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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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道德与法治,九上,初三

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道德与法治,九上,初三

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第三课追求民主价值1.正确认识民主:民主在价值上要求大多数人当家作主,民主价值的实现要靠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2.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如何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1949年,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成立,实现了从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人民民主的胜利。

(2)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大地上得以真正确立。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和教训,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懈探索。

3.我们在追求民主价值、探索民主制度的历史进程中得出了怎样的结论?(1)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

(2)实践证明,通过法治体现、保障的民主,才是人民自由幸福、国家繁荣发展、生活稳定有序、制度充满活力、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

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目的、特点:本质特征:人民当家作主;目的: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特点: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

5.为什么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民主?(1)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2)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3)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6.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意义: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

7.实行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发展选举民主,保障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

(2)发展协商民主,推动人民内部各方面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8.在我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有哪些?(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历程

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历程

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伴随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在新时期更展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

梳理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展现成就、展望未来,有利于在法制框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与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

民族法制建设的初步创立时期(1949-1953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于1954年,在之前,由全国政协代行国家权力。

这一时期的立法,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主体均或多或少享有立法权。

中央一级,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

地方一级,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直辖市、大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的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这一时期,关于民族方面的立法首先是1949年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在成立初期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在仅有的七章篇幅中,单列“民族政策”一章,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这是宪法性法律文件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最初确认,构成了新中国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

其次,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法律。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政务院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

《实施纲要》是对《共同纲领》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

此外,这一时期由政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的指示、决定和命令,对于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1950年11月24日通过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2月5日《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1951年5月16日《关2021年8月27日至28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15课知识点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15课知识点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15课知识点九上道法一至五课知识点第一课踏上强国之路1、促进改革开放的历史因素有哪些?①数百年来,富国强民一直是中华民族矢志追求的目标。

②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

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

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3:改革开放是怎样促发展的?(1)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2)逐步建立、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改革开放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空前高涨。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已成为社会共识。

4、中国腾飞的表现(1)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伟大奇迹,充分显示了中国力量。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就业规模持续扩大,人民收入较快增长,家庭财产稳步增加,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扶贫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人民通过改革开放过上了幸福生活。

(3)改革开放是中国和世界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到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中国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的重要力量。

5、中国腾飞的意义(1)改革开放是中国和世界共同发展进步的伟大历程。

(新教材统编版)新高考政治 《政治与法治》思维导图

(新教材统编版)新高考政治 《政治与法治》思维导图

《政治与法治》-【备考精华】2023年高考政治思维导图
全书知识体系
第一单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一课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第一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种政治力量
第二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
第二课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
第一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二框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第三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一框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
第四课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一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第二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第五课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一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二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
第七课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第一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第二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第八课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框法治国家第二框法治政府
第三框法治社会
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一框科学立法
第二框严格执法第三框公正司法
第四框全民守法
综合探究一: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
综合探究二: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综合探究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教案)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教案)

7.1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教学设计【教材结构】【教材分析】本单元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核心,探究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原则,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

第七课围绕我国为什么进行法治建设,重在说明我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主要探究: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实践,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了解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明确新时期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原则,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第一框“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历程”,回顾了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简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着重讲述了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为我国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通过学习,认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科学性;认同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增强依法治国的信心。

科学精神:引导学生科学理解法治建设的进程是逐步深化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法治意识:树立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意识,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公共参与: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参与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教学重点】1.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2.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教学难点】1.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2.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与讲授分析法相结合【教学过程】导入:学生活动:观看视频议题一:追本溯源——中华法律的演进学生活动:结合视频内容和教材讨论回答教师总结: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引导、纠正、补充,形成较完整的答案一、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重难点突破及中考直击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重难点突破及中考直击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重难点突破及中考直击01重难点突破1.中国人民追求民主的历程(1)1840年以来的近代中国饱受封建专制压迫和外敌入侵的屈辱。

抗击侵略、反对专制、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伸张人民权利,成为当时中国人民的最强心声。

(2)二俄国十月革命给追求民主进步、救亡图存的中国人带来新的希望。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争取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始终在不断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民主实现形式。

(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人民民主的胜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民主在二国大地上得以真正确立。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和教训,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懈探索。

