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整理-2.22

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整理-2.22
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整理-2.22

1、根据《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

三十四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可用税后利润收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用以奖励给员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五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实行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披露本期回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和累计库存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

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第五节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基金提取情况;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等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第六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第四十条“(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规定对报告期内实行股权激励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第四十二条“(三)年度报酬情况”

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按照可行权股数、已行权数量、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第八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情况,有关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应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对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激励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说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的核实意见。

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半年度报告”第三十一条规定,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等,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章业务与技术调查”“第二十三条核心技术人

员、技术与研发情况”规定,应取得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对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实施了有效约束和激励,是否有效避免了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失和技术秘密的外泄。

“第五章高管人员调查”“第二十九条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规定通过查阅三会文件、与高管人员交谈、与发行人员工交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为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6、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

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可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

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第

十节股权激励”11.10.2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并按本所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11.10.4规定,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授予日、激励对象、激励数量、激励价格、以及对公司当年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

11.10.5 规定,上市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股份的,应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根据公司

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激励股份授予申请予以确认。公司据此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

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记,并在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及时披露激励股份授予完成公告。

11.10.6规定,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向本

所申请解除限售。本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予以确认。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

11.10.7规定,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披露股票期

权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结论性意见,以及股票期权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每一个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和拟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等情况。

股票期权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原因;未满足本期行权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明确对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

11.10.8规定,本所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予以确

认,公司据此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手续,并披露行权结果公告。

11.10.9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股份有限售期的,限售期届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审议,并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披露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11.10.10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出现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离职、

继承、死亡等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相关后续安排。

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1.9.2规定,董事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1.9.3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

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激励对象或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本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11.9.4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9、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3)对于当年

新增股份的处理规定,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六,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处分。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10、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股本股权激励行权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进行加权平均。

11、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份的,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若分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预留股份明确授予之前应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做出充分披露。

四、上市公司在其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送用于托管股份的证券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

六、上市公司以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激励股份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前应向结算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同时将该账户向本所报备;专用账户只能买进股票,不得卖出股票;

专用账户内股票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

九、按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完成当期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当期回购股份完成公告。

十、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不得转授他人,通过发行方式获得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公司通过回购方式取得的尚未授予的激励股份不得授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上市公司应在知悉前述事项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因公司或相关人员出现上述情形而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说明;

2、公司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获授股票情况;

3、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其已获授股票的相关处理措施;

4、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上述公告后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权益授予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所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股票事宜的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包括: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按前款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之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确认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条件的成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

(五)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如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作为激励股份来源的,在验资报告中还需说明对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意见;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七)法律意见书;

(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五、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十六、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申请审核无异议,向结算公司出具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在办理激励股份授予登记手续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禁售期自授予股份上市之日起计算。

十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激励股份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票授予完成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前次在本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授予股份限售期的安排;

(三)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如有);

(四)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调整情况等(如有);

(五)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如有);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激励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激励股票授予完成后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进行自行申报,并进行公告。

十八、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股权激励所获资金的使用情况。

12、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二、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规定,上市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中,应确定股票期权的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员工认股权的证券简称参照认购权证的编制规则,首两个汉字取自公司股票简称,后面为“JLC?”,其中“JL”代表股权激励计划,“C”代表“认购”,“?”处填股权激励计划的批次,从1开始依次编码。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证券代码区间为【037501,037999】,由本所按实施先后顺序统计编码。若同一公司先后实施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分别编码。

“三、股权激励期权行权”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六)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行权股份将锁定6个月;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激励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进行自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13、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规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报告期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对财务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信息,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整体同比变动情况如与公司净利润同比变动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理由。

14、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6、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7、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规定:

问题7.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汇总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汇总 一、股权激励通常模式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模式是指股份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如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以经理人为首的相关人员能否通过努力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在行权期内,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及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将放弃行权.目前,清华同方、中兴科技等实行该种激励模式。 1。优点 (1)将经营者的报酬及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了经营者及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赋予经营者参及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把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及约束变成自我激励及自我约束。经营者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努力经营.选择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使公司的股价在市场上持续看涨,进而达到“双赢”的目标。 (2)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由于经营者事先没有支付成本或支付成本较低,如果行权时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期权人可以放弃行权,几乎没有损失。 (3)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实现的预期收入,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法。

