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
略论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
略论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高佩洁【摘要】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采取的一项监管措施.禁止令制度是刑罚“严而不厉”的体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八)》中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罚体系的一项创新和发展.【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3(023)004【总页数】4页(P79-82)【关键词】禁止令;刑罚;管制;缓刑【作者】高佩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刑事禁止令的内容及其评析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采取的一项监管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刑事禁止令包括如下内容。
1.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禁止令规定》第3条详细列举了四种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禁止令及一项兜底条款。
从第3条规定来看,禁止令是对特定行为的直接禁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范围都限定为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关联性的活动。
例如,对尚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而未履行完毕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禁止其从事高消费活动”的禁止令。
该规定第5项的兜底条款表明刑事禁止令并不限于第3条所列明的四项内容,只要满足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违反管制、缓刑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活动均可判处禁止令。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导读: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对判处管制、组织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进行的区域等,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一、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事禁止令时会遇到一些实践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但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适用程序,为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禁止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刑事禁制令的性质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与社区矫正一样,都只是一种辅助刑罚执行的措施,而非管制刑或者缓刑的具体内容,所以刑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刑事禁止令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附属性。
首先,它是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判决书与禁止令——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点
告 缓刑 ,再 分别在 其后 写 明同时禁 止 的 内容 。这 与
刑法修正案 ( ) 八 的法律规定是对应与相符的。只 是语 言 的表述 要 与法律 规定 和刑 事判决 书 的语体 一
致 。如 :
1 . 管制 的可 表述 为 : 判处 ( )被 告人 1
月 日至
二、从 目前效益看 ,刑事判决书与禁止令在司
位及 人员 。”其格 式 由标 题 、发 文字号 、正 文 和签
刑事判决书是主体决定 ,从刑法修正案 ( ) 八 的规定 看 ,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都是刑事判决书
人。”都是补充刑事判决书的实体问题 ,从 “ 同时 禁止”就可看出他们两者的主从关系。主体决定与附
属决定是相对存在的 ,从 “ 同时禁 止”也可看 出立法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 PLERAL T O BS IN U N IC T D Y UC U Y
禁止 令 可分 为在 诉讼前颁 发 的临 时禁止 令 、在诉讼 后和 判 决前颁 发 的 中间或 初 步或暂 时禁 止 令 以及 判 决 时颁 发 的最终 或永 久禁 止令 ;从 被告 在颁 发前 是 否被告 之一 ,又可 分为单方 禁止令 和双方 禁止令 。
定, 一个是主体决定 ,一个是附属决定。这是他们 在司法实践中融合的切入点。 不管是刑事判决书还是禁止令 , 司法实践而 从…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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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同时 禁 止 被告 人 在 缓 刑 期 间从 事 特 定 活
的本质 和特 点 。刑事 裁判 文书说 理针 对 的第 一个 就 是 刑事 裁判 法律 事实 的构 建过程 。刑 事裁判 法律 事
刑事禁止令制度研究
刑事禁止令制度研究摘要:刑事禁止令的出台,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刑事禁止令的完善对于我国管制、缓刑效果的改进,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都将会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
由于刑事禁止令的规定较为抽象且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将会从三方面来阐释刑事禁止令的有关内容,首先介绍刑事禁止令的相关概念和性质,再提出刑事禁止令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最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并借此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管制;缓刑一、刑事禁止令的概念及性质(一)刑事禁止令的概念由《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规定可以得出刑事禁止令的相关定义:刑事禁止令是指在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的有关情况,在必要时作出的禁止其在相关的执行期限期间内从事一些相关的活动、进入某些特定的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人的指令。
(二)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在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讨论与关注。
