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是现代城市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其运营管理对于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保障乘客权益,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出租车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出租车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和运价管理等方面。
一、车辆管理出租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运输工具,其车辆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出租车管理规定通常包括对车辆所有权、牌照管理、车辆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于车辆所有权,要求明确所有权的合法性,禁止私自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其次,牌照管理是出租车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求出租车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牌照,并按规定悬挂在车辆上。
此外,出租车车辆检测是出租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出租车每年进行定期的车辆检测,确保车况良好,乘客安全。
二、驾驶员管理驾驶员是出租车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驾驶员的管理要求是出租车管理规定中的重点内容。
对于出租车驾驶员,首先要求其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确保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服务能力。
其次,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有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禁超速、违规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另外,驾驶员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乘客沟通能力,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
三、服务质量管理出租车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和公众对出租车行业的评价。
因此,服务质量管理是出租车管理规定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通常包括对乘客安全、车内环境、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要求出租车内应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其次,对出租车车内环境要求较高,要求车内干净整洁、空气清新,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此外,对于服务态度,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主动帮助乘客,对各种服务投诉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四、运价管理运价管理是出租车管理规定中涉及到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
出租车运价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出租车的计费标准,不得擅自乱收费。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为了确保出租车行业的规范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出租车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资格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相应的驾驶经验。
同时,需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2、服务规范(1)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不得在营运过程中吸烟、饮食或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2)严格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行驶,不得拒载、甩客、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
(3)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超速、闯红灯、违法停车等。
3、职业道德(1)诚实守信,不得故意绕道多收费、私自调整计价器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2)尊重乘客隐私,不得泄露乘客个人信息。
二、出租车车辆管理1、车辆技术要求出租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舒适性。
车辆外观整洁,车内设施齐全、完好。
2、车辆标识出租车应按照规定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监督卡等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
3、车辆卫生车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更换座套,无异味、无杂物。
三、出租车运营管理1、营运许可出租车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2、计价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价收费,使用计价器,并向乘客提供有效发票。
3、营运时间出租车应按照规定的营运时间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运或缩短营运时间。
4、投诉处理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乘客。
四、监督检查1、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出租车公司应定期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鼓励社会各界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服务驾驶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以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取得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三)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四)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许可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文明、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整计价器,不得违规拒载、议价和冒充乘客。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出租车从业资格。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拒载、议价、绕路、超载和驶入禁行路段。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乘客乘车安全。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5篇)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
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的管理,维护市民乘车秩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是指使用小型轿车进行营运,按照规定收取乘客费用的车辆。
第三条出租车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车企业应按照市场需求确定出租车的数量,合理配置车辆。
第六条出租车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关于车辆保险的规定,为所有出租车投保合适的商业险和交强险。
第七条出租车企业应对所有出租车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第八条出租车企业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并严格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制度,接受乘客或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条出租车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出租车的运营情况。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行驶和违规载客。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熟悉本地区的道路和景点,给乘客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保持车内整洁,定期进行车内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乘客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注意自身形象,着装整洁,不得穿着违法违规的服装,不得在驾驶过程中进行商业广告活动。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随时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者吸食毒品。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七条乘客有权享受有偿乘车服务,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不能拒绝合法乘车需求。
