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题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是不会限制公司法人出国的,如果该公司法人被列入了严重违法企业的黑名单的话,那么,该公司法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国。
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的是公司,法人代表跟代理人不一样,代理人是具有自己的人格的,与被代理人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一般不是一种委托关系,关于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国籍区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并不能作为限制出境的依据,限制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形成明文规范,笔者认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制度加以规定。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特殊法律性质,有必要对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区分。
1、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顾名思义,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做出的,而限制出境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所指向的对象不一样,显而易见,限制出境不属财产保全措施范畴。
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做出限制出境的裁定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对限制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定,从该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措施,与诉讼保全有所区别。
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如何实施边控措施
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如何实施边控措施赵鸣边控即边境控制,它是为防止涉案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境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重大损失,而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对之采取限制出镜的一种保全措施。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由于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往往有境外身份,而在境内没有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通过采取边控措施对其限制出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从事涉外审判数年来,因案件所需共办理边控手续40余次。
从实践来看,凡是能及时实施对涉案人员限制出境的案件,该被控人在被控后大都能一改消极应诉为积极参与,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往往使得案件从久拖不决的泥潭中解脱出来,取得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采取边控措施所适用的标准及其处理目前国内关于边控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公安部发布的一些部门规章等。
总体上讲,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适用中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对于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出境。
《若干规定》在参照“两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法予以办理边控手续,不准其出境。
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般指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这些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裁判的执行有直接关系,他们是否在我国境内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并且强调:(1)对于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或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尽快办理,从严掌握。
(2)在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要求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及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由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6.04
•【文号】[2013]赔他字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6.0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
([2013]赔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法委赔字第1号《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对于因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可以给予赔偿。
你院应针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常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决定是否构成违法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此复。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汇总
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潜逃风险,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防止其逃避诉讼和执行。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
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确保案件的顺利 推进。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强制执行。
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机关应当 依法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答复。
04
限制出境措施的限制与监督
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限制出境措施 在执行中不得侵犯这些权利。
限制出境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当尽可能小,且必须是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汇报人: 2024-01-01
目录
• 限制出境措施概述 • 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 • 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程序 • 限制出境措施的限制与监督 • 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例分析
01
限制出境措施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依 法对特定人员和机构采取的限制 其出入境的措施。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法院裁定限制 一方当事人出境,以保障财产分割的 公正性。
VS
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双方当事人 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为确保财产分 割的公正性,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防止其转移 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裁定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 。
案例三:某劳动争议案
审查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听证,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外国人违法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处罚
外国人违法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处罚关于外国人违法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处罚民事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外国关于人违法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处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刑事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行政1、外国人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国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一、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文书。
根据《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同时,被执行人在经济往来、出入境等方面的行为有恶意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限制。
《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国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和过境,必须依法申请和办理。
被禁止出境的公民,不得出境。
二、限制出境的情况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拒绝执行当被判决人或被裁定人通知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实现强制执行。
2.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裁定为需要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人员。
在执行法律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或不能用其名下财产加以清偿,或者能够加以清偿而拒绝加以清偿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3.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限制出境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4. 非法流出资本在国家出台资本外逃、非法外汇交易等相关政策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非法流出国境,受理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三、实施流程执行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需具备以下流程:1. 制定执行计划执行法院制定执行计划,确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时间和地点。
