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方法

作者:任丽发布时间:2010-01-20 11:03:57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诉讼调解符合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涉诉上访案件大幅度上升,诉讼调解可以有效缓解各级法院的申诉、上访压力。其次,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方法等因素密不可分。高素质的法官能够迅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势利导、因人施策,根据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才能够取得水到渠成的调解效果;坚持不懈的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终能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一、调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我国古代称调解纠纷的人为“调人”,“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传统调解的调解人一般是地方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有着丰富阅历和经验的长者来担当,其正当性来源于纠纷双方对调解人品行和经验的认同。可见调解者必须具备全面和良好的个人品质,这是调解的成功保

证。调解法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要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当一名法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能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同时拥有强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意识时,他在个人世界观、价值观上体现出来的人性和人格魅力对调解中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威,是一种调解的催化剂。调解法官的这种人格魅力将带来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会极大的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人诚恳,办事公正,举止端庄,注意司法礼仪。注意细枝末节,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防止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有一种提供服务的信念,让纠纷当事人感受到,调解人员是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和未来考虑,是在帮助他们,从而引起人们对他的尊重,相信他们有能力认识和处理已发生的纠纷。因此,调解人员是以自己个人的行为和对工作的态度博得信任和威望的,这种品格是实现调解成功不可缺少的因素。(二)、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情绪和意志力

调解法官在纠纷过程中,感受着各种各样的事物和信息,特别是在遇到困难或复杂问题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始终保持清醒和冷静,能够独立于纠纷之外,情绪稳定、有较强的自控力,不被周围的人和情绪所左右,沉着应对,及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在调解中,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等等,调解法官要用意志调节自己的心态,遇事要沉着冷静、防止不良情绪的发生。因为这

种不良的情绪状态就极易造成与当事人之间形成“顶牛”状态,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要有“骤然临之而不经,无故加之而不怒”的职业素养。也就是说法官应拥有豁达大度的胸怀,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当事人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以理服人,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调解过程出现的各种突发状态,法官就必须具备一种坚定顽强的意志力去调控这种状态,因为调解过程常常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曲折,因此法官就必须用这种坚定顽强的意志,持一种平衡的心态,积极去排除各种干扰、障碍,克服困难、曲折。只要调解法官公正调处纠纷,当事人最终不但不会反感和责难调解人员,相反,还会对调解法官心存感激之情。

(三)、要拥有精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民法、《婚姻法》、家庭伦理道德、社会生活道德等相关规范。所以,作为调解人员,首先,必须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预见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反应,作出正确的判断。其次,应有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掌握和区分其中的是非曲直,正确把握被调解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调解。第三,拥有较高的推理和决策能力。推理是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抽象思维,逻辑推理,推理判断未知的情节,从而掌握纠纷事实的真相。调解人员应通过倾听、观察和交流,预见出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反应和接受能力,适时发表调解意见。第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纠纷当事人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一,具有不同的性格,调解人员要

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化解纠纷,必须善于与各种各样的人接触,有较强的社会交际能力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才能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四)、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在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巧妙、运用得好,不仅可以增强调解语言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样一个观点,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举不同的例子,选不同的语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有的人说出来就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调解中要会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的减少。调解的对象千差万别,但绝大多数是普通百姓,而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不同特点,使用不同的调解语言,是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使调解收到成效。调解法官要具有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用大众化、明朗化、通俗化的语言,充分表达调解意图,使当事人能够心领神会,感到调解法官可亲可近,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诉讼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成功与失败,与调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直接关系,而调解的方法,则可以根据纠纷的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进行。

实践中,一些法官总结了很多调解方法,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如运用心理学的方法调解。调解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分析,了解其心理状态,把握其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疏导教育。调解法官的心理对策在对当事人纠纷心理施加积极影响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当事人心态的变化不断的进行调整,使所采用的心理对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以心攻心”的作用。在当事人情绪对立,如紧张、气愤、痛苦,甚至有你死我活的情绪时,应先将其情绪稳定下来,在调解中即不能训斥也不能哄骗,要说真实感人的话。在对一般婚姻、财产、继承等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动之以情,使当事人听后,感觉暖透了心,从而对发生纠纷深感遗憾、悔恨,或能够心平气和,并为对方设身处地着想,则可以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

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最常见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分析法。调解法官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功底,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上分析当事人诉讼的利弊得失、是非责任,使其能够预见到判决的后果,调解结案的好处,然后,再提出能够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使双方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

(二)、平衡法。民法中的衡平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特征。在当事人之间达到利益平衡,是法官努力追求的目标,调解法官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以此为基点,开展调解工作。例如,在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中,一方以降低或放弃违约金换取对方立即给付货款,就是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法官围绕这一点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