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企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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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提高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母子公司及代管公司整体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各类收支、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本着“子公司独立核算,集团紧密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各子公司在统一执行集团确定的各类财务规定前提下,要根据自身实际,细化制定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适用范围
通过规范集团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的操作及流程,明确预算编制、资产管理和费用核销的操作要点,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国投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及代管财
通基金公司。
第二条职责分工
财务人员由集团统一管理,集团财务风控部负责财务人员的派出、使用、轮岗、调动、培训、考核等工作。
集团根据各单位业务和规模大小,财务分别实行一、二级管理,并随着各公司业务规模变化及时调整管理级别。其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务实行二级管理,由集团财务风控部
派出财务人员开展日常会计核算等工作;财通基金公司、财鑫基金公司、财汇基金公司、农村产权交易公司、财用企业管理公司财务实行一级管理,集团委托财用企业管理公司,对以上五个公司开展代理记账等工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公司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公司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现金流量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公司财务预算以业务预算为基础、完成年度任务为目标、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编制结果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反映。
第五条集团编制财务预算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 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 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六条集团财务预算一般按年编制,与会计年度一致,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集团财务风控部每年11月发起下年度的预算编制,集团各公司负责本单位预算、决
算编制,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履行预算编制程序后报集团审核,集团整体预算原则上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出资人审批,待出资人审批后执行。各单位负责人应参与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附件1:年度预算审核表样)
第七条预算实施管理过程中,对纳入财务预算范围的项目由各公司预算执行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控制。集团财务风控部负责各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已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需调整,首先向集团提出调整申请,待批复后方可执行。(附件2:预算调整审批表样)
第九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营成本、费用预算,预算内的资金支出,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原则上没有列入预算范围内的费用,坚决控制发生,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条各公司每年1月底前向集团上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集团定期组织开展财务预算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集团对各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差旅费管理
第十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司人员差旅费报销行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参照承德市
财政局《承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承财行[2014]75号)、《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承财行[2016]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含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三条建立严格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制出差审批单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超出标准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见下表: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类型乘坐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况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调整。未经批准乘坐标准超出规定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晚19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过夜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改签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合规票据报销。
第十八条员工出差期间,前往或离开机场、车站、码头乘坐汽车大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前往或离开机场、车站、码头距离在20公里及以上的,需写明情况,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住宿费在等级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集团所有人员参照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承财行[2016]11号)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附件3: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及交通费补助,以城市间交通费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自带车辆到本市以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除双桥区和高新区以外本市地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带车辆到本市以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80元,除双桥区和高新区以外本市地区每人每天补助9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 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严格履行财务报销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
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报销。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公司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会议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费回公司按差旅费管理相应规定办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财务账证由财务风控部负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实物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购置、转移、出售、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有关财务规定提取。其中:
项目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1、房屋建筑物 35年 5%
2、运输工具 8年 5%
3、办公家具 5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