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北政办[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3〕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四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25日北海市“四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四车”)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参与的“四车”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四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和扩大北海三年跨越发展工程成果,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加快生态宜居文明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四车”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源头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形成社会治安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有机结合的“四车”综合治理工作新格局,维护市区道路正常交通秩序,有效保护守法经营车辆利益,提升北海旅游城市形象,为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开创北海科学发展新局面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治理,实现基本取缔全市范围内违法“四车”的工作目标。
三、综合治理区域及对象(一)治理区域。
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二)治理对象。
1.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四车”;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四车”;3.非法营运的“四车”;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查处的其他车辆。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北海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为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北政办[2012]39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3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规范停车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公共场地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所、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公共场地、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等。
指定区域是指临时停车场以及商业建筑(含居住区临街商铺)、开放性居住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指定区域内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统称车辆)停车管理。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北政办[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6日北海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海洋捕捞作业的法制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进一步规范渔船和禁用渔具的检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我市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着力推进《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两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贯彻实施,以服务渔业、保护资源、打击违法捕捞,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为目标,推动我市海洋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宣传“通告”及渔业法规,对“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进行整治;对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我市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渔民群众守法生产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北海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副市长叶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林炳腾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陈全彪担任,成员由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公安局、海洋局、海事局、工商局,边防支队、广西海警一支队等单位各1名领导担任。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北政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组建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责,逐步划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含供排水)的管理、维护、改造和路政管理职责。
(六)承担城市燃气、城市道路照明等相关公用事业(不含供排水、城市客运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12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适应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和本级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关系群众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市长热线办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分工:(一)自治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北政办[2011]68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9【实施日期】2011.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辖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行政性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为社会公众服务,解决目前我市公厕配置不足,市民和流动人口入厕难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景区、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单位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条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进行登记,按国家规范标准统一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并列入市、市辖区公厕地图。
第五条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景区、高速公路加油站、公园、码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交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第六条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时,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内的设备、设施;如损坏设备、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做好卫生保洁和设施维护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和考核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北政办[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在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粮食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投资总规模。
3.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4.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5.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6.加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北海市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北海市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北海市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北海建设,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等八十六个单位确定为北海市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在单位内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和保卫队伍的建设,尽快完善单位内部保卫机构的设置,调整、充实保卫人员,按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门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全面提升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能力。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并加强对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预防或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确定本县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八年四月十日北海市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一、党政机关⒈中共北海市委⒉北海市人大常委会⒊北海市政府⒋北海市政协⒌中共北海市纪委二、军事机关⒈北海军分区⒉北海水警区三、政法机关⒈中共北海市政法委⒉北海市公安局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⒋北海市人民检察院⒌北海市司法局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⒈北海人民广播电台⒉北海电视台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⒋北海日报社⒌北海晚报社五、通讯企业(含邮电)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⒉北海市邮政局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⒋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北海市分公司⒍中国铁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六、电力、水利、油气等能源企业(9个单位)⒈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⒉广西电网公司北海供电局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含冠头岭油库)⒋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⒌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⒍北海市自来水公司⒎北海天翔航空油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⒏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北海供应站⒐北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七、金融单位⒈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⒎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⒏北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含金库及营业网点)⒐北海市邮政局邮政储蓄(含金库及营业网点)八、教育、科研、医疗单位、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一)教育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⒉北海市合浦卫生学校⒊北海职业技术学院⒋北海中学(二)科研北海市科技局(三)医疗单位⒈北海市人民医院⒉北海市中医院⒊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⒋北海市妇幼保健院⒌北海市疾病防控中心⒍北海120急救中心(四)文化场所、档案馆⒈北海市图书馆⒉北海市体育馆九、机场、港口、车站⒈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成机场⒉北海火车站⒊北海市汽车总站⒋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⒌北海市巴士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十、物资储备企业、大型商贸中心⒈中央储备粮北海直属库⒉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⒊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⒋北海和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危险物品企业⒈北海强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⒉合浦得其利出口烟花厂十二、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一)工厂(公司)⒈北海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⒉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⒊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⒋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⒌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⒍攀钢集团北海特种合金有限公司⒎北海恒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⒏北海哈纳利石油化工港口有限公司⒐北海出口加工区⒑北海工业园区⒒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二)宾馆酒店⒈香格里拉大饭店2.海滩大酒店(三)居民小区⒈北海市公务员社区⒉海泰小区⒊北海华杰绿馨园(四)旅游度假、观光景点⒈北海市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⒉北海海洋之窗⒊北海海底世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北政办〔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19日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建法〔2016〕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有序完成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市各地违法建设呈上升和蔓延趋势,其中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尤为突出,造成系列安全隐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北政办[2014]25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北政办〔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吸取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贺江水污染事件的深刻教训,加强我市环境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北海市环境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
