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知识架构
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概念:①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②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②保障人权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民法的理念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节约交易成本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概念:特征: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总论地位: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内容: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内容: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体现: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限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内容: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本质体现: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诚实信用确立基础: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变化: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民法基本公序良俗原则分论功能: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民法的媒介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定型化的体现: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权利滥用的构成: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禁止权利滥用功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效果: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概念:三层含义特点: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意义: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特点:客观存在性;能引起民法上的后果;法律后果由民法规定纯客观事件事件受主观支配的事件公法上的行为法律行为表意行为适法行为准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行为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缔约过错状态:与时间有关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对象物的意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之本性;物是所有权关系中最基本的要素;物与有些民法制度直接关联物的特征:有体物;财产物(利用价值、为人控制)存在于人之外;独立物(物的客观存在、人们习惯上认为独立物)根据流通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民法上的物根据物是否有独特特征——特定物与种类物物的分类以物是否可以实物分割-—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以物的主从关系——主物与从物以两物之产生先后——原物与孳息概念:不动产的重要性:政治意义;经济价值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不同二者区分在物权取得方式上不同有时在物的交付中,履行地点也不同诉讼管辖方面及准据法也不同某些物性质上归为动产,但物权变动上不适用动产的一般规则民事权利: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而具有的力量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民事权利的特点是宪法与民法确认的权利是私的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体性权利(以权利人自身利益的实现为目的)民事权利分类程序性权利(没有相应的义务)资格性权利(是一种职责)财产权概念:财产权特征:内容为财产利益;具有可转让性;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主体之间财产权与差异性;救济方法以财产为之人身权人身权概念:人身权特征:体现人的精神和文化属性;普遍性与平等性;专属性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支配权概念:支配权内容是独立支配客体,不受干涉支配权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意义主要体现在物权上请求权概念:相对性(主体、内容、效力)请求权特征非公示性民事权利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程序请求权的意义:增进民法体系,扩大债权范围债权请求权:合同、损害赔偿、民事权利分类请求权体系缔约过错、不当得利派生性请求权:物权、人身、知产形成权概念:依附于实体权利形成权特征属于单方行为;多数基于法律规定形成权具有法定或约定存续区间形成权类型:财产与身份;积极与消极;法定与约定;自力与公力抗辩权概念:抗辩权抗辩权特征:是实体权利,以请求权行使为条件抗辩权分类:狭义与广义;永久性与延期性概念:绝对权与相对权特征:绝对权是对世权;相对权是对人权:从义务人范围;排他性、公开性主权利与从权利概念:分类意义:从属、转让、权利消灭方面既得权与期待权概念:期待权的特征、意义、类型原权与救济权:民事权利的意义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从来源看,民事义务由法定、约定及其他原因产生民事义务的特征: 从内容看,表现为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目的看,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从效力看,义务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约束力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民事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民事义务的分类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及合同解释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具有辅助功能得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分类具有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民事义务的意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民事责任概念: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及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民事责任特征具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责任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缔约过错、后合同义务等) 民事责任分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民事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概念:将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强加给责任主体,一般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承担方式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事责任的意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指自然人整体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抽象性是指自然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只有“有”和“无”之分,没有“大小”之分平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并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整体性和抽象性(是一种概括性资格)差异性(年龄和智力状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法定性(统一由法律规定)可变性(自由与禁止之间转换)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意义维护交易安全自然人性质不同(行为能力只是主体资格的一种要素,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差别本质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是否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不同是否具有可变性不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或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时承担责任的能力行为能力是抽象的规定,责任能力是具体规定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有行为能力,一般就有责任能力,但有例外无行为能力,一般就无责任能力,但有例外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条件:自然人失踪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其死亡条件:自然人失踪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具备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不是一种生命实体法人的特征团体人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团体人格仅仅是社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团体人格是社会组织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财产义务的法律资格承认并发挥团体的作用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法人制度的作用强化市场信用,提高交易效率方便和鼓励交易通过有限责任,鼓励和刺激投资稳定市场;为财产权利化、证劵化提供可能依法成立(设立目的、宗旨、方式、范围、设立程序合法)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产所法人拟制说:法人是为了实际需要,而由法律拟制的主体法人实在说:法人主体资格并非法律拟制,而是现实社会中实体,公法人与私法人(设立根据、设立目的、行使权力的手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成立基础、设立人地位、设立行为、目的)公益法人、私益法人、中间法人(目的、准则、程序、法律形式)法人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为了行使职权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共事业)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和单位自愿组成,实现共同意愿)基金会法人与基金法人合作社法人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性质的限制(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规的限制(公司法、金融法)法人目的的限制(公司章程)概念: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范围一致;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概念: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责任法定性法人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分支机构:依法人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联系与区别)法人变更与法人终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享有独立财产权利和不承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财产性质不同(法人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承担责任不同(法人团体独立承担责任)信用基础不同(法人是资合组织;非法人是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组织机构不同(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成员与团体关系不同(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法人成员权利义务