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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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
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置
第七条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
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
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
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
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宿舍卫生
第十条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褥、枕头
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
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
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
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
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
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
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
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
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置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置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
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
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