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
浅析国内宪法司法化运用
浅析国内宪法司法化使用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实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它与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来体现违宪审查制度的。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水准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是,它依然存有着诸多缺陷,例如因为缺乏专任机关造成监督不力、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宪法监督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行的空洞理论等。
尤其是因为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另外对以请求方式提出审查的主体亦无救济程序保障。
当前,我国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宪法来裁判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需要找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适用,如果没有,那就只有类推适用一个最相近的具体法律规范或干脆不受理这类案件。
11年前的齐玉苓案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争论焦点涉及宪法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引发的纠纷,给中国司法界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高分,超过了录取的分数线。
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
宪法精神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
宪法精神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和基础。
宪法确定了国家的宪政制度、国家的组织机构和权力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宪法精神是指宪法中所体现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价值观念和理念,它们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意志和价值追求。
在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中,宪法精神的正确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一、宪法的司法效力宪法在司法裁判中拥有重要的司法效力。
首先,宪法是最高法律,法律及相关法规需要与宪法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和裁判需确保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其次,宪法在司法裁判中还具有指导意义,法院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来解释法律,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宪法还给予公民对其宪法权利的保护,如果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公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宪法精神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宪法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是对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是宪法实践运行的指南。
宪法精神包括法治思想、人权保障、宪政原则等,这些原则不仅指导着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也影响着法律条文的制定与修改。
宪法精神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能够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司法裁判必须以宪法为基础,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宪法精神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运用1.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在司法裁判中,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以宪法为依据,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律解释应当以宪法精神为指导,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以保护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 公正与平等原则:宪法精神要求司法裁判公正、平等。
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在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完全遵守宪法的规定,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
3. 保护人权:宪法是保护人权的最高准则和依据。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应当依照宪法的精神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人权和法律保护。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摘要】本文从古老的法谚入手,探讨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介绍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原则,包括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与其他法律具有优先适用等内容。
其次分析了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和方式,强调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独特地位和重要性。
然后讨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困境,包括宪法规定不明确、司法解释不统一等问题。
最后探讨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发展趋势,呼吁加强对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完善宪法司法适用的机制,确保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重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法谚,地位,原则,范围,方式,困境,发展,研究,机制,有效运用1. 引言1.1 古老的法谚对宪法的意义古老的法谚在历史长河中流传,其深刻的法律智慧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启发和反思。
而对于宪法这一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而言,古老的法谚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承载着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政治理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古老的法谚中常常强调法律的平等、公正和尊严,这正是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书所应该具备的特质。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古老的法谚在提醒我们尊重和遵守宪法的也在警示我们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能受到侵犯和践踏。
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当下,古老的法谚给我们带来了更深刻的启示和思考。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法治建设的核心。
我们需要以古老的法谚为警示,不断强化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治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还体现在宪法权威的高度。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地位,是国家权威的象征。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摘要】本文从古老的法谚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首先介绍了宪法的概念及意义,阐述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随后分析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原则,包括合宪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接着从实践的角度探讨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重点讨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困境,如司法慎重原则和司法适用的限制。
