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6日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九月八日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政府借(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所属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拟委派的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资格,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八条财务总监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
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XX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指南
(3)提出财务事项审批权限草案;
(4)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草案;
(5)提出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 草案;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类业务 内部控制程序规范;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大投资、 筹资活动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草案;
(8)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9)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上 述(1)—(5)方案;
(4)会计帐务处理程序。 (5)定期结帐程序。 (6)会计报表设置和编制程序,包括合并 报表编制程序。
(7)内部报告设置及编制程序。除按《企 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财务报表外,可以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设置内部报告。内 部报告按时间可分为:即报、日报、月报、 季报、年报等;按内容可分为资金报告、 费用报告、往来报告、投资报告、实物报 告、担保报告等。
(2)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预算、 决算方案。
(3)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利润 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4)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资产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5)主持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 工作。
(6)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起草拟交经理层审批的 有关财务会计事项报告。
(8)负责起草拟交经理层审批并 报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财务会计 事项报告。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 责及程序
财务总监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基本职责是:向董事会负责,为 其财务会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接受监事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质询 和检查;在经理层履行财务会计管 理工作。
(一)对董事会的职责及程序
1、职责
(1)提出财务会计机构和岗位设 置草案;
(2)提出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草案;
1、 规定货币资金业务的职务分离 要求。 2、 规定货币资金审批权限。 3、规定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 复核、支付程序。 4、 规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5、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确 定现金支付范围。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惠府[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府〔200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二月九日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对外投资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改革重组、代表国有产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包括事前应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依出资关系而形成的管理部门。
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政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某某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某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进行资格审定。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
具体为:(一)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财务总监工作条例
财务总监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直属全资公司的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直属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在直属全资公司设臵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受集团总部委托,负责指导和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运作,对集团总部负责。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同集团企业文化和基本管理制度;(二)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务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集团系统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一年以上;(三)熟悉本集团业务,精通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简称“大财务”制度);(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信勤勉,廉洁奉公;(五)熟悉任职企业所属行业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六)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任免程序第五条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提名,经人事部门考核,集团总部任免。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六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从财务的角度,监督和检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二)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三)检查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安全性;(四)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与总经理联签按集团总部规定需要联签的资金使用;(五)审核属下全资(控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六)向集团总部提交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意见。
(七)财务总监需参与下属公司的财务分析,并向集团总部及公司提供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章财务总监的权限第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总部派往直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经营班子会议,有建议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有知情权和报告权。
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部的工作,核实各类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定期将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向集团总部报告。
某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某某投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对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财务监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推荐到各直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正式担任企业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财务总监由××控股公司推荐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直属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要求:1(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担任一类企业财务总监,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长,具有十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
担任二、三类企业财务总监,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长,具有八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应具有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一类企业财务总监的,须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二、三类企业财务总监的,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需要。
男性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个别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一)因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2失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帐目上弄虚作假的;(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直属企业财务总监在业务上接受××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的指导。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
惠府〔2001〕70号
已执行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4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沿海防护林带禁止违法毁林占地的通告
惠府〔2001〕104号
已执行2006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4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专业批发市场发展的优惠规定
31
关于实施惠州市燃气经营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1999〕146号
市政府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同意惠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07-2020〕的批复》〔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惠府函〔2007〕270号〕,市区燃气经营市场将按上述《专项规划》做出重大调整。
32
关于在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旅游宣传经费的通知
22
转批市工业用地协调领导小组、市国土局关于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及其使用条件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惠府〔1997〕65号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不一致。
23
关于划拨土地经营房地产转让补交地价问题的复函
惠府办函〔1997〕178号
主要内容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不一致。
惠府〔1994〕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不一致。
9
惠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
惠府〔1994〕5号
内容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不一致。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财务总监的规章制度
财务总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总监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及工作流程,确保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财务总监是单位的财务管理主管,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和管理财务部门全体员工,向单位领导层负责。
第三条财务总监应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管理和沟通能力,确保单位的财务工作合规、有效开展。
第四条财务总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单位财务制度,保守单位财务机密,决不私自利用单位资金和资源。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参与制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2. 负责编制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3. 负责编制单位的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并监督财务人员的记账工作;4. 审核单位各项支出,确保合规性和效益性;5. 参与单位投资项目的评估和审查,保证合理性和风险可控;6. 组织开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检查和督导,及时纠正问题。
第六条财务总监在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财务人员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报表,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在财务总监职责范围内涉及的事项中,如有重大决策或是有争议处理,应及时向领导层作出报告,并根据领导层的指示做出相应决策。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八条财务总监有权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调整和指导,作出必要决策,确保单位的财务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财务总监有义务保守单位财务机密,不得私自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外部人员泄露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情况。
第十条财务总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利用单位的资金和资源谋取私利。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单位的财务工作汇报会议,及时了解和分析单位的财务状况,掌握单位的财务动态。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便于日后的查阅和审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惠府〔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府〔2015〕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未规定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需继续实施并统一规定有效期的1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统一剩余有效期届满前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理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剩余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发布的自行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附件。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1月22日十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市长:李汝求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国有集体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庞大、经营复杂,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国有集体企业的财务总监管理,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推行办法。
一、建立健全财务总监管理体系国有集体企业应建立高效的财务总监管理体系,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力,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应具备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掌握企业财务状况,提出合理的财务政策和决策建议。
同时,财务总监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各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财务管理的顺畅进行。
二、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培训和选拔为了提高财务总监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国有集体企业应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培训和选拔。
