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鄂职改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7〕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5月19日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健全符合高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人才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结合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程序,提高职称评审的质量,增强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组建、报批、备案省内高、中级评委会;制定省内各专业评审标准和条件;统筹安排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审核指导下发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材料受理通知;指导各协办单位召开年度评委会,对各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进行驻会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根据政府职改部门的委托,相关协办单位承担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各协办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职改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涉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省、市政府职改部门可组建特殊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特殊评审。
二、规范评委会的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评委会按国家统一规定分专业组建,由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分别负责评审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全省各级评委会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全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要求。
全省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统一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人社部备案;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由省职改办批准组建;市州中级评委会由市州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范围由省职改办确定。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二批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二批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鄂教职成办函〔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二批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项目的通知鄂教职成办函〔2015〕1号各职业院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启动第二批湖北省中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发原则(一)育人性与职业性相结合。
《专业标准》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全过程,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同时要体现职教特色,满足相关行业和职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做中学、做中教”,重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强调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环节,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
(二)科学性与先进性相结合。
《专业标准》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体现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同时要注重吸收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兼顾行业发展实际和职业教育现状。
(三)可行性与发展性相结合。
《专业标准》要符合我省职业院校教学实际,有利于构建中高职衔接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和专业评估监督体系,有利于建立健全专业建设质量报告制度,有利于组织开展办学水平(质量)评估,同时要具有前瞻性,能反映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体现职业岗位(群)和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留出拓展空间,以便职业院校在遵循普遍要求的基础上,突显学校特色。
(四)规范性与系统性相结合。
《专业标准》开发工作要按照《湖北省中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指导手册》的工作程序、方法、体例等要求进行,同时要全面、系统地考虑学生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严格教学评价,注重中高职衔接。
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
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职改办[2011]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改革、创新、规范、服务”的要求,拓展职称评价领域,加大人才评价力度,积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诚信建设。
坚持条件、突出业绩、科学评价、医.学全在线提供服务人才,努力提高职称工作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一)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0年度或2011年度在岗的人员;(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人员评审通过取得的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
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三、申报职数控制和水平测试工作(一)今年全省事业单位仍实行申报总量控制。
事业单位申报控制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岗位空缺数,按年度计算不得突破2009年申报数,医学全在线不得突破本单位最高岗位级别限制。
对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已超过岗位设置数20%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特殊情况需申报的,经省职改办审批,按“退一进一”的办法处理。
对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经省职改办批准可允许申报。
申报中级职称的职数控制,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此原则执行。
(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文件执行。
各专业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水平测试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水平能力测试要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测试根据专业特点一般采用面试或笔试形式,同时鼓励和倡导各评委会探索新的方式。
对高校教师、中专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不要求组织统一测试,各校可将评教评学的情况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原则上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鄂教职成办函〔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办函〔2015〕5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校中职部: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1〕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1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管理(一)省教育厅负责统一印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核发、验印及其他管理工作,审核毕业生的入学信息、学习过程、学习成绩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所验印的毕业证书负责;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的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核发、验印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毕业证书的打印、颁发工作,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负责。
毕业证书填写内容要统一规范,证书编号共16位,按年份(后2位数,如2015年为15)、学校代码(10位数,2013年教育事业统计代码),以及本校当年颁发毕业证书顺序号(4位数,如0001)编号,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签章,经市州教育局验印后颁发给学生。
毕业证书上的照片统一使用蓝色背景、2寸免冠照片。
二、毕业证书办理时间2015年秋季毕业证书验印时间为6月至7月,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验印日程,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日程安排到省厅验印。
三、毕业证书办理程序(一)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名册信息必须由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生成并制作(毕业生名册制作格式见附件2)。
高职高专职称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规律和特点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湖北省职称评审条件
湖北省职称评审条件职称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从事工程行业的人们的关注,不少工程师们也开始为职称申报尽早做准备。
但是许多人并不了解职称,也不知道如何开始准备。
那么今天就总结一下,职称评审最基本的条件有哪些,让大家对于职称评审的要求有更清晰的了解!一、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硕士学历:毕业后,可直接评助理级。
本科学历:毕业后,专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大专学历:获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中专学历:赢得技术员职称后,专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中级职称(中级工程师)博士学位:毕业后,可以轻易评者中级。