最后展望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前景,强调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结合各方面因素分析,指出宪法的司法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通过论述,揭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法律,原则,实践,困境,前景展望1. 引言1.1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古老的法谚一直以来都被用来引导人们对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这些法谚凝聚着智慧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我们可以深入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进一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所蕴含的深刻内涵。
在古代, 作为法律的根本文书,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司法适用问题是宪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涉及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宪法的司法适用原则和规则影响着司法实践的结果,对于实现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探讨其意义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宪法的概念、司法适用原则、实践、困境和展望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
只有不断探讨和研究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正文2.1 宪法的概念及意义宪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形式、权力范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5篇范文)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5篇范文)第一篇: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
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
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
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
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
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
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
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浅谈中国宪法得司法适用宪法作为国家得全然大法和众法得母法,在法律上上有着至高无上得地位.但宪法得本质上仍是属于法律,因此宪法也应具有法律得全然特点.而适用性便是法律得全然特点之一,那个就引出了一个咨询题那确实是宪法毕竟能否适用得咨询题,更进一步讲确实是宪法能否对私权利进行司法适用.宪法得产生根源于公民与国家得之间得一种无形得契约关系.宪法所调整得要紧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得法律关系,其全然得作用和目得在于限制公权力,爱护私权利.也确实是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得关系进行法律上得平衡.假如一旦宪法得调整领域进入私权利范围,将公民之间得法律关系纳入其“爱护范围”,这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产生得目得了呢?中国得宪法司法适用咨询题由“宪法第一案”进入公众视野,对宪法效力以及适用得讨论也层出不穷.但中国宪法在现实中所存在得全然咨询题并不在于宪法是否应该适用于私权利范围,而是宪法全然没有起到其全然大法得作用.其神圣不可侵犯得地位还停留在法律得规定上.其母法得法律地位早就差不多名存实亡.中国宪法司法适用得全然咨询题并不在于私法适用上而要紧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首先我国现行宪法颁布生效已近20年,相继颁布过四个宪法修正案.但在实际得法律运行中宪法得全然大法作用还停留在政治层面和文字层面.宪法规定并保障得得公民差不多权利中还缺乏具体下位法予以具体规定.其中最要紧得确实是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关于平等权,社会中男女不平等、城乡待遇不平等、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权利不平等以及性不卑视、相貌卑视甚至身高卑视等种种不合理现象还普遍存在.wC宪法上尽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实际得法制建设上没有相关得法律来保障公民得平等权.所以也就更没有相应得法律来约束以及惩治卑视行为.因此讲对宪法权利论文联盟得侵害在现实生活中成了普遍得现象.而这关于一个宪政国家来讲简直不可想象.其次宪法另外一方面得作用确实是能通过违宪审查制度阻止违宪得法律法规发生效用.但我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全然得宪法监督制度缺乏足够得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运行中也就造成了如此一个局面:有宪法监督权得主体没有行使此权,想行使此权得主体在法律上又无权行使此权.这种情形得产生也就造成了立法机关缺乏监督,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法律和法院也就失去了法制权威和公信力,使得社会中出现了有法不依,法律规定得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违宪得法律法规也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而大行其道.我们还必须清晰一个咨询题,宪法得司法适用与宪法得私法化是两个概念.宪法私法化得倾向要紧确实是由于宪法在当今中国社会未实现其全然大法得地位,上位法下位法得同时缺位造成了中国实现宪政过程中得尴尬.因此盲目地将宪法得适用范围延伸至公民之间得私权利领域,那宪法也就失去了它全然大法得地位,成为了同民法一般得市民法.这将会导致中国法治进程中得混乱,将不利于宪政得进展.已逝得蔡定剑老师就曾指出,我国得政治社会进展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实施得途径也完全不同.西方是从弱国家权力,强公民权利开始,向国家权力强化和限制公民权利方向得演进.而我国得过程恰恰相反,因此应先建立爱护宪法上得私权得宪法诉讼机制,把宪法实施起来,把宪法得权威建立起来,然后待国家有条件得时候再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因此,宪法司法化不是讲公民在法庭上能够引用宪法来爱护自己权利,法院直截了当引用宪法条文来判案.宪法得司法适用应严格其适用得条件和限制.否则就会产生滥用宪法并弱化宪法得权威.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通常认可“穷尽救济手段原则”.即只有通过现行得法律和现有得各种救济途径都还不能爱护公民得差不多权利时,才能引用宪法.能够试想在当今社会矛盾激化得中国,假如没有“穷尽救济原则”这一原则,那公民就都能够直截了当引用抽象得宪法条文而提起诉讼,而这将必定导致中国诉讼得泛滥.在本文作者看来中国宪法适用得咨询题得确需要慎重行事,既要发挥宪法得作用又要防止宪法被盲目得利用于社会得私权利范围.一方面要重塑中国宪法得全然大法地位,让宪法得权威在中国社会中生根发芽.另一方面所有得部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不能违背宪法得精神原则和规定还必须对宪法得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让宪法得灵魂能真正落实在现实生活中.。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津文书,分析了宪法条文在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的直接适用性;论述了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有其合宪性;分析了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审判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宪法规定,审判,运用在我国宪法学界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宪法是否可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是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十分关注的,涉及宪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可不可以在实际中实施,宪法基本权利被侵害,能不能得到司法救济的重大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不得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合宪性刑事审判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文明的产物。
因此,各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都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并处以刑罚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也不例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
例如,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指出:“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确认了宪法不得作为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排除了宪法在国家刑事审判中的直接适用,从而界定了宪法适用范围。
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有的宪法学者认为是排除了宪法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性质,而使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特征在法律救济中体现不出来。
民事裁判中宪法适用现象评析
