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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行政检查项目:安全保卫-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运安全保卫[7/12] 【检查内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全保卫职责(1/11)【检查标准】一、执行民用航空法律、国务院法规和民航总局安全保卫规章、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定。

三、严格实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四、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员工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

五、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二条。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安全保卫机构(2/11)【检查标准】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置独立的安全保卫机构,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二、设置并任命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直接向企业总经理负责。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第4.6条。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675扣或吊销许可证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安全保卫方案(3/11)【检查标准】一、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查,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定,确保方案适当和有效,同时向所运营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方案有关部分。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农林喷洒作业飞行[13/39] 【检查内容】基本要求(1/11)【检查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遵守CCAR-91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遵守CCAR -91G章的规定。

三、乘坐按照CCAR-91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遵守CCAR-91相应条款的规定。

【检查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一千六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CCAR-91规定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个人或单位,按照CCAR-91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查内容】运行资格(2/11)【检查标准】一、航空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遵守CCAR-91M章和其他适用条款的规定。

二、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从事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按照CCAR-91H、J、K章的要求,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得到局方运行种类批准,其他运营人获得局方批准。

三、带有机外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无需符合CCAR-91N章的规定;已经得到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得到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外挂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四、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进行森林灭火作业飞行,无需符合CCAR-91M章的规定;已经得到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205器代管人,无需得到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实施森林灭火作业飞行。

五、CCAR-91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指下述飞行:(一)喷洒农药;(二)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三)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不包括播撒活的昆虫。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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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行政检查项目:安全保卫-民用航空货物保安控制[5/12]【检查内容】基本要求(1/25)【检查标准】一、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维护工作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二、民用航空运输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保卫措施。

【检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CCAR- )第四条、第五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托运危险物品(2/25)【检查标准】托运危险物品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检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CCAR- )第十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安全保卫方案(3/25)【检查标准】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根据CCAR- 制订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检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CCAR- )第十一条。

【处理依据】暂缺。

659【检查内容】查验托运人有效身份证件(4/25)【检查标准】收运货物,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检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CCAR- )第十二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禁止运输物品、限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处理(5/25)【检查标准】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在核查付运文件,发现禁止运输物品、限制物品和危险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检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CCAR- )第十三条。

【处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CCAR-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CCAR-第十三条的规定,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仪器检查和存放时间(6/25)【检查标准】一、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设立航空货物安全检查机构,收运货物采取仪器检查,已检货物在付运文件中注明。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资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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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行政检查项目: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11/12]【检查内容】消防控制中心(1/8)【检查标准】一、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有记录。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检查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消防安全责任制(2/8)【检查标准】一、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3/8)【检查标准】一、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二、每名员工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接受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本单位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691(三)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消防规章制度(4/8)【检查标准】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二)防火巡查、检查;(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四)消防或控制值班;(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六)火灾隐患整改;(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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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卫生-国内交通卫生检疫[7/8]【检查内容】交通卫生检疫原则(1/14)【检查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最小限度地影响社会安定和干扰交通运输及社会经济发展。

【检查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的卫生检疫措施(2/14)【检查标准】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承运人采取下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实行检疫合格证明和查验制度。

(一)离开疫区的旅客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购票、乘坐交通工具;(二)离开疫区的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人员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三)交通工具凭检疫合格证明离开疫区;(四)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放行。

二、停止承运禁止运输的物资。

三、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措施。

四、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和物资采取卫生措施。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检查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八条。

【处理依据】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367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未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仍然向外排放污物的;◎未在指定地点停靠的;◎未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未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无检疫合格证明,继续运行的。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TM)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TM)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TM)行政检查项目:空中交通管理-航行情报服务[15/18]【检查内容】航行资料管理(1/6)【检查标准】一、保持航线手册、机场使用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军用机场手册中资料的准确和完整,及时修订和补充。

二、国内航行资料规定的保密资料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换下的旧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销毁,不得失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停止业务,保密航行资料造册销毁,上报民航总局航行情服中心备案。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原始资料提供和收集(2/6)【检查标准】提供原始资料分工一、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一)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二)机场或者航路的关闭、开放和航路的变化情况;(三)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或者重要变动;(四)空中走廊、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的建立或者改变,以及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活动。

二、通信导航部门:(一)通信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二)机场或者航路地空通信和导航设施的频率、呼号、位置、发射种类、及其改变、工作的中断和恢复;(三)地名代码、部门代号及其改变。

