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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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制度汇编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行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中心是县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县直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
(三)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监督;
(六)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组织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进入到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向中心申报;
(二)中心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行政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审批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进入或退出中心的调整意见;
(三)设立、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或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均需由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中心设“窗口”,就行政审批服务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公开。
(一)办事程序,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全过程;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定程序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
(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必须按幅度内执行。
第八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
(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必须在中心办理,禁止“暗箱操作”;
(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杜绝“体外循环”;
(三)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后,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行为管理
第九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审批服务窗口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
(一)每个审批服务项目的每一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
(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履行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回复等工序职责。
第十条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以下“五件制”分类管理。
(一)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承诺件。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查等办事程序或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对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后,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查或组织上报。属于本县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在本县的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证)。
(三)联办件。服务对象申请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于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其性质确定牵头窗口,牵头窗口受理办件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实行联审联批。各联办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中心负责督查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牵头窗口必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证)。
(四)退办件。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退办件处理。退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退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五)补办件。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诺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不得违法收取抵押、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缓,及时足额存入各部门设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工商银行帐户,并及时转入县
财政专户。
第四章首席代表制
第十三条凡进入中心的部门、单位,均应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
第十四条首席代表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管理机构双重领导。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中心事务受中心领导。
第十五条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中心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对本部门的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召集会审会议。
(四)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十七条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权限只在中心窗口使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另外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八条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和使用,县政府委托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中心内从事审批及管理的工作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以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进入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由设窗口的部门推荐,县编办统一核定并控制,中心确认登记,一般定岗一至二年。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由设窗口的部门发放。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每年给中心工作人员一定的优秀档次指标。由中心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季、年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对窗口的考评意见作为县政府对其派出部门年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