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兔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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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检疫的步骤及内容(精)

宰前检疫的步骤及内容(精)

宰前检疫的步骤及内容宰前检疫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从畜群中迅速检出病畜禽,这就要求检疫人员不仅要有熟练的技术,而且必须做好宰前检疫的组织工作。

宰前检疫,大致可以分为预检、住检、送检三个程序。

一、预检预检是屠畜由产地运到屠宰加工企业时进行的检疫。

预检是防止疫病混入的重要环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验讫证件、了解疫情检疫人员首先向押运人员索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产地有无疫情和途中病、死情况,并亲临车、船,仔细观察畜群,核对屠畜的种类和数量。

若屠畜数目有出入,或有途病途亡现象,须查明原因。

若产地有严重疫情流行,或途中病死较多,或发现有疫情,或有疫情可疑时,应将该批屠畜立即转入隔离栏圈,进行详细临诊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诊断,待疫病性质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视检屠畜、病健分群经过初步视检和调查了解,认为合格的畜群允许卸下,并赶入预检圈。

此时, 检疫人员要认真观察每头屠畜的外貌、运动姿势、精神状况等。

如发现异常,立即涂刷一定标记并赶入隔离圈,待验收后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

赶入预检圈的屠畜,必须按产地、批次,分圈饲养,不可混杂。

3、逐头测温、剔出病畜进入预检圈的牲畜,要给足饮水,待休息4h后,再进行详细的临诊检查,逐头测温。

经检查确认健康的牲畜,可以赶入饲养圈。

病畜或疑似病畜则赶入隔离圈。

4、个别诊断、按章处理被隔离的病畜或可疑病畜,经适当休息后,进行详细的临诊检查,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查。

确珍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住检预检合格的屠畜,在宰前饲养管理期间,检疫人员要经常深入圈舍观察。

发现病畜或可疑病畜应及时挑出。

三、送检进入饲养圈的健康屠畜,经2-3d的饲养管理之后,可送去屠宰。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病畜进入屠宰线,避免污染屠宰加工车间,在送宰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外貌检查。

送检认为合格的屠畜,签发宰前格疫合格证,送候宰圈等候屠宰。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2010年8月10日农业部农医发〔2010〕27号文发布)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前言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1. 检查证明文件2. 检查屠宰场环境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1. 家禽麻醉与宰杀2. 家禽内脏检查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五、结论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家禽屠宰的检疫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卫生的家禽肉,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在进行家禽屠宰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工作,以确保待宰家禽数量和健康情况符合要求。

1. 检查证明文件在家禽屠宰前,需要检查家禽的来源证明文件,如养殖证、检疫合格证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家禽才能进行屠宰。

2. 检查屠宰场环境屠宰场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屠宰场内也需要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在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体检,并且检查其是否有疾病或者伤口等。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麻醉、内脏检查等工作,以确保肉品安全卫生。

1. 家禽麻醉与宰杀为了减少待宰家禽数量在被杀死后出现抗拒反应而引起的伤口和其他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麻醉处理。

同时,在杀死待宰家禽数量时也需要注意技术和方法,以减少损伤。

2. 家禽内脏检查在进行屠宰后,需要对家禽内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如发现有病变或者其他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结束后,还需要对肉品进行外观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在进行外观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颜色、气味等方面。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将其投放市场。

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结果处理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家兔的屠宰加工检疫与检验