第十八条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出租车内应安装应急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乘客有权了解和查询出租车运价标准,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应提供准确的运价信息。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尊敬的客户:为了确保乘客乘坐出租车的安全,我司制定了以下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敬请遵守:1. 出租车驾驶员安全管理1.1. 出租车驾驶员应持有效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全国人民警察身份证明。
1.2.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吸烟或饮酒。
1.3.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法停车或违反交通规则。
1.4.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携带非法物品或违禁品。
2. 出租车车辆安全管理2.1. 出租车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时进行维护保养。
2.2. 出租车车辆应搭载有效的车辆保险,并随身携带保险证明。
2.3. 出租车车辆不得搭载超过合法载客量的乘客。
2.4. 出租车车辆应保持车内整洁,驾驶员不得在车辆内吸烟。
3. 乘客安全管理3.1. 出租车驾驶员应友好待客,礼貌接待乘客。
3.2.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并不得擅自调整行驶路线。
3.3. 乘客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4. 投诉与处理4.1. 如有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乘客可对出租车驾驶员或车辆进行投诉。
4.2. 投诉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我司将及时处理。
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我们将持续不断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您的安全和舒适。
此致,公司名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二)出租车是城市交通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乘客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些规定展开阐述,重点强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出租车驾驶员是出租车运营中的关键环节,他们直接面对乘客,其素质和行为举止直接影响乘客的安全感。
因此,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1. 驾驶员培训:所有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乘客服务技能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危险品运输知识等,以提高驾驶员的应急能力。
2. 驾驶员资质审核:出租车驾驶员的资质应该经过审核,包括身体健康状况、驾驶经验、交通违法记录等方面的考察。
出租车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车运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和出租车企业。
第三条出租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车辆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等方面的标准。
第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类型为小型客车,车长不小于4.6米,轴距不小于2.7米;(二)车辆座位数不大于7座,其中驾驶员座位1个,乘客座位6个;(三)车辆颜色、标志、号码等符合本市出租车车辆管理要求;(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顶灯、车内显示屏等设施;(五)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环保、可靠。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应当明确,禁止非法转卖、出租、抵押、转让等行为。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车辆颜色、车辆号牌、企业名称、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四)无犯罪记录;(五)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二)服从交通指挥,遵守交通信号;(三)不得擅自变更车辆行驶路线;(四)不得拒载、议价、甩客、违规停车;(五)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接受企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出租车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服务优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应当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行业的秩序。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公交交通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配戴驾驶员工作证,并将工作证挂在驾驶室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接听或打电话,严禁抽烟、喝酒、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热情待客,礼貌用语,不得进行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并遵守乘客的合理要求,不得借故拒载。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车辆应当持有相应的行驶证、运输证和车辆年检合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经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计价器,并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检查保修。
第十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GPS定位系统,并保证定位准确。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出租车服务应当具备安全、舒适、便捷的特点。
第十七条出租车服务应当为乘客提供搬运行李、接送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车服务应当及时响应乘客的呼叫,不得迟到、漏接乘客。
第十九条出租车服务应当提供电子支付方式,方便乘客付款。
第二十条出租车服务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私自增加费用。
第五章违规处罚及附则第二十一条出租车行业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因违反规定被处罚的,责令停驶、罚款并记录违规情况。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车辆因违反规定被处罚的,责令停驶、罚款并进行整改。
出租车管理规定
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出租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管理一、出租车车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运营条件和安全设备。
二、出租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出租车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油耗监测,及时更换旧化的部件和设备。
四、出租车车辆应安装全程录像设备,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五、出租车车辆不得私改车辆外观、内部结构和车身广告。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一、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驾驶证。
二、出租车驾驶员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并及时更新驾驶技能。
三、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四、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擅自提高车费及其他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索要小费。
五、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乘客合理要求,如一定范围内的配送服务、接送乘客手辅助装卸物品等。
第四章:服务管理一、出租车应保持车内干净整洁,车内设施齐全。
二、出租车驾驶员应穿着整洁,仪表端庄,不得吸烟、喧哗等影响乘客的行为。
三、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帮助乘客放置行李,确保乘客的行李安全。
四、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乘客隐私保护规定,不得泄露乘客个人信息。
五、切实维护出租车行业的形象,不得参与非法营运、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票据管理一、出租车应使用统一的计价器和发票打印机,确保计费准确和票据的真实性。
二、乘客应获得发票,并保留好以备核对和维权。
三、出租车驾驶员应及时清点和上交车内所有乘客的发票。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运等。
二、对表现良好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将予以相应的奖励,包括奖金、奖状、优先续租等。
