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2]16号——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
高速公路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例析
高速公路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例析一、研究背景近几十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巨大的需求压力引致高速公路不断扩张,一方面重工程大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高速公路的迅速扩张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建成后营运期间,部分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情况也较为普遍,与此同时,高速公路运营亏损不断加剧。
因此急需我们重新思考更为合理的高速公路土地管理和利用模式,创新出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高速公路建设期合理安排新增用地,营运期加强盘活高速公路存量土地的基础上,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持续的利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高速公路土地管理和利用模式。
根据广东省关于深化改革的精神,为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有关部门对部分高速公路项目闲置土地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部分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利用不集约;二是在项目建设成本中土地取得成本日益上涨,给原本紧张的资金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项目亏损现象普遍。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高速公路项目土地资源管理台帐,做好闲置土地摸查和登记工作,探索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的思路,积极开发高速公路周边增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项目亏损额度,创新出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下面以江罗高速为例,就高速公路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展开一些设想和思考。
二、項目概括江门至罗定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江罗高速”)是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第四横线的一部分,第四横线高速公路福建漳州至广西玉林,起自福建漳州,经饶平、潮州、揭东、江门、新兴、罗定等地,至广西岑溪,全长约767公里,是东西向的一条重要通道。
江罗高速属广东省四横高速公路西段,起于佛开高速共和枢纽互通,途经江门市鹤山市、新会区、开平市,佛山市高明区,云浮市新兴县、云安县、罗定市,终于罗定市华石镇莫村立交,与建设中的罗阳及云罗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约144.5km,用地面积约1.8万亩,批复概算171.09亿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115【发文字号】粤办函[2017]1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4.06【实施日期】201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8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6日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先行先试建设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加快推动我省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思路。
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坚持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和示范带动,统筹汇集数据资源、促进数据流通,推进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运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大力推动大数据创业创新,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一体化协调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省,打造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
(二)发展目标。
通过3年左右的探索实践,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开展大数据创新试验取得显著成效:大数据资源方面,汇聚政务、社会、行业和企业海量数据资源,数据基础设施高度集约,数据资源高度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大数据应用方面,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及行业发展等领域形成一批大数据创新应用示范,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带动传统行业商业模式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变革,大数据综合应用居全国领先水平;大数据产业方面,涌现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基于大数据的创业创新和新兴业态蓬勃发展,大数据产业链进一步健全,形成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态势,基本建成辐射带动效应强、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跨区域类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年)的批复-粤府函〔2015〕196号
2015年7月31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年)的批复
粤府函〔2015〕19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年)的请示》(穗府报〔201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规划》是南沙新区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明确实施重点和建设时序,认真组织实施《规划》;《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5年南沙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以国家和省批准下达的规模为准),城市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要严格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依法合理围填海造地,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土地、海洋等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充分发挥南沙新区在推进粤港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中的示范作用,创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区。加强珠江口红树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积极与周边城市共建区域生态屏障。发展城市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建立低碳设施体系,有效推广新能源使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特色的保护,深入挖掘岭南文化、水乡文化和海洋文化资源,全面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好虎门炮台等各级文化保护单位及周围环境,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加快南沙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快捷联系珠江东西两岸的区域交通系统、水陆并用的疏港及货运交通系统,以及以公共交通为主、慢行和水上交通为特色的城市内部交通系统。加强南沙新区与广州市中心城区、香港、澳门以及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之间的交通衔接,加快港口码头、国家铁路、珠三角地区城际轨道、市域轨道、跨海大桥以及交通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包括防洪、排涝、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质灾害、防台风大风灾害、防海洋灾害等内容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各类防灾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高铁新城发展现状及未来可能发展方向之欧阳体创编
“施工现场尘土飞扬,高铁一开黄金万两。
”在安徽北部城市蚌埠高铁站,这幅标语曾在周边的施工现场悬挂多时。
如蚌埠一样,在京沪高铁、京广高铁沿线,很多地方都以高铁站为核心,规划建设了大面积的高铁新城,意图拉动经济快速增长,拉开城市发展骨架。
理论上,高铁站点建设将加速城市产业升级和极化布局,提升周边土地价值,引发城市空间格局的转变。
但是,中国上一轮高铁建设对于周边土地价值的提升和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石楠直言不讳:“最大的问题是高铁站点建设大干快上,没有和周边的土地开发相结合。
”规划窘境从北京西站乘坐京广高铁,仅用时40分钟就到了保定东站。
气派的大站房,宽阔的站前广场,与全国其他很多高铁站点面貌相似。
除候车大厅内一间小店外,站前广场及周边没有任何的商业配套。