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制度为刑罚执行的一种辅助措施。
从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初衷来看,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而非侧重于对其进行惩罚,刑事禁止令的性质中不应过多包含刑罚中的惩罚色彩;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活动与自由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限制犯罪分子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进入某些特定的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这种限制一般发生在管制犯与缓刑犯的刑罚执行期间,对管制刑和缓刑的执行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是一种刑法执行的辅助措施。
笔者认为,将刑事禁止令的性质界定为刑罚执行辅助措施既保证了刑事禁止令对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预防,也保证了刑罚执行的可操作性。
二、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相关缺陷(一)刑事禁止令适用条件模糊禁止令适用的条件主要依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从犯罪行为及相关因素对犯罪情况予以分析,从而准确把握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大小,在我国刑法乃至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
讼 监督案 件 ,应 当依 法履 行法律 监督 职责 ,严格
பைடு நூலக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 《 关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试行) 》的通知
法 发 C 0 1 2 1 3 9号
各 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察 院 、公 安厅 ( ) 局 、司法 厅 ( ) 局 ,解 放军 军 事 法 院、 军 事检察 院 、总政治 部保卫 部 ,新疆 维吾 尔 自治区 高级人 民法 院生 产建设 兵 团分 院 、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及 时纠正 。
检察人 员发 现庭 审活动 违法 的 ,应 当待 庭审
结束 或者休庭 之后 ,向检察 长报告 ,以人 民检 察 院 的名 义提 出检察 建议 。 第十 四条 人 民检 察 院 办理 民事 、行 政诉
第 十六条 人 民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应 当建
立相 应 的沟通 协调 机制 ,及时解 决 实践 中出现 的
机关 批 准 的除外 ;
第三条
人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犯罪情 况 ,禁止
判处 管 制 、宣 告 缓 刑 的犯 罪 分 子 在 管 制 执 行 期 间 、缓 刑考 验期 限 内从 事 以下 一 项 或 者 几 项 活
动: ,
( 四)其 他确有 必要禁 止进 入 的区域 、场所 。 第五条 人 民法 院可 以根据 犯罪情 况 ,禁 止
( )禁止进 入 夜 总会 、酒 吧 、迪 厅 、 网吧 一
等娱 乐场所 ;
( 二) 未经 执行 机 关 批 准 ,禁 止 进入 举 办 大
刑事禁止令的基本问题
的侥幸心理 。 规定》 《 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了修正后刑
法 关 于禁 止 令规 定不 明确 的 问题 , 是有 些 内容 还 需要 通 但
过在实践 中摸索以法律解释的方式作 出更加明确 的规定 。 ( ) 一 对从事特定活动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规, 公民本应遵 守的规定 、 本应履行的义务
质、 保安处分性质、 义务性质的观点之争。关于禁止令的适用原则也有不 同观点, 总括起来有必要性原则、 关联性原 则、 均衡 性原 则 。被 判处 管制 和缓刑 的 犯 罪分子 违反 禁止 令 的法律 后 果不 同 , 种 不 同是 否 失衡 也是 有争 议 的。 这 【 关键词】 禁止令; 管制; 缓刑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新 刑 种 , 是 对 管制 犯 、 刑 犯 具 体 不 而 缓 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 新 这 一性 质 。0
犯、 缓刑犯应 当遵守的义务也不应当是特定活动的内容。 这个特定活动应 当是原本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事 , 由于与其犯罪行为紧密相关容易诱发再次 但 实施犯罪行为而被特别要求遵守的义务。
不 应 当是 禁 止 从事 的特定 活 动 的 内容 , 原本 刑 法 规 定 管制
原则, 作为新刑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据此 , 有人认为 , 禁
止 令不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 新 刑种 , 适 用 的对 象 是 被 依 不 其
法判处管制 、 缓刑两类 非监禁刑 的犯罪分子, 是对管制、 缓 刑犯的刑 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 也有 学者认为, 司法判决通过借用禁止令这一立法规定 , 已经将 刑罚和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一并使用 了, 出了禁止令不 超
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 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对判处管
禁止令的适用
收,附档备查;三、禁止被告人邓家 忠在六个月内饮酒 (禁止令期限从 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被告人邓家忠当场表 示服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为了促进对管制犯、 缓刑犯的 教育矫正,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 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 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 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本 案是被告人因平时有酗酒的习性而 酒后伤人所导致的故意伤害案,案 情并不复杂,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 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禁止其 饮 酒 六 个 月 。 那 么,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如 何适用禁止令以及禁止令如何执 行,值得我们探究。
