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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À 上官丕亮: 5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6, 载 5现代法学 6 2008 年第 2期。 Á 姜福东: 5司法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 6, 载 5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6 2008 年第 4期。 lu 陈弘毅: 5齐案 / 批复 0的废止与 / 宪法司法化 0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 6, 载 5法学 6 2009年第 3期。 lv 张翔: 5两种宪法案件: 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6, 载 5中国法学 6 2008年第 3期。 lw 杨仁寿: 5法学方法论 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129 页。本文引用台湾学 者杨仁寿先生关 于合宪性解释的 定义, 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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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 学
Fra Baidu bibliotek
2009年第 6期
部分领域或者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才能对规范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0l~ 合宪性解释存在于这 个法律秩序中上与下位法规范之间关联性 (上下位法关系是法律体系之一部分 ) 判断之中。 / 只要存在 -合宪 . 解释, 其结果就是 , ,-每一个法律规范在意义上关联着整个法律秩序 . , 就介入到 -体系解释 . , , ,其特殊性是, 那种意义关联同时承认了宪法的上位次序和强大的辐射力。0mu 作为体系解释的合宪 性解释, 要求在上、下位法规范的关系判断中, 依据宪法解释法律、依据上位法解释下位法。正是体系解 释的这一要求, 使合宪性解释成为一项法律解释规则: / 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 应优先选择最符合宪法原 则者作为结论, 所以合宪性已足够作为一项解释规则。0mv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进一步阐释了这一规则: / 如果可以对某一规范做出多种解释, 并且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是违宪的, 部分解释所形成 的结果是该规范合宪; 那么该规范就是合宪的, 必须对之做出合宪解释。0mw可见, 合宪性解释是为法律 解释主体进行法律解释活动设定的规则, 即 / 做出合宪性解释是每位法官的责任。0mx按照我国学者的说 法, 这一原则要求 / 执行者应当按照尽量与上位法相一致的解释方法解释下位法的相应规定, 以避免下 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而导致的下位法规定的无效 (不能适用 ) 。0my在这里, 实际上存在一个假定, 即宪法 或上位法的含义是明确的、不需要解释。综上, 无论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 ) ) ) 合宪性解释只针对法律 或下位法规范进行解释, 还是作为法律解释的规则 ) ) ) 合宪性解释是以宪法解释法律、以上位法规范解 释下位法规范, 合宪性解释都不对宪法或上位法规范进行解释, 都跟宪法适用无关。
确实, 从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看, 宪法对司法审判活动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似乎只有合宪 性解释才 / 是当下我国宪法影响司法的唯一可能性 0。lv 透过合宪性解释在国外特别是德国等大陆法系 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通过合宪性解释, 宪法确实能够间接地对司法 产生影响。但是, 我们能否说合宪性解释就是宪法司法适用的方式呢? 合宪性解释能否成为我国宪法 司法适用的路径呢? 本文并不反对将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但对上 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中国也不可能通过合宪性解释来实现宪 法的司法适用。本文的基本思路, 是通过论证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适用来否定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 适用基本方式的观点; 本文还将探讨在合宪性解释中宪法对司法产生影响的具体内容及实现的方式, 并 试图分析将合宪性解释误作宪法司法适用方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¹ 莫纪宏: 5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6,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第 591 页。 º 一些学者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纳入宪法诉讼的概念之中, 而另一些学者 则将其纳入宪法 司法化的概念 之中。宪法司法化的 概念近年
遭到质疑, 学者们开始以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概念取代宪法诉讼和宪法司法化的概念。 » 前引 ¹ , 第 589 页。 ¼ 童之伟: 5中国 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 6, 载 5法律科学 6 2007年第 6期。 ½ 翟小波: 5代议机关至上, 还是司法化? 6, 载 5中外法学 6 2006 年第 4 期。 ¾ 童之伟: 5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6, 载 5法学 6 2001 年第 11期。 ¿ 范进学: 5人民法院的 / 审判权 0是否蕴含着宪法解释权 6, 载陈金钊、谢晖主编: 5法律方法 6 ( 第 7 卷 ),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第一, 合宪性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解释, 是法律解释应遵守的一项规则, 与宪法适用无关。合宪 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曾任德国宪法法院法官的康拉德 # 黑塞将合宪性解释称作 / 一种宪法解 释的原则 0, 但从其对合宪性解释的界定中我们却发现其实不然, 他说: / 根据这一原则, 任何一项法律, 当它还能够同宪法之间协调一致的被解释时, 它就不能被称为是无效法律。0lx从这个界定看, 合宪性解 释是对法律的解释而非对宪法的解释。曾任我国台湾地区 / 司法院大法官 0的吴庚也将合宪性解释列 入 / 专用于宪法解释的规则 0, 但他对合宪性解释的界定更为直接: / 合宪性解释是符合宪法的法律解 释 0。 ( 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 ly我国大陆学者梁慧星教授则直接将合宪性解释界定为 / 一种法律解释 方法。0( 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 lz进一步说, 合宪性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属于体系解释的范畴, / 是 体系解释的一种情形 0, l{ / 是法体系要求的延伸 0。l| 体系解释系指 / 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之地位, 即依其编章节条项款之前后关连位置, 或相关法条之法意, 阐明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 0。l} 体系解释的 基础是整个法律秩序构成一个内在协调的、无矛盾的统一体, 因此, / 只有了解法律规范在规范群、法典、
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谢维雁*
内容提要 由于被认为我国 现行宪法体制阻碍了宪法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有学者主张将合宪 性解释作为我国宪法司 法适用方式。这种主张存在着严重的理论问题, 因为合宪性解 释只是一种法律解释方 法, 宪法在合宪性解释中仅仅是一种帮助确定法律规范含 义的辅助 工具, 在 合宪性解 释中根本 不涉及 宪法适 用。而且, 将合宪性解释误作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必然给我们探寻正确的宪法司法适用路径带来消极 影响。 因此, 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也难以担当宪法司法适用的大任。
