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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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报销规定

为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本局(公司)实际情况和过去在公费医疗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门诊医疗费

对在职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实行按月定额包干。即:其门诊医疗费按规定定额,每月由财务管理中心随工资一起发放。

月包干定额标准如下:

10年(含)以下工龄者l00元;

10年以上工龄者每年增加5元。职工工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供为准并交由机关工会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办理。

二、住院医疗费

在职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实行按工龄长短分别划定比率的规定报销。

1、就医者必须入住我市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定点医疗机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先行垫付。如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2、出院后,凭《住院病人出院证》和《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交机关工会及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3、住院医疗费,按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中“基本医疗费”栏的费用小计数字金额乘以工龄比率,减去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额后的差额由局(公司)报销。

公司报销比率具体如下:

计算公式

费用小计发×工龄比率—统筹支付=差额。

①在职干部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比率:

10年(含)以下工龄者,报销80%;

10年以上至20年(含)工龄者,报销85%;

20年以上至30年(含)工龄者,报销90%;

30年以上至40年(含)工龄者,报销95%;

40年以上工龄者,报销l00%。

②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率:

30年(含)以下工龄者,报销90%;

30年以上至40年(含)工龄者,报销95%;

40年以上工龄者,报销100%。

三、转诊转院

l、转市内医院的,必须办妥原住院提供的转诊转院证明并报医保中心备案,未经核准患者自行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2、转市外医院就医者,必须凭原住医院出具的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证明,办妥转诊转院手续,征得本局(公司)领导同意后,到市社保局医改办备案后方能外出就医,否则,一切费用自付。

3、凡经同意转诊转院就医(市内或市外)的,其一切费用自己先行垫付,待出院后,按《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范》和《关于本局(公司)医疗费报销的规定》审核报销。

四、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不论门诊或住院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实报实销。

五、经确诊系患癌症、精神分裂症的其住院医疗费凭医院出具医疗费相关单据,经工会研究认为确须全额报销的可报交总经理批准全额报销。

六、因工负伤者在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可全额报销。

七、因实行计划生育就医者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确因就医造成生活困难者,由机关工会提出意见,交局(公司)班子会议讨论研究,酌情给予补贴。

九、参保职工,凡跟随子女外地落户者,必须本人写申请报局(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签具意见后,交社保局医改办备案后,方能在居住地点三类以下医疗机构(限报两家)就医,否则,一切费用自付。

十、鉴于本局(公司)已为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购买了社会基本医疗补充保险,今后本局(公司)不再办理疾病就医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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