大多为法律和章程规定非法人组织诉讼中当事人地位不同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伤投资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类型非法人经营体非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法人筹建中的组织体机关组织非法人公益团体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组织概念:从行为角度定义;从组织角度定义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特征合伙组织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格相对独立性(有合伙字号;有合伙代表人)合伙具有一定团体性(合同关系、团体意志)法律地位合伙财产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民事责任相对独立性(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财产清偿)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概念、区别)分类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概念、区别)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概念、区别)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及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与使用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合伙事务执行执行人的义务:谨慎注意;亲自、及时执行;及时报告自愿退伙入伙与退伙除名退伙法定退伙合伙的解散与清算(解散事由、清算人、分配合伙财产)表见合伙: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能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消灭的客观事实)含义法律行为不等于“法律上的行为”(区分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不等于“合法行为”或“有效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区别非法律行为的关键)特征法律行为是设权行为(法律行为区别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的关键)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私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变动、消灭)解释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有助于私法自治的保护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展开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实现有助于限制私法自治的滥用意义整合了民法体系(使民法中杂乱的表意行为有了共性,形成完整制度)有助于法官、学者和民众正确理解民法制度为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供基础有助于民法完善集中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现国家对民事行为的适度干预和控制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情谊行为、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是否由一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是否取得一定经济利益——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诺成行为、实践行为是否按一定形式进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法律行为分类标的内容——财产行为、人身行为是否引起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否必须具备给付原因——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产生效果——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相互间的关联与地位-—主行为、从行为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所采取的方式表达形式——明示、默示分类程序形式——法定形式(审批、登记)约定形式(公证)未采书面形式,但实施完行为法律行为生效未规定经过登记才生效法律行为的形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程序欠缺形式要件的后果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不生效(区分原则)应当审批而未经审批应登记才生效而未登法律行为不生效或无效未采形式,也未履行主义务概念:行为人将其希望产生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形式向外界表达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将内心意愿向外界表达的行为)特点表意人具有进行私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意思表示最终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目的意思(表意人的直接目的,是基础意思)主观要件效果意思(表意人希望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是表意人的自主、自愿行为客观要件—-表示行为以一定的为外界所知的方式作出(明示、默示、沉默)须为外界所知晓表意人向特定的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任何人作出其意欲发生法律行为效果意思表示成立的主观意图判断标准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口头表示或向代理人当面作出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当事人或投邮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实际到达意思表示受领人意思表示生效无相对人场合——意思表示发出即生效判断标准有相对人场合——意思表示发出后,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区分意思表示成立与生效的意义意思表示发出后,尚未到达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意思表示的行为属单方行为,只需符合撤回条件,无需相对人同意意思表示已经生效,而表意人将其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行为意思表示撤销撤销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无需相对人同意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邀约不得撤销下列情形不得撤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邀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或推定行为的内涵不明确、不清楚而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依照一定规则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常理解释(按照对该语言文字的通常理解来解释)整体解释(把意思表示各个部分当做一个整体来解释)分类目的解释(根据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意图来解释)习惯解释(根据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所熟知的习惯解释)法定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的若干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包括质量条款、价款和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旅行方式、旅行费用的负担等概念:一项具体法律行为形成并存在的客观状态法律行为成立行为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要素意思表示—-内心意愿的外在表现标的—-法律行为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一般要件意思表示真实要件行为内容合法(标的可能、确定、不违反强制规定)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生效——中外合资特殊要件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才能生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采特定形式才能生效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的行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着眼点不同;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联系——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主体不同(意思表示主体是单独主体)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成立时间不同(法律行为后于意思表示成立)区别生效时间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不意味法律行为生效生效条件不同(“有效”“无效”只能判断法律行为)二者解释方面也不同(法律行为解释要客观化)当事人将条件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因素条件的特征未来性(进行法律行为是尚未发生);可能性不确定性;非法定性、合法性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附条件法律行为类型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身份行为(结婚、离婚)不允许附条件的行为形成权的行使(追认、撤销等)特定的商事行为(票据行为)效力附失效条件时法律行为的效力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确定性(期限是一种时间概念)期限特点自由选择性(当事人可以自由安排期限)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具有决定作用)期限分类-—生效期限;失效期限联系——为了控制未来风险、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期限与条件的关系条件与期限作为附件的要求不同区别条件是可能出现的事实;期限必然到来无效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而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法律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无效法律行为特征无效法律行为系民事违法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认定需经确认程序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2种)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法人欠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非法人组织欠缺行为能力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构成要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构成要件)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仍然有效)禁止继续履行(此为强制性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追溯无效(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请求权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单方返还、双方返还)无效法律行为后果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请求权;缔约过错民事制裁的适用——追缴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第三人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可分性)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补办登记、改正违法合同的内容可撤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效力之瑕疵而由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其效力消灭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后果)显失公平——客观因素判断;行为时判断;结果判断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对行为内容实质性内容或重大交易条件误解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基于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不合行为人真实意志撤销权行使内容——撤销法律行为、变更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权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则撤销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撤销权行使效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则按变更后的行为行使权利义务撤销权行使原物以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当事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对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变更行为因欠缺某种有效要素,而致使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等享有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以确定其效力法律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特征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人做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确定有效的,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确定无效的,自始无效行为能力欠缺——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等法定代理人追认处分权欠缺——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原因代理权欠缺——被代理人追认的有效,拒绝追认的则无效。