三、场道部门:815(一)机场规定,包括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的差异;(二)跑道、停止道、净空道、停机坪、登机桥、灯光系统的建立,及其主要部分的中断、撤销、改变和恢复工作;(三)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等道面标志,飞行等待位置和障碍物标志的位置,及其改变和撤销;(四)机场区域内有碍飞行的障碍物的设置和排除;(五)障碍灯或者危险灯标的中断和恢复工作;(六)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及其附近的施工和施工结束;(七)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的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情况。

四、公安部门:消防设备提供服务的情况和有关规定。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2/7]【检查内容】委任代表基本条件(1/6)【检查标准】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局方特别批准的除外;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四、具有委任专业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五、熟悉与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第六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 -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任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在履行所委任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民用航空规章和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警告、暂停或者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有CCAR-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为,被终止受理其申请或者被收回其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书面通知,并在2年内不受理其担任委任代表的申请。

【检查内容】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2/6)【检查标准】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除符合CCAR-183FS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二、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的实际工作经验;801三、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第二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 -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任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P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P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P)行政检查项目:民用机场-助航灯光[5/17]【检查内容】助航灯光变电站(1/10)【检查标准】一、助航灯光供电(一)助航灯光系统设专用变电站;变电站构筑物距离滑行道中线的距离不小于MH5001-2000表6.2. 20-1所列数值。

(二)助航灯光变电站各由两个可靠的电源供电,按照最大需用功率设置备用柴油发电机;外来电源的电压波动太大,设调压或稳压设备。

(三)助航灯光变电站按照实际需要设高、低压配电间、变压器间、调光器室、值班室、修理间、备品备料库、发电机间、桶装油库或储油罐等,储油量可按照发电机满载运行三昼夜计;必要时设锅炉房、调压器室,值班人员休息室、卫生间和水源井等;变电站设障碍灯。

(四)主用电源停电,备用电源即时继续供电;备用电源供电的助航灯光的种类和允许的最大倒闸时间符合MH5001-2000表6.2.20-2的规定。

二、助航灯光变电站制定并张挂下列制度:(一)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巡视检查制度。

(三)预防性维护检查制度。

(四)运行维护人员交接班制度。

(五)备用发电机组维护保养制度。

(六)消防安全制度。

三、助航灯光变电站张挂下列图表、警告牌和标志:(一)机场助航灯光系统平面示意图:助航灯光变电站设置机场平面图;平面示意图显示工作区域布局、所有灯具安装位置和编号、电缆敷设线路、电缆接头位置和编号以及其它目视设备的布局。

(二)工作原理示意图:室内有最新的电源和控制回路原理示意图;一幅为回路逻辑符号示意图,另一幅为布线和接线详细示意图。

(三)站内安全警告牌:站内关键设备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张挂安全警告牌。

(四)高压警告标志:所有高于500V的电器设备和设备房,设有明显的高压警告标志。

四、助航灯光变电站建立相关的基础设施:(一)维护修理间。

(二)库房:存放必须的维护设备、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

(三)技术档案室;建档保管以下文件和资料:1.有关规章和制度;2.机场助航灯光设备运行记录;3.机场助航灯光设备维护检查记录;4.机场助航灯光系统竣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5.所有设备有关技术文件资料;6.国家和民航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资料。

航空公司行政检查制度范本

航空公司行政检查制度范本

航空公司行政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航空公司进行的行政检查活动。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确保航空公司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四条行政检查工作由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航空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五条行政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资质、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等;(二)飞行安全:包括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飞行签派、航空气象等;(三)服务质量:包括旅客服务、货物运输、机场地面服务等;(四)航空安全保卫:包括航空安全保卫制度、航空安全保卫措施、航空安全保卫培训等;(五)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处理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航空公司进行全面的检查,也可以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七条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

第八条行政检查应当通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九条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检查计划,遵守检查纪律。

第十条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民航局报告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制裁:(一)拒绝、阻碍行政检查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未按照行政检查要求整改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对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卫生-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1/8]【检查内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1/8)【检查标准】一、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申请取得执照或执照持有人行使各级执照权利,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体检合格证。

