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8年度南京市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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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18年物业管理法全文

2018年物业管理法全文

2018年物业管理法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包括集中供暖小区、非集中供暖小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与业主发生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警务合作,确保小区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应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报修。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邻里关系。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保持小区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定期进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共同决定物业事项。

附件: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

2. 业主合法权益:指业主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个人财产权、居住权等。

3. 业主投诉和报修:指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或者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报修。

4. 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讨论物业事项、决策物业管理政策的会议。

5.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权益。

范本二:活泼风格第一章你知道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多重要吗?第一条: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它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使业主能够享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第二条:这个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的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2018物业管理条例

2018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业主权益。

第三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垄断、强迫或限制业主选择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以及日常公共服务的开支。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档案,定期备案并向业主公开。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区规章制度,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专业物业公司或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承担,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九条专业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能够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以及日常公共服务的开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得到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小区安全和日常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小区门禁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按照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提供与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等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自愿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五条设立条件设立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组织形式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独立法人组织形式或与开发商、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形式。

第七条业务范围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主要包括物业维修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清洁、安全防范等。

第八条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确保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依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设立条件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自行组织,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理事会形式或监事会形式,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职权和职责业主委员会享有业主集体决策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履职。

第十二条责任和义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组成物业费用包括公共维修资金、公共能耗费用、物业服务费等。

物业费用的具体组成和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支付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本条例、《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提供公正、专业、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以保障建筑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为前提,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保障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执照,确保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物资、资金的使用,确保物业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与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反馈的意见,通过业主意见和反馈改进物业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对业主进行信息统计,接受业主信息查询并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对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和维护管理;(二)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三)对物业公共设施、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四)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更换;(五)公共区域的照明和绿化管理;(六)为业主公共部分提供安全管理和监控服务;(七)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且合法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文件

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文件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文件宁房物字〔2018〕27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小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房产(住建)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三年一个周期。

2018年是新一轮(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起始之年,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近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抓落实。

为了迎接检查考评,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常态有效,市创建办已将责任单位文明城市创建综合测评,作为全市对标找差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总体而言,小区文明城市创建的形势十分严峻,平均符合率始终在低点徘徊,未有显著改善,当前迎查工作压力巨大,短期打好翻身仗的任务艰巨。

2018年一季度,市创建办通报平均符合率68.88%,距离90%的目标相差近二十二个百分点,排名B序列末位。

2018年二季度,市创建办通报平均符合率70.29%,距离90%的目标相差近二十个百分点,排名B序列末位。

从一季度测评结果来看,失分点主要在小区环境和管理,在随机抽查的18个小区中,在清洁环境上发现问题较多的是“地面乱扔杂物”(16个)、“楼门内外乱张贴”(15个)、“楼门内地面乱扔杂物”(15个)、“绿化带内垃圾”(11个)等;在安全制度上发现较多的问题是“楼道被占用、堵塞”(14个)、“疏散通道被占用”(10个)。

从二季度测评结果来看,突出问题反映在“小区地面、绿化带、楼门内有垃圾,乱张贴、乱涂写,楼门内墙面、玻璃损坏,乱搭建、乱堆杂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被占用、堵塞”。

抽查的18个小区,主要失分点集中在:清洁环境上发现9类、101个问题,设施维护上发现3类、18个问题,安全制度上发现8类、62个问题。

其中丢分最多的又集中在楼道环境方面,如清洁环境方面问题最多的是“楼门内地面乱扔杂物”(16个)、设施维护方面问题最多的是“楼门内墙面损坏”(12个)、安全制度上问题最多的是“楼道被占用、堵塞”(17个)和“疏散通道被占用”(16个)。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市创建办的要求,扎实有效做好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小区环境方面的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5号),我局制定了《2018年度南京市住宅小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认真落实。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江苏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物业所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业主或者委托人委托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承担保安、绿化、清洁、维修、收费等综合管理职责的不动产。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科学管理原则、创新发展原则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包括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管理公共收入、协助业主委员会处理业主间的纠纷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组织第六条设立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章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专业人员的培训,并配备相应的职工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并公布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物业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所有人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情况和管理行为有监督权。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收费,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停缴。

第十三条物业所有人应当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损坏和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有权组织业主委员会,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所有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及时、专业地进行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4)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5)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12)第五章物业服务 (17)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22)第七章法律责任 (30)第八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相关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价房[2002]18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宁价房[2002]18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导读:本文是关于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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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8年度南京市物业管理
示范项目的公示
现将我市2018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公示。

广大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就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群众满意度等内容提出意见,反映意见要实事求是。

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至24日。

欢迎对所公示的项目提出意见,以单位名义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来函请寄: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物业管理处。

地址:南京市华侨路37号2301室,邮编:210029。

联系电话:(025)84784592。

附件:2018年度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公示名单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7日2018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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