《民法总论》复习大纲
民法概论1.民法概念、调整对象2.民法的各个性质及要点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作用2.各个具体的基本原则及含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4.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5.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自然人1.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起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种类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撤销及其效力等5.监护的概念和种类、监护人的范围及职责、监护的终止原因6.各个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及相近人格权之间的区别7.自然人的住所法人1.法人的概念及本质2.法人的分类3.法人的民事能力(比较自然人)4.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关系5.法人成立条件、变更及终止效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成立要件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4.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特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代理1.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种类(重点在第一、二种分类)2.代理权的消灭原因3.无权代理及法律效力4.表见代理的概念、判断及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与期间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法律效力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尤其是特别诉讼时效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概念及适用情形、法律效力6.期间的计算。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总论知识体系
民法教学资料第一讲民法与民法学§1-1民法一、含义与调整对象1.2.(二)历史1.西方:古代(罗马法)--近代(法国民法典)--现代(德国、瑞士)2.中国:古代(礼)---近代(大清民律草案)---现代(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四次起草民法典(三)调整对象二、性质与任务三、基本原则(参考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概述1.含义2.效力3.功能(二)各民法基本原则四、法源与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五、适用与解释(一)适用(参考龙卫球著《民法总论》)1.含义(狭义:司法)2.民法适用的逻辑a.传统民法学中的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b.找法(找什么、如何找等)(二)解释1.含义及必要性2.目标3.方法§1-2民法学一、体系与内容1.体系对学习之重要性2.民法学体系与民法体系请阅读我国民法通则,了解其体系二、如何学习民法学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2-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法律关系含义及重要性: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要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王利明);法律关系乃私法的工具(梅迪库斯);法律关系分析法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二、三个要素1.主体(第三讲)2.客体(第四讲)3.内容(第二讲第二节)三、分类(标准与意义)(一)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四)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2-2民事权利体系引子: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即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萨维尼)。
一、概念二、分类介绍两个重要参考资料:1.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2.图示权利体系(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实例分析(略)三、权利的行使1.含义2.分类:自己行使与他人行使;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3.原则及其限制四、权利的保护(救济)1.含义2.主要方式a.自我(私立救济)包括自卫、自助b.国家(公力救济)§2-3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独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为首创体例,旨在统一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内容梳理
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构成、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法人机关、非法人组织、合伙、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身体权、民事客体、民法上的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代理权、表见代理、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除斥期间二、基本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6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3个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一)统一性(二)平等性(三)不可转让性(四)广泛性5、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6、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7、监护的概念和性质8、监护人的设定及监护人的职责9、人身权及其特征10、各具体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11、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1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权利能力所受的限制)1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1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5、法人的有限责任及其例外16、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特征17、清算中法人的地位18、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基本条件1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20、有限合伙的设立及其与普通合伙的区别21、合伙的概念与类型化22、合伙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23、入伙的条件及其后果24、退伙的类型、条件及其后果2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其适用26、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27、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间的区别28、效力待定行为及其主要类型29、意思表示及其解释30、附条件法律行为概念、分类及其保护31、附期限法律行为概念与分类32、民法上物物的概念与特征33、民法上物的主要分类及其意义34、民法上物的成分及其分类35、代理的概念、特征及其适用36、委托与代理的区别37、代理的种类38、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其后果39、代理权的行使40、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和后果41、诉讼时效及其适用范围4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43、诉讼时效起算44、诉讼时效的中止及其后果45、诉讼时效的中断及其后果4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三、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框架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框架知识点总结大全导言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民日常生活中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等多个方面。
民法框架知识点总结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物权、合同、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展开,总结了民法的基本知识点,并进行深入解析。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等组织。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其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是保障其正当权益的前提。
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合法意思表示两个要素,必须具备自愿、真实、合法等特点。
民事行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形式等。
民事行为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目的、内容、方式等。
民事行为的效力从成立、变更到终止,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实现其合法权利的保障。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民事、社会等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多种形式。
合同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性质包括返还、赔偿、补偿等多种形式。
民事责任的要素包括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
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赔偿、回应、豁免等多种形式。
四、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的物品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多种形式。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合法取得、原始取得等多种形式。