第七章:附则一、本规定由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最新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最新为加强出租车的经营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体验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为了规范出租车运营管理,加强对出租车的监管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各地纷纷制定了出租车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出租车管理规定展开阐述,从政策法规、营运准则、服务质量、行业监管、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政策法规出租车管理涉及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出租车业的监管,规范出租车市场的秩序。
其中,《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租车经营的准入条件、监管要求、经营行为规范等内容,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依据。
二、营运准则为了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各地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营运准则,明确了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
这些准则主要包括公车公运、文明行车、服务至上、文明乘车等。
公车公运是指司机要遵守公务守则,不做私人生意;文明行车要求司机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文明驾驶;服务至上强调司机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文明乘车要求乘客遵守秩序,不随意拒绝乘客。
三、服务质量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是出租车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制定服务标准、落实服务承诺、加强投诉处理等,以推动出租车服务的提升。
同时,透明化服务信息也是出租车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如出租车定价公示、驾驶员信息公开等,方便市民了解服务信息和投诉渠道。
四、行业监管出租车行业监管是保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各地在行业监管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司机培训、开展巡查检查等,以保证出租车行业的规范运营。
此外,加强对非法营运的打击,也是行业监管的重点之一,如严禁黑车、打击非法载客等。
五、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出租车行业也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出租车调度系统、GPS导航、支付方式创新等都为出租车的运营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出租车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出租车行业,维护市民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租车行业内各级主管部门、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服务原则,为广大市民和乘客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车辆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行车安全,以及积极主动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出租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出租车数量,并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
第七条出租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营,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八条出租车企业应当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驾驶技能。
第九条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乘客的投诉问题。
第十条出租车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相关从业资格证明,严禁没有从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驾驶技能。
第四章出租车乘客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出租车乘客有权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可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打开计价器。
第十七条出租车乘客有权享受文明礼貌的服务,严禁出租车驾驶员辱骂、殴打、故意拒载乘客。
第十八条出租车乘客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安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好乘客遗忘物品,并及时归还给乘客。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如下:1. 出租车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出租车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 出租车经营者应遵守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必要的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
3. 出租车经营者应保证车辆的安全与良好的车况,定期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
4. 出租车经营者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需要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5. 出租车经营者应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出租车的运价,并应对乘客提供准确的计价明细。
6. 出租车经营者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7. 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和乘车体验。
8. 出租车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9. 出租车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罚款或处罚。
此外,不同地方对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细节要求,具体的规定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所以,出租车经营者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应遵循便民、安全、规范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出行服务。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注重乘客安全与便利,并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资格和管理第五条申请出租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具备营运许可证;(三)经营者拥有出租车司机资格证;(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出租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定期参加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出租车经营管理培训。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一、车辆管理1. 所有出租车必须经过规定的运营牌照审核,并配备正规的运营许可证。
2. 出租车车辆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与安全性。
3. 所有车辆必须配备行驶记录仪,并按规定保存行车记录。
4. 车辆必须采用统一的车身颜色,并严禁私自更改车身颜色。
二、驾驶员管理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速度限制,并没有饮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员必须礼貌待客,不得对乘客进行辱骂、歧视等不文明行为。
4. 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三、服务质量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熟悉当地道路,避免绕路、超速等行为,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时间效益。
2. 驾驶员需主动协助乘客放置行李,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3. 出租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随时准备提供满意的服务。
4. 驾驶员需遵守乘客的合理要求,不得因为任何原因拒绝接载合法合规的乘客。
四、收费标准1. 出租车收费应符合当地出租车管理局的规定,不得私自提高或变相涨价。
2. 驾驶员需按照标准的计价器进行计费,不得存在任何作弊行为。
3. 驾驶员应主动提供准确的票据,包括发票和行程单,以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五、投诉处理1. 对于出租车服务不达标的投诉,管理局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2. 驾驶员应主动接受投诉处理,积极配合调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