家兔的屠宰加工检疫与检验
如 白色兔 , 耳粉 红色 , 耳 内无 污 垢 ; 双 眼圆瞪 明亮 , 眼
上, 然后用 利剪 自颈 部 周 围 、 四肢 中段 ( 前肢 腕 部 和 后肢 跗部 处) 将 皮剪 断 , 在 自阴部 的上 沿两 腿 内侧 把
皮剪 开 , 将 皮 自阴 部 上 方 剥 开 翻 转 , 向颈 部 脱 落 , 用
剥 皮 机 进 行 剥 皮 。小 型 家 兔 加 工 厂 多 采 用 手 工 操 作
剥皮 , 其方 法是 : 先 用 粗 绳 将 已 宰 家 兔 一 后 肢 吊在 柱
1 宰 前 检 疫
供屠 宰 的家兔检 疫证 明应在 有效 期 内。 群体 检 验 : 视检 群 体 , 观 察家 兔 的动 态 、 静 态 和 粪便情 况 , 健康 家兔神 态 活泼 , 行 动敏捷 , 两 耳直立 。
体弱 消瘦等 现象 , 表 面家兔 有病 。应立 即隔 离病兔 ,
并 进行 重 点 检 查 。皮 肤 :应 着 重 注 意 被 毛 是 否 蓬 乱、 稀疏 , 背部、 腿 部和 颈部被 毛有 无斑块 脱落 、 丘疹 或结痂 , 耳、 鼻、 嘴、 爪等 少毛 和无 毛部位 有无脱 皮及
鳞 片状 物 ; 外 生 殖 器 和 肛 门 的 黏 膜 和 周 围 的 皮 肤 有

1 5 2 ・
现代 畜牧 科 技 2 0 1 5年 第 1 O期 总 第 l O 期
家 兔 的屠 宰 加 工 检 疫 与 检 验
古春芝 , 陈微 微
( 黑 龙 江 省 林 甸 县 畜 牧 兽 医 局 1 6 6 3 0 0 )
随 着人 民生活 水 平 的提 高 , 家 兔 肉在 肉食 品 中 比例增 长很快 , 因 为家 兔 是 一种 很 有 价 值 的家 养 动

兔屠宰检疫规程

兔屠宰检疫规程

附件19兔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㊂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㊂2.2检疫对象兔出血症㊁兔球虫病㊂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㊂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3待宰兔临床检查健康㊂3.4同步检疫合格㊂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㊂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121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㊂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㊂4.1.2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㊂4.1.3兔入场查验登记㊁待宰巡查等记录㊂4.2申报受理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㊂4.3回收检疫证明㊂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兔信息是否相符㊂5.2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㊂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 100只)㊂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㊂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㊂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㊂2215.3.2.2发现病死兔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㊂5.3.2.3现场核查待宰兔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㊂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可以急宰㊂6.同步检疫6.1抽检㊂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㊂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㊂6.1.1肾脏检查㊂检查肾脏有无肿大㊁淤血,皮质有无出血点等情况㊂6.1.2肝脏检查㊂检查肝脏有无肿大㊁变性㊁颜色变浅(淡黄色㊁土黄色)㊁淤血㊁出血㊁体积缩小㊁质地变硬;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灰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㊂6.1.3心肺及支气管检查㊂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㊁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㊂6.1.4肠道检查㊂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㊁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肿321胀㊁充血㊁出血㊁结节等情况㊂6.2复检㊂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㊂6.3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㊂7.检疫结果处理7.1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兔的胴体及生皮㊁原毛㊁绒㊁脏器㊁血液㊁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㊂7.2同步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㊂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㊂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㊂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421。

屠宰检疫程序

屠宰检疫程序

屠宰检疫程序屠宰检疫程序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进行的一系列卫生检查和防疫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公众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屠宰检疫程序的步骤和重要性。

一、屠宰前检疫屠宰前检疫是指在动物进入屠宰场之前进行的检疫工作。

检疫人员会对动物进行外观检查和触诊,以确定其是否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健康问题。

同时,还会查看动物的耳标和耳标号码,以确保其身份和来源的合法性。

屠宰前检疫的目的是排除患病动物,避免疾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风险。

二、屠宰中检疫屠宰中检疫是指在动物被宰杀的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工作。

检疫人员会对宰杀后的动物进行解剖检查,以确定其内部器官是否有病变。

同时,还会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动物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屠宰中检疫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动物,避免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屠宰后检疫屠宰后检疫是指在动物被宰杀后进行的检疫工作。