民事裁判中宪法适用现象评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民事裁判中,宪法适用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法治正义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对民事裁判中宪法适用现象进行评析。
首先,宪法在民事裁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我国宪法是法律体系的顶层规范,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在民事裁判中,宪法对司法实践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法官应当在适用法律时,优先考虑宪法的规定,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宪法在民事裁判中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直接适用。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在涉及这些权利的案件中,法官应当直接依据宪法来判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另一方面,宪法在民事裁判中的间接适用。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有着指导和限制作用。
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参考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然而,民事裁判中宪法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宪法在民事裁判中的适用还不够充分和深入。
一些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还较为肤浅,往往只是简单地引用宪法条款,而没有深入分析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其次,宪法在民事裁判中的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宪法的规定较为宏观和抽象,对于具体案件的适用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宪法适用的具体效果受到制约。
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民事裁判中的作用,应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法官的宪法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其次,加强宪法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法官提供宪法适用的专业指导。
再次,建立健全宪法解释机制,不断完善宪法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方法。
总之,民事裁判中宪法适用是维护公民权益、保障法治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我们应加强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充分发挥宪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宪法规范的适用已为许多学者关注。
学者们在论述宪法规范的适用时,多与宪法诉讼相提并论。
这就给人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宪法规范只有在宪法诉讼中才能被适用。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恐怕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学者们的论述就难免有纸上谈兵之嫌。
怎样立足中国国情,着眼于中国司法现状,脚踏实地地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宪法规范适用的途径,是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
本文力图用实证的方法,对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1〕做些探讨,以做引玉之砖。
一、解释例〔2〕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0号报告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在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
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也可引用。
……行政规章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分析:1.例一、例二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宪法规范不能在判决中引用,问题是:宪法规范在审判中能否被适用?也就是说,审判人员能否在审判中适用宪法规范而不引用?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适用”和“引用”的关系。
关于法律适用,法解释学上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为subsmition。
所谓subsmition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摘要]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是理性,共同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具有共同的理性。
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必将共享正义。
因此,就应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
----西塞罗[关键字]宪法宪政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监督宪法诉讼一、从共同理性谈法律的起源人类社会在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就产生了某些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虽然各个群体之间,可能有其各自的群体理性,但人类对于这两种价值的追求却是人类共同的理性。
古罗马有一句古老的法谚:法是一种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共同理性。
这句话不但鲜明的阐述了法的价值追求,而且给法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
这种共同理性是法运送的价值之所在,因为这种共同的理性,人类开始组成了国家,开始了他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征程。
人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
可是历史也曾奇迹地开过玩笑,使选择法律的人苦呤挣扎于无法状况或恶法高压之中。
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质的善恶、法律史如何展开,因为无生命的法律绝对意义上俯首听命于人类。
关键在于人对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对法律是什么,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和判决。
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人就有过这样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
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
”在法哲学层面,“法律即是公平和正义”是西方法理学的主流思想之一;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学的理论的核心价值,而“公平”被认为是自然法学的理论终极价值。
在当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被选择之前,人们是否有可能做出其它更佳的选择?法律所标示的公平、正义、自由以及安全等终极价值是否能像秩序价值那样获得了实现呢?天堂需不需要法律呢?人类为了去实现这些价值,一次次的否定了法律,而后又一次次的选择了法律。
二、东西方宪法的起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法的认识不断的深入,对价值的追求越来越广泛。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构建兵团党委领导下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部门的协同作战。
在兵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法制的框架内,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参与主体和方法的多元化,除了党内纪律监督,还需纪委、审计、监察、等与司法机关协作,使兵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犯罪预防的独特优势。
重点突出预防贪污、贿赂、挪用及渎职类犯罪,着眼于对一些疑难问题从立法的完善到司法的适用的困难解决,从而承担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责任。
#"构建兵团国有金融机构更完善的内控机制首先应当做好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严格审查。
不仅要审查拟任人的行业经验和学识水平,更重要的是其法律意识。
要确保国有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管理风险,对国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应当加强对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重要业务主管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管,重视防控方法的创新。
[$]$"加强兵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国际交流目前,兵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与国际的交流还停留在表面,对国外职务犯罪预防的先进经验借鉴还远远不够。
