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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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正确对待公民
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及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观念、权利义务统一的
观念、法制观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与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难点: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方法:谈话法、讲解法
教学过程: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②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④选民的权利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⑤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和确定候选人;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⑥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
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
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课堂思考:如何理解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①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
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②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
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
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
③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
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
④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
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⑤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⑥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注意1: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入我国宪法,这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
同时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
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注意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3)监督权
第一、对象: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内容:批评与建议、申诉与控告、检举
批评和建议,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才检举的权利。
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工职等)对法院的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抑、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控告,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3.要求:
①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②制裁和惩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课堂思考1:比较权力与权利?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国有,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
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课堂思考2:“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
”这种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课堂思考3:如何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二、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①原因: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实现政治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②要求:捍卫主权、领土完整、政权及其统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一:维护国家安全
①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机密、社会秩序;
②要求:严守国家秘密、配合安全工作、发现及时报告
第二:维护国家荣誉
①包括:尊严、荣誉、名誉;
②要求:民族自豪感、自尊性、自信心
第三:维护国家利益
①包括:安全、政治、经济等;
②要求:稳定局面、进行斗争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①意义: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原则;与侵权和腐败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②包括:任何公民平等享有法定的权利与履行义务;任何公民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受法律制裁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关系:在我国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相辅相成
①权利和义务不可分,有两层意思: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
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
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
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
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2)要求:珍惜公民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原因:在我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一致
(2)要求:
①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公民权利(法律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违法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失去了自己的权利);
②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某些具体利益有矛盾,要服从国家利益)。
针对练习:
1.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又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了要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必须坚持(B)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B.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C.民主集中制原则
D.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原则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这种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D)
A.对立的,法律限制了自由的实现B.统一的,法律对自由没有任何限制
C.矛盾的,有了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D.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3.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A)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C.政治自由权利D.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4.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选举制度是(A)
A.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B.直接选举为主,间接选举为辅的选举制度
C.直接选举为辅,间接选举为主的选举制度
D.多种选举方式并存的选举制度
5.选举人应具备的法律资格:(B)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要年满18周岁;
③中国人民④他应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
6.辨析: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利越多。
参考答案: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宪法所规定,它意味着无论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如何,都享受同样的权利,没有特殊阶层。
其次,从现实享受权利的角度来说,这个观点有其合理性,公民受教育程度会影响其享有权利的能力,影响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我国应该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国民素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7.材料:《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强调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呢?
答案:第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
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
同时,要创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氛围,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正确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得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
8.恩格斯说:“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个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1)马克思、恩格斯的话是针对什么而言的?
(2)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说明了什么?
答案:(1)恩格斯和马克思是针对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
(2)恩格斯是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权利和义务是分离和对立的。
剥削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享有一切特权,把自己的义务推给广大劳动人民。
广大劳动人民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却被剥削阶级以各种形式剥夺了。
马克思指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9.有人认为,在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公民实现了个人利益,就意味着国家利益得到了实现。
你的观点如何?
答案: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个人利益的实现与国家利益的实现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②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毕竟还是有所差异的两种利益,在某些具体利益问题上还会产生一些矛盾。
③公民实现了个人利益,并不意味着国家利益就得到实现。
公民只有在实现个人利益同时,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和服从国家利益,才能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如果公民在实现个人利益时,不履行对国家义务,国家利益就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