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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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6月21日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45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45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3年9月6日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为了优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办〔2013〕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及市政设施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在试行期间与原传统审批流程实行双轨并存,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申报流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北政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组建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责,逐步划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含供排水)的管理、维护、改造和路政管理职责。

(六)承担城市燃气、城市道路照明等相关公用事业(不含供排水、城市客运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8〕12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8〕12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4日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投资项目建设,根据自治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审批阶段内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等事项采取“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审批协同、结果共享”等方式,由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务服务机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三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程序、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并联审批,合理确定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事项。

原则上,项目从提出到实现开工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的,应全部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第四条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从报建到项目竣工验收整个过程,按前期工作深度和并联审批要求划分为项目立项(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牵头)、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设计(市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5个环节的行政审批时限缩短至60个工作日之内。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北政办[2017]152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8【实施日期】2017.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7〕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8月28日附件: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4〕11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通知》(北政发〔2017〕20号),设立北海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在北海市农业局增挂北海市林业局、北海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承担的畜牧兽医、畜禽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二)划入主管全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职责。

(三)划出扶贫开发工作职责。

(四)将行政许可事项(除农机监理外)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全市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信息发布。

(二)承担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工作意见,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市农作物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计划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农业种植业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农业种植业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检疫、种子(苗)生产、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种植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北政办〔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3日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应用场景是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应用的市场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用好用足北海区位、资源、政策等独特优势,以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创“品质北海、魅力北海”建设新局面,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和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聚焦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将场景招商作为全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大力承接我国东部产业转移,以打造高质量的应用场景提升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招商工作质效,推动更多新技术、新产品在北海率先应用、推广、迭代,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把园区建设成为承接国内产业转移示范区、面向东盟向海经济示范区。

(二)行动目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北政办[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北政办〔201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

2010年5月6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会议,部署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对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用地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非常艰巨。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属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的规定执行。

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线性工程,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平衡协调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北政办[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在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粮食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投资总规模。

3.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4.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5.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6.加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5日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政府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5•【字号】北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2月5日北海市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适应新发展阶段农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农林牧渔业结构,解决农业发展结构性问题,推动实现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前提下,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按照“做优种植业、做大畜牧业、做强渔业、发展特色林业”总体思路,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农业产业强镇和特色产业集群为抓手,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服务好、带动好小农户发展,实现联农带农,推动产业全链条升级,进一步调优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农业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农林牧渔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较2021年新增产值148.2亿元,年均增长9.2%。

——种植业产值达130.7亿元,较2021年新增产值39.5亿元,年均增长9.4%,在农林牧渔业的占比由2021年的25.9%提升到26.1%;——林业产值达11.3亿元,较2021年新增产值4.7亿元,年均增长14.5%,在农林牧渔业的占比由2021年的1.9%提升到2.3%;——畜牧业产值达102亿元,较2021年新增产值65亿元,年均增长28.8%,在农林牧渔业的占比由2021年的10.5%提升到20.4%;——渔业产值达228.7亿元,较2021年新增产值23.2亿元,年均增长2.4%,在农林牧渔业的占比由2021年的58.4%调整为45.7%;——辅助性活动产值达27.3亿元,较2021年新增产值15.8亿元,年均增长24.1%,在农林牧渔业的占比从2021年的3.3%提升到5.5%。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2.26【实施日期】2002.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北海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合浦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照执行。

第三条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出让人,以下简称为出让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但拍卖或挂牌公告中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拍卖公告或挂牌公告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北政办〔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7月22日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快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

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在已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调整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非法营运船舶运载游客往返涠洲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非法营运船舶运载游客往返涠洲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非法营运船舶运载游客往返涠洲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北政办[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非法营运船舶运载游客往返涠洲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3〕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整治非法营运船舶载运游客往返涠洲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8日北海市整治非法营运船舶运载游客往返涠洲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海市2013年夏季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船舶运载游客往返涠洲岛(以下简称“非法载客上岛”)的行为,保障广大游客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对外旅游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集中检查和从严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载客上岛行为,彻底消除非法载客上岛现象,为广大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有序、便捷的出行环境,进一步提升北海对外旅游形象和维护北海社会稳定。

二、整治时间2013年4月28日至10月31日三、组织领导机构为保证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统一、有序地开展,成立北海市打击非法载客上岛联合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谢向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覃善府市安监局局长李建榜北海海事局局长许华本市旅游局局长冯群声市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梁思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蒋同根银海区区长李海文海城区区长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左晓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邓金雄市工商局局长王景春广西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支队长陈利华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赵金峰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北海海事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3日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9〕1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9〕1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2日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暂行)》(以下简称《政策》),明确、规范高端服务业认定标准程序和政策兑现等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高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工作要求(一)高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从事《政策》第一条规定范围的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按照《政策》标准开展认定。

其中,对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中的“知名人士新办的文化创意企业或工作室”认定标准如下:1.总部经济基本认定条件。

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在北海拥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北海市产业发展政策;在北海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北海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跨国公司和集团化企业在北海市设立的地区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的排名为参考);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的排名为准);中央直管企业(以国务院国资委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公布的排名为准);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在北海市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北政办〔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办〔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工商企业主和农村能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新动能、注入新活力、促进新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一)突出重点领域。

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

围绕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食用菌、畜禽、水产、富硒农业、休闲农(渔)业、有机循环农业、林业等产业,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渔业养殖、捕捞等特色产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等扶贫产业。

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科技型、文化型、功能型、生态型、服务型创意农业等其他新产业新业态。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

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北海市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北海市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北海市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北政办〔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北海市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15〕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市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市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市财政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五)采取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财政存量资金。

(六)拨入财政专户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七)国库集中支付上线单位拨入单位基本账户和单位其他账户的财政资金。

二、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具体规定(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督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办[2009]34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目标任务督查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9〕3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督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督查方案
为加快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0亿元的目标,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北政发〔2009〕5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北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09〕7号)精神,特制订本督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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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四章资金的偿还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
操作规定所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北海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以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资产作为资本金的独资项目或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安排给北海市的专项资金和北海市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北海市政府授予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可资本化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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