实际上,可以采取适当聘请国外专家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制度设计、参加职务犯罪预防的调查指导等措施来保障“引进”的措施顺利实施。
世界各国的反腐败经验都表明,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合作,及时摸清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
因此兵团应当适当借鉴上述手段,建立职务主体资料信息库,对其同步监控,核实财产申报的真实性,以达到职务犯罪预防的目的。
%"努力提高兵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技含量从哲学角度来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于更好的预防职务犯罪极端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反职务犯罪的法定侦查破案手段越来越难以应对职务犯罪手段日益科技化的趋势。
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
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作者:朱翔宇赵子恒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为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框架,它的内容是最宽泛而且抽象的,以致于在涉及到司法适用为具体案例寻找法律依据时会让人敬而远之。
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宪法的效力又是以高于其他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因此,各部门法对于公民各项权利的详细规定,都是对于其基本内容的延伸和细化,当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出现疏漏或者空白时,宪法理应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宪法不应该仅仅是一种理论式的存在,更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发挥法律规范的真正作用。
关键词:宪政实践;宪法权利;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2-01作者简介:朱翔宇(1989-),男,汉族,南京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美、德、日等国的宪政实践美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可以追溯到1806年,出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案例,即美国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①,此案可谓是首开先河,打开了美国宪法适用的先河。
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创造性地运用权力和宪法的政治解释这样做,不仅给予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而且在宪法的条款是从概念上明确表示可以而且必须在法律的国家的政治领域中运行。
与美国相比,德国宪法的实施更为彻底、更为明确,这也与德国的历史密切相关。
由于德国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国,德国人民饱受专制主义与军国主义之苦,因此德国人民在反思二战的惨痛教训后,要建立一部完美的宪法。
在德国具有宪法审查里程碑式意义的著名案例是“西南重组案”②,此案被誉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
通过此案德联邦宪法法院阐述了宪法审查的一系列原则:1、它肯定了基本法的最高宪法效力。
2、联邦立法和行政机构必须服从于宪法法院的决议。
日本与欧洲和美国宪法的比较,双方的权力与监察和西方宪政国家的特征相比具有较为典型的东方色彩,是传统与现代宪法的组合。
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论文_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
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在司法适用上还有许多的问题及限制。
如何让宪法走入司法领域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基本思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毫无疑问,宪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主导性的。
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应该在公民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上发挥更大程度上的作用,而不应该作为神圣的理论束之高阁。
“脱离实际生活的宪法只是纸上的宪法,其生命已经枯竭,价值已经不复存在,甚至会对实际生活发生负面作用”。
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社会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的时期,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能不谈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围绕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有其积极的重要意义。
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一、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从而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
按理说,作为一部法律,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直接适用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见到以宪法为依据而做出的裁判。
很多人都认为,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应该高高在上,让人敬而远之的,而不能拿来随意写在判决书上。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问题浅析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问题的认识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本质也是一种法律,只不过是它不同于其他普通的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我们知道,宪法规定内容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从以上内容可知,一个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本国宪法予以规定的。
但是,事物是在不断地变化的,社会在变化,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而非宪法法律所调整的是一般社会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当某一时期或某一时段,社会关系的调整对于非宪法法律的要求在非宪法法律中出现空缺的时候,此时社会关系的调整(具体地说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能够得到现实的保障,无法得到具体的法律的证实。
而这又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要求的。
正如2001年的齐玉苓案那样,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而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来予以保障时,只有通过宪法作为依据来解决。
此外,法律本身就应当具有司法适用这一特性,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亦不例外。
宪法是对公民权利最基本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具有一定的司法适用性,就可能出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形。
如果宪法规定的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司法机关又不能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为了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我国在不断完善非宪法法律的同时,应当逐渐扩大宪法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
问题的作用,以此作为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2024年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演讲范文
2024年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演讲范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然而,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却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话题。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长期以来,关于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宪法主要是政治宣言和国家组织法,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现实挑战尽管宪法在理论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司法适用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这使得法官在适用宪法时面临较大的解释空间。
其次,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法官在适用宪法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政治压力和社会压力,这也限制了宪法的司法适用。