物权的限制方式包括物权的限制、物权的取消等多种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实体保护、程序保护、救济保护等多种形式。
五、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多种内容。
民法总论整理框架---好记忆好掌握
第一章民法概念1概念财产所有关系财产关系2调整的对象:财产流转关系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名称,肖像,名誉,婚姻自由人身关系身份关系----知识产权权利法私法3民法的特点实体法任意性(授权性)平等协商,等价有偿民法与经济法与行政法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劳动法婚姻法商法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司法解释5民法的渊源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地方性民事规范习惯补:法理和判例时间---溯极力6民法适用范围人----例外(外交)空间平等7基本原则司法自治找题目做诚实信用第三章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1分类1人身法律关系---姓名名誉荣誉绝对法律关系------一切不特定人------eg所有权,人格权2.相对法律关系----特定义务人------ eg 合同关系,债权关系\事件民事行为〈――基于意志的行为2民事法律事实表示行为催告准民事行为通知〈―――――实施了的行为合法:eg 智力创造,拾得遗失物.漂流物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合法:eg侵害国家集体人身,财产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时候一个法律时候有时候要2个或者2个以上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Eg:遗嘱4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开始民事权利终止:呼吸,心跳确认死亡时间――〉看户籍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民事权利――――都具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都具备――达到法定年龄5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完全十八周岁以上十六以上不满十八,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痴呆症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6宣告7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人法定监护人精神病成年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关系人监护权的内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成年8监护关系的终止法院监护人或被监护一方死亡或者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9宣告失踪条件: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祖外父母-孙子女下落不明3个月公告后果――确立财产代管人撤消10宣告死亡目的: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条件: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外祖父母孙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人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意外事故满4年过程:法院宣告公告期1年不可能生存可3个月后果-〉婚姻消灭、遗产继承未死亡在异地民事行为仍有效返还财产撤消补偿收养不得单方解除11个体与农村承包:责任承担问题见法条12合伙: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退火条件事先声明法定事由13入伙P79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4法人概念:具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的组织特征:1衣服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公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分类私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来源,名称场所组织机构,能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一、总论部分的考查内容总论部分主要考查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这八部分的内容。
(一)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三) 自然人自然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
(四) 法人法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合伙合伙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六)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
(七) 代理代理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本代理与复代理、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权的消灭和表见代理。
(八) 诉讼时效和期限诉讼时效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总论部分的考查题型总论部分每年的考查分值在35分左右。
题型主要涉及单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总论部分每年单选题会考到8道题左右,而且每年必考一道主观题。
三、总论部分复习技巧政法干警考试客观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者恒重,所以大家要注意真题的价值,通过真题发现考点、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
比如说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的分类等考点基本上每一年考试都会考到。
主观题考试亦有一个特点,就是三年以内考过的主观题,一般不会再考,比如说2014年案例分析题中考查过民事行为的效力,今年案例分析题就不会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但是在选择题部分还是有可能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的。
论文资料:民法知识框架图
民法知识框架图1、民法的框架图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民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与继承人身权侵权责任法2、民法总则框架图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物与有价证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自然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法人概述法人的能力民法总则法人法人机关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联营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代理代理权无权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概述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占有概述占有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4、债权框架图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履行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著作权的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商标概述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6、婚姻家庭与继承框架图结婚、离婚婚姻家庭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与继承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7、侵权责任法框架图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概述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陈实*导论。
民法学“知识地图”;概念、理论和制度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知识工具”。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私法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苏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罗马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解释的缘由,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和限缩)、历史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涉外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及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主体、内容和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财产权/人身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分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超细超全的民法总论知识体系框架梳理笔记期末备考考研
民法框架图(厚大司考)
民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by 导学师小卓物权法 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 知识产权法 基本原则(物权法定) 物权效力(优先效力)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物权法15条) 善意取得(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法律效果) 物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总论(债的分类、转移、保全、消灭、担保) 债权分论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排除情形、法律效果) 一般规定(责任形态、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 具体侵权责任 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权利变动 自然人(权利能力、监护、宣告死亡) 法人(权利能力、分类、成立与消灭、法人机关) 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资产、给付) 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物权总论 物权分论 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 用益物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占有(取得与消灭、无权占有、占有效力、占有请求权) 基本理论(混合担保、共同抵押、担保物权消灭) 抵押权(抵押物转让、抵押保全、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 质权与留置权 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漏洞补充、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撤销权) 合同的终止(法定解除、意定解除、情势变更) 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加害给付) 合同总则 合同分则 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风险负担、一物数卖、连环买卖)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 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转租) 其他合同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婚姻法(婚姻无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财产关系) 继承法(遗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总论 分论 著作权(客体、邻接权、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侵权) 专利权(客体、专利申请、专利权内容、强制许可、专利侵权) 商标权(商标保护理论、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许可使用、无效宣告、商标侵权) 侵权共同规则(知识产权请求权、管辖、原告、诉讼时效、赔偿数额、善意销售、诉前措施)。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代理。