关键词 合宪性解 释 宪法诉讼 宪法司法适用 宪法司法化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范围看, / 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是宪法适用的最重要的形式 0。¹ 但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宪法 长期不能由法院和法官 在审判具体案 件中直接适用。学者们一直 在探索宪法司 法适用的路径。自 2001年齐玉苓案以来, 关于宪法司法适用 º 的争论, 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焦点。讨论中有不少学者认 为, 宪法也是法, 也具有法的特性, 也必然可以像普通法律一样可以进入诉讼领域为司法机关所适用。 但这种观点近来遭到强烈质疑。一种质疑的思路是从宪法的特殊性入手, 认为, 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 宪法 / 不适用于一般的行为, 而只适用于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 0, » / 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宪 法适用的首要方式是立法适用, 普通法院只能间接适用宪法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0¼因此, / 就宪法实 施而言, 法治原则要求这些条文必须先由代议机关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若不通过具体直接适用法律来 间接适用宪法, 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就毫无意义, 甚至沦落成滥权的托词。0½ 另一种质疑的思路是从现 行宪法体制入手, 认为由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审判, / 意味着主张将现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的宪 法监督实施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宪法解释权都转移到了最高法院手中, 意味着可以对全国人大 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 意味着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取得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相同或平等的 宪法地位 0, / 意味着根本改变我国的政权组织体制 0。¾ 这些质疑显示出, 由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 用宪法在我国确实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鉴于这些质疑都建立在对我国宪法文本、现行宪法体制的内 在理路及其所赖以成立的政治哲学的理性分析之上, 具有很强烈的说服力, 极难撼动; 于是有学者另劈 蹊径, 主张 / 法院可以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使宪法规范进入司法审判实践之中。0¿ 对于这一宪法司法适 用的新思路, 有的学者给予了过度的赞赏, 认为合宪性解释 / 应当成为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方式和
这一定义不仅因为它在国内是较早的 ( 5法学方法论 6在台湾 1986年即已 出版 ) , 而且, 即使 到今天, 国 内学者对 合宪性解 释的界定 仍然没有实质性地超越这一定义。 lx [ 德 ] 康拉德 # 黑塞: 5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6, 李辉译, 商务印书馆 2007 年版, 第 55页。 ly 吴庚: 5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 6,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第 362 页。 lz 梁慧星: 5民法解释学 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226 页。 l{ [ 德 ] 伯恩 # 魏德士: 5法理学 6, 丁小春、吴越译,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335页。 l| 黄茂荣: 5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 263 页。 l} 前引 lw, 第 1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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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 0, 因为它 / 是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 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好路径。0À也 有学者比较矜持, 仅将这一新思路作为理想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建立前的过渡性措施: / 在由专门法院 ( 如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 ) 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尚未建立之前, 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依据宪法所 赋予的审判权, 通过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将宪法规范纳入司法审判实践之中。0Á 也有学者在一般的 意义上认为 / -合宪法律解释 . 是一般法院在其审判中适用宪法的主要方式。0lu
二、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司法适用方式的法理 分析
简言之, / 合宪性解释, 系指以较高或 -宪法 . 规范之意旨, 而为解释位阶较低法规之方法而言, 0即 / 以高位阶之规范, 阐释低位阶法规之含义。0lw在笔者看来, 合宪性解释虽与宪法有关联, 但其本身根本 就不是宪法适用, 更谈不上宪法的司法适用。理由如下:
第二, 合宪性解释是为了确定法律或下位法的含义从而适用法律或下位法, 是排斥宪法或上位法适 用的。 / 通常情况下, 存在几种相互冲突的合理解释时, 解释才会发挥作用。0mz 合宪性解释便是在法律 或下位法规范存在多种相互冲突且都具有合理性的解释的情形下, 选择与宪法或上位法最相符合的解 释, 最终是要 / 在法令解释的层次处理事件 0。m{ 通过合宪性解释明确法律或下位法规范的含义, 并不是 最终的目的, 其最 终的目的是要 适用法律或下位 法, 而不 是适用宪法或 上位法。根据 / -L ex superio r drogat leg i inferiori. , 即高层级规范在适用上排斥低层级规范 0m| 的原则, 合宪性解释的存在, 即意味着已 经排除了宪法或上位法的适用。因为, 如果要 适用宪法 或上位法, 则法 律或下位 法的适用 必然被 排 斥; 既然不适用法律或下位法, 对之进行合宪性解释就没有 必要。 可见, 在 进行合宪性解 释的场合, 宪法或上位法根本就无法进入到法官 的司法审判之中, 那 种认为 / 我们的 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依 据 宪法所赋予的审判权, 通过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将宪法规范纳入司法 审判实践之中 0的观点, 是 难以成立的。
第三, 合宪性解释至多算是宪法遵守, 不属于宪法适用。所谓宪法适用, 又称适用宪法, 是指适格的 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 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其特征是: 适用宪法具有主体上的垄断性, 其行为有较多的主动性和可 选择性, 一般都会运用宪法具体规定处理问题或裁断具体争议。m} 而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m~它具有遵守主体具有普遍性、遵守宪法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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