大量农地绵延环绕,远处可见依稀分散的村落,几座高楼孤零零地耸立其中。
保定市规划局负责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保定市目前正在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需要,“对原有高铁新城规划进行审视修改”。
另一个位于京沪高铁线上的德州东站,虽距北京仅一个多小时车程,但从德州东站乘坐公共交通到德州城区,仍需约一个小时。
高铁带来的便捷性大打折扣。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德州市高铁新城规划占地面积56平方公里,计划打造成“科技引领、产业支撑、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新城。
然而德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坦言,德州高铁站的影响力并未显现。
高铁站点距城区较远,且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问题,真正与城区的接轨有一定难度。
因此,对周边地价尚未产生显著的影响。
保定和德州面临的窘境,几乎出现在上一轮高铁站点坐落的大部分二三线城市。
“高铁站点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的增值利益显而易见,但是由于规划没有协同,数以千亿元潜在的土地收益已被白白浪费。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运输管理研究室主任刘斌对此表示痛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佛府办函[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109号)禅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广佛地铁二期工程)拟于9月份全面开工,2015年12月底建成通车。
为确保广佛地铁二期工程如期开工,按时通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广佛地铁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责小组,统筹指挥协调广佛地铁二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规划、报批、筹资、建设、征地拆迁、TOD综合开发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刘悦伦(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组长:许国(副市长)副组长:柳玉斌(市长助理、市国土规划局局长)林灼杰(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豪(禅城区区长)黄喜忠(顺德区区长)赵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成员:赖洪健(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周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倪全宏(市国资委主任)曾昭武(市金融局局长)顾耀辉(市国土规划局副局长)冯XXX(禅城区委常委)杨小晶(顺德区副区长、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局长)周霞(佛山新城管委会副主任)赵新文(市铁投集团董事长)二、专责工作小组(一)招投标专责小组:由市铁投集团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配合,负责人赵新文(市铁投集团董事长),主要负责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
(二)项目报建专责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铁投集团配合,负责人李烈佩(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要负责项目报建相关工作。
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粤建规函〔2012〕793号
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粤建规函〔2012〕793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清远市人民政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的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2〕16号)关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法》、《广东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指引(试行)》以进一步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站场TOD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对象(一)规划编制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际轨道站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单个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论证及经费安排等工作。
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铁投集团)、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称珠三角城际公司)配合参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省有关部门按职能予以督促和指导。
(二)规划对象。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线位及站场位置稳定后的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应及时启动相应站场的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 综合开发规划的全覆盖。
(三)规划范围。
以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为中心、半径800米左右用地为基础,结合周边规划路网、自然地理界线、行政界线、地籍权属界线及相关政府部门意见等,划定规划范围。
其中尚未划拨、出让的国有土地,或需要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能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原则上应纳入省市合作开发备选用地。
二、明确站场TOD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工作目标(一)优化布局,保障区域的转型升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TOD 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东府办〔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TOD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轨道站场规划建设工作,提升站场周边土地价值、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综合效益,结合政府各部门职能,制定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TOD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建立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建设有效沟通平台,形成步调一致的规划建设指挥系统,统筹不同行政和行业职责,协调投资主体、管理程序的规划建设工作,落实土地统筹、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工程投资与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协助部门。
(二)完善轨道交通站场综合开发规划建设体系,落实具体工作完善轨道交通站场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等规划建设体系,落实规划设计成果,促进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实现轨道交通站场地区土地价值最大化和交通发展一体化,提升轨道交通的综合效益。
(三)实施土地开发增值反哺轨道交通建设策略,助力轨道建设结合轨道交通设施布局,整合轨道站点周边土地资源,挖掘站点周边土地开发潜力,并制定合适的TOD综合开发策略,提升站点周边土地价值和投资回报,实现以土地开发增值反哺轨道交通建设、持续推进轨道建设,创造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双赢局面。
二、主要工作内容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建设工作分为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总体策略研究、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一体化规划、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等4个环节的工作任务。
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粤建规函〔〕793号
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粤建规函〔2012〕793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清远市人民政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的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2〕16号)关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法》、《广东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指引(试行)》以进一步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站场TOD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对象(一)规划编制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际轨道站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单个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论证及经费安排等工作。