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

拓展延伸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法治体现、保障的民主有何意义?实践证明,通过法治体现、保障的民主,才是人民自由幸福、国家繁荣发展、生活稳定有序、制度充满活力、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

3.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1)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它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出来,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具有强大生命力。

(2)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①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反映,人民的合理要求得到充分实现,人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

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法治的文献(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概述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研究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正文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旨在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自主发展和民族团结。

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将其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从 20 世纪 50 年代起,我国就开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在 1980 年正式实施。

此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是专门针对这一制度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定》等,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研究为了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进行深入研究。

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新疆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等。

这些研究对于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根据现有研究成果,为了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自治机关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3.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保障民族地区的自主发展。

4.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法治意识。

回首新疆法治进程65年

回首新疆法治进程65年

回首新疆法治进程65年新疆65年的发展史,也是新疆法治的建设史,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有法必依到执法必严,法治建设无疑贯穿着新疆发展的脉络。

自新疆解放至今,回首65年的沧桑岁月,既是一部新疆的发展史,也是新疆法治的建设史,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有法必依到执法必严,法治建设无疑贯穿着新疆发展的脉络。

法治建设65年,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治疆也成为新疆自上至下社会各个层面所拥有的共识。

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让自治区法治建设迎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今天,我们带您回顾并梳理新疆法治建设进程,同时,也对未来寄予厚望,期待法治的阳光能普照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从无到有构建法治新疆基本框架1949年9月25日,新疆和平解放,法治成为治理建国初期新疆问题的重要途径。

1950年,新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权先后召开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3年,全疆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乡、县(市)、省各级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召开了各级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这标志着新疆的立法机关组织架构基本完成。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说。

1955年9月2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并制定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全面建立。

随后,自治区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机关的职权,建立了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检查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劳动改造制度等也相继建立起来。

“当时的新疆,已经初步具备了依法治疆的基本框架,社会秩序也逐步开始好转。

”白莉说。

从废到立再走依法治疆道路“从1957年开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逐渐走入低谷。

”白莉说。

文革开始后,1966年12月9日,公检法施行军事管制,1968年底,自治区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成立公安机关军管会,原来的法院和检察机关不复存在。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摘要]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一步步走向完善,并成为当前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一步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1947年5月1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一步步走向法制化轨道,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稳定发展。

一、1949年至1957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开端建国前五年,与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法制上取得了满意的答卷。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纲领在“民族政策”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初步规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载入其中,如其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2)总之,《共同纲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共同纲领》的指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开展,截止1952年6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共130个,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人口约计450万人”(3)。

随着条件的成熟,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必要出台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规,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序发展,正如乌兰夫同志在《关于的报告》中所说:“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大家都感觉到需要有一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以便根据这一法规在全国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把自治区建设起来,把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一切自治区正确地贯彻下去。

高考历史备战小论文:法制建设

高考历史备战小论文:法制建设

高考历史备战小论文:法制建设【题目】(2022·山东潍坊·模拟预测)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表时间主要法律法规(节选)1949-1978年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1978-1982年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人民法院组织法;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籍法;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992年修改1982年宪法;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1992-1997年1982年宪法第二次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拍卖法等;对外贸易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1997-2002年第三次修宪;证券法、信托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提取表中不同时期相互关联的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具体史实加以论述。

(要求:论题明确,表述成文,史实准确,论述充分。

)【参考答案】示例一论题: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1954年宪法,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公司法、对外贸易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规范了市场行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奠定了法治基础。

我国的法制建设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

示例二论题: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1954 年宪法的颁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中考历史一轮复习非选择题专练(五)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历程

中考历史一轮复习非选择题专练(五)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历程

非选择题专练(五) 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历程1.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人民当家做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摘编自《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材料二材料三“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立法。

截至七届人大共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刑法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摘编自顾昂然《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材料四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人介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

“禁止霸座”“树立优良家风”“敬老爱幼”……草案中许多内容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印记。

这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色。

——摘编自百度新闻(1)材料一中的“法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如何落实的?(2)分别简述材料二中法律颁布的意义。

(3)根据材料三,说说“文化大革命”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效。

(4)材料四中的数字和“禁止霸座”等具体内容的背后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哪些特色?(5)综合上述四则材料,概括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的历程。