此外,宪法的司法适用还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实践探索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中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积极探索。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引用宪法条款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也尝试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宪法,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这些实践探索为宪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四、宪法司法适用的未来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提高,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将逐渐得到更多的认可和实践。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宪法的司法适用原则和范围;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官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解释能力培训,提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宪法的能力水平。
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
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案例: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她父亲的共谋下攫取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并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
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就此案本身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齐与陈等之间,齐的合法的权利确实受到……按照民法学者和裁判实务的一致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有侵害了他人权利的加害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四,加害行为人具有过错。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侵犯了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情形,才构成侵权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侵犯民事权利以外的权利,应当是不构成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应限于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显然,齐主张的受教育权不在此列。
本案一审判决仅认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到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
此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
对此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01年7 月24 日发布《公告》公布了一个《批复》。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浅议宪法司法适用效力
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 , 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 19 年。这一 用效力来保障。 并 99 宪法的司法适用不仅符合法理精神 , 而且也符合社会
年, 事情真相 大白, 于是齐 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 起诉到法院, 请求责令被 告停止侵害 、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
我们在承认宪法司法适用效力的同时, 必须注意 的是宪法司法适 进行详细化和可操作化, 如果在司法中动辄引用宪法 的根本性规 定,
不利于下位法的实施 。滥用宪法司法适用效力 的一个最直接后 果就 是架空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 以至于使得这些法律法 规的 规定失去 了现实意义 。
宪法规定的公 民基本权利义务 , 多都有 具体的法 律 大 高 院, 山东省高 院却 向最 高院做 了请示 。 而 于是 , 最高 院于 2 0 年 7 用效力的滥用。 01
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 内容 , 它是一切国家机关、 社团团体和 样立法滞后的领域里, 乏必要 的立法来保障 公民的权利( 缺 如大学 男 基于宪法规 定内容的根本性和概括性, 国司法界一直沿用着宪 更缺乏相应的立法来禁止有关领 域本不该有的歧视行为。 我 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 的观点 。 但在生活 日益复杂化 , 而其他立法又
育机会不平等以及性别歧视等种种情况普遍存在。在诸如平等权这 女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 籍不同的儿童 的平等受教育权等等) 当然 户 ,
如果说因为在我国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 因此 , 即使在这些 立法相对滞后的领域里权利受到了侵犯 , 也不 能通过引用宪法获得救 济, 似乎不合乎法的精神和立法者的原意 。笔者 以为 , 当用发展 的 应 态度来看待宪法司法适用效力这个问题 。 中国司法的传统 虽然不鼓励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浅析宪法的司法适用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浅析宪法的司法适用》摘要: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仔细研究一下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条文,就会发现宪法和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要求法院在判案时适用宪法的规定,但我认为法院无权拒绝适用宪法,在中国,对宪法的司法适用一般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即认为宪法没有关于对公民的惩罚措施的任何规定,怎么去让法院适用宪法摘要: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
本文主要结合齐玉苓案件,探讨宪法条文的司法适用的合理性,法院可以适用宪法来审理案件,公民的宪法权利也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的宪法意识不断加强,人们也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宪法的司法适用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实例;必要性10年前的齐玉苓案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争论焦点涉及宪法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宪法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对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学者们普遍认为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适用,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一、宪法司法适用的相关问题 1.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宪法虽然可以归入公法,但并不表明,宪法就不能调整私法关系。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还有不公不私的社会权利关系(涉及教育权、劳动权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当然,调整私法关系不是宪法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还是调整公法关系。
就齐玉苓案来说,批评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该案判决将宪法这样一个公法错误地适用到私法关系,这是一种误解。
无论是从批复的标题和内容,还是从案件的判决内容来看,适用宪法所调整的关系都不能简单地称之为私法关系。
因为“该侵权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
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浅析
117收稿日期:2003-12-25作者简介:骆绪刚,男,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宪法学及民商法学; 袁晓晶,男,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4年3月 第1期(总第52期)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Mar. 2004No.1(General No.52)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浅析骆绪刚 袁晓晶(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摘 要: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宪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但我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