二、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照CCAR-67FS-R1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三、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照CCAR-67FS-R1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照CCAR-67FS-R1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四、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CCAR-67FS-R1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CCAR-67FS-R1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执照赋予的权利。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检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R1)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67FS-R1)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九的规定:○违反CCAR-67FS-R1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局方责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动,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限期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CCAR-67FS-R1第七条的规定,航空人员在行使执照权利时,未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吊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违反CCAR-67FS-R1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体检合格证,325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航空检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民用航空检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A)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生产管理[2/9] 【检查内容】飞行手册(1/24)【检查标准】每架航空器交付使用人,CCAR-21-R3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书或者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提供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八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故障、失效、缺陷和可能的故障、失效、缺陷的报告(2/24) 【检查标准】一、CCAR-21-R3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书或者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确认故障、失效、缺陷造成下列情形之一,48小时内向局方报告: (一)由于飞机系统或者设备的故障、失效、缺陷引起着火;(二)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伤;(三)驾驶舱、客舱内出现有毒或者有害气体;(四)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缺陷;(五)螺旋桨、旋翼桨毂、桨叶结构发生损坏;(六)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七)使用期间结构或材料损坏引起刹车系统失效;(八)任何自发情况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九)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十)发动机失效;(十一)干扰航空器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缺陷;(十二)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或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393(十三)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二、报告的内容包括:(一)航空器的序列号;(二)故障、失效、缺陷涉及的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三)故障、失效、缺陷涉及的发动机、螺旋桨的系列号;(四)产品型别;(五)故障、失效、缺陷涉及的零部件、组件、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六)故障、失效、缺陷的性质;(七)故障、失效、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及初步原因分析。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卫生-民用机场应急救护[5/8]【检查内容】驻场医疗部门主要职责(1/12)【检查标准】一、组织进行伤情分类、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二、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三、进行现场处置、人员伤亡及后送等情况的记录。

【检查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Ⅱ)第十二条。

【处理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Ⅱ)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CCAR-139-Ⅱ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不积极行动配合完成应急救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不服从指挥,致使损失加重的;◎玩忽职守,对航空器紧急情况判断、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机场管理机构和及其驻场单位未按CCAR-139-Ⅱ履行相应职责,影响弛救的,民航总局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应急医疗互助协议(2/12)【检查标准】一、机场管理机构与所在地医疗部门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就应急救护事项明确双方职责。

二、每年复查或者修订一次,每月复查一次电话和联系人,及时更新。

三、互助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二)协议单位设备、人员的情况,所处位置;(三)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四)协议双方遵循的基本原则;(五)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四、协议附有协议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计划制定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

【检查依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Ⅱ)第十九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Ⅱ)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和及其驻场单位未按CCAR-139-Ⅱ履行相应职责,影响弛救的,民航总局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应急救护的基本要求(3/12)【检查标准】一、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临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有充足的照明。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S)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S)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2/3]【检查内容】航空安全信息报告(1/6)【检查标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CCAR-396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第十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发单位违反CCAR-396第十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事故信息报告(2/6)【检查标准】一、事发相关单位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12小时内,事发单位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二、事发单位不得因信息不全推迟初始报告;初始报告后获得新信息,及时补充报告。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第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发单位违反CCAR-396第十一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3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航空地面事故信息报告(3/6)【检查标准】一、事发相关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12小时内,事发单位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二、初始报告后获得新信息,及时补充报告。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第十二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发单位违反CCAR-396第十二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S)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安全-安全综合管理一般标准[1/3]【检查内容】法定安全生产条件(1/21)【检查标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2/21)【检查标准】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检查内容】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3/21)【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对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行政检查

第四部分行政检查

第四部分 行政检查简要说明本部分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编写,共5节,即行政检查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旨在增强行政检查操作的规范性。

第一节 行政检查一般规定一、行政检查定义行政检查是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察看和了解,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二条。

二、行政检查主体(一)下列民用航空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二)下列机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1.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授权实施行政检查;2.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3.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以地区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三)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四)实施民用航空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民用航空监察员资格,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人员,可以协助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

【操作提示】●民航行政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未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检查管辖(一)民航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本区范围内组织行政检查或实施专项行政检查;(三)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四)民航总局空管局在全国范围内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五)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本区范围内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六)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按照民航行政机关委托事项实施行政检查;(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行政检查管辖有争议的,由民航总局指定管辖;(八)民航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其监察员可以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实施跨区行政检查。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适航维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大型和涡轮动力发动机飞机维修[11/21] 【检查内容】基本要求(1/7)【检查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遵守CCAR-91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遵守CCAR-91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遵守CCAR-121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遵守CCAR -91G章的规定。