(4)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另外,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自动监督,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2。缺点 (1)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的股票真实价值及股票价格的不一致,持续“牛市时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可能过高,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的股票时,股价便跌至行权价以下,期权人将 同时承担行权后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的风险。 (2)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由于股票期权的收益取决于行权之日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因而可能促使公司的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而放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投资,从而降低了股票期权及经营业绩的相关性.(3)国内现行法律对实施期权的股票来源问题还存在障碍,因此,尚有待于相关的政策法律出台. 3。适用情况:比较适合那些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在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如高科技行业。 4. 例子:2008年安泰科技(000969)、2008年诚志股份(000990)、2008年深长城(000042)、2008年浔兴股份(002098) (二)“业绩股票"模式 业绩股票是指公司根据业绩水平,以股票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管理层.公司在年初设定业绩目标,如果年末达到目标,则公司为管理层提取一定的激励基金用以购买本公司股票。 1。优点: (1)业绩股票符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惯例,比较规范,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行,操作性强

[全]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目录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人才,稳定中高层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 3、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共同体”向“事业共同体”发展; 4、激励约束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管理机构 1、集团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包括: (1)制定激励对象标准,审核汇总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报请董事会审批;(2)研究对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审查激励对象的资格; (3)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包括激励对象、激励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4)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建议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3、“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组成:可与薪酬委员会一致5-9人

主任:董事长 副主任: 成员:董事、监事、高管及董事会选定的部门负责人等 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三、激励对象 1、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集团及其子公司在职的员工,在**集团入职在规定年限以上,而且属于下列范围的人员: (1)、**集团及子公司在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一年(含)以上本集团工作服务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2)、**集团及子公司在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二年(含)以上本集团工作服务年限,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人员; (3)、**集团及子公司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三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并获得两次以上“公司优秀员工”称号的员工,或者拥有独特专业技能、处于关键技术岗位的骨干员工(如销售骨干、培训师等)。 (4)、经管理委员会提报,董事会批准的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2、激励对象的具体标准和考核要求,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员工直接获得公司期权)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附件一 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 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共发展。XXX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XXX公司章程》制定《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XXX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岗位价值及对公司 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 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a、为XXX公司的正式员工;b、截至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年;c、为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核心员工。 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大)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大)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后生效。 四、标的股权的模式、数量、来源和分配

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总则 1、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期权计划,最大限度地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达到人员配置精简、高效。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利益分享紧密结合,共谋发展。 2、截止2017年4月30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和。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元。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7年4月30日股东会通过,于2017年5月2日颁布并实施。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1在2017年4月30日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上 且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 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2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3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 2.4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5 在本细则适合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6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7公司股权总数为8400万元。 2.8 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受。 2.9 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10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份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11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2 激励对象已经转正,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12月的有效期;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施.doc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施 深圳 4月21-24日上海4月27-30日 深圳 5月26-29日上海 6月9-12日 深圳 7月21-24日北京 8月18-21日 杭州 9月15-18日上海10月20-23日 深圳 11月17-20日上海 12月15-18日 提示:本课程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第二部分为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辅导实战技巧,您可以选择参加两个主题的学习,也可以选择参加一个主题的学习。 【主办单位】百乔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收费标准】原价9000元(含教材、合影、中餐、茶点、通讯录) 只参加第一或第二部分的:4500元/人 【报名电话】李老师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为企业提供上门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培训对象 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投融资项目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上市办公室成员及其他中高层管理者; 2.企业管理咨询和财务顾问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3.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4.高新区、科技园、科技局、上市办、投资公司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 5.其他有志于从事上市策划工作的人士。 ●课程说明 1.要求学员事先熟悉课程提纲,可准备相关问题当场或课后提问,老师将一一解答。 2.若学员企业有咨询辅导需求,学员须准备好相关资料文件并进行课后预约,老师课后将提 供2-3小时顾问辅导服务。 ●课程背景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航。在一个又一个创富神话中,创业板已经开始聚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光。不论是对国内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还是高速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