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铁投集团)、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称珠三角城际公司)配合参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省有关部门按职能予以督促和指导。
(二)规划对象。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线位及站场位置稳定后的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应及时启动相应站场的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 综合开发规划的全覆盖。
(三)规划范围。
以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为中心、半径800米左右用地为基础,结合周边规划路网、自然地理界线、行政界线、地籍权属界线及相关政府部门意见等,划定规划范围。
其中尚未划拨、出让的国有土地,或需要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能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原则上应纳入省市合作开发备选用地。
二、明确站场TOD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工作目标(一)优化布局,保障区域的转型升级。
各站场规划要切实按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采用TOD开发模式推进土地综合开发,引导人口、产业和技术等各类要素集聚,将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建设成为珠三角区域践行新型城市化模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主要载体,促进区域尺度上的城镇职能分工、发展布局的合理化,为珠三角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空间保障。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划定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划定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粤建珠字[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划定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珠字[2008]83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划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高质量地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划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区域绿地是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突出地方自然人文特色和改善城乡环境景观,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划定,进行长久性严格保护,禁止建设或者限制开发的具有重大自然、人文价值并发挥区域性影响的绿色开敞空间。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在宏观层面上确定了珠江三角洲要保育8300平方公里区域绿地的总量规模以及“一环、一带、三核、网状廊道”的区域绿地空间架构。
通过划定珠三角区域绿地,确定其地理坐标,并实施严格的控制和保护,使得珠江三角洲形成边界明确、互成体系、长久维系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绿地系统,既能有效抑制城镇的无序蔓延,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又能把城市公共绿地外延扩大到珠三角整个区域范围,有利于改善城乡的环境质量,维护和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开展区域绿地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探索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的重要创新。
为确保圆满完成这项任务,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珠三角条例》)关于一级空间管治区划定与管治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关于积极实施《珠三角规划》以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粤府函[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粤府函〔2012〕62号)广州、珠海、佛山、东莞、肇庆、清远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粤建规〔2012〕18号请示收悉,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第一批)》(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采用公交导向型(TOD)开发模式推进鼎湖站、三水站、珠海北站、银盏站、虎门商贸城站、新塘站等6个轨道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对于多渠道筹措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加快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以及拓宽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进程、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函〔2012〕16号)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共同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工作。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将《规划》(文本、图集)印发至有关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督促、指导有关市依据《规划》编制、修改相关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6个月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查。
各有关开发主体要密切配合,抓紧确定各站场TOD综合开发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尽快启动建设工作。
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积极为各站场TOD综合开发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
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函〔2012〕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为做好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现就完善土地综合开发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公交导向,优化布局。
按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采取公交导向型(TOD)开发模式推进土地综合开发,打造一批“城市综合体”,拓宽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形成城际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统筹规划,共同发展。
统筹协调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站场建设、站场周边土地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促进城际轨道交通资源与城市资源的整合利用、共同发展。
(三)利益共享,补亏为主。
充分发挥省市各方积极性,合理划分省市补亏责任;土地综合开发的净收益按补亏责任由各有关方共享,并应首先用于弥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缺口,支持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开发主体(一)红线内土地开发主体。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工作由该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承担。
其中,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三角城际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由珠三角城际公司设立的土地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该土地开发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主导开展。
城际——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红线内土地可由省市共同开发,具体开发方式由省市协商确定。
(二)红线外土地开发主体。
