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及规范化管理共50页文档
国家卫计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附件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22〕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6节,设置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22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四)优化整合资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成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6〕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全市人民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设“健康成都、幸福蓉城”为引领,将“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过程、各方面。
协同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监管体制五大领域综合改革,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安全有效、方便可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健康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到2017年,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到2020年,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成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建设成为全国首批“健康示范城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妇幼司。
联系人:妇幼司王亮、许宗余联系电话:************、6203060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7月10日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2021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到2023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引导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行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
二、绩效考核主体和对象(一)考核主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三级妇幼保健院进行绩效考核,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其中,直辖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妇幼保健机构统一进行绩效考核。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妇幼保健机构科室设置与建设标准解读---朱兆芳180901

计划生育手 术科
男性生殖健 康科
避孕药具管 理科
县级妇幼保健院
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部
计划生育服 务指导科
计划生育手 术科
避孕药具管 理科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
一、建设项目构成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 和医疗设备组成。
–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
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省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妇女群体保健科青春期保健科更老年期保健科乳腺保健科妇科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妇女群体保健科青春期保健科更老年期保健科乳腺保健科妇科县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妇女保健科群体保健青春期保健中医妇科增设科室中医妇科增设科室妇科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科中医妇科省级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计划生育手术科男性生殖健康科避孕药具管理科市级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计划生育手术科男性生殖健康科避孕药具管理科县级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计划生育手术科避孕药具管理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第二部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一建设项目构成?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医疗设备组成
妇幼保健院: 85%*60%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5%
其中1.05是需求增长
分配比例依据目前的分 流情况
妇幼保健床位缺口=妇 幼保健院分配床位数妇幼保健机构现有床
位数
二、妇幼保健机构床位规模
•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妇幼部分测算
主要指标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张) 每千常住人口妇幼机构床位数(张)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 2015-12-28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