三、乘坐按照CCAR-91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遵守CCAR-91相应条款的规定。

【检查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一千六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CCAR-91规定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个人或单位,按照CCAR-91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查内容】云上或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设备要求(2/7)【检查标准】按照云上或夜间目视飞行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按照CCAR-91第四百零三条(d)款的规定装备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必需的仪表和设备,夜间运行安装着陆灯;每个仪表和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检查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一千零七条。

【处理依据】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一千六百零九条的规定:○违反CCAR-91L章有关规定的,局方责令立即停止违规活动,并可给予下列处罚:◎直接责任人是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其暂扣执照1至6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直接责任人是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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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航空运营人[19/39] 【检查内容】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1/17)【检查标准】一、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二、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三、所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四、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度。

五、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备。

六、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七、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八、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六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2/17)【检查标准】一、国内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二、国外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标准不得低于机场所在国为该机场规定或者建议的最低标准。

三、外国和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飞行,其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为各机场规定或者建议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处理依据】暂缺。

271【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3/17)【检查标准】一、确定起飞最低标准,全面考虑影响起飞的下列因素:(一)避开不利地形和障碍物;(二)飞机的操纵能力和性能;(三)可用的目视助航设施;(四)跑道的特性;(五)可用的导航设施;(六)发动机失效等不正常条件;(七)跑道污染、侧风影响等不利的天气。

二、起飞离场过程中必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包括能见度和云高,公布的离场程序图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仪表离场程序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飞机能满足规定的爬升梯度,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能见度表示。

三、起飞最低标准不得小于飞机发动机失效时机场可用着陆方向着陆的最低标准,除非有适用的起飞备降机场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和设施适于发动机失效的飞机着陆,飞机还必须至少能爬升至航线最低安全高度,保持到起飞备降机场;(二)双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60分钟的距离;(三)三、四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120分钟的距离。

四、符合CCAR-97FS-R1第十八条规定的前提,起飞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一)一、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二)三、四发飞机,能见度800米。

五、单发飞机起飞最低标准云高不低于100米,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

六、起飞最低标准云高至少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云高数值按照10米向上取整。

七、看清和避开障碍物需要的能见度,按照起飞跑道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米,两者取较小数值;A、B类飞机能见度不小于1500米,C、D类飞机不小于2000米。

272【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非精密直线进近最低标准(4/17)【检查标准】一、非精密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二、确定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仪表进近程序确定的超障高度/高为基础,最低下降高度/高的数值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超障高度/高;出于飞机性能、机载设备、飞行机组技术水平和经验等因素的考虑,根据超障高计算最低下降高度/高,可以增加一个余度。

三、根据CCAR-97FS-R1第二十四条计算的最低下降高(MDH)不得低于使用以下非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安全飞行的最低高:(一)ILS下滑道不工作,75米;(二)VOR有FAF,75米;(三)VOR无FAF,90米;(四)NDB有FAF,75米;(五)NDB无FAF,90米。

四、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的公布数值按照5米向上取整。

五、驾驶员为了及时取得目视参考以便从最低下降高度/高安全下降和机动飞行至着陆需要的最低能见度,决定于飞机的分类、最低下降高度/高、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以及进近方式;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要求的能见度较小:(一)进近速度较小的飞机(二)最低下降高度/高较低;(三)目视助航设施较好。

六、建立直线进近最低标准满足以下准则:(一)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交角不大于15°,A、B类飞机不大于30°,其交点至跑道入口距离不小于1400米;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不相交时,在距入口1400米处,最后进近航迹偏离跑道中线距离不超过150米;(二)最后进近航段下降梯度不超过6.5%;273(三)用作最后进近定位点(FAF)的导航设施至入口距离满足《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26.4.3节、第28.2节规定在最后进近定位点(FAF)上空转弯重新对正进近航迹要求的最小距离。

七、确定非精密进近最低能见度,根据最低下降高和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从CCAR -97FS-R1附件一表1-2或者表1-3获得。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5/17)【检查标准】一、目视盘旋进近,驾驶员必须持续看到跑道入口或进近灯或其他能识别跑道的标志,保持飞机在目视盘旋区内飞行,使飞机位于反向或另一条跑道着陆的位置;盘旋进近适用于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交角大于15°,A、B类飞机大于30°或者直线进近下降梯度大于6.5%的情况。

