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收监案例
有前科判缓刑案例
有前科判缓刑案例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有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获得缓刑的机会,这是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一种方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有前科判缓刑的案例。
小明,今年25岁,是某公司的职员。
他在大学毕业后进入了这家公司,一直在财务部门工作。
小明性格开朗,工作认真负责,深受领导和同事的喜爱。
然而,就在一年前,小明因为一起贪污案件被警方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
由于小明初犯,并且在案发后认罪悔过,法院最终判决对其实行缓刑,同时要求他在缓刑期间接受社区矫正。
小明在狱中度过了一年的时间,在狱中他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意识到犯罪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痛苦。
他下定决心要改过自新,回到社会后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在获得缓刑后,小明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接受心理辅导和法律知识的教育。
他还在社区里做一些义工工作,帮助有需要的人。
同时,小明也在找工作,最终在一家小公司找到了一份财务工作。
他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很快就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
小明还经常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为社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
在缓刑期满后,小明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恢复政治权利。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小明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的迹象,最终决定恢复他的政治权利。
小明非常感激法院对他的理解和支持,他表示会更加珍惜现在的一切,继续努力工作,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真心悔过,愿意改过自新,社会也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缓刑制度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大处理,更是对他们改过自新的一种鼓励和支持。
希望每一个犯罪分子都能像小明一样,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应如何处理
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应如何处理作者:蒋毅周其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期[案情]2015年3月,黄某因犯罪被判刑3年,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限内,黄某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要求其强制隔离戒毒,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对黄某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先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收监执行,理由是根据《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先收监执行,期满释放后再强制戒毒。
理由是强制戒毒属行政强制措施,收监执行属刑罚,刑罚执行应优先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種观点认为,只应收监执行,不再执行强制戒毒。
理由是收监执行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违法责任。
[速解]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犯罪分子实施严重违法行为,说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只有收监执行才能起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吸毒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缓刑考验期间吸毒的罪犯应收监执行,本案对此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客观上不能对黄某同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和收监执行,那么黄某是否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如需要强制戒毒在收监执行前还是在其后。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对黄某只应收监执行,不再强制隔离戒毒,理由如下。
首先,理论上讲,收监执行不应与强制隔离戒毒同时适用。
行为人应为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新罪与旧罪数罪并罚,但行政违法责任应被收监执行吸收。
本案中,收监执行是对黄某吸毒严重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最严厉的惩罚,而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刑罚可吸收强制隔离戒毒这种强制措施的不利后果。
而且,强制隔离戒毒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可否折抵刑期是一项现实的难题:如果折抵刑期,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如不折抵刑期,长时间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不符合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
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是什么意思?
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是什么意思?我们大家肯定对于犯罪方面的事情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我们国家对于犯罪方面的规定是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身边发生的缓刑方面的规定其实是有很多的。
缓刑指的是罪犯关押完毕之后给的一段时间的考验。
那么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是什么意思?我们大家肯定对于犯罪方面的事情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我们国家对于犯罪方面的规定是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身边发生的缓刑方面的规定其实是有很多的。
缓刑指的是罪犯关押完毕之后给的一段时间的考验。
那么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是什么意思?▲判处拘役一个月,意味着你需要在监狱中度过一个月,但是又给你判处缓刑,就是暂缓执行上述拘役,给你三个月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前述拘役就不再执行了。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基本概况▲范围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条件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20xx年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成都东部新区在依法依规监管基础上,关注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脆弱敏感、情绪反复波动等共性问题,因人 施矫,注重心理干预,把“从心开始’贯穿于社区矫正全过程,探索“以心会心,以心化心”,从人格重塑、情感支撑、社 会认同、就业帮扶等多维度,为女性社区矫正教育改造难题提供了一份有温度、有实效的“东部新区答案”。
案例点评
都江堰市以“三坚持两强化”模式为基依法落实监管措施,秉承“挽救为主,教育攻心”理念,汇集社会力量给予矫正 对象经济资助渡过难关,整合教育资源多维发力,帮助矫正对象塑造敬法遵法守法意识,转变观念主动接受收监事 实,为防范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踩点怀孕”提供了借鉴意义。
案例四
打开封闭心灵挽回灰色人生
案例点评