2.追溯人类历史,民主与法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阶梯。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探民主之源】材料一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制度,因为政权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是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

——伯里克利(1)材料一中的民主制度是通过什么事件确立起来的?该民主政治达到顶峰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为王权上锁】材料二“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全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从历史背景、制度原则、实践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存在差别化发展、民族矛盾等问题。

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55年,中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进程。

此后,国家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出台了《宪法》、《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制度原则1.宪法确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2.统一领导和民族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中央政府负责民族区域自治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自治地方负责依法自治、自负盈亏、独立施行宪法法律以及自治事务。

3.民族平等和优惠政策的原则: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加快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经济援助、教育支持、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经济发展。

三、实践成果1.政治权力机构: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力,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

2.经济发展: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特殊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3.文化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使用,支持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习俗传统。

4.教育事业: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水平。

中国党史上的法治之路探源

中国党史上的法治之路探源

中国党史上的法治之路探源作者:王金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8年第2期追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法治在党的发展历程中是一脉相承的:从奠定红色基因的井冈山及苏区建设时期的法治探索,到延安、西柏坡时期边区、华北人民政府的法治架构,法治之路清晰可见,为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井冈山与苏区的法治雏形1921年7月,党的“一大”召开,规定了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及严格的纪律;“二大”的最低纲领规定了工人、农民以及妇女权利;1926年发布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地党组织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制止党内腐化现象的发生,等等,这些都是法治的萌芽。

但对法治的实践体现于党局部执政之后。

1927年年底井冈山建立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中国共产党走上了法治建设的探索之程。

(一)宪法大纲确认政权。

法治之路离不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形式确认政权。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共17条,规定了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和一切劳苦民众,最高政权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等内容,宪法性文件自此诞生。

(二)其他法律巩固政权。

在井冈山及苏区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仅仅制定了宪法大纲,依此形式确认苏区政权,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保障与巩固政权的实现。

在井冈山及苏区时期,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是土地关系、婚姻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实现的司法保障,因此,土地法、婚姻法成为井冈山及苏区时期重要的法律制度,配套的司法实践将这些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1.土地法废除封建土地制。

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农村包围城市的胜利,土地是农村之根本,因此土地法受到了高度重视。

1928年12月,毛泽东亲自起草了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

法治具体四个时期间历史进程

法治具体四个时期间历史进程

1949年10月到1953年初,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中国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并准备向社会主义过渡的3年。

第一时期,中国肃清了残余的敌对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稳定了物价,完成了新解放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了反革命,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等一系列运动,对旧中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还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使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

到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生产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这个时期,各方面都学苏联,法制设也一样,但它主要还是根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原则进行的。

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十分广泛,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政令,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暂行法令、条例、单行法规,为全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这六方面:(一)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国家机构截至1952年底,全国30个省、2个省级行署区、160个市、2174个县和28万多个乡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普遍建立起来。

同时,新中国还依法加强了各级其他国家机构的建设。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职权,保障了这些国家机构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改革和巩固新生政权斗争中的立法活动(三)恢复国民经济过程中的法制建设新中国建立头3年,围绕没收官僚资本、稳定物价、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合理调整工商业及发展生产等,国家和各地发布了许多指示、决议、决定、暂行规定、办法。

立法占到60百分点。

(四)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五)正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六)开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宣传及研究1949年11月,北京政法学院在北京正式开学。

高中思想政治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高中思想政治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教学设计一、课程标准探究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阐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认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二、教学目标学习目标一:通过查阅资料,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学习目标二:通过情境分析,归纳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澄清误区,全面深刻理解民族区域自治。

感受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

学习目标三:通过自主思考与小组合作探究,归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增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同感,实际行动中主动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三、教学重难点重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难点: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四、教学方法调查法:课前学生通过上网、图书馆查阅资料,展开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调查研究,充分参与实践,参与生活。

小组合作探究法:围绕问题,小组间进行合作探究,增强合作性。

情境探究法:教师出示情境材料与问题,引导学生探究。

五、教材分析(1)教材地位本框是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七课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政策第二框内容。