二、法定代表和特殊代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2.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人的法定代表;3.无限制代理权的特殊代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作用;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3.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客体、主体、形式等;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成立、推定等;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变动:撤销、解除、终止等。
五、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属于人格权的各种情况;3.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
六、物权:1.概念和特点;2.不动产权和动产权;3.获取、转让和消灭。
七、合同:1.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八、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的形式;3.侵权责任的消除和限制。
九、继承:1.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人的顺序;2.继承财产的处理和遗嘱的效力;3.遗产管理和继承财产的分配。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涉及到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方面。
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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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架构基本原则(第二章):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三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第四条)公平原则: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该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延伸: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范)。
第六条公序良俗原则:一是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第七条)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4、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要素)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内容:权利义务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4、人身利益,5权利民事法律事实:指的是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2、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自然人(第四章):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普遍性与平等性、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于胎儿采取个别保护主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于死亡(呼吸和心跳均停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十八周岁以上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要件:1、自然人必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定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监护:法定、协议、委托、遗嘱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宣告失踪:法定期限:事故2年,离家出走4年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律后果:1、无特别规定时法律关系消灭 2、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人若事实存活,其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前者需要登记后者不用、商事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一致)法人(第六章):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成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其他条件成立原则:自由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许可设立主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组织机构的变更:分立:新设分立(原法人解散,产生若干新法人)派生分立(原法人存续,产生若干新法人)合并:新设合并(原法人都消灭)吸收合并(吸收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消灭)责任形式变更:有限←→无限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合伙(第五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联营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承担责任不一样,前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退伙: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规定隐名合伙)合伙终止:合伙解散→清算程序→注销登记→合伙终止民事权利(第七章)分类:民事权利内容:人格权(最基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贞操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社员权权力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不同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成立要件是否被全部具备民事权利的保护自我保护: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物(第八章)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主要为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4、主物和从物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6、原物和孳息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货币:动产、可替代物(通常)、可消耗物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民事行为(第九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表示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合法行为)分类:单方民事行为: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两项以上意思表示要式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未采取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民事行为不成立主民事行为:独立完成的(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从民事行为: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辅助的民事行为: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如:追认)生前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死因行为: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如:遗嘱)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意思表示“五要素说”:目的、效果、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二要素说”: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2、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特别生效条件:批准、登记、当事人约定等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分类: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3、损害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类:1、存在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权与变更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确定途径:追认)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无权代表行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其他法律后果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民事行为(必须合法、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类型: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受法律保护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类型: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法律不允许对民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代理(第十章)概念: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类似制度: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传达:在传达制度中,使者需要进行意思表示的转达,从而使相应的法律效果归属于特定民事主体。
居间:合同法规定有居间合同,即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
经销: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
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指任代理,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前者以被代理人名义而后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4、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5、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6、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有数个代理人时)代理权来源: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要求:1、亲自行使代理权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范围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有效: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且无过失)的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代理关系的消灭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一章)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上限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情况: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3、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