根据 《禁止令规定》 的相关规 定,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禁止令需要 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禁止令的 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 被宣告禁止 令的人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的犯罪分子。 二是禁止令的适 用具有选择性。对判处管制、宣告缓 刑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 情况,可以同时作出禁止令,而不是 一律作出禁止令。 三是禁止令的适 用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从立法精神 看, 禁止令的适用目的在于强化对 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 促进其教育 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因此, 宣告禁止令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 情况、 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情 况做综合分析, 决定是否适用禁止 令, 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客 观危害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禁止 令。 四是禁止令的适用应当具有针 对性。在确定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时, 要充分考虑禁止内容与犯罪分子所 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有针对性地作 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 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 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 几项内容。 五是禁止令的适用必须 具有可行性。 禁止令的内容不能根 本无从执行, 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 的正常生活。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 止的行为, 也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 形式予以禁止。 《禁止令规定》第三 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禁止从事 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触特定的人的常见具体情形。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不定项选择题1. 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
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江南博哥),于是又想提出上诉。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正确答案:C[考点] 上诉的提起[解析] 《刑诉解释》第378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本案中,叶某只要在上诉期满前就可以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故A项错误,C项正确。
上诉权是上诉人的基本权利,无需法院审查同意。
故B项错误。
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既然一审判处缓刑,则不产生羁押效果,应当对叶某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对他重新收押。
故D项错误。
2. 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______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正确答案:B[考点] 刑事审判的特征[解析] 刑事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法官的亲历性也可以被表述为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禁止令适用的原则及其救济
犯的功能。适用刑事诉讼禁止令时 , 之所 以要强调 程序法定原则 , 是因为它既是诉讼公正理念的体现 , 也是诉讼实践发展的要求 , 是刑事诉讼价值得以实 现的保障。 - 1 J l 。 刑事诉讼禁止令 中的程序法定 原则
主要包 含两个 方 面的 内容 : 第一 , 公 检法 等 国家专 门 机关依 法定职 权适用 禁止令 , 不得 越权 或滥用 权力 。 根据 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公检 法 等 国 家专 门机关 享
关 键词 :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禁止令; 被取保候审人; 救济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丌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1 — 5 9 8 1 ( 2 0 1 3 ) 0 3 — 0 0 5 2一 o 4
2 0 1 2年 3月 1 4 日通 过 的新 刑 事诉 讼 法 已 于
否则即构成对公 民权利 的侵犯 。第二 , 禁止令的适
・ 收稿 日期 : 2 0 1 3一o 2- 0 1
作者简介 : 申君贵( 1 9 6 4一 ) , 男, 湖南邵东人 , 法学博士 .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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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 , 如有违反, 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首先 , 禁止令的适用要 以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 被取 保候 审为 前 提 , 对 于 未 采取 取 保 候 审 的人
第3 7卷 第 3期 2 0 1 3年 5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X i a n  ̄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禁止令适用保障机制和程序的完善
禁止令适用保障机制和程序的完善作者:刘涛高俊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6期内容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禁止令以来,在实践中,该制度适用率低、适用年份集中和执行监督不力等影响了禁止令价值和功能的实现。
为了实现立法设立禁止令制度的本意,达到禁止令应有的效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适用禁止令的保障机制和程序。
关键词:禁止令适用保障机制程序完善禁止令作为一种综合性处遇措施,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广泛适用。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也尝试性地创设了这一制度。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首次对禁止令作出了规定。
为配合实施,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专门就禁止令的适用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也含有禁止令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可以采用禁止令限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对禁止令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从实践情况来看,媒体对禁止令的适用情况有所报道,尤其是《修正案(八)》刚颁布之时,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在第一时间适用禁止令,体现了各地法院对禁止令制度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推广。
