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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3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1、某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空调设备案2005年10月18日,根据举报,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现场陪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甲公司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照片。
根据国家局2005年第84号公告,空调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于2005年5月23日结束,已经列入查处范围。
而该公司无法提供空调设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管理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生产厂长张某和销售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上述三人都承认该公司自2004年3月份就开始从事空调设备的生产,期间与10多家单位及个人发生业务往来。
执法人员提取了生产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书证。
根据调查笔录终当事人的陈述和生产纪录,该公司从2005年5月23日至今已生产销售风冷式涡旋型热泵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空调机组(风量<2500m3/小时)等各类空调设备300台,涉案货值为80万元,违法所得9万元,其中:2005年5月23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5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2005年9月1日至检查之日止,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30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
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将该案提交局案审会进行审理。
案审会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等方面并无分歧,但是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恰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施行。
在此条例实施以前的无证生产行为,根据2003年5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144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实施财产罚,可以依法没收无证生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为更好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做好无证无照监管工作,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监管职责划分的重点变化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的背景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在新形式下,国务院对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作了较大修改,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突出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放管结合。
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一是无证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无证有照;第二种是无证无需办照,如:律师事务所,只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部门许可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既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1、《办法》第⼆条为何未对“⽆照经营”的概念进⾏定义?是没有直接定义,但该办法对什么是"⽆照经营",给出了⼀个原则性的区分标准,或者叫定义的外延,这就是该办法的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照经营。
⽽不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照经营。
中间加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限制词。
为了防⽌误解,在该办法第⼆⼗⼀条明确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照经营⾏为。
如果我们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以该办法第四条,⽆照经营的内涵有五种情况为:⽆证⽆照;直接⽆照;有证⽆照;照已失效;⽆证有照(这是该办法对⽆照经营内涵的新说法)。
2、《办法》第⼆条“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办照的主要⾏业或领域有哪些?《⽆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的是⽆照,许多同志认为,只要是为营利性的经营,都要办照,没照就是"⽆照经营"。
照这种认识,营利性经营的边界在哪⾥,"有照"和"⽆照"的边界就在哪⾥。
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照这种认识,我们在查处⽆照经营中,就会犯"扩⼤化"的错误。
什么情况必须登记呢?现在应当执⾏有关企业登记的现有法律,⽆法可以的不能强⾏要求当事⼈登记。
统⼀的解决有待统⼀的“商事登记法律”。
基本原则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是五种许可的⼀种。
设定登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健康、⽣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然资源的开发利⽤、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登记。
药事法规案例
违法经营使用疫苗应如何处罚案件一:2003年11月13日,某县药监局在某零售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从某市疾病控制中心购进甲型肝炎疫苗30支。
经查,该药店已销售这种疫苗4支,分局执法人员遂对剩余的26支疫苗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
案件二:2003年11月15日,某县药监局在某镇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该院防保科的冰箱中存有标示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乙型肝炎疫苗60支,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清单。
分局执法人员遂对该疫苗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所使用的乙型肝炎疫苗系从某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进,经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联系并送样品验明,疫苗是该公司生产的。
案件三:2003年12月2日,某县药监局在某个体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冰箱里存有流感疫苗8支。
经查该疫苗系从某县防疫站购进,购进数量为20支,现已销售12支,分局执法人员遂对余下的疫苗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
【焦点问题】探讨一下我国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的职能交叉【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在疫苗流通中实行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即由省级卫生防疫机构(即现在的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订购疫苗,并向地(市)、县、乡(镇)、村级卫生防疫机构(或疾病控制中心)和医疗单位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疫苗,这就是疫苗流通管理的特殊性。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属于预防性生物制品。
关于疫苗流通的特殊管理,现在国务院还没有专门制定有关法规,但国务院于1991年10月4日批复卫生部并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和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对违反要求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制定并施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是药品监管的执法主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也日益猖獗。
这种经营活动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机构和人员的建设1、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为有效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该机构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主,同时的职责也可包括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
其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调查和取缔,并协调各执法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2、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对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增加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训练。
此外,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以实现各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从而形成协同执法的局面。
二、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1、建立举报制度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2、建立行业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的行业,应建立行业监管机制。
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对各行业开展全面的监管和巡查。
3、强化信息化手段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完善信息管理平台。
通过建立全面的信息数据库,及时获取有关市场主体的信息,从而实现快速有效的识别和监管。
三、实施查处和取缔行动1、严格执法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采取严格执法措施,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形成强烈法律威慑。
同时,应当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实施严打有功,打破违法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2、加强协调应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机制,并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对于大规模、跨部门和复杂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依法依规实施取缔和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媒体、社区和公众等的监督作用,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力量的联动力量。
总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最新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方案-精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方案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查处取缔范围;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工作要求;施行日期;进行讲述。
