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土地增值税_计算(2篇)
第1篇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所有权转移所应缴纳的税费。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因素。
本文将从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征收范围、税率、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根据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费。
其目的是调节土地市场,抑制土地投机行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 土地使用权出让;2. 土地使用权转让;3. 土地使用权出租;4. 土地使用权抵押;5. 土地使用权赠与;6.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1.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 = 土地转让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其中,土地转让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作价入股等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 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土地增值额,按照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确定适用税率。
3. 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额× 适用税率4. 扣除税金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计算出的税额还需要扣除税金,即土地增值税本身。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案例:假设某企业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收入1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为300万元,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为200万元,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15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0万元。
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如何缴税
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如何缴税在企业的经营中,有时候会存在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的情况。
这种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如何在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时,合理缴税。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是一项资本性支出。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资本性支出可以通过摊销方式进行缴税,而不需要一次性以全额计算。
在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缴税:第一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成本。
这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等。
将这些费用相加,得到总的投资成本。
第二步,确定摊销期限。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摊销期限。
一般来说,住宅用地的摊销期限为20年,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摊销期限为40年。
根据实际情况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确定摊销期限。
第三步,计算年度的摊销额。
摊销额可以通过将总的投资成本除以摊销期限得出。
例如,如果总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摊销期限为20年,则每年的摊销额为100万元/20年 = 5万元。
第四步,按照年度将摊销额列入成本。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摊销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进行抵扣。
每年的摊销额应该按照相应的比例列入企业的成本中。
第五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所属行业和利润额不同而有所调整。
在计算纳税时,可以从企业总利润中扣除摊销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是一种资本性支出,摊销期限较长,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期地享受摊销的优惠。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在享受摊销优惠的同时也需要遵守其他税收规定,如及时报税、如实申报等。
如果企业存在不按规定缴税的行为,将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相关法律风险。
除了税务处理之外,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
例如,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使用条件,确保子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约定使用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
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1.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
2.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收取0.8%的手续费;
3.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收取0.6%的手续费;
4.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收取0.4%的手续费。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和税率进行计算,具体税率如下: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转让收益的30%计算,税率为30%;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转让收益的40%计算,税率为30%;
注:上述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免征期限、减免政策和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
行调整。
三、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金额收取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0.1%。
四、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金额收取契税,契税税率为0.03%。
五、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土地出让金等。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请根据当地规定进行咨询和缴纳。
注: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税费计算请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同时需
根据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与适用。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
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
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以土地入股要交什么税
以⼟地⼊股要交什么税
如果股东要出资的,可以⾦钱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需要进⾏作价评估。
股东可以⼟地⼊股,并且需要办理登记⼿续。
那么,如果以⼟地⼊股要交什么税呢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地⼊股要交什么税
通过⼟地使⽤权作价⼊股的话需要交⼟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关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件当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股的并且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这种⾏为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额。
⼟地、房屋权属以下列⽅式转移的,视同⼟地使⽤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股。
由此可见,⼟地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来⼊股投资的。
如果企业以⼟地⼊股投资,需要缴纳营业税、⼟地增值税等⼀系列税费。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可能相关税率有所不同,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纳税权世香【摘要】问:以土地投资入股开发房地产应当缴纳哪些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2页(P27-28)【关键词】投资入股;土地;纳税;房地产;缴纳【作者】权世香【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问:以土地投资入股开发房地产应当缴纳哪些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156号)的规定,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要视具体情况而论: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一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3.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转让的土地,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计税营业额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以房产、土地进行投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目录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具体规定(三)不动产作价入股后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与不动产作价入股有关的税收规定(一)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营业税(二)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缴税分析三、结语不动产作价入股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作为出资或者资产转让的方式之一。
其中,采取此种方式的原因之一是为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我们知道若某企业直接转让名下的不动产给其他企业,按照直接转让方式,该企业将承受高额的税负,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此种方式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企业的利润。
在地产的并购实践中,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后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并购一直被行业广泛推崇,实务中不少企业会有意地控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后,以评估价签订《出资入股协议》,并通过土地增值税、契税甚至所得税的筹划后办理资产的过户登记并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最终完成地产项目的并购(比如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不征税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等,其他地产并购的税筹实操详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9月20日推文《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西政资本201709实操版)》)。
就交易架构而言,具体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如,A企业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B企业,直接转让方式将产生高额税负,那么通过A与B企业成立一个新的企业C,A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给C,B公司以其他方式出资,A公司再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不动产的转让。
(A也可直接以不动产对C企业增资,再将股权转让给B企业(原股东),或从C企业减资退股方式实现货币方式退出,有同效)。
那么,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是如何交税的,能否真正的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呢?此种方式适用的范围是否有限制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以及其涉税问题的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梳理不动产作价入股的相关规定时,还有一种作价入股,即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很多人容易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视为不动产作价入股,那么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存在什么区别呢?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土地入股流程是什么
我国土地入股流程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成立公司的时候,除了金钱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土地也可以作为资本之一来进行入股合作,这也显示出了土地的重要性。
尤其这样的现象在于农村特别普遍,同时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利好机会。
那么,我国土地入股流程是什么呢?小编综合整理相关知识,为大家做出介绍。
▲一、土地入股合作模式是什么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
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
