车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校车应当配备应急工具、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保障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应当设置安全带,在学生乘坐校车的过程中,要求学生系好安全带,确保乘车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当设置紧急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疏散。
第十六条校车应当保持车内整洁,设置合理的通风装置,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学生安全教育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进行校车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应当具备基本的校车安全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车安全制度,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学校组织学生乘坐的校车,包括校内校车和校外租用或购买的校车。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负责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的组织、监督、考核等具体办法。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司机,司机应当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校车应当配置安全设备,如防护栏、报警装置、安全带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校车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禁止酒后驾驶。
第十条校车停靠、候车等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应包括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的配置要求、校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要求、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档案,对校车的维护、检修记录、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记录等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监督员,对校车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三章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第十八条校车应当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栏,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十九条校车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司机和学校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学生出行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包括校车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车辆选购、驾驶人员资格、行驶路线等。
一、校车车辆选购
在选购校车时,应优先考虑安全性能。
校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选购前需进行彻底的检查,确认车辆的轮胎、刹车、安全气囊等各项安全设备齐全、运营状态良好。
二、驾驶人员资格
驾驶校车的人员需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接受过专业培训。
校方需对驾驶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道德品质和驾驶记录无不良记录。
三、校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校车驾驶员应时刻保持专注,保证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驾驶员应避免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不当行为。
在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沉着冷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故违章行驶。
四、校车的行驶路线
校车的行驶路线应尽量避开车流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路段,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校方应制定行车路线和计划,并严格执行车辆的行驶方案。
五、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校车日常维护和保养是保证校车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
校方应制定严格的校车维护计划,并确保维修保养工作及时落实。
车辆的保养需包括轮胎、刹车、机油清换、发电机及电瓶检测、轮对齐等各个细节。
以上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校车的安全问题关乎无数学生的安全,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校方和家长应共同关注校车安全,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24篇)
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24篇)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精选24篇)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篇1为确保每一位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特请各位同学认真遵照执行,人人争当“文明小乘客”。
1、乘车学生必须准时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候车,听从校车司机的安排,不允许擅自更改上下车的站点2、学生乘坐校车时要依次上车,按座位就坐,从一年级到六年级的顺序坐,不可随便乱上车或乱坐位置。
3、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走动,不能把手和头探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
严禁打架,更不允许以大欺小、欺负年龄小的学生。
4、校车未停稳,不能上下车。
一定要等校车停稳之后,在司乘人员的带领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车。
5、严禁在校车上喝饮料、吃零食、乱吐痰或乱扔垃圾,要保持车内环境的.清洁卫生。
6、学生在校车上的一切行动要听从司乘员和组长的安排和指挥,不能擅自要求中途停车或下车。
7、学生在乘坐校车时要文明礼貌、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照顾,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8、学生在下车后要及时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经家长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篇2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内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篇3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未成年人不允许接送幼儿,若要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河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
河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
分享了河北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各级财政分级负责的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校车乘客的安全,规范校车运营,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其委托的校车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校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校车企业或个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对驾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校车运营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车乘客数量和需求,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和车辆数量。
校车运营线路应当经过学校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于校。
第七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购置安全、可靠的校车,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八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对校车乘客及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赔付。
第九条校车运营期间,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负责校车乘客的搭乘和下车工作,保证车辆及时到站、准时发车。
第十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设立适当的票务系统,并在车辆内明示票价和购票方式。
校车乘客应当按规定购票,未购买车票的无权搭乘。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当进行规范的校车驾驶培训,掌握校车驾驶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从调度、文明驾驶、维护车辆等。
第十四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配戴安全帽,并按规定着装,不得穿着拖鞋、高跟鞋等不便驾驶的服装。
第十五条校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超员的校车,乘客座位应当与座位号相符。
第十六条校车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学校与家长的责任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五条校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六条校车应当安装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校车颜色应统一,车身应喷涂明显的校车标识,便于识别。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2. 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3. 通过校车驾驶员培训,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4. 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5. 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
第九条校车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3. 熟悉校车安全操作规程;4. 熟悉学生安全知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行车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平稳,不得在行车道上随意变道、超车。
第十三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关注学生动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行驶途中,乘务员应协助驾驶员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校车不得在规定线路以外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第十六条校车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接送学生,不得超员、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校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严禁接送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学生安全第十八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上车前,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2. 上车后,应找到座位,系好安全带;3. 行驶途中,不得随意走动、站立;4. 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5. 不得在车内打闹、玩耍;6. 下车时,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中国政府网今日消息,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臵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臵、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臵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 校车运载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以及⾃然灾害、恶劣⽓象条件或者重⼤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的校车优先通⾏。
校车运载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车道以及其他禁⽌社会车辆通⾏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的路段⾏驶。
第三⼗⼆条 校车上下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标志。
校车在同⽅向只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四条 校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五条 载有学⽣的校车在⾼速公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80公⾥,在其他道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60公⾥。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的道路上⾏驶,或者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象条件时,最⾼时速不得超过20公⾥。