硕士学历: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本科学历:赢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再专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大专学历: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中专学历:无法申报中级职称,须要深造至大专以上学历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博士学位:毕业后,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及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trained技师班: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再专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大专学历:无法申报高级职称,需进修至本科以上学历。
中专学历:无法申报高级职称,须要深造至大专以上学历。
二、工作业绩要求是什么?工作业绩,就是职称评审的重中之重。
一定必须认真整理最能代表自己专业技术能力的项目,并且尽可能通过业绩材料彰显该项目的规模,更关键的就是能彰显本人参予项目的主要工作。
l个人业绩专门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工作业绩,格式没具体内容建议,但是必须彰显本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彰显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业绩材料必须具备真实性、专业性和代表性。
如:合同、验收报告、技术开发报告、设计图纸等。
l得奖情况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行业内的比赛或活动证书,证书盖章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或行业协会等。
例如:得奖证书、荣誉证书等。
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5-14稿件来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浏览次数:4912 次鄂职改办〔2015〕8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4月17日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另行制定)、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在建设工程专业岗位上从事城乡规划、建筑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造价、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安装、环卫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等专业的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城乡建设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执业资格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鄂职改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鄂职改字〔201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使用机制,营造稳定、吸引、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湖北科学式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明确职称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职称制度,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的职称框架体系,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评价制度、水平评价制度和职务评价制度。
进一步拓展评价层级、拓宽评价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加快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拓宽职称评价服务领域打破所有制、地域、身份等限制,将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才等纳入职称评价范围,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逐步允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鄂人社办发〔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1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计划制定和发布第三章申请鉴定与资格审核第四章鉴定考点(考场)安排及布置第五章理论考试组织及管理第六章技能操作考核组织及管理第七章综合评审第八章试题管理第九章成绩管理第十章证书核发与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考务、考评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鉴定计划制定和发布第四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年根据人社部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工作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鉴定计划安排。
鄂职改办【2020】39号文件
鄂职改办【2020】39号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一)本市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间:
除卫生技术高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在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外,
教育高级和其他中、初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需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在10日之内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高级),或超过申报截止时间的,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省各高级评委会评审时间:
需报送省直各高级评委会办公室的高级年度职称评审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省直各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
绵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绵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职改办(人社局)、各园区职改办(党群部),科学城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职发〔1990〕4号、人职发〔1991〕11号和川职改〔1991〕2号、川职改〔1991〕8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原则我市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从事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见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一次性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一)下列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专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二)下列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1.中专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2.大专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3.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4.双学士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5.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个月(之后不得再次申请初定为中级职称)。
(三)下列人员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2.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几种特殊情况1.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根据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为相应专业技术职称;2.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通过评审方式取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称;3.取得多个学历(学位)的人员,可自行选用申报学历(学位),其专业工作年限须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4.非全日制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初定职称要求一致,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对应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5.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可比照参加职称初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工作,保证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鄂人社规【2011】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拟设岗位数额(一)已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岗聘任人员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在对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在职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对照《试行办法》的有关条件和具体申报参考条件,在基本符合申报参考条件的人员数额内,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向市(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拟设置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数额;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拟设二级、三级岗位数额;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拟设二级、三级岗位数额。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设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确定,直接批复下达;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设数额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批复下达后,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州)人社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分解到各事业单位。
武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方法