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土地入股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相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土地入股流程是什么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问题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问题--------------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问题一、契税1、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二、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及问题浅析
土地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及问题浅析近年,随着房地产的开发热潮,许多公司或个人经常采用一方出钱投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以下简称"土地投资入股")成立公司的方式共同开发房产项目,来规避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及相关税收。
本文就土地投资入股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可能存在的征管问题进行浅析,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土地投资入股的涉及相关政策规定一、投资环节当公司或个人以土地投资入股时,投资者其涉及的税收政策有: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说: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但没有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
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他回答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
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议性很强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
公司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里的作价入股,是组建公司的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不同于转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土地成本确认是一个关键的财务问题,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活动,获得相应的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是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力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土地并因此支付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一种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土地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其次,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成本确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如果企业通过购买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的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应当作为投资成本确认。
这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购地款、代建款、土地价款、还建基金等费用。
企业需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合规操作,确保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能够得到正确确认。
2.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过程中,土地使用人可能会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或其他投资者。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确认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作为成本。
这些费用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转让款、过户费等。
3. 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确认: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如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
这些费用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投资的运营成本确认,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或者摊销。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成本确认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1. 合规操作:企业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并保存相关文件和合同。
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才能被确认为投资成本。
2. 确认准则:企业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可以参考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出租、出借和转让的会计处理办法》等。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 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 定:对一次性转让100%股权、且以股权形式表现的 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应 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
要点一: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2007第512号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 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转让生物资产收入+转让 无形资产收入+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债权收入+转让其他财产 的收入&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 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 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 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
你好,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其税率主要包含30%、40%、50%、60%。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10%)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60 35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
土地使用权作价成为股东的法律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土地使用权作价成为股东的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定义与范围1.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1.2 作价入股的定义1.3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范围第二条: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2.1 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2.2 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2.3 土地使用权证的保管第三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与作价3.1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3.2 土地使用权的作价3.3 评估与作价的监督机构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金额与比例4.1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金额4.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比例4.3 作价入股金额与比例的调整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支付方式5.1 作价入股的支付方式5.2 支付时间的约定5.3 支付违约责任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变更与解除6.1 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6.3 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权益保障7.1 股东权益的保障7.2 股东权益的维护7.3 股东权益的争议解决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监管与审计8.1 监管机构的设立8.2 审计机构的设立8.3 监管与审计的实施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信息披露9.1 信息披露的内容9.2 信息披露的方式9.3 信息披露的违规责任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0.3 违约责任的追究程序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途径11.2 争议解决的方式11.3 争议解决的期限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终止与清算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程序12.3 清算组成员的确定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税费承担13.1 税费的种类13.2 税费的承担主体13.3 税费的支付方式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他条款14.1 其他条款的约定14.2 其他条款的补充14.3 其他条款的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定义与范围1.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甲方依法取得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观点一: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营改增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指出:“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
因此,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的角度及国家对本次营改增的减税要求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观点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且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在介绍征税范围部分亦明确指出“还有一些可能原来不交营业税的,现在新的注释范围内也有所涵盖”。
原来的营业税平移政策,只有在和新政策不冲突时方能适用,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因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出台正式文件来明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因此在实务中针对此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各地操作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财税〔2002〕第191号和财税〔2016〕36号文法律位阶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财税〔2016〕36号应优先适用,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行为应视为销售,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土地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
土地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土地出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
股权转让: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需缴纳所得税、印花税。
土地是一项丰富的不动产,我国国土广袤,土地面积巨大。
在土地的利用上,不少人会面临土地股权转让税费的问题,那么土地股权转让税费有哪些种类,办理土地股权转让税费的程序是什么,又需要缴纳多少手续费呢?下面就介绍土地股权转让税费相关知识。
一、土地出资1、营业税及附加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分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不须缴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2、土地增值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3、印花税投资合同本身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但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4、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该土地使用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二、股权转让1、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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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入股出资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可以将土地使用作为入股的资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
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问题
1、
1)财税〔2008〕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
国税函[2005](废止)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4、
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