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广CL建筑体系促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建科[**]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字[**]104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字〔**〕8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我区新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实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审查绿色专篇1、自**年8月1日起,新建建筑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对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核实申报单位《自评估报告》。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的有效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环保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评价流程、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应以节能、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评价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包括:节能与能源利用、环保与生态环境、低碳与碳排放、室内环境质量、施工与建造、运营与维护等。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策划与设计:在项目策划与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要求。
(二)项目施工与建造:在项目施工与建造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施工与建造。
(三)项目运营与维护:在项目运营与维护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要求进行运营与维护。
(四)评价申请与评审:项目完成后,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被评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包括税收优惠、补贴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将得到加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的环保水平。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措施,确保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最新【全文】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最新【全文】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最新【全文】(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引导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节能建筑设计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安徽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就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首先,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能源的消耗。
这就要求在建筑的选材、结构设计、采光、通风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同时,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也要求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特点和环境条件。
比如,在夏季炎热的地区,建筑要采取一定的遮阳措施,减少室内温度的升高;在冬季寒冷的地区,建筑要加强保温措施,减少能源的消耗。
这些都是为了使建筑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减少能源的浪费。
另外,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居住者的舒适性和健康。
比如,建筑的采光、通风要求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以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新和光线的充足。
同时,建筑的布局要合理,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最后,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过程中要注重新能源的利用和再生能源的开发。
比如,在建筑的设计中可以考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要考虑到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实现能源的循环利用。
总的来说,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的节能设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这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为社会和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相关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节能建筑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推动节能建筑的发展和应用。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4随着全球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节能减排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推动建筑节能,减少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安徽省制定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于2024年实施。
一、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居住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所有环节,包括新建住宅、住宅小区改造、既有住宅改造等。
二、设计要求1.热工性能要求:建筑外围结构热阻需满足相应的要求,墙体、屋面和地面的保温材料要满足相关标准。
2.空调及照明设计要求:空调系统需符合设计规范,采用高效节能空调设备,且应考虑建筑的朝向、外部影响等因素。
照明系统应选用节能灯具、高效光源,并设计合理的照明方案。
3.能源供应要求:建筑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或其他高效供热设备,并遵循设计规范。
对于集中供冷系统,应优先考虑使用地下水源或地源热泵等节能方式。
4.建筑节能材料要求:建筑主要部位的节能材料应遵循特定的标准,包括保温材料、节能窗户等。
三、建筑能效指标要求1.热工性能指标:建筑外墙热阻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即传热系数不大于一些数值。
2.全年建筑能耗限定值:以单位面积建筑能耗计算,应满足一定的数值限制。
3.温湿度指标:建筑内外温差、室内相对湿度和不适指数等指标都有相应的要求。
四、节能设计与施工措施1.采用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2.设计合理的建筑朝向及窗户、遮阳装置布置3.合理选择建筑保温材料4.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系统5.合理安排布局和设计室内通风、采光、照明系统6.合理设计建筑隔热、防水、防潮等措施7.实施节能监测和管理五、节能审查和验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需要进行节能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过程需要进行节能施工方案审查。
建筑竣工后进行节能验收。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将大大促进该省居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通过落实相关标准和措施,可以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质量,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和废弃物产生。
并且,通过节能设计和施工,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减轻居民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建市[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建市〔2014〕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供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参照应用。
2014年5月4日附件: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前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绿色建筑监理要点;绿色施工监理要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检查记录;设计阶段监理内容;运营阶段监理内容。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701室;邮编:230061;传真:*************),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参编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鲁长权张行远朱力杨金来王章虎宋执新郑文法忻鸣和梁德江鹿中山黄先庭朱仁芳叶长青何秀娟罗芳李璐主要审查人:张启兵刘兰戴伟力李善志丰建国何利廖绍峰颜志仁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监理工作内容5 绿色建筑监理要点5.1 节地与室外环境5.2 节能与能源利用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5 室内环境6 绿色施工监理要点6.1 施工管理6.2 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6.3 节能与能源利用6.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6.6 环境保护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本导则用词说明本导则引用标准名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一设计阶段监理内容附件二运营阶段监理内容1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导则。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建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1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安徽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安徽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对建筑绿色程度进行评价和认证的指标体系,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安徽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建筑业发展迅速,对绿色建筑的需求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适合安徽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建筑节能、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适合安徽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首先,建筑节能是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安徽省,应制定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广采用节能建材,提高建筑隔热、保温性能,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实现建筑能耗的最小化。
其次,资源利用是绿色建筑评价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安徽省,应提倡建筑材料的本地化生产和使用,减少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同时,建筑设计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占用。
此外,室内环境质量也是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安徽省,应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采用低甲醛、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装饰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清新,对居民的健康有益。
最后,生态环境保护是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安徽省,应加强建筑周边的绿化工作,提高建筑的生态适应性,保护和改善周边生态环境,促进生态与建筑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制定适合安徽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在安徽省的应用和推广。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我了解,目前中国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
具体的办法可以参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文件。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节能评估流程: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方法的确定等。