彭州市秉承“正人先正德,育人先育心”的理念,创新使用“三位一体管控教育模式破除部门间合作壁垒,编织了
集人文关怀、医疗救治、法治教育、再犯罪防范于一体的矫治关怀网,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社区矫正对象的康 复、教育、矫正、回归和融入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七
身在异乡陷迷途心系蓉城归正道
——郸都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实行社区矫正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詹某入矫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 犯罪
行严重后果没有足够认知,心理脆弱且敏感,存在爱慕虚荣等不良价值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其成长经历 、家庭背景、情感经历,综合评估分析后为其制定出“从心开始,自爱自立”的针对性专属矫正方案,帮助其走出情 感创伤阴影,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借助亲情力量强化矫正效果,鼓励参加社区公益服务,融入社会,通过人社部门 资源链接,协助詹某参加美容行业就业培训。通过工作人员不懈努力,詹某走出情感创伤,结束混乱纠缠感情,参 加成人继续教育学习,自食其力合伙创业。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课程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 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 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 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 变通执行方法。
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
形: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 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 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 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 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 节严重的。
如何做好社区矫正、积极改造自我
1、首先明确自己的身份,正确定位自己,只要 矫正没有解除,还必须要矫正,要保住以冷静 的心态对待矫正,忌急躁。 2、消除自卑感,缩小与社会的差距。正确对待 自己过去的罪行,正确对待在生活中遇到的困 难,要勇敢面对社会,理解有些人的偏见,在
悲伤的时候学会微笑,当然在应对自卑的同时, 也要消除过于自信的心理。
喝多少酒算酒驾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 车行为(不违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 处罚标准
•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 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3、培养良好的适应社会各种角色的能力,发 展健全的自我意识, 做到自知、自爱、自信、自强。 4、学会忍耐。心理变、态度亦变;态度变, 行为亦变;行为变, 习惯亦变;习惯变,人格亦变;人格变,命 运亦变。因此一个健康 的人,不仅有健康的躯体,同时还需要有良 好的心理,学会忍耐,调整好心态。
社区矫正案例库
案例一社区矫正小林,41岁,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居民,在社区服刑一个多月了。
9月1日对于他来说是普通的一天:早晨8点起床,帮助70多岁瘫痪的母亲洗漱,做早饭。
饭后,收听新闻、写日记———这一个多月来他已经养成写日记的习惯。
给母亲做简单的按摩,陪她聊天。
看了会儿电视:中午12点北京三套的《法治进行时》。
做午饭。
睡午觉到下午2点多,扫院子。
看到门口胡同的路不平,花了一个多小时用石头垫平了。
接到电话,是居委会杨主任。
“你在家干什么呢?”“我母亲睡觉了,我刚搬完砖。
”“街道办事处给计生委买了柜子,没人蹬小三轮,你有时间帮我搬柜子吗?”“行。
”小林赶到居委会。
这件事被记录在林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半个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
每个月,小林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劳动,比如,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清洗健身器材等。
做晚饭。
散步,没有走得太远。
晚上9点多,睡觉。
如果这一天是星期五,小林要在9点至11点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汇报这一周来的学习情况、思想体会、遇到的问题、外出情况等。
如果这一天是25日,小林要到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和司法所同志、监狱警察交流,学习司法所印发的学习材料、《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
如此生活小林感到“很满足,能照顾母亲。
”他在看守所呆过7个多月。
去年5月28日下午,小林想用邻居的秤称东西,对方不愿意。
两人就争吵起来,接着双方都动起了手。
小林用酒瓶把邻居打得毁容,自己的眼角外侧缝了9针。
这个案件被裁定为“互殴”,今年7月11日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法庭宣判以后,他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己在矫正期内不会有违法乱纪等行为。
7月22日,小林开始了在社区服刑的生活,成为北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矫正对象。
[问题]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特征?[分析]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收监案例
11月底,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0)芦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回放】长沙县青年男子周某,因在株洲市区盗窃摩托车共计财物价值5720元,于去年7月被芦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按规定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
自去年11月起,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按时向社区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不遵守外出请、销假等相关制度,脱离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时间长达11个多月。
长沙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今年两次对周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但周某仍不思悔改,拒绝接受矫正。
长沙县司法局、长沙县公安局分别于今年9月和10月,书面建议芦淞区法院撤销对周某的缓刑。
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防止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争议焦点】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被判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假释等的罪犯如何处罚。
【法官说法】主审此案的芦淞区法院法官喻苗说,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般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小而被宣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假释等的罪犯。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内,有“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这一情形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2第十二讲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生活不能自理”指: (1)罪犯确因病、伤、残或年老, 而长期或永久性的“生活不能自 理”; (2)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无论是“需要保外就医”还是“生活 理”对于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 在给予监外执行时都必须严格控制。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3.刑罚执行变更的问题,不仅是执行中的 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缺陷