[1]但从近年来媒体对刑法禁止令的进一步报道和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实施情况并不理想:(1)适用年份集中,呈减少趋势。
例如,2011年到2013年,常州各基层法院先后对9起案件共10名被告人适用了禁止令,但这些禁止令都集中适用在《修正案(八)》和《规定》刚颁布之时,2013年已极少适用。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2011-2013年所宣布的禁止令中的85%出现在2011年,之后数量急速下滑。
如何申请禁止令
如何申请禁止令在现代社会中,禁止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限制某些行为的发生。
当我们面临一种不良行为或者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以通过申请禁止令来获得法律保障。
下面将介绍如何申请禁止令,并提供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了解禁止令的概念禁止令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某种行为进行禁止的裁定。
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人、禁止侵权行为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申请禁止令的步骤1. 收集证据:在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之前,你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这可以包括书面证据、图片、录像等。
2. 找到合适的法院:根据你所在的地区或者特定的案件类型,选择并定位到适合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
3. 准备申请文件:根据法院的要求,准备好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在申请书中,应包含清晰、准确的事实描述,同时列明你所寻求的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4. 递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递交到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5. 庭前准备:法院将会安排开庭审理,你需要准备充分,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以及准备好相关证据,并确保申请的理由充分合理。
6.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法官的问题和指导,并按照庭审程序提供证据和辩护。
7. 取得禁止令: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你的申请成立,并认同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将会发出禁止令,禁止相关行为的发生。
三、注意事项1. 及时采取行动:一旦发现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及时采取行动,提起申请。
法院会根据你的行动积极性来判断案件的紧急性和严重性。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在法律知识方面欠缺,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会指导你如何申请禁止令,并提供法律意见。
3. 保持证据完整:在申请过程中,保持收集到的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性,以便在庭审中提供有力的证明。
4. 注意个人安全:如果你申请禁止令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自身安全,如报警、寻求庇护等。
禁止令的实施效果与未来展望
禁止令的实施效果与未来展望汪维才【摘要】为了加强对管制、缓刑犯的监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禁止令制度,成为刑法个别化道路上的一次重要实践,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禁止令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保障禁止令的实施效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做了有益的探索,成效显著.但禁止令的实施也存在着适用总量少、案件类型狭窄、质量不高;执行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彻底、配合不到位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司法适用水平、健全社区矫正机制、强化执行监督与配合来解决.【期刊名称】《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45)002【总页数】8页(P77-84)【关键词】禁止令;实施;适用;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作者】汪维才【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制度由此在我国诞生。
为了正确有效地贯彻落实禁止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就禁止令的主要内容、违反后果等作了详细解释。
禁止令制度反映了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新认识,体现了理性、人道、正义、宽容和刑罚由严厉、封闭走向轻缓、开放的大趋势。
禁止令的实施对于预防犯罪,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禁止令的法理分析(一)禁止令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对于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争议比较大,有观点认为:“禁止令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其适用的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作者:徐琳琳朱丽萍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刑事禁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创设的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做出个性化禁止性规定的一项制度。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充分做到禁止令的个性化和可执行性,从发出到执行,做好各机关的分工配合。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事禁止令;管制;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虽然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罚,确是一项依附于刑罚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刑罚的个性化实施,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刑事禁止令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在我国开始了探索之路。
