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企业出资人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对所监管和代管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所监管和代管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是负责全省粮食(含食油,下同)流通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增加的职能制定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培育粮食市场体系。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粮管行政执法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政策、制度,指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省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三)拟定全省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指导协调地区之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安排和落实粮食进出口计划。
(四)制定和组织落实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组织指导全省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五)建立和完善省级粮食储备制度,研究提出省级储备规模和吞吐计划,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管理国家委托代管的中央储备粮;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存储工作。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1.河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计划和农机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机推广项目立项论证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等。
2.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全省动物疫病预防、预警、预报和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风险评估的技术性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指导、培训、推广及宣传等。
3.河北省农业项目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农业项目日常监测、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的技术支撑工作;对农业项目运行改进提出工作建议;提供农业项目实施技术服务等。
4.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总站,主要职责: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承担指导农民合作社发展、具体实施农村审计、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民合作经济统计分析工作等。
5.河北省农业项目规划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省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技术指导工作等。
6.河北省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主要职责:承担耕地保护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分等定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技术支撑推广工作等。
7.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财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承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编制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账核算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工作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情况,及时对省相关核准目录进行修订调减,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设区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省补助市、县的同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设区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冀政办[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农垦局。
河北省农垦局是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副厅级),授权行使全省农垦工作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绿色食品质量监管、认证和开发、管理职能,交给河北省农业厅。
(二)加强的职能强化对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农垦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发挥农垦系统在全省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现代化和农场城镇化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拟定农垦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垦经济结构调整和农垦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全省农垦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农垦系统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国家与农垦系统企业间财产收益分配方式;管理直属农牧场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管理直属农牧场土地资源及开发利用。
(四)协调农垦系统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全省农垦系统财务、会计、统计工作;发布农垦社会经济信息,指导农垦系统信息体系建设;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和会计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设区市政府及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省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冀政办[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管理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2、将原管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交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3、将省直人民武装工作职能划给中共河北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
4、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承担重大调研课题的职能划给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职能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第一次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农法发[2009]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9.02.16【实施日期】2009.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法发[2009]5号)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综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7号)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厅属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厅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河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综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围绕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的效率、行为规范及公开等关键环节,强化综合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筑和谐河北提供保障。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一)范围: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厅属单位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包括科教处、市场信息处、种子站、农药检定所、土肥站、植保站、环保站、农机修造站、农垦局。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2010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安排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2010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农法发[2010]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0.06.14【实施日期】2010.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2010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农法发[2010]16号)厅属各单位:根据厅党组的工作部署,现将《河北省农业厅2010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安排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随时报告工作情况。
河北省农业厅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河北省农业厅2010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优化农业发展环境为主线,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农,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以监督检查和制度建设为抓手,努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执行力,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机关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一)加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办理效能建设。
厅属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管理,依法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办理行为,重点规范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办理时限,杜绝超时限办理、效率低下问题;二是规范办理条件,杜绝故意增设或随意放宽办理条件问题;三是规范审批范围,杜绝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事项问题;四是规范收费项目,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五是规范工作行为,杜绝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暗箱操作以及以权、以岗谋私问题;六是规范行政许可中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行为,杜绝在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过程中拖延办理时间、增加办理条件、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无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工作记录等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冀政办[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河北省海洋局、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改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科技成果登记、评价、转化推广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3、将常设技术市场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交属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定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督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2.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交给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
3.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4.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将国有企业改制除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以外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海洋综合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冀政办字〔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8日河北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壮大市场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动市场应用、打造产业生态、聚集发展要素、强化组织保障,推进生物制造产业(包括生物制药、生物食品、生物基化学品、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高质量发展,抢占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世界500强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中国制造500强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生物制造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超20亿元,具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2000万元奖励。
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对生物制造领域新引进和存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加快企业扩规提质。
围绕促进生物制造产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提升发展质效。
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标准化管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标准化管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农办[2012]5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标准化管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12〕56号)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标准化管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和省农业厅《推进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第二阶段(4- 7月份)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单位范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5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推进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涉及厅机关行政处室27个,即:厅办公室、人事处、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计划财务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科技教育处、粮油作物处、经济作物处、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蔬菜产业发展处(局)、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畜牧与草原处、防疫监督处、医政药政处、饲料处、水产局综合处、规划与科技处、水产养殖处、市场与质量监督处、海洋渔业监督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一是搜集梳理规章制度。
各处室要认真搜集每项行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省农业厅和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以及本处室制定的机关政务事务管理规定和行使每项行政职权的工作流程、过程记录、后评估等管理体系文件。
依据我厅“三定”方案赋予各处室职能所对应的工作事项,抓紧梳理相应的工作程序,机关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应表单。
(农业畜牧行业)河北省农业厅三定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河北省农业厅三定(农业畜牧行业)河北省农业厅三定河北省农业厅http://点击次数:6672010-01-2209:3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冀政办〔2009〕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壹、职责调整(壹)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引导、扶持,促进农业壹体化水平的提升。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壹)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且指导实施,参和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运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运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拟订农业产业化运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且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负责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副厅级),为河北省财政厅管理的事业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综合协调指导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负责申报或审批年度项目计划。
(三)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有偿资金回收。
(四)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五)组织实施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坝上生态农业工程、利用外资项目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承办省政府和河北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资产管理、财务、机构编制、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宣传、督查督办、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评估。
(二)土地治理项目处。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竣工后的验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全省对外植物检疫的管理,代表国家对外行使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林业厅对应国家农业部管理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作为种植业宏观管理职能的一部分,调整划归省农业厅。
2、省农垦局承担的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职能,划归省农业厅。
3、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管单位承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能,划归省农业厅。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的研究,引导全省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4、加强农业执法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农业地方性法规草案。
5、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1、将参与研究制定有关价格及信贷政策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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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5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
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引导、扶持,促进农业一体化水平的提升。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
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
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省级标准并按规定发布。
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
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省级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相关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科研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