每个机场都规定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机场尽可能制定规定航迹的目视盘旋飞行。

二、机场由于跑道一侧地形障碍较高或由于邻近机场的空域限制,盘旋进近可以限制在地形较低或无空域限制的一侧;此种情况在仪表进近图中明确规定目视盘旋飞行的限制,并注明:只准在跑道X侧进行目视盘旋着陆。

三、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四、各类飞机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高,根据《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三部第八章或第三部附篇M计算的超障高确定,不得低于CCAR-97FS-R1附件一表1-4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数值;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高按照5米向上取整。

五、盘旋进近最低能见度(不能用RVR),根据最低下降高和机场使用的目视助航设施从CCAR-97FS-R1附件一表1-3获得,不得低于CCAR-97FS-R1附件一表1-4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最低数值。

六、盘旋进近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出现盘旋进近超障高度/高低于直线进近超障高度/高,盘旋进近超障高度/高采用直线进近超障高度/高的数值。

274【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6/17)【检查标准】一、任何精密进近,包括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和精密进近雷达(PAR)进近,其决断高在60米或以上,最低能见度在800米或RVR550米或以上都是Ⅰ类精密进近;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RVR)或者能见度。

装有RVR的跑道,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用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RVR)表示。

二、决断高(DH)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确定的超障高(OCH)为计算依据,由此确定的决断高不得低于以下数值之一:(一)航空器飞行手册载明的该航空器仪表飞行允许的最低高度/高;(二)使用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完全参照仪表能达到的最低高度/高;(三)超障高(OEH);(四)允许机组使用的决断高(DH)。

三、因机场周围地形影响,进近区经常出现下沉气流的跑道,根据超障高(OCH)确定的决断高至少增加以下余度:(一)螺旋桨飞机,增加余度15米;(二)涡轮喷气飞机,增加余度30米。

四、精密进近规定决断高为飞机主轮至跑道入口平面的高;某些大型飞机下滑接收天线至着陆主轮的垂直距离超过5.8米(19英尺),在仪表着陆系统(1LS)基准高小于15米的跑道进近,该类飞机决断高提高到90米。

五、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LS)偏离航道的仪表进近,确定的决断高使飞机能在到达着陆入口以前完成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LS)偏离航道进近的决断高不低于75米。

六、决断高度/高计算数值按照5米向上取整。

七、决断高度/高或以下为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的最低天气条件,规定为能见度或跑道视程;Ⅰ类精密进近跑道视程或者着陆方向能见度,可以根据CCAR-97FS-R1275附件一表1-5确定。

八、精密进近跑道装有透射仪测算跑道视程(RVR),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的跑道视程以接地区(TDZ)跑道视程(RVR)为准,不考虑气象能见度,跑道中部跑道视程(RVR)和跑道停止端跑道视程(RVR)报告作为参考;没有跑道视程(RVR)报告的跑道,精密进近最低标准以跑道方向的能见度为准。

九、Ⅰ类精密进近使用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小于800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机载设备相当于Ⅱ类运行设备和得到Ⅰ类运行适航保证;(二)机长在所飞机型上已获得了超过100小时机长飞行经验,机长和副驾驶已经受到了Ⅱ类运行理论教育;(三)机长按照该着陆最低标准实施进近着陆,经检查合格。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7/17)【检查标准】一、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DH)和跑道视程(RVR)两个要素,不得用能见度表示;决断高(DH)60米以下但不低于30米,跑道视程550米以下但不小于350米。

二、Ⅱ类精密进近决断高(DH),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确定的超障高为计算依据,由此确定的决断高(DH)不得低于以下任一数值:(一)飞机适航证规定的最低决断高和精密进近导航设施不要求目视参考能使用的最低高;(二)批准机组使用的决断高;(三)Ⅱ类运行最低决断高30米。

三、按照《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评价障碍物和确定超障高;地形复杂,有大量障碍物的机场,尽可能使用碰撞危险模型(CRM)方法确定超障高;障碍物很少的机场,只有少数几个障碍物确定的决断高超过30米,考虑拆除这些障碍物使决断高降低至30米。

276四、Ⅱ类精密进近决断高确定以后,还需根据跑道《精密进近地形图》提供的地形剖面,计算飞机下降至决断高时无线电高度表的指示(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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