就目前的执行状态而言,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尚有较多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刑事禁止令的理论概述(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刑事禁止令的发出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刑事禁止令尚需进一步研究。
目前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更多的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适用禁止令规定》)为主要依据。
对于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具体而言:1.适用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和72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
2.适用依据禁止令的做出需要根据犯罪情况的不同而禁止不同的内容。
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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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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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正确 把握 禁止令 的适 用条 件
准确把握禁止令适用的条件 , 应当首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 目的有正确的认识 。笔者认为 , 我国的刑 法禁止令制度 , 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当中的缓刑指示制度 , 属于对管制犯 、 ① 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 督和管理的特定 的刑罚制度。禁止令并非特定 的刑罚种类 。虽然禁止令在客观上可能对管制犯 、 缓刑 犯的生活和行动 自由予以一定 的限制 , 但其本身并非一项惩罚措施 , 不同于资格刑或保安处分。长期 以
法
学
21 0 1年第 1 1期
出现 , 既增加了刑法的内容 , 又增大了其介入私人生活领域的机率。因而 , 禁止令在刑法中存在的必要
性实在应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事实上 ,有许多种不受欢迎的行为 , “ 试图用法律来禁止它们是不 明 智的……在这些行为中, 有些留给教育工作者 、 工会、 教会、 婚姻指导委员会或其他非法律性机构去处 理, 可能更为合适 。⑩ 在笔者看来 , ” 禁止令所要禁止 的行为正应当忝列其 中。 当然, 笔者的本意并非彻底否定禁止令。事实上 , 尽管禁止令带来了上述冲击 , 但这些都不能从根
障被害人及证人等特定 当事人 的安全。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一
象、 内容 、 限等多个角度加以论证 , 期 但只要指出两 点, 就足以证明禁止令不属于保安处分。其一 ,保 “ 安处 分所依 据 的是 一 个 人 所 表 现 出来 的违 反刑 法 的极 大 可 能 性 ” [4 相 反 , 止令 则 是 以假 定 一 , ]0 3 禁 个人不会再犯罪为适用前 提的。二者 的适用前 提 完全 迥异 。其 二 , 安处 分 多是在 排除 刑罚适 用 的 保 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 而禁止令恰恰相反 , 必须附随 刑罚而适用 , 不可以单独适用 。 ( 禁止令 系为增强预防效果 而采取的强 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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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 止 令 ”: 解 与 质 疑 禁 求
孙 建保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 摘 要] 刑法禁止令是一种 配合刑 罚起 辅助预防作用 203) 0 0 1
在 于预 防犯罪 人重 新犯 罪 。
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 一 定程度上反 映 了刑 法功能 的扩张 在
[ 收稿 日期 ]0 1 8 1 2 1 —0 —0
根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 《 关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k ( / )草案) 的说 明》 ) 中所释 明的,管 “ 制是限制人身 自由但不予关押 的刑罚。有些人 大 代表提出, 需要根据新的情况 , 对管制 的执行方式 适时调整 , 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 行 必 要 的行 为管束 , 以适 应对 其改 造和 预 防再 犯 罪 的需要。据此 , 建议规定 :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 , 根据 其犯罪情况 , 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
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
一、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二、禁止令的适用范围禁止令是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民事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三、禁止令是禁止什么呢(一)禁止从事哪些活动根据规定,禁止令规定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主要根据犯罪活动性质来确定。
专门设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将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罪犯在附带民事赔偿中没有兑现赔偿、违法所得未追缴或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二)禁止进入哪些场所1、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比如球赛、演唱会等。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除外。
如何申请禁止令
如何申请禁止令申请禁止令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或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可能需要申请禁止令。
禁止令是一项法律程序,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某些行为、行动或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本文将介绍申请禁止令的基本流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确定适用的禁止令类型在申请禁止令之前,首先要确定适用的禁止令类型。