第三⼗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为的前提下先予放⾏,待校车完成接送学⽣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进⾏处罚。
第三⼗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定期将校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政部门。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校车是学生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保障校车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
为了规范校车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校车驾驶员资质要求。
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
2. 校车驾驶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 校车驾驶员需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安全驾驶校车。
二、校车车辆安全要求。
1.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2. 校车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紧急破窗工具等。
3.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校车乘车安全管理。
1.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校车管理员,负责学生乘车的安全管理。
2.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乘车安全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校车乘车名单,确保每位学生乘车安全。
四、校车行车安全管理。
1. 校车行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不得擅自改道或超速行驶。
2. 校车行车过程中,严禁驾驶员接打电话、疲劳驾驶或违规停车。
3. 校车行车过程中,学生应当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或乱扔物品。
五、校车事故处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车事故处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理校车事故。
2. 校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校车事故后,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六、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查。
2. 家长也应当积极参与校车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和相关部门。
3. 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校车安全问题,共同努力营造安全乘车环境。
七、校车安全奖惩机制。
1. 对于遵守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总之,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需要学校、家长、驾驶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____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____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
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校车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悉校车车辆结构与性能,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
第三条校车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装配安全防护装置,包括安全座椅、安全带、应急锤等,确保乘车学生的安全。
第四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保持车辆的良好工作状态,防止故障、事故发生。
第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必须保持良好状况。
第六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校车运营的相关规定,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驶。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如不抢道、不强行变道、不超车,确保行车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八条校车应按照学校的安排按时、准确地到达学校,准时接送学生,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九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应急疏散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救自护意识。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校车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报告和事故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车辆停靠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整洁,定期清洗、消毒车内环境。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文明礼貌,尊重乘车学生,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
第十四条在紧急情况下,校车驾驶员应冷静处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校车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家长和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校车违规行为,包括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员,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扣减相关业绩的方式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学校、驾驶员、家长和社会共同负责的机制。
第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第二章校车条件和驾驶员资格第五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校车标牌。
第六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四)无犯罪记录;(五)身心健康,符合从事校车驾驶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了解校车安全运行知识和急救常识。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校车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驾驶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二)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三)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不得在驾驶过程中吸烟、饮酒;(五)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六)遇有突发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
第十一条校车照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校车车内秩序,确保学生、幼儿安全;(二)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三)协助驾驶员处理突发情况;(四)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幼儿进行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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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近来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切,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保障校车安全亟须从制度上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
现就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校车安全管理与校车服务总体政策的衔接校车安全问题涉及学校的规划布局、公共交通的发展、校车使用的对象、校车资金的筹措、财政支持的范围、校车的运营模式等问题,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总体政策。
校车安全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重在解决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措施问题,同时也应与校车服务的总体政策相衔接,作出必要的原则规定。
为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尽量缩短学生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是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源头性措施,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
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第三条第一款)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
解决确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的交通需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上下学提供方便。
(第三条第二款)三是,不少意见提出,发展校车服务,离不开政府支持,但应明确支持的对象和重点。
从我国国情出发,城市应保障就近入学和以公共交通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需由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的主要应当是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学生提供的校车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第三款)四是,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制定和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规划作了原则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关于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制度、措施这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二是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并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四是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
针对实践中屡有发生的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第十四条)。
并规定,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第十八条)。
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作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五是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
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方可驾驶校车(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驾驶人的出车安全检查以及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是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危险路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并对严禁校车超载作了重申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七是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
乘坐校车的是未成年人,为保障他们的乘车安全,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第三十六条)。
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包括:引导、指挥学生有序上下车;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方可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等(第三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严格执行,征求意见稿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行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七章)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专用校车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还不能满足需求。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即: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