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

合集下载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3-10-25【法律文号】:粤劳薪[1993]87号【执行日期】:1993-7-1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工资分配,现将我们制订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供企业选择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制订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办法。

1.参考工资标准的设立。

以省政府粤府[1985]166号文件所附的企业工资标准表确定的工资等级和等级系数为基础,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每人每月43.44元(为方便操作,按43元计)合并到工资标准中去,并适当延伸工资等级。

补贴的一部分(27元)按原工资等级系数计算并入工资标准;一部分(16元)按绝对数并入工资标准。

在此基础上,一级工工资标准适当调整,即起点工资高档为100元,中档为95元,低档为90元。

2.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不再对应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划分企业类型;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选择参考工资标准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而定,即经济效益好的可选择高标准,经济效益一般的选择中标准,经济效益较差的选择低标准。

3.执行参考工资标准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强行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

4.执行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其新增加的工资,在不影响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经济效益好,负担能力大的,可一次进入生产成本,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不太好,负担能力小的企业,可逐步进入成本,并逐步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其新增工资已进入生产成本(挂钩企业已调整基数,下同)的企业,其新进成本的工资高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的工资的,这次不再进入成本,低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工资的差额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桂政发[2010]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桂政发[2010]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
(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820
6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710
5.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
635
5
各县级市
四类
565
4.5
各县、自治县
——结束——。

广东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作者:————————————————————————————————日期:2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 8]63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

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

并报市劳动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 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

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01
•【字号】汕府函[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城区、海丰县、陆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陆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6.4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四月一日。

5月1日开始,广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5月1日开始,广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5月1日开始,广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开始,广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社厅昨天(2010.3.17) 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调高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超过21.1%,为历年最高,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引导外来劳动力回流,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

据悉,广东企业最低工资调整后的标准略高于江苏、北京,但低于上海和浙江。

广东省人社厅解释,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之一,是着重调整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同时着重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加大调整幅度,缩小与珠三角地区的收入差距。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1.1%,分为五档:
广州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非全日制职工9.9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非全日制职工8.8元/小时,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非全日制职工7.9元/小时,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
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非全日制职工6.9元/小时,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
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非全日制职工6.4元/小时,由执行四类标准市的部分困难县市执行。

新标准5月1日起实行将利于缓解我省用工难。

(综合《汕头日报》《汕头都市报》报道)。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05]6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05]6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0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香洲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执行一类标准,调整为684元/月。

二、金湾区、斗门区执行二类标准,调整为574元/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结束——。

2010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佛⼭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
根据⼴东省要求,从今年5⽉1⽇起,佛⼭将执⾏新最低⼯资标准即920元/⽉,较原来的770元/⽉提⾼了19.5%。

昨受访的⽤⼈单位普遍表⽰,执⾏最低⼯资不成问题,实际薪酬才是吸引⼈才的重要筹码。

求职者也认为,关键看实际⼯资。

最低⼯资标准涨19.5%
作为⼆类地区的佛⼭则执⾏920元/⽉的标准,折算⼩时⼯资标准为5.29元/⼩时,⾮全⽇制职⼯最低⼯资标准8.8元/⼩时。

“原来佛⼭的标准为770元/⽉,新标准增加了150元,增幅达19.5%。

”佛⼭市⼈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孙*腾昨介绍,已经收到省厅下发的相关⽂件。

纵观近年佛⼭最低⼯资标准线,从2007年的690元⾄2008年的770元再到今年5⽉1⽇起的920元,佛⼭最低⼯资标准线节节攀升,年均增幅超过10%。

据介绍,去年为应对⾦融危机,各地暂缓提⾼最低⼯资标准。

“今年以来,普⼯、技⼯1500元甚⾄2000元都很难招到⼯⼈。

”昨有受访企业提出,最低⼯资标准线调⾄920元能有多⼤的吸引⼒?
据分析,⼯资⾼低是引导劳动⼒流向的主要因素之⼀。

适度提⾼最低⼯资标准,有利于改善区域就业环境,提⾼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缓解⽬前招⼯难的状况,其对调整低⼯资收⼊⼈群收⼊⽔平也有⼀定的作⽤。

⼈社局⽅⾯表⽰,佛⼭正按省的要求,拟定本地具体执⾏⽅案并尽快发出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3
•【字号】穗府[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8]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2024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明确要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
事实上,最近两年,浙江、山东、辽宁、黑龙江、宁夏等多个省份均已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相关文件,其中部分省份提出放缓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公开资料显示: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增长幅度,已从2011年的22%,逐年下降至2016年的10.7%。
附表:2015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区域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月标准小时标准深圳2030元18.5元广州1895元18.3元珠海1650元15.8元佛山、东莞、中山1510元14.4元汕头、惠州、江门、肇庆1350元13.3元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10元12元
在实体经济遭遇困境的背景下,广东省已于2016年对外宣布:2016年、2017年底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上调。
目前,广东省(除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域分为四档,其中省会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珠三角区域内中小型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云集。纺织、电子等行业均采用底薪+计件工资的薪酬模式。部分小微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的底薪。对这部分小微企业来说,提升最低工资标准将加大其人力成本。
近几年,人力成本飞涨。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公布的数据:2010年至今(2012年、2016年无调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率分别为:2010年21.1%,2011年18.6%,2013年19.1%,2014年19.1%和2015年19%这远远高于当地GDP的增速。
作为中国制造业大省,广东省将最低工资标准改为至少三年一调,具有风向标意义。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穗劳社工资[2008]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工资〔2008〕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
1 / 1。

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2011】7号)

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2011】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函〔2011〕7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
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2—。

广东各省最低工资整理

广东各省最低工资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广东各省最低工资整理
广东各省最低工资
:5月1日起,广东将执行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广州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下面是我整理的广东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供大家参考哦!
从5月1日起,广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

昨天,广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提示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要主动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马上进行调整提高,严格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提高相应职工工资水平。

广东上次调整标准的时间为5月1日,考虑到2年未调整,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四类标准。

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其次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第1页/共2页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文档内容到此结束,欢迎大家下载、修改、丰富并分享给更多有需要的人。

第2页/共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4)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穗府[2004]5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9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4]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15〕3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15〕3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010元(5.80元/小时)调整为每月1210元(6.95元/小时)。

(二)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10元调整为每小时12元。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这次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揭府函〔2018〕103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揭府函〔2018〕103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
正文:
----------------------------------------------------------------------------------------------------------------------------------------------------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揭府函〔201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结束——。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潮府[2008]7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直、潮安县、饶平县、湘桥区、枫溪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580元/月(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3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5.6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和广大职工充分了解调整最低工资的做法和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主题词: 劳动工资通知抄送: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17日印发(共印100份)本月19日,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中,潮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增加到了850元每月。

新的工资调整方案将原来的5个标准类别减少为4个。

潮州市将执行第四类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由原来的710元/月调整为850/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6.9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3-18
【发文号】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整理by 中国四达广州分公司外企服务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