检疫人员会对宰杀后的肉品进行外观检查和质量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还会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肉品不含有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

屠宰后检疫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防止患病动物的肉品流入市场。

屠宰检疫程序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屠宰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动物,防止疾病传播和扩散。

其次,屠宰检疫可以确保肉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最后,屠宰检疫可以追溯肉品的来源和流向,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为了保证屠宰检疫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农户和屠宰场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此外,还应加强科学研究,探索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提高屠宰检疫的效率和准确性。

屠宰检疫程序是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通过屠宰前、中、后的检疫工作,可以排除患病动物,防止疾病传播,保证肉品的质量和安全。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屠宰检疫工作,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一、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1.检疫准备
(1)确定检疫要求
①国家和地方检疫法规
②行业标准
(2)制定检疫计划
①检疫时间安排
②检疫人员分工
(3)设备与材料准备
①检疫设备检查
②检疫消毒材料准备
2.入场检疫
(1)运输车辆检查
①检查车辆消毒情况
②检查运输证件
(2)禽类健康状况检查
①观察禽类行为
②检查外部症状
(3)检查检疫证书
①核对检疫证书信息
②确认证书有效性
3.屠宰前检疫
(1)进行体检
①体重测量
②健康检查报告
(2)采样检测
①血液样本采集
②组织样本采集
(3)记录检疫信息
①填写检疫登记表
②保存样本信息
4.屠宰过程监控
(1)现场监控
①指定检疫人员全程监控
②记录屠宰过程
(2)屠宰卫生检查
①确保屠宰设备清洁
②检查屠宰操作规程(3)确认检疫合格
①检查屠宰后的禽类情况
②记录检疫合格信息
5.屠宰后检疫
(1)检查处理和存储
①检查禽类肉品处理情况
②记录存储温度和环境(2)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8]9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8.02.11
【实施日期】2018.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兔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兔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8年2月11日
兔屠宰检疫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1 屠宰前,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 临床检查健康;
3.3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引言家禽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国家对家禽屠宰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进行深入解析。

二、家禽屠宰检疫的重要性家禽屠宰检疫是预防疫源性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家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通过屠宰前的检验和屠宰过程的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合格的检疫工作也有助于维护家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要点1. 卫生条件的要求家禽屠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场地的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积水,设施的规范使用和定期维护等。

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并提供足够的洗手液和纸巾供工作人员使用。

屠宰操作者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以防止任何污染。

2. 家禽屠宰前的检验检疫在家禽屠宰之前,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家禽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检验人员会对家禽进行体检,观察其体态、精神状态和毛色等。

同时还会进行疫情调查,了解家禽的养殖历史、疫苗接种情况等。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患病家禽、进行病原学检测等。

3. 屠宰过程的监管屠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屠宰操作。

屠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屠宰操作者必须掌握正确的宰杀技术,以确保家禽在宰杀过程中不受伤害,并尽可能减少疼痛。

检疫人员会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符合规范,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4. 检疫证明的发放经过检验检疫并合格的家禽,在屠宰过程结束后,将会获得相应的检疫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记录了家禽的检疫情况和屠宰过程的合规性,是相关部门批准家禽产品上市销售的必备文件。

消费者在购买家禽产品时,可以通过检疫证明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对家禽屠宰检疫的理解和观点家禽屠宰检疫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鹤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检疫申报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矢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矢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结果处理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矢规定处理。

5.4.2.2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矢规定处理。

5.4.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兔屠宰检疫规程

兔屠宰检疫规程

ICS65.020.30B 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 2217—2013兔屠宰检疫规程Rules of slaughtering quarantine for rabbit2013-12-12发布2014-01-12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尚学东、庞学敏、金辉、范治斌、崔健、张益鸣、华泽军、郭洪军、潘婷婷。