红线外土地开发采取“一市一公司、一地一政策”的原则,由省市联合开发,或者由沿线市负责开发,具体由省市协商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规划(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粤府办[2010]4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江三角洲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三十日珠江三角洲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目录前言一、发展现状(一)主要成效(二)存在问题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二)发展目标三、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一)统一规划轨道交通网(二)统筹推进公路网建设(三)提升拓展港口功能(四)加强交通枢纽规划建设(五)推进运输服务一体化四、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一)构建一体化智能电网(二)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三)完善一体化油品输送管网)(四)建设天然气“全省一张网”(五)推进能源管理一体化五、推进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一)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一体化(二)推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一体化(三)推进水资源调度管理一体化(四)推进城乡水利防灾减灾一体化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一)统筹规划建设信息网络(二)率先推进“三网融合”(三)推进信息服务一体化七、推进粤港澳基础设施更加紧密合作(一)推进交通领域合作(二)加强能源领域合作(三)强化水资源领域合作(四)深化信息领域合作八、保障措施(一)完善规划衔接机制(二)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三)加强智能化管理(四)加大改革力度(五)完善协调机制九、重大工程(一)交通工程(二)能源工程(三)水资源工程(四)信息化工程附表:珠三角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重大项目表附图1: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布局规划图(略)附图2:珠三角高快速路布局规划图(略)附图3:珠三角港口与内河航道布局规划图(略)附图4:珠三角综合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图(略)附图5:珠三角电源电网布局规划图(略)附图6:广东省输油管道线路规划图(略)附图7:广东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图(略)附图8:珠三角水资源一体化规划图(略)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重大战略和重要内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粤环[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东府〔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规划编制与报批第五章附则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轨道站场交通区位优势,积极引导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实现节约、集约、合理开发,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轨道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及《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是指在东莞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轨道(含中运量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站点周边特定范围内(含车辆基地)的规划研究(以下简称“TOD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半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含车辆基地),或经市政府(或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TOD领导小组”)批准的控制范围(以下简称“TOD范围”)。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轨道交通站场地区TOD规划包括TOD总体策略研究、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站场综合体(以下简称“TID”)概念方案及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规划研究。
第五条TOD范围应落实混合用地、密路网小街区、低标准供给停车位等TOD 规划理念,并积极探索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容积率奖免、审批程序优化等政策制度。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粤财工〔2015〕213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4月24日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函〔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运营补亏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规范保障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由土地综合开发的省市出资人净收益、各沿线市上缴的城际轨道运营专项补亏资金等构成,主要用于城际轨道运营补亏。
保障金由省铁投集团代管,省财政厅监管,开设专户存储,实行省铁投集团、省财政厅双印鉴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规定归集、管理、使用保障金,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保障金账户进行监管,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铁投集团对各沿线市应上缴的运营补亏资金进行测算、下达缴交计划并对保障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各市和省市合资公司按时上缴运营补亏资金,办理资金拨付审核手续,组织开展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国资委负责对省铁投集团保障金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协助省财政厅督促各市和省市合资公司按时上缴运营补亏资金,督促省铁投集团推进项目建设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TOD之惑
广东TOD之惑作者:刘亮段敦慧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4年第08期3月31日下午,乘坐广珠城际铁路,由广州南站往珠海方向去的乘客很多。
部分旅客没有买到坐票,只能站在过道里。
经停珠海北站时,下车的人却寥寥无几。
走出车站,四周皆是荒地。
车站西面的一块工地上,停着十几辆大型翻斗车。
在简易工棚里,一名包工头模样的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他们正在这里对土地进行“三通一平”,未来这里要建高档住宅楼,但开工“起码要到明年了”。
广珠城际铁路于2005年开工,2011年建成通车。
2012年3月,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第一批对广珠城际铁路珠海北站、广佛肇城际铁路沿线鼎湖站、三水站等6个轨道站场周边的土地,采用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进行综合开发。
按照规划,未来这些站点周边,将建设起环境优美,商贸、教育、医疗等设施完善的TOD小镇。
这些小镇通过城际铁路紧密相连,居民可以便捷地往返其间,并抵达毗邻的中心城区。
然而,两年过去了,珠海北站TOD小镇仍然只是一片空地。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城际轨道TOD开发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进展并没有想象中顺利。
广东模式为推动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早在2003年,广东省即编制完成《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将珠三角地区9个市再加清远市,通过轨道交通连接起来,“形成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网”。
其后,广东省又对该规划进行过修编,修编后路网规划总里程达1478公里,线路的速度等级也提升至160~200公里/小时。
该规划获批后,广东省即铺开珠三角轨道交通建设,初期与铁道部联手,以省部合作的方式推进建设工作。
2011年,由于铁道部下放地方铁路投融资、建设及运营主导权,广东省开始试点TOD模式。
资料显示,2009年,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铁投”)就已经开始在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探讨城际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
2012年初,广东省政府颁布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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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12〕16号
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
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
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
为做好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工
作(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现就完善土地综合开发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公交导向,优化布局。
