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环保税应避免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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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环保税应避免五个误区
《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笔者在基层走访调研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的部分规定还不够了解,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只要依法设立的城乡(含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都可以免征环保税。
在调研中,某污水处理厂负责人认为,《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以暂时免征环保税。该厂主要为集镇居民、餐饮业和周边的一些工业企业等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应该可以免征环保税。
其实,该负责人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只有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税污染物,才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否则,应按规定纳税。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
理场所。
误区二:环保税只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排污企业不征税。某水泥厂认为,环保税是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排污企业不征税。其实,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乘以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征税。
由此可见,只有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噪声是按照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计算征税外,对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不论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均应按照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来计算征税。
误区三:对在农村创办的畜禽养殖场,可以免征环保税。
某畜禽养殖场负责人认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己在农村创办的畜禽养殖场属于国家扶持的农业规模经营的项目,应该可以免征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该养殖场负责人明显没有注意到括号中“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的相关规定。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因此,该畜禽养殖场要注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否则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
误区四: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