而本框的内容是引导学生认识我国的另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具有承前启下的作用。

(2)教材内容本框题总包括三个目题,分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进程,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六、学情分析(1)针对本框在教材中是第二框,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学生已经有了关于民族的一些基础知识,让学生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是本框的难点,通过对概念的分解加深学生的理解;(3)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国情的必然选择是本框的重点,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历史知识、地理知识来突破,以老师启发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4)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同样是本框的重点,可以结合前面对民族区域自治含义的分析,帮助学生理解。

专题07 全面依法治国(讲义)(解析版)

专题07 全面依法治国(讲义)(解析版)

专题07 全面依法治国目录 (2)新课程标准要求: (2)核心素养: (2)考点分析: (3)知识构建: (3) (3) (9) (20)新课程标准要求:1.简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2.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列举事例,阐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义4.搜集材料,阐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

核心素养:科学精神:通过我国法治历程的学习,明白我国法治的渐进性;通过学习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明确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实践,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明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底层设计,理解依法治国方略的系统性、渐进性和持久性。

理解该目标和原则符合我国国情。

通过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具体学习,明白建设法治中国是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党和国家的统筹与规划,更需要公民和全社会的参与与推动。

明白法律制定的流程,知道立法的科学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础。

明白严格执法需要建立长效机制,需要一以贯之。

明白公正司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渐进性工程,持续性工程。

查询身边案例,理解全民守法的重要性。

政治认同:通过学习,相信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法治观念和法治尝试;认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科学性。

通过学习,相信依法治国下的中国能够实现公平正义。

相信依法治国下的中国能够实现公平正义。

认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增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信心。

知道我国法律制定的严谨性,认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通过学习,认同严格执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学习,深入理解公正司法,感悟党在促进公正司法中发挥的领导作用。

正确认识全民守法的具体要求,明白守法是为了更好维护自身的利益。

法治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等知识,树立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

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

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

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热能工程学院热能工程潘钰2014030304新中国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曲折的,同时也是不断进步的。

中国实行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欧美法系是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法官判案只能按预先颁布的法律来判,而欧美法系可以适用之前的判例可以创造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凸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观念与思想。

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建设是曲折的,在不同的时期,法制建设也不同。

社会主义过渡与三大改造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从属于政治的,并以苏联的法制建设理论和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经验为基础。

法制建设的目的就是巩固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

同时中共中央的指示是这一时期法制建设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立法依据。

从当时法律制度的作用来看,根据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在不同时期的要求,法制分别担当了“摧毁”、“改革”和“建设”的角色,配合当时国家和政府工作的重心,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部门法是法制建设的重点,而规范国家权力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则几乎是空白。

拥有强制力支持的法律制度成为党和国家建立、巩固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实现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

从建国初期国家机关的职权设置来看,虽然在《共同纲领》和宪法中分别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立法权的拥有者,但是拥有行政权的政务院及其之后的国务院所制定的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占建国初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承担了国家绝大部分的立法任务。

同时根据建国初期前五年司法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件内容,政务院事实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联系,对其拥有事实上的领导权。

从当时的法律实施来看,重要法律的推行都是依赖于党中央和政府发起的政治运动来进行。

政治从属地位是其典型的特征。

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建设从属于政治的发展,是法制建设在之后的历史中偏离正常发展轨道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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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政治法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历程杨雪蓉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作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历程2001年10月1日,新修改的5民族区域自治法6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作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这是一项根本原则。

我国的社会性质也决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立并推行到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也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

二是就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中央政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关系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地方自治制。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以各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遵守和执行的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换句话说,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或自治机关,无论具有多么大的自治权限,基本都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宪法,于此同时,国务院或上级国家机关必须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行使。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不同于/独立0、/自治0,民族自治地方与联邦制下拥有程度不同的民族主权的/自治共和国0、/自治邦0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历程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从制定宪法开始,就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规定,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距今50多年的历史大致经过四个发展阶段。

(一)1949年至1966年,初步建立阶段。

1949年9月29日,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6。

5共同纲领6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是当时有关国家根本政策和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共同纲领6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域,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0同时还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及相关政策,1952年,为了贯彻落实5共同纲领6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6,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具有基本法的性质。

5实施纲要6的制定,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基本形式和法律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包括,明确了各民族自治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统一,并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区(当时没有从名称上区分行政地位,无论哪一级通称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领导关系和隶属关系;规定了建立自治区的类型、条件,行政48新疆社科论坛2002(5)区域原则,自治区名称组成办法。

