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岩土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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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集团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保证建筑物结构和基础安全,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责任部门
第一条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责任部门为地区公司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工程部、管理及监察部、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
第二章场地外业勘察工作开始前的管理
第二条总工室负责搜集建设项目场地附近勘察资料及场地内的管线、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第三条总工室负责组织编制勘察任务书及地勘布孔图。
第四条总工室负责上报地勘布孔图及技术要求方案。
未经审核审批先行施工或未按集团审批方案实施的,给予责任工程师开除处分,扣罚总工室主任1000元、主管项目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500元。由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五条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审批地勘布孔图及技术要求方案。
第六条总工室负责对勘察大纲进行审核。
未对勘察大纲进行审核的,每次给予责任工程师降一级工资处分,扣罚总工室主任1000元、主管项目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5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七条总工室负责提供有坐标和高程系统的控制点。
第八条总工室负责下发勘察任务书、地勘布孔图和勘察大纲。
第九条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总工室和工程部进行勘察技
术要求和勘察大纲的技术交底。
未进行技术交底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经理500元。由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十条工程技术部负责对相关监理人员就勘察工作的内容、勘察质量要求、勘察的技术管理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工程部经理负责指定勘察项目的监理工程师。
工程部经理必须安排至少两名监理人员进行全程旁站监理。如无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理旁站的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由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三章场地外业勘察工作过程中的管理
第十二条总工室负责协调解决场地勘察过程中出现与勘察技术要求不相符的问题,并及时向设计部门、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反映,必要时对勘察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部负责检查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情况。
工程技术部在勘探施工过程中,每周检查两次,在台账上签字,并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签字。未按要求检查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经理500元。由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部负责检查外业勘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情况,检查钻孔比例不少于10%,每个勘察项目至少抽查5个钻孔,现场在验收台账上签字。否则,给予工程技术部责任工程师降一级工资处分。由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勘察现场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和管理。
监理人员应对孔位、孔口标高、钻孔深度等技术参数进行复核,并在台帐上记录。未进行复核或无记录的,每次扣罚监理人员1000元,扣罚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500元。由工程
技术部考核。
勘探施工过程中,如无人旁站,施工必须停止。项目经理必须每个班次对监理工程师是否在岗进行三次检查,工程部负责人每天必须检查一次。施工中发现一次无人旁站,给予监理工程师开除处分,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由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每个勘探点的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在勘察单位每台设备的台班报表或原始记录表上签名确认。验收不合格,应要求勘察单位对该钻孔重新施钻。
未进行验收确认的,每次给予监理人员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扣罚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10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经验收确认合格,但在基础施工时,发现与勘探点资料相差较大等质量问题的,每次给予监理人员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扣罚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1000元、主管项目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5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十七条对验收合格的每个勘探点的岩土芯进行拍照并保存,对已完成钻孔的中风化岩层或微风化岩层的岩芯拍照后进行喷漆。
未进行拍照并保存的,每次给予扣罚监理人员5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十八条管理及监察部必须在每个项目勘察施工阶段,每周进行两次及以上突击检查。否则,给予管理及监察分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四章场地外业勘察工作完成后的管理
第十九条总工室负责对勘察报告进行验收。
未对勘察报告进行验收的,每次给予责任工程师降一级工
资处分,扣罚总工室主任1000元、主管项目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5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经验收后的勘察报告,仍发现勘察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罚责任工程师5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二十条对超高层建筑或特殊场地(如严重湿陷性黄土、盐渍岩土、深厚软土、岩溶发育等),总工室负责组织至少3名当地岩土工程专家对勘察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收到勘察报告7天内,未组织进行评审的,每次扣罚责任工程师500元,扣罚总工室主任500元、主管项目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2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部每月底应将考核结果上报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备案;如考核漏项,每次给予工程技术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分。由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二十二条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层与勘察报告内容相差较大、甚至有虚假现象的,或主体结构建成后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结构安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确认是由勘察质量引起的,由集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降薪、降职及开除的处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勘察现场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表格:
附表1 《勘探点一览表》
附表2 《工程部勘察现场监督和管理登记表》
附表3 《工程技术部勘察现场抽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