本文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在理论上和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考察,建议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建立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司法实践;授权模式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4)01-0117-03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Luo Xugang Yuan Xiaojing(School of Law,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20, Gansu)Abstract: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trend of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it is only too natural that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fit in with judicial activities. However, at present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has not acquired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also it is suggested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on the basi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is inquired into in the article.Key words: constitution, judicial application, judicial practice, model of authority.法的生命力和价值是通过积极主动的适用来实现的,不能适用的法只能是一部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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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
案例: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她父亲的共谋下攫取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并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
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就此案本身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齐与陈等之间,齐的合法的权利确实受到……
按照民法学者和裁判实务的一致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有侵害了他人权利的加害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四,加害行为人具有过错。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侵犯了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情形,才构成侵权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侵犯民事权利以外的权利,应当是不构成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应限于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显然,齐主张的受教育权不在此列。
本案一审判决仅认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到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
此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
对此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XX年7 月24 日发布《公告》公布了一个《批复》。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XX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XX〕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XX年7月24日
二审法院引用此批复,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到:”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作为判决的依据,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最高法院(20XX)25号批复。
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
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对”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是此案得以解决的一个根本,如果高法不对此进行解释,那么在此案的解决上就会出现一个盲点(究竟宪法上的这一基本权利该如何保障的问题?)。
我们知道,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内容是对根本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我认为,法律本身就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这一特性,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亦不例外。
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最根本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具有一定的司法适用性,就可能出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形,然而,现今就我国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说宪法的适用性问题实际是宪法司法化中的一个方面。
我比较的赞同有学者对我国宪法司法化在理论上所作的两方面的划分。
宪法司法化包含违宪审查和宪法适用两个方面。
所谓违宪审查,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近而决定违宪无效、合宪有效的一种宪法监督行为。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这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违宪审查制度在理论上与我国传统的宪政理论有很大的冲突,我国目前还仍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在此,我只对宪法的适用性问题作一点说明。
宪法的适用性实际就是当没有具体的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是建立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的,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由此看,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虽然如此,但就宪法自身条文规定来看,要在司法审判中直接的适用还具有一定的难度。
我们从法理上看,就法律本质来说,法律要适用在法律规则上就应当具有适用的条件。
法律规则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之分。
行为规则指公民和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从宪法的规定上看,宪法是对行为规则的规定,而没有裁判规则的规定,即没有规定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法律效果,宪法在其内容上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
既然如此,是否就意味着它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而加以适用呢?
现今,可以说我国仍未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宪法适用制度。
对山东出现的”冒名上学”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释(20XX)第25号司法解释,其中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引用,可以说是我国对宪法司法适用的一个开端,是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一个新尝试。
当然,宪法权利的保护本身应当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也要不断的完善发展。
宪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权威性、前瞻性,所以在宪法权利的保障上也可能会出现其他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规范的情形,这时自然应当对宪法进行适用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然后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目前,我国对宪法司法化的谈论比较的多,对高法出台的(20XX)25号司法解释,我认为:是我国在宪法司法适用性上的一个尝试,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为以后再次出现的宪法权利保障问题树立了一个典范。
现今我国对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如何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保障机制,对宪法更好的发挥作用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