通过开展培训课程、组织参观考察等方式,提升财务总监的综合能力和责任心。
同时,企业应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制定明确的人才选拔标准,确保财务总监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有集体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框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规避潜在的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有效地监控财务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监管重点业务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也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应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监管,确保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监管工作包括制定详细的业务审核流程、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对业务决策的监督等。
通过科学的监管措施,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咨询和决策支持,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财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透明是国有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有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条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三年以上;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和任免,由资产公司提名、任免和实施。
第三条委派财务总监的对象为资产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方式。
委任是指资产公司从本部的在岗人员中直接选任。
第五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在资产公司本部工作满1年;(四)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3年(含)以上;2、担任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1年(含)以上;3、具有中级及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年龄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对德才兼备、工作业绩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总监:(一)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二)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三)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因其他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
委派财务总监企业负责人与担任财务总监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该企业财务总监。
第三章职权与责任第八条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
财务总监必须向资产公司和派驻企业负责,定期向资产公司财务部报告工作情况。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企业的财务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财务核算工作。
派驻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会计事务各负其责。
打造惠州特色国企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打造惠州特色国企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惠州市国资委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主题,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思路,提出了“全面增强干部职工风险防控意识,全面完善风险岗位防控机制,全面落实风险防控各项措施,全面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的工作目标,立足源头,注重预防,科学防范,初步形成了以积极预防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廉洁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确保干部职工知道风险、不敢冒险、力求保险,营造了廉洁从业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增强了国有企业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扎实抓好教育,提升国企廉洁风险防控的自觉性(一)把廉洁风险防控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
我们把廉洁风险防控教育纳入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传达中纪委、省和市纪委关于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分析国企反腐倡廉形势,深刻认识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国企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仍然易发多发,必须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增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高国有企业预防腐败工作水平,从而增强开展防控工作的自觉性。
各级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升廉洁风险防控意识。
风清气正才能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近年来,惠州市国资委认真组织反腐倡廉教育,周密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目的和要求,强化检查考核,确保学习不走过场。
每年多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会议,组织委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和所属企业班子成员系统学习惩防体系、打造廉洁国企等方面的内容,提出加强廉洁自律的要求。
重点抓好《廉政准则》、《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学习教育,定期组织专题辅导报告会,国资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二级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经理参加学习,增强了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使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成为企业领导人员的自觉行动。
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制度一、制度目的财务总监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司财务安全,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
同时,通过制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增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财务总监,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员工应遵守并配合执行。
三、责任和权限1.财务总监的责任:(1)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流程,确保各项财务工作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
(3)负责编制、执行和监督公司财务预算,并及时报告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4)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合理安排资金和投资,降低财务风险。
(6)负责与外部审计、税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保证公司财务活动合规。
2.财务总监的权限:(1)有权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与财务活动相关的必要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有权决定公司内部使用的财务管理软件和工具,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有权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财务知识和技能。
(4)有权参与与财务相关的重要决策,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的执行。
(5)有权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活动提出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
四、工作流程1.财务预算编制:(1)财务总监应与各部门负责人协商制定公司财务预算,提出合理、可行的预算目标。
(2)财务总监应对公司预算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报告与预算相关的重要情况。
2.财务报表编制:(1)财务总监应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2)财务报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报送,并及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
3.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1)财务总监应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和管理公司的资金。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促进企业加强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二、资质第三条财务总监的资格要求:(一)坚持X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X和xx的方针政策。
道德诚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能力,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二)具有全面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税法律法规。
(三)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担任会计岗位财务总监十年以上,具有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位的任免和管理第四条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办公室推荐,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聘任,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条财务总监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聘任期满,聘任机构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七条财务总监可以兼任外部监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财务总监:(1)外派期间,公司因违法违纪或失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二)因监测、审计和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参与公司会计造假;(四)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者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不还的;(五)经指定机构考核不称职的;(六)因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七)其他不适合担任财务总监的情形;四.工作职责第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是:(1)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对财务管理和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与经理共同签署规定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行、财务收支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定期向指定机构报告企业的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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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条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三年以上;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
(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负责并报告工作。
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会议,对决策事项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列席国
有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对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每半年向委派方提交国有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国有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四)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五)参与制订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国有企业(含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查阅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监督国有企业财会工作;
(八)调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解释;
(九)对规定的事项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签;
(十)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国有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接受国有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国有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
(五)不得泄露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
(七)不得利用职权在国有企业为任何人谋取私利;
(八)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签署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企业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国有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第四章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联签:
(一)国有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以及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国有企业本部购置固定资产,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
(四)国有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国有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单笔备用金支付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国有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八)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九)委派方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企
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
第五章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原则上实行聘任制。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委派方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有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
财务总监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国有企业任职。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转任国有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
委派方与财务总监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委派方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委派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委派方受理对财务总监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当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委派方对财务总监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国有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总经理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经营班子会议。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有权向委派方报告、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其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