3. 出租车管理局将建立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出租车规定的行为,驾驶员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驾驶员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从业资格证等严厉处罚。
3. 出租车管理局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规的驾驶员进行严厉打击和限制。
以上即为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请各位驾驶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出租车行业形象。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出租车经营许可(一)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要求的车辆。
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车辆保险等相关证件。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良好的交通安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二)出租车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经营许可证。
三、出租车车辆管理(一)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二)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急工具和计价器、顶灯、空车标志等专用设备,且设备应当正常运行。
(三)车辆外观应当统一标识和颜色,不得擅自更改。
车内应当张贴运价标签、服务监督卡等信息。
四、出租车驾驶员管理(一)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个人卫生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食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
(三)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四)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不得违规收费。
(五)驾驶员应当主动出具发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五、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一)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车辆正常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参阅.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车厢内部清洁:待租车座椅、靠背、脚垫、扶手、安全带、行李箱清洁干净。
发动机清洁:待租车发动机外表必须清洁干净。
仪表盘清洁明亮:待租车仪表盘必须清洁、明亮没有灰尘。
随车工具及备胎清洁:待租车的随车工具、备胎清洁、干净、没有油污。
三、车辆出勤管理租赁车辆发车管理1、保证所有营运车辆符合待租标准、处于待租状态。
2、接到发车信息后,立即跟接待部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客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要求。
3、从接待部领取所发车辆的钥匙、证件、租车合同、验车单等手续.4、主动与客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验车、发车准备。
6、见到客人后,主动向客人问好,并检查客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来程机票或其他有效证件。
通过GPS监控中心核对客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请客人提供其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以进一步确认客人身份。
7、与客人一起验车。
A、详细查验车辆的外观,从车体油漆、部件、装饰、灯罩到底盘和轮胎,伤痕的长度、面积、部件的数量等,都要在验车单上做详细记录。
B、查验车内饰、部件的完好情况,并记录。
C、发动汽车,查验仪表盘的各项显示,记录公里数、存油量、机油表、水温表等各项数据.查验灯光、空调、雨刮器、音响、刹车、电动门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给客人讲解并示范该车的各项操作:空调、灯光、天窗、音响等。
E、打开发动机盖,给客人讲解并示范如何检查和添加水、机油。
F、签定租车合同,收取押金。
H、给客人安全驾驶的提示和建议。
I、帮助客人解决其他问题。
8、发车完毕后,第一时间将租车合同手续、押金交回接待部。
9、把发车情况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诉接待部值班人员。
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二)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的原则;(三)规范经营、保障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驾驶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服务设施和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和设施第九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类型符合规定;(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车辆外观整洁,具有明显的出租车标志;(四)车辆内设施齐全,符合规定。
第十条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舒适、卫生。
第四章出租车驾驶员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二)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四)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出租车服务质量,维护出租车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
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不得垄断、限制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权益。
(二)服务质量为本原则。
提供安全、有序、便捷、优质的出租车服务,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
(三)规范经营行为原则。
依法收费,不得擅自提高车费,不得有过度竞争、夸大宣传、严重污染等不当经营行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规定,并接受出租车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出租车经营管理机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者的资格与管理要求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相应的出租车运营证。
(三)有一定数量的合格车辆,车辆数量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四)拥有合格的驾驶员队伍,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时缴纳各项税费,并定期接受地方政府的检查和核查。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检修保养制度,定期实施车辆检修和保养,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章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要求包括:(一)及时、准确地接单并提供送达服务。
(二)遵守交通规则和道德规范,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三)车辆内设置应急工具和急救设备,确保市民的安全出行。
(四)严禁拒载、议价、绕路、串联、拼车等不良行为。
出租车管理规定
出租车管理规定
是指对出租车的使用、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出租车管理规定:
1. 许可证要求:出租车司机需要持有有效的出租车驾驶许可证。
许可证通常需要定期更新,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2. 车辆要求:出租车必须符合相应的车辆要求,包括车辆型号、车龄限制、车辆检验等方面的规定。
3. 服务范围:出租车服务的范围限定在特定区域或城市内,一些规定还规定了出租车服务的时间段。
4. 价格规定:出租车的价格通常由当地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一般规定了起步价、里程费和等候费等收费标准。
5. 行为规范:出租车司机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规定,不得超速、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同时,司机需要友好待客、尊重乘客。
6. 运营管理:出租车公司或运营者需要有合法的运营资质,并且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车辆维护、投诉处理、运营数据统计等方面。
7. 投诉处理:乘客可以向相应的投诉部门投诉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违规的出租车司机或公司进行处罚。
上述是一些常见的出租车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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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
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
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
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
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