2. 节能评估指标: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所要求的指标和要求,包括建筑能耗、供暖、供冷、采光、通风等方面的指标。
3. 节能审查管理:建立了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制度,包括审查程序、审查依据、审查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符合节能要求。
4. 评估报告和结果:评估机构需要编制评估报告,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价,并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还需包括能耗指标、指标完成情况、节能设计的性能等结果。
5. 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明确了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并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 1 页共 1 页。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城科会)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GB/T 50908)、《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00)、《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专项标准以及相关细则,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按照评价等级,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
第四条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分别对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城科会开展全国范围内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
城科会将加强与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告知评价情况,并协助各省市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科会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对通过评价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牌,并建立评价档案,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为保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质量,城科会设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支持并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由国内建筑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推动绿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能效,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节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监督和评估。
2. 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环保工程师、能效专家、施工负责人等组成。
三、设计与规划1. 建筑设计应遵循绿色建筑标准,采用节能材料和设计方法。
2. 规划应考虑自然采光、通风、绿化、雨水收集等节能环保措施。
四、施工管理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
2. 施工材料应优先选择环保、可回收的建材。
五、能效管理1. 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实时监控能源使用情况。
2. 定期进行能效审计,评估节能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改进。
六、运营管理1. 建立绿色运营管理体系,包括能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废弃物管理等。
2. 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水器具等环保产品。
七、教育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知识的培训。
2. 加强对绿色建筑节能环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节能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九、激励与惩罚1. 对于在绿色建筑节能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绿色建筑与节能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绿色建筑与节能措施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2024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特别强调了绿色建筑和节能措施的重要性。
1. 绿色建筑的概念和原则•节约能源:通过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合理设计建筑结构、优化建筑布局等手段来降低能源消耗。
•减少污染:采用环保建材、实施污水处理、减少噪音污染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优化室内环境:通过合理设置通风系统、选择绿色装修材料、提供良好的采光等方式,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
•鼓励创新: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
2. 绿色建筑的实施方式为了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2024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方式:2.1 建筑设计阶段•绿色材料选择:优先选择经过环保认证的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能源系统设计:合理设计供热、供冷、通风等能源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智能化控制系统: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对建筑设备进行管理和控制,降低能源消耗。
•雨水回收利用:设计合理的雨水收集系统,用于植物浇灌、卫生冲洗等非饮用水用途。
•有效利用地形及植被:充分利用地形和植被,降低建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2 建筑施工阶段•施工垃圾管理:合理分类和处置施工垃圾,减少环境污染。
•水资源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和污染。
•噪音控制:采取有效的噪音控制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建筑物保护: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周边环境和建筑物,减少破坏和损失。
2.3 建筑运营和管理阶段•能源管理:建立合理的能源管理系统,监控和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室内环境管理:定期检查室内空气质量,及时清洁和更换过滤器,保证室内环境的良好质量。
•废弃物处理: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理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提高建筑能效水平, 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 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三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障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和效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合理节能、先进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 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领导和组织, 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提高节能工作水平。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的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初期应当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应当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性能、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节能性能等内容。
第八条节能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设计, 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满足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节能评估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共同提高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水平。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 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审查机构进行。
节能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评估设计方案的节能性能。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一、建筑节能背景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JGJT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是对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非透光/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密性能、采暖空调水系统性能、空调风系统性能、采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性能检测。
此标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JG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是对室内平均温度、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外围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外窗窗口气密性能、耗电输热比、外窗外遮阳设施、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补水率、室外管网热损失率、锅炉运行效率、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等进行节能检测。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2005版发布的节能水平为基准,结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分布情况,明确了本次修订后我国公共建筑整体节能量的提升水平。
这种基于动态基准的节能率评价方法也符合目前国际习惯做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针对居住建筑节能目标和室内设计参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建筑热工设计、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等实现节能。
二、建筑节能现状1、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将上升至35%。
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10%,上升到27.45%。
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3%左右。
以此推断,国家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建筑耗能比例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宣传。”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
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
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3.《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区(含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产品信息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公示预售许可证时,向购买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实施内容及验收意见。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中:“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芜湖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送审稿)
送审稿内容
依据及参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
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依据:
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以及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依据:
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和规范。
参照:
1.《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和规范。”
2.《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同步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