都是天大的利好。我们的课程引入公司改制、股权激励、上市等一对一的专题企业诊断沙龙研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让企业学员在培训中能有更多的收获。 ●课程特色 1.针对企业上市过程各环节实战讲解的课程培训,使学员系统了解将一个中小企业带入资本 市场,并迅速做大做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帮助企业直冲创业板。 2.实战的业内专家,带给你的不仅仅是知识,更为学员企业提供整套的创业板上市的工具与 路径,甚至可以帮你直接操盘。通过案例分析,深入解剖企业成功上市的模式,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3.现场咨询互动式培训-------课程从头至尾一直采用案例研讨的授课形式,能现场咨询与互 动,能让学员真正地学到、悟到、进而能使其与学员企业实际有机地联系起来。 4.系统全面的培训---本课程涉及了股权激励理论、法规、财税、实际操作模式等各方面内容, 并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到实施都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 5.实效、实用的培训---课程中的股权设计模式、操作模式、方法和程序等都是经过各相关企 业的实践论证过其可行性的,完全是能使学员学以致用的,具有很高的学习参考价值和很好的实际效果。 6.专业而权威的培训---主讲老师对股权激励进行了十几年理论研究与实践,积累了上百家成 功案例,并参与了很多与此相关的法规的调研、制订。运用其深厚专业的学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学员“量体裁衣”,制定出最佳的可操作的方案 7.实质性的辅导-----可以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做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协助实施。 ●课程收益 1.全方位解读创业板的规则,帮助企业理解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程 序及各类信息披露的要求,对自身企业进行客观判断。 2.针对企业本身特点,为企业提供整套创业板上市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直冲创业板。 3.实战模拟,全面进行相关辅导,历练上市路演历程。 4.实战专家案例分析,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降低企业上市成 本。 5.为您的企业打造“金手铐”,有效留住核心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6.为您的企业打造“金钥匙”,充分激发员工潜能,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7.为您的企业打造“金色降落伞”,完善元老退出等机制; 本课程将“手把手”教您运用股权期权这一独特的“创富机器”,为您的企业量身打造一幅诱人的“金手铐”,并能确保企业股权激励的功能发挥,又能将其操作与法律风险控制到一个防火墙内。 ●课程大纲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新三板的一些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第4.1.6条 2、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的法律指引(可参考)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2016年8月13日施行】 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3、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5、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8、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 10、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1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8号) 12、《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15、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6、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四、行业规定 1、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要点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服务,本文本约定了服务范围、双方的 义务、顾问费用等内容。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拟对企业核心员工及相关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实施相关计划,甲方现聘请乙方的律师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 针对乙方企业激励现状、管理中层及核心员工的心态想法等进行基本尽职调查,并根据企 业实际情况制作完成《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等与本专项实施相关的法律 文件。 2. 帮助实施股权激励。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公司与管理股东沟通、协商、谈判,实施到位。 3. 参与公司与管理层股东签定上述《股权激励协议》、《股权激励保密协议》等,让管理层股东心甘情愿、真心实意的入股到公司,并协助公司完成入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订的各项管理层激励股权改制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股权激励建议与法律意见。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 配合完成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 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 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4. 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 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元。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人民 币元,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五、合同的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 趣味测试【考考你】99%的人答不出来的智力题!如何移动其中两根火柴,把两个菱形变成一个菱形?点击上方蓝色字“牛津法政”关注后查看答案!牛津法政有料、有价值、有深度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 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 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 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称之为股票期权,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为股权期权(本文为行文方便,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不做区别,统称为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

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导致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比比皆是。本文不惴浅陋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 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

中小企业(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中小企业(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目录 一、目的 二、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三、公司成立监事会 四、激励对象及其享有的股份个量 五、实施日期 六、年度分红额计算 七、异常情况 八、股份分红的日期 九、公司的权利 十、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目的 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本公司决定推行股权激励制度。 二、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公司大股东转让总股份(XX、XX、XX)的20%用作股权激励。其中预留10%作为未来引进人才的激励。[将用作股权激励的20%视为200股] 三、公司成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大股东2人、激励对象代表2人(由被激励对象选出)、普通员工1人。监事会有权查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激励对象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监事会负责公布公司每个季度的财务状况。 四、激励对象及其享有的股份个量 4.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 4.2、部门经理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暂定名单如下:

五、实施日期 计划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年度分红额计算 自实施日起,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红范围是该年度所实现的税后利润增长部分,扣除3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图示如下:

6.1 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两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 6.1.1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第一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60%,另外4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6.1.2 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服务第二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80%,2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账户,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6.2 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两年后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 6.2.1 当年的权益金额100%兑现; 6.2.2 从第三年起,前两年服务期间内的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完整版)经典范例: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月颁布并实施。 正文 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 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 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 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

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1.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2.1.2.1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权总数为。 2.2.2 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2.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 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1.1 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 个法律陷阱 定要看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趣味测试【考考你】99%的人答不出来的智力题!如何移动其中两根火柴,把两个菱形变成一个菱形点击上方蓝色字“牛津法政”关注后查看答案!牛津法政有料、有价值、有深度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称之为股票期权,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为股权期权(本文为行文方便,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不做区别,统称为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导致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比比皆是。本文不惴浅陋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

股权激励方案-参考

很多企业在创业与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来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机制。那么,什么才是股权激励?我们知道,股权激励的本质是企业要让出一部分股权来让激励对象所拥有,但这种让出股权的行为有很多种形式,会产生“一企一案”现象,所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诠释股权激励。 一、股权的权能 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看,股权的权能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分红权:按照股份额度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分红的权益; 2、公司净资产增值权:按照股份额度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的权益; 3、表决权:按照股份额度享有相应股权比例在公司组织机构中行使的相关表决的权益; 4、所有权(含转让、继承、资产处臵等)按照股份额度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公司股份所有者的权益。 二、股权激励有很多种模式 从股权的4种权能可以知道,安排股权激励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来灵活赋予股权权能种类的多少,由此就会使得股权激励产生很多种激励的模式。 最为常见的模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1、虚拟股份激励模式 该类股权只有分红权(有的还带有净资产增值权),此类股权激励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所以,次类股份也叫岗位股份(历史上的晋商企业也叫过身股)。如虚拟股票激励、股票期权模式等。 2、实际股份激励模式 该类股权具有全部的以上4种权能,此类股权激励不仅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而且会直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以,次类股份也叫实股(历史上的晋商企业也叫过银股)。如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层融资收购(MBO)模式等。 3、虚实结合的股份激励模式 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虚拟股票激励模式,到期时再按实股激励模式将相应虚拟股票转为应认购的实际股票。如管理者期股模式、限制性股票计划模式等。 三、股权激励是一套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安排 股权激励不是分福利、也不是“分饼”,而是一套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客观要求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要遵循其客观规律,实施必要的专业化过程。在安排股权激励制度时,不仅要建立激励机制,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来确保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激励类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员工。 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激励的方 式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 股权激励对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 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 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 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权数量总量0.1%-10%;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10定模式) ---- 财神爷赵文 一定: 股权激励的目的 股权激励的目的要明确,不应是赶潮流与模仿,目前有较多中小企业主认为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把自己企业没有做大做强的原因归集到没有做股权激励,草率的实施股权激励,反而达不到效果,因此中小企业主必须搞清公司做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什么。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他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有些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对企业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有些企业是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潜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有些是为了回报老员工,使他们甘为人梯、扶持新人成长,有些或者是以上几个目的的综合。 具体到企业,应明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这是企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要素,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明确了目的也就知道了激励计划所要达到的效果,接下来才能够据此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确定相应的激励对象和实施程序。明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很有必要对公司及高管做充分的调研,其中包括高管的深度访谈、关键核心员工调研访谈、其他利益者的调研访谈、必要时借助于