2. 通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1. 引言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指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维护法律权益,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步骤。
2. 概念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实现执行目的而采取的预防、制裁、强制等手段的统称。
通过执行惩戒措施,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3. 种类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出境,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2) 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进行豪华消费、高消费行为,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3)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主要用于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弥补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此来迫使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4) 责令停止侵犯当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继续侵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惩戒措施。
(5) 罚款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通过罚款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4. 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其合法有效。
具体适用条件如下:•被执行人应当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被执行人应当有履行能力,即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取得相应的执行权限,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对执行惩戒措施进行决定。
广东高院关于限制出境措施的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限制出境措施的调研报告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一、绪论广东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尤其是毗邻港澳,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非常活跃。
与这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相适应,广东省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数量众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广东省法院系统以占全国约1/10的审判资源,审理了占全国约80%的涉港澳案件以及占全国约1/3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对外经济交往的频繁,导致涉外案件数量增多,同时也促使人们进出境更加频繁,而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难度和生效判决执行的难度比率也相应上升。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是境外当事人或将要出境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到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需要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过程复杂,成本较高。
在没有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先例的情况下,境内判决到境外执行几乎不可能。
重新到境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又面临较高的诉讼费用和陌生的诉讼程序,其结果难以预期。
所以“执行难”不仅是国内判决与裁决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涉外判决与裁决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无法执行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讲只是白纸一张。
而境内的判决和裁决能否最终得到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利益能否最终实现,关系到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对外的法治形象。
限制出境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
在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中,多数案件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迫使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使得限制出境成为所谓追债“利器”。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员,依法裁定限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境的一种措施。
由于法律规定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各地法院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做法不一,程序也不尽一致,影响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被执行人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
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果被执⾏⼈需要出境,但是法院认为被执⾏⼈出境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对被执⾏通过⼀定程序来限制其出境的。
那么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被执⾏⼈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中,⼜进⼀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程序的启动。
⼀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提出书⾯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法定代理⼈,⽽且还包括对债务履⾏有⼀定影响的直接责任⼈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履⾏完全部义务的,执⾏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第⼗⼆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准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犯罪嫌疑⼈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法出境、⾮法居留、⾮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境前向中华⼈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份证明的,可以凭本⼈的护照证明其⾝份。
被执行人出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被执行人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出境。
在我国,被执行人出境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依据、申请程序、限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被执行人出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出境,但应当提供担保,并经人民法院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不得出境。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出境入境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被执行人出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办理出境入境管理案件中的职责和权限。
三、申请程序1.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因生活、工作需要出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出境原因、担保情况等。
3.批准或驳回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出境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措施完备的,应当批准其出境;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担保措施不完备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4.履行担保义务被执行人获得批准后,应当履行担保义务,包括提供担保财产、缴纳保证金等。
四、限制措施1.限制出境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包括:(1)冻结被执行人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2)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3)禁止被执行人出境。
2.限制出境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出境的担保。
被执行人未缴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出境申请。
3.限制出境通知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
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日期:目录•限制出境措施概述•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依据•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限制出境措施的实际应用•限制出境措施的利弊分析•限制出境措施的完善建议限制出境措施概述定义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一国司法体系内,对当事人的出入境自由进行限制的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司法责任或破坏司法秩序。
性质限制出境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定义和性质各国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出入境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限制公民的出入境自由。