其中包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第一责任人制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宽严相济,分类整治、严肃法纪,追究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取缔范围(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焦作市工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焦作市工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力度,打击无照经营活动,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以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和省、市局日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执法行动,坚决遏制无照经营行为蔓延。
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净化市场主体、促进公平竞争为目标,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大力查处无照经营违法案件,进一步提高经营者持照率、亮照率,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监管层次,提升服务水平,把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执法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查处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专项执法领导小组:组长:陈世良(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周长友(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监察室、宣教科、消保科、注册科、公交科、法制科、外资科、监管科、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分)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王金柱兼任。
三、执法重点(一)重点领域: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娱乐场所、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作为重点领域。
(二)重点区域:主要是城区、乡镇辖区主干道、车站等交通要道,集贸市场、工厂及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的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主要集市等地段。
(三)重点行业:把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存储点以及食品、餐饮、交通运输、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等作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点行业,特别是要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和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服务行业,加大清理查查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具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无照经营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修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浅议
修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浅议
孙永祥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较原<食品卫生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其多头分段管理体制依然会出现衔接上的缝隙,其中前店后场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无照经营查处的问题,让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实践中陷入"两难"境地.
【总页数】2页(P55-56)
【作者】孙永祥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工商局长安工商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J],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J], ;
3.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四个问题的认识 [J], 王金光
4.一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利剑--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J], 郭群
5.关于在《矿法》中吸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J], 依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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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中的职责,以及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种类。
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要组织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及工商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报道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氛围。
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范本(2篇)
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范本____年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
无照经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还容易引发各类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____年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旨在全面排查、整治无照经营行为,构建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任务和时间节点1. 排查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和规模(1月-2月)a. 制定无照经营行为的排查范围和标准;b. 全面摸排各类市场主体,了解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c. 统计分析,初步确定无照经营问题的规模和分布情况。
2. 完善监管机制和措施(3月-4月)a. 准确划定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b. 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c.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d.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3. 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5月-6月)a. 开展无照经营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b. 利用各类媒体和网络平台,普及无照经营的危害和查处成果;c. 组织社区和群众参与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 深入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检查(7月-10月)a. 制定无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b. 组织执法人员对目标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逐一检查;c. 对存在无照经营问题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5. 督促整改和巩固成果(11月-12月)a.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b. 总结无照经营专项检查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c. 制定巩固成果的长效机制,确保无照经营问题的治理取得可持续成果。
三、执行措施和保障措施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2. 提高检查执法效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辅助检查工作;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监督效果;4.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5.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强化无照经营的惩罚力度。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案例一、张某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其住所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的陈某从事服装加工,2009年6月3日被XX工商局巡查发现,在此期间,张某已收取得一年房租金2000元。
请问张某与陈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张某与陈某已构成违法;2、张某属于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陈某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处罚主体分别是张某与陈某3、法律根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下列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
同时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陈某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2008年9月18日,当事人苏某从张某处以5万元转让费取得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年11月19日,苏某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月11日,苏某以1.2万元的年租金租赁了某门店作为经营场所,2009年2月2日开始营业。
2009年3月9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58台、主机1台。
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3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8140元。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主体是谁?适用的法律、法规根据是什么?答:1、苏某违法2、苏某3、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法律根据是:(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与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无照经营处罚办法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2003年版本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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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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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分析案例壹、张某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其住所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的陈某从事服装加工,2009年6月3日被XX工商局巡查发现,在此期间,张某已收取得壹年房租金2000元。
