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西方政治与行政一直都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实践和理论问题,自1887年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分离的二分化以及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中对政治与行政二分化进一步的阐述与发挥,形成了关于“政治—行政二分化”的典范,从而为建立系统的行政学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全面的阐述了政治与行政二分化的地位极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政治与行政二分化启示

1887年威尔逊《行政学研究》一问的发表,标志者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建立,威尔逊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化,使得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成为一直以来学界立论的基本问题之一,把政治与行政区别开来,被认为是行政学研究的开山之作,威尔逊也因此被誉为行政学的鼻祖和奠基人。然而,威尔逊提出的这个理论并不完善,尤其是对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划分依然不是很清晰。

在这基础上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中进一步就政治与行政的不同作用加以区别。古德诺认为在所有国家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而这两种功能就是政治与行政,政治是政策的功能或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功能则是政策的执行或国家意志的执行。古德诺虽然进一步提出了政治与行政分立,然而,实际的政府需要要求国家的意志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必须保持协调一致,如果国家的意志表达和意志执行之间出现不协调那么就会导致政治的瘫痪,所以为了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与国家意志的执行之间的协调,表达国家意志的机关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二者之间必须有一方牺牲其独立性。这有牺牲一方的独立性才可以实现政府的协调,也只有这有,真实的国家意志才可以成为大家普遍遵守的实际行为准则。

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古德诺只有在第一章《国家的主要功能》中论述了政治与行政的分立,而在其余的九章中都用来论述政治与行政分立的条件下,如何使政治与行政协调发展的问题,古德诺在理论上论证了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发展,在结论上论证了政治对行政的控制,也从现实层面论证了不同国家特定的行政体制,政府体制,政党体制下,如何具体用这一理论。在第一章论述了国家的主要功能政治与行政的分立,而政治与行政的分立是就是它功能的分立,怎样做到功能的分立呢?

—政治与行政的分立:功能上的分立

古德诺认为政治与行政在功能上应分立,因为在政治实践中,政治状况的错综复杂使同一政府机构无法同时执行者两种功能,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它的行动可以在国家意志的表达中活动,也可以在其国家意志的执行中活动,国家的意志或主权意志必需在政治行动之前就应确立并且给予明确的表述,如果我们发现国家的意志会引发政府的行为,那么我们必需先明确表述这种意志后才能执行,我们都知道所有被的国家或国家的机构的所有行动都是为了能很好的表达这种意志或更好让着意志得到执行,不管是在民治政府,民主政府或纯粹的君主制国家,它们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性质,而且执行国家意志所需要的活动在民主政府和纯粹的君主制过家也具有相同的性质,但是我们都知道民治国家和纯粹的君主制过家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之间的差异不同,纯粹君[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序言

制政府的国家意志的表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之间差异很小,而恰恰相反民治的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之间的差异很大,这是因为所政治与行政应分立,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不同的政府权力进行了区分,他将者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就是把政府的功能分为三种而不是两种,但是司法的独立不能说司法功能的存在,因为我们知道法院可以凭借裁决具体的案件的权力也可以制定法律,与此同时,法律又是由行使审判权的机构执行,所以司法功能并没有明确的分立,它有时既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机构有时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所以我认为国家只有两种功能那就是既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也就是所谓了两种权力,既一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另一种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虽然在美国不管是州政府还是联邦制服都把权力分为行政,司法,立法,他们认为政府部门的相应职能应该有独立的公职机关承担,但这种的权力分立原则和机构分立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行不通的。因为在美国,法院曾多次作出裁决它成了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使得这些权力并没有明确的区分。虽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区分政府的表达功能和执行功能,但却无法明确规定应该将这些功能委托给那些政府机构去执行,由于政府权力的执行权无法明确的分配,而且随着政治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功能汇报分化为次要功能和辅助功能,每种的次要功能政府都会委托给独立和自治的机构去执行,因此指派独立的机构去负责每种功能是不可能的。随着政府变得日益复杂,两种政府功能的分化使政府体制规定的政府机关发生了分化。其实从理论思考和实践的角度而言,人们不应该将行政只看作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的一种功能,因此在所有政府体制中存在两种政府功能,也就是国家的意志功能和国家的执行功能,此外,所有国家也的设了机构来负责这些功能中的某中功能。

二如何实现政治对行政的有效控制,以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政治为什么要控制行政

为了确保国家意志的执行及国家意志的执行符合国家意志的表达,也同时为了使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能够协调一致,政治就必须对行政易于控制,但这种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制,者也是为了确保实现行政的高效率,如果政治过多的控制行政,就会导致行政的效率的下降也会破坏了民治政府的利益。所以政府可以控制行政,但这控制必须有个度,过了这个度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二)如何促进政治行政的协调发展

我们都知道如果政治与行政不协调发展会导致政治的瘫痪,列如;如果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或者说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那么有可能执行法律的机关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执行法律,导致执行机关的懒散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政治对行政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同时如果如果行政收到了政治的过多的控制,这种控制使行政效率不断下降。这种控制也会导致人们利用行政体制影响国家意志的表达,有时会造成国家意志形式上的表达与实际的国家意志不符,所以只有有效的控制行政和坦诚的承认应该对法律的整体执行进行控制,并承认有一部分行政工作是政治不应该介入的,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安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民治政府和高效行政。

[中]谢明,行政透视—细微之处见行政,机械工业出版社,前言

[中]胡叔宝,西方政府论,机械工业出版社,第25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