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 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对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绿化市容行政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
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上海市的餐饮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其中,食品摊贩作为餐饮业的一部分,为市民提供便捷的食物选择,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上海市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摊贩的经营质量,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准入管理、食品安全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准入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摊贩的准入条件和手续,以确保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从业能力和经营所需的条件。
首先,食品摊贩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并对食品的种类和经营场所进行限制。
此外,经营者还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
准入管理的实施可以杜绝一些无资质和无经验的人员进入食品行业,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安全要求《办法》对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首先,食品摊贩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和设备,保证食品的洁净和安全。
其次,食品的原材料必须经过合法渠道采购,并保留相应的购货凭证。
再次,食品摊贩必须按照正规的操作程序进行加工和制作,确保熟食和生食的区别,防止交叉污染。
最后,食品摊贩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测,以确保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和食品安全的保障。
三、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和管理,上海市还设立了相关的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措施。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食品摊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
其次,市民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摊贩进行投诉和监督。
另外,为了方便消费者的选择,上海市还将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食品摊贩进行评定和宣传,提升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和信任度。
在实施《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一、简介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促进城市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的食品摊贩,包括街头小吃摊、临时餐饮摊等。
二、经营许可1. 食品摊贩经营者需要在营业地点所在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期申请。
2. 经营者需提供申请经营许可所需的正式证件,包括联系、健康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归属证明。
三、摊位管理1. 食品摊贩经营者需要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设摊经营,不得在禁止设摊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2. 摊位应当整洁、干净,同时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摊位周围应当保持通风良好,保证消费者的用餐环境。
3. 摊位所使用的桌椅、器具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四、食品安全1.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应当具备明确的来源证明,并且应当确保食品原料的新鲜、安全。
2.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对自己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3.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的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的卫生清洁,定期清洗和消毒摊位。
五、流动摊贩管理1. 上海市对流动摊贩实行限制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流动摊贩需取得上海市流动摊贩经营许可证才能在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3. 流动摊贩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不得在禁止设摊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六、监督检查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问题,将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2. 监督检查中,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对监督人员的询问提供真实情况,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全文《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全文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叁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塬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引言近年来,上海市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决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并进行试行。
本文将对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二、总则为了监督和管理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和控制。
该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具体申请条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食品经营活动而定,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场所卫生等。
2. 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计划、消防安全证明等。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3. 审批程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审核、公示和发证等环节。
在审批过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实地检查和抽样检测,以确保申请者具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四、监督与管理1. 监督执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执法工作,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和处罚。
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对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的巡查和监测,确保食品经营活动符合卫生要求。
2. 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提供有毒有害食品等。
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食品安全培训为了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解读《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最严格的准入”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上海市食品经营特点,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体现最严格的准入要求《办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 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提高审 查标准和许可要求,如增加中型以上饭 店实施明厨亮灶、配备洗碗机,特大型 饭店和大型超市生鲜配送中心配备检测 人员和设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 品安全信息追溯、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 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等规定,进一步严 格准入要求。
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还明 确了以下六类不予许可的情形:1.中央厨房制作《办法》目录规定 的冷冻饮品、饮料、焙烤食品、肉制品等11类食品以外的即食食品;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作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3.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堂制作冷食类食品(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4.现制现售《办法》目录规定的热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以外的食品;5.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制作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6.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有哪些新要求1. 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要求根据《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行政权力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房产证明,《办法》不再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房产证明。
2. 餐饮单位许可条件中增加公共场所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22|Food and L ife 2017-02安全法规解读项的通知》,《办法》规定了四类餐饮服 务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食品 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8日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标准化角度探索上海夜市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
从标准化角度探索上海夜市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作者:吴睿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21年第06期摘要:新冠疫情以来,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政策文件,发展夜间经济,刺激消费,夜市上空的“烟火气”愈发浓厚。
食品摊贩一直都是夜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市民,复苏经济的同时,也存在着占用道路、污染环境、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给政府监管带来了一定挑战。
论文结合上海市现有的食品摊贩管理规范,从标准化角度探索上海夜市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助力夜市经济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夜市食品摊贩管理制度Explor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Food Vendors in Shanghai Night Marke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ndardizationWu Rui (Shanghai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Since the COVID-19 outbreak,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released policy to develop the night economy and promote consumption. The "fireworks gas" over the night market has become stronger. Food vendors have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ight market. When they serve the public and revive the economy, they also bring problems such as road occup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ood hygiene and safety, which have bring some challenges to government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existing management norms of food vendors in Shanghai,this paper explored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food vendors in Shanghai night marke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ndardiz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night market economy.Key words: night market, food vendors, the management system1 背景食品攤贩是指在街边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1]。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40P)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1、2、3、4)。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1.16
•【字号】沪府办〔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沪府办〔20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2-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4.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食品经营安
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市局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
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本市12331热线连续接到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投诉举报。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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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
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食品摊贩管理的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七条(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信息登记)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
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九条(信息变更)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条(公示卡保管)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
(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七)食品摊贩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
(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的综合整治)
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五条(制定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征求意见稿中的附件1.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本摊位食品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六、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对调整或取消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不享受相关补偿的权利。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登记号
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
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的括弧中注明具体内容。
4.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摊主签名。
5.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留存。
食品摊贩登字[****]第**-***-******号摊主姓名:
经营地址:
经营摊位:
经营时间:
经营品种:
关键设施: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登记机关:(章)
发卡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