(二)定期研判我市环境安全形势,分析环境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协调环境保护重大事项,提出强化环境安全监管、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环境安全风险预警机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对处置机制。
(五)定期审议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环保局分管业务副局长为副召集人,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城管局、规划局、海洋局、旅游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口加工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气象局、北海海事局、北海检验检疫局、北海供电局等37个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相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北海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北政发〔2007〕12号)精神,对北海市法制办公室内部职能进行了调整与增加,加挂北海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牌子,现对北海市法制办公室调整后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增加职责(一)指导北海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的工作。
(二)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北海市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本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编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答复工作。
(三)起草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工作;负责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用性的解释工作;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北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1日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广西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桂政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擦亮“珠事易办”政务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和办事场景,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深化模式创新,推动扩面增效,夯实工作基础,推出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好做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常态化推进,高质量实施13个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和26个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探索创新北海市“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北政办[2013]202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3〕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社会生活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北海市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北海市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北政办〔2018〕133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北海市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北海市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北海市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自治区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4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大督查全市自查及迎检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迎接国务院督查组实地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举措落地生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圆满完成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各项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任务1.制定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
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自治区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出台《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北海市自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安排、任务措施以及工作步骤等,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
(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2.制定重点督查内容自查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3日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9〕1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2日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暂行)》(以下简称《政策》),明确、规范高端服务业认定标准程序和政策兑现等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高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工作要求(一)高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从事《政策》第一条规定范围的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按照《政策》标准开展认定。
其中,对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中的“知名人士新办的文化创意企业或工作室”认定标准如下:1.总部经济基本认定条件。
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在北海拥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北海市产业发展政策;在北海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北海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跨国公司和集团化企业在北海市设立的地区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的排名为参考);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的排名为准);中央直管企业(以国务院国资委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公布的排名为准);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在北海市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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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环节,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和环节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单位、行业和其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一)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二)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单位、行业、场所全年无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二手市场,是指经营旧机动车、旧自行车、旧电器、旧手机等旧货交易的市场或企业。
典当业,是指经营典当物品的企业。
住宅物业,是指实行园区管理或封闭式管理的住宅物业小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迪吧、电子游戏机室、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等)、网吧、商场等场所及其停车场。
(四)典当业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大厅;
(五)住宅物业的出入口、四至周围、主要通道、停车场;
(六)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车场;
(七)网吧的出入口、营业场所、停车场;
(八)商场的出入口、楼层通道、贵重物品专柜、停车场。
第十三条 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防暴安全检查门,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治安隐患排查和整治,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及时报警,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查看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行业、场所或人员,由所在单位、行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以下行业、场所应当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一)店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餐厅、停车场;
(二)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停车场;
(三)旧货业、二手市场的出入口、登记交易柜台;
娱乐场所,是指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厢(或卡座)20个以上规模(电子游戏机室拥有30台以上游戏机规模)的娱乐场所。
网吧,是指经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登记、审批、许可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互联网传播企业。
商场,是指供公众消费购物、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商贸中心,或者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专营商店。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十四条 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的交易,以及进入网吧上网的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造册制度,登记造册资料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十五条 酒店业、旅馆业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 酒店业、旅馆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文化、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对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入单位、行业、场所。
第三章 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规定,进行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第二十条 文化、建设、规划、工商、商务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进行年检时,发现单位、行业、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人防、物防、技防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开展治安防范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设立单位、行业、场所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聘请保安人员,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质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等。
技防,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设备,包括可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暴安全检查设备等。
第六条 单位、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章 治安防范
第七条 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根据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有适应单位、行业、场所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北政办〔2008〕6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