按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采取公交导向型(TOD)开发模式推进土地综合开发,打造一批“城市综合体”,拓宽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形成城际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统筹规划,共同发展。
统筹协调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站场建设、站场周边土地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促进城际轨道交通资源与城市资源的整合利用、共同发展。
(三)利益共享,补亏为主。
充分发挥省市各方积极性,合理划分省市补亏责任;土地综合开发的净收益按补亏责任由各有关方共享,并应首先用于弥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缺口,支持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开发主体
红线内土地开发工作由该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承担。
其中,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三角城际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由珠三角城际公司设立的土地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该土地开发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主导开展。
城际——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红线内土地可由省市共同开发,具体开发方式由省市协商确定。
(二)红线外土地开发主体。
红线外土地开发采取“一市一公司、一地一政策”的原则,由省市联合开发,或者由沿线市负责开发,具体由省市协商确定。
其中,省市联合开发的,由省铁投集团作为省级出资人代表,分别与各沿线市出资人代表成立由省方主导的合资开发公司,负责对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城际轨道交通站场红线外土地进行开发,省市在合资开发公司的股权比例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市级出资比例应低于50%),并按股比分享开发净收益。
各开发主体按照省统一规划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省铁投集团负责统筹衔接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红线内外开发主体可按市场化原则,通过委托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更紧密的一体化运作。
三、开发规模
建设用地遵循集约用地原则,其用地规模原则上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2号)规定的上限标准确定。
沿线市政府应支持轨道交通项目业主依法取得用地。
在确保轨道交通功能需求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倡立体空间开发,合理划定开发用地规模。
(二)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规模。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各站场周边一定范围内可开发的土地可作为开发备选用地。
其中,以各站场为中心、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尚未划拨、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其他适合开发建设的土地应作为开发备选用地,具体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在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予以明确。
在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规划选址阶段,沿线市政府应及时加强对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在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确定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前,应暂停受理、核发此范围内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暂停出让及划拨土地;因国家、省重点工程或重大民生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确有必要在暂停期内开展上述工作的,由有关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申请。
(三)沿线市提供的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应与承担的补亏责任相匹配,允许各市在各站点、各线路和以站点为
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外进行统筹,统筹的开发备选用地应具有开发价值。
(四)对省市合作的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各市应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底价,依法公开交易;省市合资开发公司依法取得土地的开发净收益全部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建设及运营补亏。
四、收益管理
(一)明确补亏责任。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运营亏损原则上由业主单位依照项目单独分线核算。
项目的全线运营亏损额按沿线市路段进行分摊,各市路段分摊的运营亏损额(即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在沿线市境内路段的运营亏损额)按沿线市境内路段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监管,节约成本,努力减少运营亏损。
(二)规范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管理。
各市城际轨道交通站场红线内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由轨道交通项目业主用
于冲减该市相应路段分摊的运营亏损。
在红线内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冲减运营亏损的基础上,剩余运营亏损按以下方式弥补:
1.沿线市境内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该市负责开发的,则该市路段剩余亏损额由该市全部承担。
2.沿线市境内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省市联合开发的,则该市路段剩余亏损额按省市在该路段的出资比例分担(铁
道部参与投资的,其出资额纳入省级出资额)。
其中,省级亏损额由红线外土地综合开发的省级净收益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由省政府统筹解决;市级亏损额由红线外土地综合开发的市级净收益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由该市统筹解决。
红线外土地综合开发省级净收益在弥补省级亏损额后仍有剩余的,全部交由沿线市支配。
(三)设立运营补亏保障金。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运营补亏保障金由土地综合开发的省市出资人净收益、各沿线市上缴的城际轨道运营专项补亏资金等构成。
该保障金在省铁投集团设立专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运营补亏。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订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规范该保障金的来源、收缴、汇集、划拨、使用等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土地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部署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各沿线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以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省铁投集团、珠三角城际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各沿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有关
企业要充分认识土地综合开发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齐心协力,狠抓落实,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规划管理。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站场红线内外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充分征求沿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编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各市要根据该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实施进度需要,在半年内依法调整相关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适时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查。
各土地开发主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开展开发建设的报批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保障土地综合开发的体制机制,对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站场土地开发在规划报批、土地使用以及有关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省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