以上内容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为以后5宪法6的有关条款提供了参考,为5民族区域自治法6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蓝本。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我国建国以后通过的第一部宪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

宪法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财政、军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使用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自治权。

宪法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在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内实现民族平等、实现多民族互助团结的唯一正确的重要政治制度载入国家的正式宪法内,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取得了根本大法的肯定和确认。

与此同时,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在此基础上,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又通过和制定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从新中国建立以后到1966年3月,约有105件,其中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72件、社会改革的12件、经济文化的2件、财政的2件、征收农业税的8件、其他5件。

(二)1966年至1976年,停滞阶段。

/文化大革命0十年动乱期间,全国各项事业都遭受到了极大的破坏,民族工作也未能幸免。

/四人帮0诬蔑民族区域自治是/人为制造分裂0、/搞独立王国0。

民族自治地方也成立了党政合一的机构)))革命委员会,取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名存实亡。

不仅如此,在阶级斗争扩大化思想的影响下,还将民族问题与阶级斗争划了等号。

1975年的5宪法6中,大大删减和省略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和具体自治权等。

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角度来说,该宪法与1954年5宪法6相比是倒退,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只有外壳而无实质内容,大大削弱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三)1976年至1984年,恢复和发展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主要体现在1984年5民族区域自治法6的颁布实施。

文革过后,极/左0思潮在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

1978年5宪法6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规定基本恢复到1954年5宪法6的水平,较之1975年5宪法6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有些规定仍留有/文革0印记,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仍然沿用/革命委员会0的称谓。

直到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才把/革命委员会0修改为/人民政府0。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四部宪法。

该宪法完全恢复了1954年5宪法6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条款,又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特点,从当前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扩充了新的法律规范。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该宪法还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等。

这些创造性和规范性的规定为后来的5民族区域自治法6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立法的根本法基础和依据。

1984年颁布实施了5民族区域自治法6。

该法作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有关民族自治的法律法规,与宪法共同成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5民族区域自治法6包括序言、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等共七章六十七条。

特别是自治法对自治机关应该享有的包括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自治权,都作了详细规定,而且就其性质、内容、实质及特点的规范也有了重大发展,呈现出愈益扩大、明确具体而又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特征。

所以,1984年的5民族区域自治法6,既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进入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的标志,又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入一个民主法制建设新阶段的标志,充分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体系已基本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1984年至今,健全和完善阶段。

从5民族区域自治法6颁布以后,各民族自治地方着手以本地方的自治条例制定工作,到1991年12月已有100个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各有关省、自治区分别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同时,各民族自治地方还根据本地区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若干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细则。

这些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

除此之外,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中还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这些法律包括: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6、5刑法6、5刑事诉讼法6、5民法通则6、5民事诉讼法6、5婚姻法6、5继承法6、5矿产资源法6、5森林法6、5草原法6,等等。

这些立法从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对少数民族的权益给予保障,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走向健全发展之49新疆社科论坛2002(5)路。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5民族区域自治法6的有些条文已同现实的国情、族情不相适应,有必要加以修改。

其一是,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根本依据的5宪法6作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保持同宪法相一致。

自1982年5宪法6颁布实施以来,已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分别作了三次修改,涉及序言和条文十几处,特别是其中关于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修改,直接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内容,因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基本上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赋予的,所以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其二是,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及不断完善的现实也要求对体现计划经济体制精神和内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

这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规定方面,特别是在经济的自主管理、财政自治权和税收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已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中有些也难以执行,对这些作出适当的修改,已势在必行。

其三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本身也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该法是1984年颁布,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又是国家实行法制的初始阶段,所以该法的制定在某些方面自一开始就存在一些缺陷、漏洞和空白,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实施的深入,这些不足之处也逐渐显露出来,迫切需要补正。

此外,近20年来,国家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新认识,对如何适应社会的重大转型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形成了一些新的思路,在此情况下,有可能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得更加完善和便于实施。

正是在上述形势下,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修改的5民族区域自治法6。

至此,我国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并且走上不断完善之路。

三、几点思考(一)党和国家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我国经历了上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上是人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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