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方法一、考核认定(一)范围与对象(武职改办【2001】11号,2021年后省公布的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在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或专业技术治理职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和职后取得一样学历人员,见习期满,可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武职改办【2001】11号)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各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为依据。
一样可按以下条件把握:一、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任职资格;二、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4、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六、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
(三)考核认定工作程序(武职改办【2001】11号,武职改办【2003】7号,鄂职改办【2021】72号)一、由本人提出申请,预备申报材料提交单位。
具体材料如下:(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见习期内的年度考核表原件;(4)见习期内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或劳动合一样);(5)业绩证明材料(工作量证明、论文、功效证书等等,依据省2021年后陆续公布的申报条件要求来提供,与初聘表的业绩栏一一对应);(6)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其他证明材料。
二、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单位对申报人见习期间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结果和聘用意见。
武汉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武汉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武汉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因职称级别和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评定条件和流程:一、评定条件1.初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可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2.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工科专业,专科毕业满7年,本科毕业满5年,研究生毕业满3年,社保近一年在武汉。
-能力业绩条件:与各系列(专业)适用的初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一致。
3.高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工科专业,本科毕业满10年,研究生毕业满8年,并取得武汉市中级工程师5年,社保近一年在武汉。
・能力业绩条件:在职称评审前,个人业绩是硬性要求,无论是申请哪个层级的职称评定,都有个人业绩要求,必须满足才能申请。
二、评定流程1.确认条件:首先确认申报条件是否达到,这个主要是学历,专业,工作经验。
2.填表报审:自每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文件下发后,由申报人员领取并填写的各种表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上报时间。
3.审核材料:评审委员会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业绩等。
4.答辩环节:高级职称可能需要进行答辩,答辩内容与申报人的专业和工作相关。
5.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6.颁发证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将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评定条件和流程可能会因专业、行业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建议你在申报前仔细阅读相关的职称评定文件和通知,并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以确保你的申报顺利进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职称考试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加强对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条件等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统一领导职称考试项目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关系到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统一领导。
全省各类职称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综合管理。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
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负责所属地区职称考试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组织实施和具体考务工作。
二、完善工作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要高度重视职称考试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行。
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组织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不纳入职称考试的管理范畴,参考人员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待遇挂钩。
武汉市职称评定要求
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1、服务对象档案在我中心托管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2、申报材料?(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和一张两寸登记照(无底色要求),所有证件复印件都需要目前工作单位加盖公章。
(3)教育、律师、公证等系列需另外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所有证件复印件都需要目前工作单位加盖公章。
(4)大专毕业后提供三年以上单位名下缴纳社保明细,本科毕业后提供一年以上单位名下缴纳社保明细,硕士毕业后提供三年以上单位名下缴纳社保明细。
硕士初定中级(只要求学位,可以没有毕业证),如果本科毕业后但硕士读书前有一年单位名下缴纳社保明细,硕士毕业后有两年单位名下缴纳社保明细也可以直接初定中级(必须提交本科及硕士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由目前单位加盖公章)。
博士初定中级提交毕业后至少三个月以上单位名下缴纳社保明细。
单位名下缴纳社保明细必须打到申报职称前一个月,并且需要社保机构盖章。
(5)初定中级需要业绩材料及论文期刊原件,具体要求请查看武汉人才网(关于印发***的通知):。
文件中,业绩材料需要目前单位加盖公章。
论文有篇数要求按篇数来,没有篇数要求至少发表两篇,复印论文封面,目录,内容,期刊号,所有复印件由目前单位加盖公章。
3、服务流程(1)发放表格档案存放在我中心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并达到初定职称申报条件者持本人身份证到职称窗口申请领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对达到初定职称申报条件但无法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者,大专毕业提供三年以上单位名下缴纳社保证明,本科毕业提供一年以上单位名下缴纳社保证明,硕士毕业提供三年以上单位名下缴纳社保证明,方可持本人身份证到职称窗口申请领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工作人员审核资格后,按规定发放《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并详细告知申请人填表和提交材料要求。
(2)申报、审批及发放证书申办人按照初定职称申报材料要求向职称窗口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初审核材料并上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印发相应的资格文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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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4.16
•【字号】鄂职改办〔2013〕72号
•【施行日期】2013.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具体规定,我省自1991年起,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后考核定职(以下简称初定职务)。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初定职务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班毕
业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
学历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不能进行认定。
国家或我省出台的评审条件对初定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限
参照职称评审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市州所属单位由市州职改办初定中级职务。
省直单位初定中级职务应由相应中级评委会进行认定,未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单位,不能开展中级职务初定工作,有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送相关专业中级评委会评审确认。
各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初级职务,原则上由市州、县(市)职改办承担。
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省直单位可组建初级认定委员会,初级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的专业情况临时组建,由3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三、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程序
初任起点专业技术职务认定,须由个人填写《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表样附后),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由相应中初级评委会或认定委员会认定,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单位)发出初定文件并办理认定手续。
须由中级评委会初定中级职务的,除不需要参加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以外,其他申报业绩材料与正常申报相同。
四、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职务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
对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软件等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允许进行初定职务。
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经政府职改部门委托授权,可对代理人员进行初级职务初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在鄂单位,经当地政府职改部门同意,可委托我省具备初定权限的单位进行中初级职务的初定工作。
附件: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略)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