常见的禁止令类型包括:1. 接近令:限制某人接近特定地点或某人;2. 行为禁止令:禁止某人进行特定行为或活动;3. 收入禁令:禁止某人获得或使用特定收入来源;4. 披露令:要求某人揭示特定事实、情况或文件。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禁止令类型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类型的禁止令可能拥有不同的申请流程和要求。
二、收集证据和准备申请文件申请禁止令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申请。
因此,在提交申请前,应当仔细收集证据并准备申请文件。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以证明违反法律或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存在。
申请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书:详细描述需要禁止的行为或活动,并陈述为什么需要禁止;2. 证据清单:列举并描述收集到的证据;3. 出庭证词:如有必要,提前准备好要在法庭上作证的证词;4. 法律依据:列出支持申请禁止令的相关法律条款;5. 区域图或地图:标明禁止范围或涉及的地点。
确保申请文件的内容准确无误、简明扼要,并按照法院要求的格式进行排版。
三、向法院递交申请在准备好申请文件后,需要将申请提交给相应法院。
具体的递交方式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需事先向法院了解相关要求和程序。
通常,递交申请需要包括以下步骤:1. 填写申请表:法院通常提供标准的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并确保准确无误;2. 递交申请材料:将申请文件、证据清单以及其他要求的材料一同递交给法院;3. 缴纳费用:根据法院的规定,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4. 获取收据:确保在递交申请时获得法院签发的收据,以作为后续追踪进展和证明递交时间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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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摘要】刑事禁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创设的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做出个性化禁止性规定的一项制度。
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充分做到禁止令的个性化和可执行性,从发出到执行,做好各机关的分工配合。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事禁止令;管制;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虽然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罚,确是一项依附于刑罚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刑罚的个性化实施,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刑事禁止令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在我国开始了探索之路。
就目前的执行状态而言,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尚有较多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刑事禁止令的理论概述(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刑事禁止令的发出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刑事禁止令尚需进一步研究。
目前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更多的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适用禁止令规定》)为主要依据。
对于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具体而言:1.适用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和72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
2.适用依据禁止令的做出需要根据犯罪情况的不同而禁止不同的内容。
《适用禁止令规定》第2条将犯罪情况明确表述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在做出禁止令的时候,应考虑上述情况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3.适用范围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适用期限《适用禁止令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结合《刑法》第38条、第73条规定,判处管制的,禁止令适用期限应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拘役缓刑的,禁止令适用期限应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禁止令适用期限应为二个月以上五年以下。
(二)刑事禁止令的特点刑事禁止令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罚,而是一种监管措施。
刑事禁止令的实然特点包括:第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具有辅助性,法院只有针对被判处管制和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发出刑事禁止令,禁止令的发出与执行,都是为了使管制和缓刑能够更加有效的实施;第二,刑事禁止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其由法院发出,在裁判文书中单独加以表述,是裁判文书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三,刑事禁止令的自由裁量性。
不是所有被判处管制和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都必须发出禁止令。
法院对禁止令的适用具有高度的裁量性。
[1]除此之外,从理论上讲,禁止令除具有上述已然的性之外,还必须具有下列应然性质:1.刑事禁止令应当具有个性化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禁止令虽然不是一项刑罚,但是却是依附与刑罚而存在的一项监管制度,在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罪行和个人因素的基础上做出,可以使禁止令更具有针对性,也有助于实现刑罚的个性化。
禁止令要实现个性化,就必须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
真正做到禁止令是针对每一个犯罪分子做出的,而不是针对某个罪名或某类犯罪做出的。
2.刑事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无法执行的禁止令,如同未发出禁止令。
因此,禁止令在发出之际,就必须充分考虑其可执行性。
禁止令的可执行性是其生命力的体现。
当然,禁止令从其本质上是辅助与缓刑和管制刑的,因此,不应该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妨碍到犯罪分子正常的生活和社区矫正的进行。
禁止令的可行性要依赖程序的进一步细化,权责的明确分工与配合。