• 针对已纳入司法审查的减刑、假释制度: • (1)其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审查被判刑人是
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 • (2)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不足不利于纠正减刑、
假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 • (3)被害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保
• (1) 适用对象:收监后的被判处有期 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 医的;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 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也可以监外执行。
• (2) 由监狱报请省、自治区、直辖 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指 罪犯有以下情形: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3)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时应注意的问题
A.不准保外就医的罪犯有: 1、判处死缓和无期尚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被害人不谅解、 意的; 3、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4、自残自伤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B.对“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 疗无效的”有期徒刑罪犯应执行原判刑 期三分之一以上。但病情恶化有死亡危 险改造表现好的,可不受此限。
温岭2022赌博罪的判决案例
温岭2022赌博罪的判决案例张某,男,1979年12月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2013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
2018年3月1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3月23到2019年3月22日止。
2018年3月30日,张某到温岭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入矫第二天,司法所对张某进行矫正宣告,并根据其有赌博史,在谈话时明确告知张某不得赌博,以免被公安机关拘留而被提请收监。
2018年8月20日,张某还签订了禁毒禁赌个人承诺书。
【事实认定情况】2019年1月7日0时30分许,张某和梁某、瞿某等人以“三明”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扣张某赌资三千元,并于2019年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拘留执行期限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调取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有关证据,向温岭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1月14日,温岭市司法局召开会议,经过集体评议建议对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1月15日,温岭市司法局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温岭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温岭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张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温岭市司法局在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之后,2019年1月22日,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张某从拘留所提出后,交付温岭市看守所关押,并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案例分析--拒不服从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法律案例分析--拒不服从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一、案例简介社区服刑罪犯代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
代某一直未到社区接受矫正,司法局经多次组织查找未果。
二、裁判结果检察机关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同司法局进行比对,发现代某未按期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1月16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代某在犯罪已经得到轻缓刑处罚后,无视法律权威,无故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超过一个月,符合收监执行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出具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2019年1月24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书,对代某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代某在逃,检察机关及时监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施追捕,现已将代某抓捕归案并交付执行。
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案例点评缓刑是判决犯罪人一定的刑期,但是刑罚先不予执行,在刑罚执行之前给犯罪人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要求犯罪人遵守相应的规定。
考验期满后,根据考验期的表现再决定要不要把判决的刑期执行,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是“无罪释放”,被宣告缓刑的在考验期内如果表现不好或者是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将会撤销缓刑执行正式的刑罚。
社区矫正对象收监警示
社区矫正对象收监警示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能够珍惜宽严相济这一刑罚政策的,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前,近几年期间,有极少数人不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我们收集以下这些案例,旨在提醒那些经常有违规行为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要行为上存在着随意性,有意无意地淡化法律意识,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更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刑罚执行活动,转变成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
收监案例一罗×胜,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永安市槐南乡南山村。
罗×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缓刑期内,罗×胜于2007年2月15日21:35时伙同罗×振、罗×林、罗×燎、罗×炉等五人,在永安市槐南乡上罗溪村某食杂店殴打受害人罗×梅、罗×好。
对此,永安市公安局于2007年2月25日对罗×胜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因罗×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收监案例二陈×,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安市燕南龙岭新村。
