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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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1)
原告:xx有限公司
住宅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区xx村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辞支付被告20xx年7月至20xx年5月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32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00元;
2、请求判令原告辞应为被告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xx年3月9日向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7月至20xx年5月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3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00元以及为被告办理20xx年6月17日至20xx年1月17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费用。
原告从来没有雇佣过被告,因此与被告辞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提供了工牌和工服,用来证明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尽管工牌和工服上面印着原告公司的名称,然而并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是能够随意造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对工牌和工服进行核查就以此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认定被告的入职时刻、月工资明显是错误的。
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辞存在劳动关系,就对原告的意见予以否定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负有承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义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举证的义务。
综上,原告认为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2)
原告:xxx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宅:x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镇xx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辞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尽管xxx(仲裁申请人)自19x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讲明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托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辞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托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职员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差不多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辞是
xx公司的职员。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辞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爱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1)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5日,重庆市xx县人,住xx县x场乡江云村xx组41号。身份证号:51352xxxxx。联系电话:13xxx2705。
托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xxx集团公司。
住宅地:万州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七。职务:董事长。电话18xxxx888。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万州劳仲案字(2009)第152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严峻与事实不符和适用法律错误。万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无书面约定,且多数申请人未领过工资没有直截了当证据证实。依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刻短难道就能够认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额争议过大就能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定完全违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及工资发放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转嫁于申请人而不予支持的认定也是错误的。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行政程序进行处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刻、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爱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当部门规章、条例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而仲裁委员会适用条例是完全错误的。再次,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20xx年5月20日进入被告单位,在被告单位秦皇1号吸砂工程船上从事船舶治理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从20xx年11月以来至2009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共计拖欠4万元。同时,被告也未给原告安排过休息休假,也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办理社会保险。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酬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酬劳。未支付加班工资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除依法应向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同时被告还应当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万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