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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治方案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1.强化规划控制作用。工业项目用地选址要符合各区、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和产业集聚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开发区、高新区落户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落户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对达不到投资总额要求的项目统一进标准厂房。对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不得规划建设单层厂房。各区、各镇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基础设施,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⒉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各区、各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落实配套设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使中小企业落户标准厂房。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不低于三层。凡工业标准厂房,有新企业落户或上新项目的,允许整体或分层转让、出租,允许土地证分割。
⒊实行项目用地预审机制。前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关口,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前,由县项目办牵头,会同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根据项目投资协议、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科学确定用地规模。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批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委不得核准或备案。
⒋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工业项目产业政策及用地标准。用地单位在规划设计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必须符合《省建设用地指标(年)》的规定。根据产业门类逐个项目核定相应指标。一般来说,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50%,绿化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7%。
二、严格执行产业供地政策
1.建立项目供地联审制度。工业用地组织挂牌出让前,县国土局根据县项目办核定的面积组织土地报征、挂牌出让。对有税收、投资资金到位期限等相关招商引资特别要求的具体工业项目,所在区、镇提出具体意见报县项目办,土地成交后由县项目办和所在区、镇负责监督实施。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经县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集体认定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一次性规划,总量控制,分期出让,根据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2.工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县政府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