宪法民事法律规定是限制出境措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民事法律规定法律渊源限制出境措施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即那些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当事人。
适用于被执行人适用范围广泛特定情形下适用除了被执行人外,限制出境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其他可能破坏司法秩序或涉嫌犯罪的当事人。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案件等,法院也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03适用范围0201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规定,对于外国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可以视情况决定不准其出境。
基本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该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视情况决定限制其出境。
要点一要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限制其出境。
司法解释在民事判决书中,如果判决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同时可以决定限制其出境。
民事诉讼中外国人限制出境申请书
民事诉讼中外国人限制出境申请书在民事诉讼里呀,这个外国人限制出境申请书可重要啦。
就好比啊,有个外国朋友在咱这儿涉及到民事方面的官司了,比如说欠了钱不还或者是违反了啥民事合同之类的。
咱们就怕他拍拍屁股跑回自己国家去了,那咱的权益咋保障呀?这时候,这个申请书就派上用场了。
它就像是一个小卫士,跟法院说,法院大人呀,这个外国人可不能让他轻易就出境了,得等咱这事儿有个说法才行呢。
二、写这个申请书的必要性。
你想啊,如果没有这个申请书,那些个不讲规矩的外国人就可能溜之大吉。
咱们辛辛苦苦打官司,不就白费劲儿了吗?这就好比你在玩游戏,眼看着就要赢了,结果对手直接下线了,多气人呀。
在民事案件里也是这样,咱得保护自己的利益。
而且呀,写这个申请书也是为了维护咱们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不管是谁,在咱的地盘上就得遵守咱的法律。
要是外国人觉得自己可以随便违反规则,想走就走,那还得了?三、申请书里要包含哪些内容。
1. 关于这个外国人的基本信息。
这就像给这个外国人画个像一样。
要写清楚他的姓名呀,不过这外国人的名字有时候可复杂了,得写准确喽。
还有他的国籍,是来自哪个国家的呢?这就像知道他是从哪个星球来的一样重要。
他的护照号码也不能少,这可是他在国际上的身份标识呢。
还有他在咱国内的居住地址,住在哪里总得告诉法院吧,不然法院咋找他呀?就像你要找一个朋友,总得知道他家在哪吧。
2. 案件的基本情况。
要简单明了地说清楚这个民事案件是咋回事儿。
比如说,是因为经济纠纷呢,还是因为侵权行为。
要是经济纠纷,是欠了多少钱,怎么欠的;要是侵权,是侵犯了啥权利,是人身权利呢,还是财产权利。
这就像是给法院讲一个故事,让法院明白为啥要限制这个外国人出境。
不能糊里糊涂的,得让法院觉得,嗯,确实有这个必要。
3. 限制出境的理由。
这个理由呀,可得说得有理有据。
不能只是说,我看他不顺眼,不想让他走。
得说清楚,他要是出境了,会对这个案件造成啥不利影响。
比如说,他出境之后,证据可能就找不到了,或者是他就不会再回来接受审判了。
限制出境期限怎么规定的
限制出境期限怎么规定的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有未执行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可以限制当事人出境的,这也是保证审理正常进行一个方式。
那么什么时候下会限制出境?限制出境的期限有时怎么规定呢?下面,让江西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时候会限制出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
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
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限制出境期限《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
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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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执行
一、民事诉讼视角下限制出境的制度定位
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决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限制出境的一种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
(一)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制度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看,限制出境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而采取的,即相关民事诉讼已结束,或判决或调解,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能据此在诉前或诉中采取限制出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有为了结民事案件”为由限制外国人出境的规定,“未了结民事案件”显然是以案件正在进行为前提的。
结合最高院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来看,在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决定限制出境。
在实践中,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允许诉前申请限制出境的做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显然,在法律的规定中找不到依据,笔者认为,从实践需要出发,参照诉前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的做法,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其权利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允许其在诉前申请限制出境。
由此可见,
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不限于执行阶段,应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中。
(二)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而不是执行依据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首先,现行民事诉讼法将限制出境规定在执行措施一章,很明显执行阶段的限制出境措施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其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从目的来看,两者都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法院依职权而采取的,而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可针对任何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限制出境措施一般只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明确列举了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没有提到限制出境,而是在执行中单独将限制出境列为一条,可见,限制出境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也有所区别。
(三)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不同于诉讼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在“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对限制港澳当事人出境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该条并没有将限制出境归类为诉讼保全措施,而是将其作为诉讼保全之外的其他强制措施。
可见,其与诉讼保全措施不同。
1.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不同。
两者存在指向对象的区别,限制出境是针对被申请人的出境行为作出的,而财产保全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的,显而易见,限制出境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
2.限制出境与行为保全不同。
(1)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或当事人约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
而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或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对被申请人限制出境只是达到此目的的一种手段,不以被申请人负有不得出境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
(2)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将使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处于暂时确定的状态,而限制出境措施却不能产生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暂时确定的效果。
(3)对于行为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拒绝履行,申请人仍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行为来达到目的;而对于限制出境措施,如果没有被申请人的主动配合,其目的就难以实现。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是一种间接地保障案件顺利审理和裁判有效执行的措施,其形式具有裁判性,目的具有保障性,应将其定位为兼具保全措施和制裁措施特征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
二、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的立法缺失
(一)对限制出境措施法律依据现状的评价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
的限制出境制度。
但是该条只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对在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中是否也可以限制出境没有规定。
且该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关于转发公安部的通知》等法规,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限制出境制度的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部分解决了限制出境适用的程序问题,但其法律效力层次相对较低。
且《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不能作为限制出境措施适用的主要依据,只能作为程序上的参考。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限制出境的规定比较零散,且过于原则和笼统,对限制出境的法律性质和必要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做法比较混乱,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并且容易造成外交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