请问张某和陈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张某和陈某已构成违法;2、张某属于为无照运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陈某都属于无照运营行为,处罚主体分别是张某和陈某3、法律依据是:《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运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运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且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运营行为提供生产运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且处5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陈某无照运营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2008年9月18日,当事人苏某从张某处以5万元转让费取得某网吧《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同年11月19日,苏某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取得了《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
12月11日,苏某以1.2万元的年租金租赁了某门店作为运营场所,2009年2月2日开始营业。
2009年3月9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58台、主机1台。
在当事人无照运营的3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8140元。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主体是谁?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苏某违法2、苏某3、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法律依据是:(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运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且依法查处无照运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运营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09年6月8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电脑58台、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属于《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无照运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违法运营行为,《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运营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运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三、李某于2010年3月5日开始利用自家门市房运营食杂店。
到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李某运营食品及日用百货,当事人运营5个月,盈利1万元。
上述行为李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李某违法。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食品运营活动。
3、法律依据:(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运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运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运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且处2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之上的,且处货值金额5倍之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无照运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违法运营行为,《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运营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运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四、李某于2010年3月5日开始办理了相关证照利用自家门市房运营食杂店。
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李某运营食品及日用百货和香烟,当事人运营香烟5个月,盈利3千元。
上述行为李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李某违法。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3、法律依据:(1)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壹条的规定,无证照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且处违法运营总额20%之上50%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无照运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违法运营行为,《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运营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运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五、刘某于2011年3月5日开始利用自家门市房运营曙光网吧。
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面积约300㎡,网吧没有《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58台、主机1台。
在当事人无照运营的2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6140元。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刘某的运营行为违法。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活动。
3、法律依据:(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运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运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运营额1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运营额5倍之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不足1万元的,且处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无照运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违法运营行为,《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运营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运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六、张某,本是辽宁省XX市XX粮食烘干厂法定代表人,该厂的运营范围是粮食烘干。
自2010年11月28日开始,张某见收购玉米利润空间较大,先后以每斤0.8元的价格收购玉米40万斤,烘干费用每斤0.02元,烘干后35万斤,以每斤1元的价格销售给营口XX粮食进出口X公司。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张某的运营行为违法。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3、法律依据:(1)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壹条第壹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且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之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无照运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违法运营行为,《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运营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运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七、吴某,辽宁省XX市人,在本市投资收购了XX塑料彩印厂,2011年1月11日开始承接印刷业务。
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1年3月14日检查发现,该厂有塑料彩印机俩台,印刷成品若干,但当事人没有相关的证照。
2个月来,吴某的彩印厂承接了5笔业务,运营额为3千元、4千元、2.6千元、0.8千和5.2千元。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哪个执法部门对其行为拥有管辖权?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吴某违法。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印刷运营活动。
3、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管辖权。
4、法律依据:(1)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壹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运营额1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运营额5倍之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不足1万元的,且处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无照运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违法运营行为,《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运营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运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八、于某于2010年12月在辽宁省XX市XX商业区购得门市房,面积60㎡,经筹备,2011年1月1日于此开张营业,运营海阔天空旅行社,开始招募导游等工作人员11名,同时和国旅辽宁社取得联系,为其代揽客源赚取总费用5%的劳务费。
2011年4月1日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旅行社已经代承揽各类客源57人次,赚取劳务费5千元,自己组团4次共计128人次,盈利38400元,旅行社开支39600元。
但于某壹直没有办理开办旅行社的相关证照。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哪个执法部门对其行为拥有管辖权?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于某的运营行为违法。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管辖权。
4、法律依据:(1)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1倍之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且处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无照运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违法运营行为,《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壹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运营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运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