二、法院所发刑事禁止令的执行现状(一)罪名集中,禁止令的适用仍处于探索阶段以对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的调查为例,所发出的刑庭的禁止令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信用卡诈骗罪,而少年庭则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类的犯罪和强奸罪。
纵观其他调研的法院,禁止令涉及的罪名也呈现高度的集中性。
这样的现象表明,我国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对于禁止令的发出,并没有在大范围的罪名上进行,而是呈现集中的趋势,这是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的表现。
刑事禁止令作为依附于管制和缓刑的一项监管措施,法律只对所判的刑罚做出了仅限于管制和缓刑的规定,但是对具体的罪名并没有限制,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发出禁止令。
就目前的罪名集中现象,在日后的禁止令实施当中,可以有所放宽,而让禁止令在更多的罪名上得以适用,使禁止令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刑事禁止令所禁内容个性化程度不高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创设,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在刑罚个性化道路上关键的一步。
刑罚是针对罪犯个人实施的,因此刑罚的个性化直接关系到正义与公平。
刑罚越是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越是能够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但是,就目前我国刑事禁止令所禁止的内容,尚存在以类罪名为起点来进行,并没有切实做到每一个禁止令都是针对犯罪分子本人而做出。
禁止令的所禁止的内容在同一罪名中重复率高,没有个性化,是目前禁止令的缺陷。
例如信用证诈骗罪的禁止令主要集中在禁止令向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或者从事高消费等行为。
这样的禁止令是针对罪名而来,而不是针对犯罪分子而来。
对禁止令的细化和个性化,是禁止令能够真正配合好刑罚个性化的要求。
目前我国刑事禁止令产生这样缺陷的原因,主要是在发出禁止令之前,没有系统的对犯罪分子个人做社会调查。
被告人性格爱好、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的原因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等都是发出禁止令前应该做足的调查内容。
禁止令具有高度的裁量性,这也是弥补法律本身僵化缺陷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
因此,禁止令在个性化上应进行必要的尝试,使禁止令能突破类型化、僵化、机械性的缺陷。
(三)刑事禁止令的可执行性不高《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立法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适用禁止令规定》),但是《适用禁止令规定》共十三条,虽然较《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更为详细,但是很多问题仍然过于原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法院现行发出的刑事禁止令大多禁止的内容为: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分子禁止其申请信用卡开户,针对强奸罪的犯罪分子禁止其接触被害人,针对共犯禁止其接触同案犯,针对青少年财产类犯罪禁止其进入网吧等。
但是真正执行起来,社区与公安如何分工配合,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适用禁止令规定》都没有程序上的规定。
因此,法院虽然发出了禁止令,但是这离禁止令的有效实施尚有距离。
因此,禁止令制度目前缺少程序上的完备规定。
目前禁止令的规定,还局限于实体上,而没有具体的程序保障,这也是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注重刑事禁止令的个性化法院在发出刑事禁止令时,不需要注重刑事禁止令的个性化。
法院对禁止令的发出具有高度的裁量性,在此基础上,个性化的禁止令有生存的空间,因此,禁止令的个性化有助于我国刑罚的个性化。
刑罚不单单指向罪名,更指向犯罪人。
只有这样,刑罚才是综合考量了各方面因素,从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与案件事实、犯罪人情况的小前提真正得到合法合理的判决的逻辑过程。
只有充分的考量犯罪分子的情况,发出个性化的刑事禁止令,才能充分发挥禁止令的辅助功能,使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更好的实现个性化的矫正。
禁止令在发出前,除了要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来做出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一系列因素。
因此,在判决前,做好犯罪分子的社会调查是必要的。
这部分调查,可以从社区、工作单位、就读学校、亲友方面进行。
调查的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侦查部门,也可以由社区主动提供。
只有做好犯罪分子的社会调查,了解其犯罪的动机等,才能使禁止令做到防范于未然,从根源上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实现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
社会调查的范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有针对性的调查。
对于犯罪分子的兴趣、爱好、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犯罪动因等都可以进行调查,在不同的罪名下,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取舍,从犯罪分子犯罪的犯罪心理和犯罪条件上进行规制,做好调查,才能有针对性的发出禁止令,这也是禁止令个性化的前提条件。
(二)刑事禁止令应便于社区和公安机关执行禁止令的执行,单靠社区是远远不够的,公安机关仍然要对禁止令的执行进行技术上的帮助。
以禁止犯罪分子进入网吧为例,社区的力量很难真正有效的做到限制其进入网吧。
但是,如何公安机关对所辖区所有网吧发放被禁止进入网吧的犯罪分子的信息,对让被禁止进入网吧的犯罪分子进入的网吧业主进行行政处罚,对禁止令的执行效果会非常到位。
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机关是社区,则没有办法很好的遏制利益诱导下,网吧业主无视禁止令,而放行被禁止进入网吧的犯罪分子进入网吧。
法院在发出禁止令时,应考虑到禁止令应如何执行,谁来执行。
具体、细化的禁止令更利于有效执行,社区和公安机关的配合,是禁止令有效执行必不可少的。
在发出禁止令时,就能明确执行机关和辅助机关的责任,是禁止令得以实现的保证。
(三)法院应注意与检察院的分工、配合检察机关在公诉中,认为可以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在量刑建议中进行说明,也可以对犯罪分子的社会调查进行一部分的汇总,以便于法院发出禁止令。
法院在充分的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应认真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对检察院提交的犯罪分子的社会调查进行充分的考虑,必要时,法庭应自己对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以做出其是否符合发出禁止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