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高于设计规范(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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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高于设计规范条文:
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5.2.4条:
5.2.4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6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4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表5.2.4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提高或降低幅度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5、4.2.10、4.2.14、4.2.17、4.2.19条。
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5.2.5条:
5.2.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规定值低20%,评价分值为6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12条: 8.5.12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 4.3.9条:
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5.2.6条:
5.2.6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系统能耗的降低幅度按表5.2.6的规则评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4.2条: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夏热冬冷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5.0.5条:
《夏热冬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2.0.10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A:
④《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11.2.2条:
11.2.2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节能评价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1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11.2.2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1级要求。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5、4.2.10、
4.2.14、4.2.17、4.2.19条。
⑤《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11.2.7条:
11.2.7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规定限值的70%,评价分值为1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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