2007年1月11日,永安人民法院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陈×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07年7月22日伙同他人在永安市燕南某歌厅KTV包厢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裁定撤销陈×刑事判决书中对陈×的缓刑,对陈×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案例三王××,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失业,住永安市五四路。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徐卫东盗窃案发布时间:2006-09-14 08:20:15裁判要旨被宣告拘役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可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
案情被告人徐卫东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徐卫东利用其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厂织造车间安装织造机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进入织造车间的配备仓库,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432元的VFC409A-7W 电动机14台、VFC303A-7W电动机11台等物。
徐卫东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徐卫东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卫东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徐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问题,应当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遂于2005年11月9日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该问题予以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于2006年8月16日以法研[2006]145号文答复如下:“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并罚问题,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个案处理,就本案而言,即可以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案例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年6月至2008年12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428.3万元、购物卡7.08万元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2月4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坚虽然在狱内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10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
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
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2: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doc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作者:张剑平乔舸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
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
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
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
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
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
社区矫正节假日安全教育讲稿
社区矫正节假日安全教育讲稿各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大家上午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今天把大家集中起来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参加司法所组织的节假日安全教育学习活动,二是参加社区服务活动。
这次活动主要是为了节日期间大家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居家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出行安全等常识,要求每一名矫正人员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做到不关机、不擅自外出走亲访友、不酗酒、不违规,不违法,坚持周一电话汇报,有事主动请假,遇到问题及时告知。
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
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我乡绝大多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都能积极改造,按时报到,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这一点是值得鼓励和表扬的,但也不排除有个别对象不服从监管、日常报到不自觉、不请假私自外出,外出不配带GPS手机等现象,针对这种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我司法所已通过和上级汇报给予其警告处分的决定,下面我来给大家讲几个真实的案例。
希望大家予以警示。
案例一:即墨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7月,赵某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12年6月。
矫正期间,赵某不服从监管教育,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2011年7、8月份,赵某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脱离监管两个月。
2011年10月,赵某利用村庄拆迁的机会,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离开原居住地,在外租房居住,致使司法所及公安派出所多次查找未果,造成脱管。
2012年5月,赵某酒后纠合他人到当地一家工厂寻衅滋事,无故打伤该厂职工王某,并将王某私人轿车玻璃砸碎。
司法部社区矫正案例
司法部社区矫正案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特别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记者从司法部获悉,5月31日司法部发布4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社区矫正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终止等执法环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积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如案例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工作地为执行地,依法接收并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体现了严格执法理念。
如案例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中,针对吕某某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案例四“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中,针对秦某伪造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虚构分娩事实,意图逃避监禁刑罚执行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展开调查,走访核实证据,依法对其提请收监执行,对切实防止“纸面服刑”具有指导意义。
三是践行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
如案例三“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嗜酒不良习惯、自控能力差、有过多次违法记录的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因人施教,进行精准化教育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付某某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电信诈骗66万,一审判刑3年半,二审经辩护成功改判缓刑——荣获2016年重庆市十大刑辩案例大奖案例