无记名的线上调研问卷。 股权激励的制定需要遵守如下几大基本原则: 原则一:为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服务,股权激励的核心在于激励未来,其激励的模式与方法要服务 于公司发展战略,并且根据具体业务制定合适性的激励模式及对应的考核方式。 原则二:以公司业绩增长为前提,业绩的增长是激励的前提,但业绩不一定是净利润的增长为单一 目标,可能会侧重合同订单的签署、销售额的增长、或者其他指标如用户的增长等。 原则三:业绩为导向为主同时兼顾稳定和吸引人才,关键核心人才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股权 激励一方面需要激励人才,并且需要稳定人才及吸引外部人才的加盟。以股权激励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有助于培养公司人才的当家作主的企业文化,并且对于留住人才起到非常重要作用(跳槽及离职具有较大的机会成本)。 原则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周全考虑,股权激励在注重激励的同时也是对激励 对象的约束,拟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后,可获得未来预期收益也同时承担了公司业绩及个人业绩考核承诺及离职惩罚性约定的约束。 原则五:激励实现梯度与差异化,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做股权激励不是一次性做完就ok,也是通过 这个激励制度持续的激励公司现有人员和未来引进人员,股权激励在公司层面最好通过多批次去实施,让后面的人有机会参与,进而提高激励性。二是针对激励的个人激励数量和规模应该根据岗位和业绩

股权激励协议书完整版

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______ 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 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 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殳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

连续满两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___________ %殳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 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殳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________ %殳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 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

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模板)

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一、资格 1.乙方须在甲方或甲方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已与甲方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并属于甲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不得成为被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的;(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其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4)因违法为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乙方职务变更成为不能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人员的; (6)乙方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解聘的; (7)乙方辞职的; (8)乙方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9)乙方死亡(如乙方因执行职务死亡,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10)公司章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11)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的,公司有权撤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资格并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若激励对象已经取得激励股权,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主体按照激励对象取得激励股权所支付的成本进行回购。 二、股权激励载体 公司股权激励以(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为载体。由该载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持有甲方股权,并按激励计划授予乙方激励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人民币元/股。 四、等待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等待期一年,自激励股权授予之日起。被激励对象在等待期满后,经审核符合首批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即可行权。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 1.本计划行权期限为3年,乙方以年为单位分次行权。行权期的起算及行权比例如下: (1)第一个行权期,于授权日满一年的次日起至第十日止,此期间可行权比例为 %; (2)第二个行权期,于授权日满两年的次日起至第十日止,此期间可行权比例为 %;

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修正案)

2015-2017桥一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书(修正案)为了让员工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享受公司的盈利,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收入, 让员工真正成为公司的主人;集多人智慧参与公司决策、承担风险,并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丰厚利润,公司与员工达到共赢;让员工积极主动地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与价值增长,从而团结一心、共同促进公司一步步走向辉煌,把公司做大做强。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特制定桥一芳纱布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第一章:股权类别:在职分红股,注册股。 1,在职分红股。能臣和功臣才有,需要花钱购买,并签定《在职分红股协议书》2,注册股。属于公司股东,需到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纳入并履行《公司章程》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先后次序 1,首先,分配在职分红股(进入三年锁定期,同注册股) 2,其次,提取盈余公积金 3,最后,分配注册股 第三章:在职分红股激励法(33渐进式股权激励法) 一,入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1.1,能臣,经理及以上职务的干部和同级别的技术类职位;或功臣,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1.2,认同公司文化和价值观,愿意专心致力于公司的事业。 1.3,工龄满两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 1.4,原始股东(注册股)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增资扩股。 二,入股方式 2.1,现金入股,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三年期缴纳,首次实缴股金不得低于认缴股金的40%,该年按实缴股金参与分红。 2.2,三年预期,三年锁定。 前三年是保险期,不承担风险,不管公司是否盈利都能分红。 三年期满后,进入三年锁定期,享有与注册股同股同权,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三年锁定期满转为注册股,成为公司正式股东。若在三年锁定期内赶上公司上市,则提前解锁。 2.3,入股流程:本人自愿,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董事会审核后递交股东会审批。三,股量、股价设定 3.1,把全公司看作100万股,增发20万股为上限实施增资扩股,即100万股+20万股=120万股。每个新进股的上限额度详见本章四,按先后次序满20万股为上限,同等条件下职位高者优先,同职位者看考核结果。 3.2,2015年公司股价定为2元/股,内部员工优惠1.5元/股,即缴纳1.5元现金占1股。以后每年根据公司资产净值和净盈利以及无形资产价值核算股价。股东会行使定价权,一年一定价不间断,直至公司上市为止。新股在那一年入股就按该年的股价实施。 四,激励对象及股份上限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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