兔屠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兔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兔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1〕24号)3 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4.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5.1 查验入场(厂、点)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了解兔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检查兔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5.4 结果处理5.4.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肉类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控动物疫病和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加强对动物屠宰检疫管理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管理机构动物屠宰检疫管理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也要负起主要领导责任。

同时,屠宰场、食品加工企业、动物饲养员等主体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疫工作。

三、检疫标准1. 动物屠宰检疫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动物屠宰卫生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确保屠宰过程卫生无虞。

2. 屠宰场所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办理检疫手续,安装相应设施,保证屠宰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3. 屠宰前应对动物进行检疫,如发现疑似疫病动物应进行隔离处理,不得参与食用环节。

对健康合格的动物进行解剖后,必须进行检疫验收,并按规定划定处理方式。

4. 对屠宰过程中用到的器具、设备应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四、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是保障动物屠宰检疫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屠宰场所、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2. 设立检查站点,对屠宰场所动植物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减少食源性疾病的传播风险。

3. 对从事动物屠宰检疫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五、处罚制度1. 对违反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者,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疫病传播、食源性疾病暴发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追究责任,及时公告,保护民众知情权。

3. 加大对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六、风险评估1. 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动物屠宰检疫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家兔的屠宰加工卫生与检验(1)

家兔的屠宰加工卫生与检验(1)
▪ 1.局限性结核,废弃病变器官或割除局部病
灶,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 2.全身性结核或胴体消瘦的,胴体和内脏全 部化制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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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四、野兔热(Tularemia)土拉杆菌病 ▪ (一) 宰前鉴定(郑p189;张p192)
慢性经过,体温升高、消瘦、体表淋巴结肿胀
▪ (二)宰后鉴定 ▪ 淋巴结显著肿大
▪ 3.传染性鼻炎型
▪ 4.地方流行性肺炎型
▪ 5.脓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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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兔多杀性巴氏杆菌病患兔肺部化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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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二)宰后鉴定 ▪ (三)卫生评价与处理
▪ 1.疑为巴氏杆菌病的,送急宰间急宰。
▪ 2. 肌肉有可见病变的,胴体、内脏、血 液全部化制或销毁。
▪ 3.病变轻微的胴体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厂 ▪ 4.皮毛消毒后可利用
▪ (三)卫生评价与处理 与野兔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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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坏死杆菌病(Necrobacillosis)
皮肤、皮下组织及口腔粘膜发生坏死、溃疡、 脓肿
▪ (一)宰前鉴定(郑p190;张p199)
▪ (二) 宰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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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三) 卫生评价与处理
▪ 1.可疑病兔,进行急宰
▪ 2.胴体营养良好的,局部病变组织废弃,其 余部分经高温处理后出场
五、修整
(一)擦血 (二)修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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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白条兔肉
兔 前

兔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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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节 家兔的宰后检验检疫
▪ 一、 胴体检验检疫(郑p186;张p173)
▪ (一)观察兔肉颜色和判定血程度 ▪ (二)检查胸腹腔 ▪ (三)检查体表和淋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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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兔屠宰检疫流程
1、产地检疫
兔出栏离开养殖场前,由检疫人员依照农业部《兔产地检疫规程》,查验养殖档案,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主要检查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热、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合格的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入场检疫
动物入场由检疫人员查物验证,主要核对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处理运输途中伤残动物情况。

3、宰前检疫
屠宰前场方向检疫单位提交屠宰检疫申报单,检疫人员对待宰群体实施检查,剔除疑似病害个体。

4、屠宰检疫(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执行)
(1)胴体检查:主要视检毛皮、肌肉、脂肪的色泽、营养状态,检查寄生虫病及淋巴结。

(2)内脏检查:主要检查心、肝、脾、肺、肾、胃、肠,主要观察其颜色、形状,有无充血、出血、化脓灶及结节。

(3)复检:合格的放行,不合格的依照国标GB16548—2006文件规定,对兔病毒性出血热、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实施消毁,对兔球虫病实施化制处理。

农安县畜牧业管理局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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