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办事指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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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办事指南(2011)

一、受理范围

1.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

(3).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城市规划。

(4).提交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5).提交相关单位材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资格。

(2).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3).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城市规划。

(4).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5).未提交相关单位材料。

二、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1)《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7年5月23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三、实施机关:双柏县地震局。

四、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3.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城市规划。

4.提交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5.相关单位的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资格。

(2).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3).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城市规划。

(4).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5).未提交相关单位材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地震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11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地震局二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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