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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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

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

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

补偿费用,果林评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实际被移植果林面积。

三、完善征地补偿及奖励制度

(一)在严格执行北海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同时,各辖区政府可结合实际,从有利于控制征地成本出发,按不突破本规定颁布前市政府批准执行奖励的最高标准为原则,对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辖区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请示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三)被搬迁户在市辖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房屋搬迁的,市辖区政府可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

四、统一房屋补偿类型及标准

在实行评估补偿的同时,由市辖区政府对被搬迁的房屋(建构筑物)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补偿。

(一)被搬迁户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续之一的,其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1.土地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2.房屋产权证书;

3.经批准的规划、报建手续;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被搬迁户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无法提供上述(一)所列用地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预公告前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经市辖区政府认定可以补偿的,其补偿标准如下:

(1)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

(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95%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补偿。

3.征地预公告后建造或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助。

(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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