电信诈骗66万,⼀审判刑3年半,⼆审经辩护成功改判缓刑——荣获2016年重庆市⼗⼤刑辩案例⼤奖案例律师观点分析电信诈骗66万,⼀审判刑3年半,⼆审辩护成功改判缓刑——荣获2016年重庆市⼗⼤刑辩案例⼤奖⼀、案情介绍蒲某,在⽹络上创办虚假期货平台,伙同他⼈进⾏⽹络诈骗,涉嫌⾦额66万余元涉嫌诈骗罪,⼀审被重庆某区法院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
⼆、接受委托蒲某⼀审宣判后,因其诉求是希望判处缓刑,故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经朋友推荐向我们进⾏咨询,我们律师团队经过接待了解案情后,向其分析了本案的关键和核⼼问题,经过分析,蒲某决定当场委托我们为其辩护。
三、本案难点本案诈骗⾦额为66万余元,量刑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蒲某系从犯、且具有坦⽩、退赃、取得被害⼈谅解等诸多情节全部该⽤的从宽情节已经⽤尽,并对其减轻处罚后在3⾄10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进⾏判决。
更为重要的是,⼀审时蒲某怀孕⼋⽉,有更好的判缓的法定情节⽽未判处缓刑,即⼀审时并未因蒲某怀孕⽽判处缓刑,但⼆审时⼀年的哺乳期⼜已过。
在⼆审相⽐⼀审的情形来看,更⽆任何优势且劣势明显的情形下,辩护⼈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上诉⼈的缓刑诉求,难度之⼤,不⾔⽽喻。
四、辩护⽅案本案⼆审,我们尽职尽责为蒲某辩护,辩护⽅案主要是:⼀、通过⼆审期间,辩护律师为上诉⼈讲解量刑情节,提供法律认可的多种法律层⾯的⽅案,⿎励当事⼈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积极寻找⽴功线索,获得⽴功表现,作为⼆审改判的新理由;同时,针对⼀审认定的事实,挖掘新的事实;⼆、通过对⼀审同案犯涉案⾦额、各项量刑情节以及最终量刑结果的⽐较,得出⼀审对蒲某量刑过重的分析结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挖掘⼀审未予以认定或认定有误的事实⽅⾯的证据。
三、当事⼈⾃⾝的特殊情况,也纳⼊律师的辩护视野,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论证,不仅做到有理有据,还应充分考虑到“法理不外乎⼈情”。
例如,本案中,辩护⼈通过不断向法院强调当事⼈的特殊情况,恳请法官考虑社会效果,强调若对上诉⼈予以收监服刑,势必导致孩⼦处于⽆⼈抚养、受饥挨饿、⽆⼈照料的困难境地,甚⾄会衍⽣出新的社会问题这⼀具体问题,⼒图使其在判决时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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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缓刑犯被依法收监
2010-06-05 13:02:53|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本报讯(记者余建华通讯员柴立新)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撤销缓刑裁定,对拒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的缓刑犯袁将明依法采取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11月5日,桐庐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袁将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罚金1.5万元,罪犯袁将明自动执行。
今年5月,桐庐县公安局以罪犯袁将明在执行期间拒不履行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归还他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及(2009)杭桐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归还他人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义务为由,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袁将明宣告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袁将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生效的调解书,有能力履行部分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此案的处理结果,对缓刑考验期内的被执行人震动很大。
目前,已有汪某等缓刑期内的4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拒不履行判决书赔偿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作者:桂东法院网发布时间:2009-11-30 08:49:31
2009年11月27日,郭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致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桂东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对罪犯郭某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当日将郭某收监服刑。
郭某在2008年底为泄私愤,放火烧毁被害人黄某经销店商品、物品、房屋等财产价值人民币19770元。
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以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之所以宣告缓刑是为了给郭某一次机会,让其能够对被害人财产进行积极赔偿。
同年9月因受害人申请,法院执行其民事赔偿部分。
执行期间,郭某公然拒绝赔偿被害人财物,对抗法院执行,被司法拒留十五天。
此后郭某仍对所犯罪刑并无悔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人员在经过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后,向当地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公安局经查证,证实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对抗法院执行,触犯了刑律,建议撤销对郭某的缓刑刑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对他的缓刑,郭某被收监。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岳阳县首例因拒不执行判决违反社区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案
被执行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违反《社区矫正实施
办法》的规定,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经司法机关建议,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依
法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
据悉,这是岳阳县法院首例就拒
不执行判决、违反社区监管规定所作的撤销缓刑案件。
2009年1月26日,付某
搭乘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外出玩耍,由于车速过快,在一弯道处,摩托车冲出
马路,造成付某重伤的交通事故。
经多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9万元后,付
某仍因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二级伤残,生活需一人终身护理。
2009年10月,
付某一纸民事诉讼将黄某告诉法院,法院判决黄某赔偿付某医疗等损失共计
24.1万元。
2010年6月,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赔偿了付某3万元,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交由黄某家址所在司法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2011
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既不履行赔偿义务,也不申报财产,且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并隐匿行踪规避执行,法官数次动员其家属协调仍无半分诚意,致使申请执行人及其亲属上访不断,且多次采取过激行为。
2013年3月29日晚,通过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手段,发现黄某在某网吧上网,执行干警将黄某一举抓获。
在拘留期间黄某依旧态度蛮横,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岳阳县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行为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