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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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的定义:
载客12人及以上,航速在沿海≧25nmil,在内河≧35km的动力支撑型船舶或排水型船舶。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
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港澳高速客船有四类:气垫船、双体船、喷射水翼船、水翼双
体船;
2.大部分建造于HSC规则生效以前,建造的时间、地点各异,依据的规则各有
不同;
3.设计和布置十分简单和开放;救援者所需抵达现场的时间在一小时之内;
4.航行在温暖水域;
5.航程较短,航行线路均在比较遮蔽的水域。
三、检查依据
1.97安检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3.HSC规则—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
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99.9.1之后建造的
国内航行高速客船;
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
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68.0
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82.07.18日生效);
8.STCW 78/95公约(95公约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HONGKONG
8.轮机入级证书
*注: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
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五、船舶文书、资料的检查
1.四册一划: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2.SOPEP及ORB
3.GMP及GRB
4.稳性资料(包括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
5.法定检修报告(L/R及CO2);
6.检验报告(最近的年度检验及特检);
7.法定日志(航海、轮机、电台);
8.SOLAS训练手册;
9.SMC体系文件。
六、船员证书检查
1.适任证书;
2.船员服务簿;
3.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4.高级船员必须持一等适任证书;(珠江水域部分有特殊情况);
5.在正式任职前,在船上担任实际职务不少于10小时;
6.船长、驾驶员的实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七、救生设备检查
1.救生艇:全船L/R总容量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110%;(不需要认可的降落
装置)。
2.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每个正常出口附近配备一只连接至少30M救生索的救生圈,全
船至少2只此种救生圈;
2)除此之外,每舷至少配备一只带自亮浮灯的救生圈;
3)救生衣:按乘员定额的105%配备,加10%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置于座
椅底下;
4)救生设备存放的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3.烟火信号:
1)至少6支红光降落伞火箭信号,存放在驾驶室附近;
2)存放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4.应急铝制登筏梯
1)长度从降落站可以到达最轻载水面;
2)适当系固,不防碍人员工作。
八、消防设备
1.防火控制图:经授权的组织批准的防火控制图(含有关各项应急措施),应
永久地张贴在船上易注意到的醒目之处;
2.结构防火:
1)防火分隔的耐火试验应满足至少在30min 内能阻挡火焰和烟雾通过,主体
结构不坍塌;
2)易失火区与乘客处所、船员处所、控制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相邻的舱壁和/或甲板
应为防火分隔;
3)防火分隔上的门及关闭装置应具有与防火分隔同等的阻火能力,能防止火焰和烟雾
的穿透;穿过防火分隔的管路、电缆不能破坏防火分隔的完整性;
4)乘客与船员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隔壁、天花板的暴露表面应由低播焰性材料
制成;
5)所有隔热、隔音材料,家具、织物(窗帘、地毯、座椅套)应采用不燃、阻燃或低
播焰性材料;防火布置
6)每个机舱除常用出入口外还应设有脱险通道,直达上层建筑救生甲板;
7)控制站、人员的撤离线路、登乘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应尽量远离易失火区域;
8)机器排气管应有隔热防护,以防止排气管表面成为火源;
9)服务于两层以上起居甲板的内部梯道,应进行烟密分隔环围。仅服务于两层甲板且
全部位于公共处所,不必环围。
3.通风布置
1)机舱的通风系统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
2)机舱的通风筒应是独立的且不穿过其他处所,其他处所也不应穿过机舱。
如通风筒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有认可的自动挡火闸时,可放宽;
3)机舱通风机能从机舱外部控制关停,且控制机构与其他通风控制机构完全
分开。
4)机舱的进出风口及其他可能有人处所的主要进出风口应能在机舱/该处所
之外进行关闭。
5)排气风机6次/小时的通风,进出风口装设金属防火网。
4.燃油系统
1)高速客船使用350C ≦闪点≦430C 的燃油时:
2)燃油舱柜不能布置在机舱内(除非≧600C);
3)与船体不连续的独立燃油舱柜所在处所应设有CO2保护;
4)燃油加油在认可的加油站进行,并在操纵手册中说明。
5)使用接地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允许使用接地配电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