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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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通知(建协[2008]38号)

基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专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人员在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的施工现场可以申请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第二章考核部门第五条省、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六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项目管理满分20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以及合同管理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的;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3、施工企业未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九条文明施工满分30分,包括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划分不明确,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2、没做施工总平面图设计,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3、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措施不满足防火要求的;4、环境保护和卫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施工安全满分25分,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当次检查不合格的;2、无专职安全检查员的;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08]794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08]794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08〕79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落实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冀建质〔2003〕298号)要求,省建设厅在年初与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签订了2008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现已至年底,省建设厅决定于2009年1月9日至14日组成考核组,依据《2008年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请各单位做好迎检和自查工作。

附件:2008年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2008年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与省建设厅签订《河北省2008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二、考核原则(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技兴安的理念;以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施工企业及城建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制度建设、措施保障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重点,突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二)坚持控制目标与管理目标、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三)控制目标考核以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管理目标考核以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为依据;(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考核。

三、考核时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事宜,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2008)247号文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2008)247号文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建设[2008]247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2008-12-11发布有效)为更好地实施《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全面实现铁路建设目标,结合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现就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激励约束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考核范围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出资者代表控股的新开工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施工考核内容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六项;考核等级设定为甲、乙、丙三级。

1.工程质量甲级:考核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没有不良行为的;乙级:考核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丙级:考核期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2.施工安全甲级:施工安全措施到位,考核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且无不良行为的;乙级:施工安全措施基本到位,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且无重大不良行为的;丙级:考核期内发生人员死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或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3.建设工期甲级: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含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所有节点工期均满足总工期要求的;乙级:个别节点工期延后但采取适当工程措施后不影响总工期阶段目标的;丙级:因节点工期延后影响总工期阶段目标的。

4.投资控制甲级:认真核对施工图,积极提出施工图优化建议,优化施工组织,改进施工工艺,按合同据实验工计价,节省工程投资的;乙级:认真核对施工图,优化施工工艺,按合同据实验工计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丙级(凡发生以下任何一条):未严格按施工图和已审核的施工组织进行施工,未完成变更设计手续而擅自施工,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而造成投资增加,虚报实物工程量和投资完成。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31919 7CAF 粯929964 750C 甌U29071 718F 熏23798 5CF6 島jF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办质(2008)41号 20080718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办质(2008)41号 20080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

二、考核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一。

四、考核条件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核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见附件二。

考核内容分掌握、熟悉、了解三类。

其中掌握即要求能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即要求能较深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即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六、考核办法(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一、目的为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旨在通过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施工现场管理考核。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进行适当调整。

三、考核内容施工现场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考核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包含了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人员管理:考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对于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其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对于施工人员,重点考核其技能水平、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程度等。

3.材料管理:考核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进场检验、标识、记录等方面。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要检查处理程序是否及时、规范。

4.施工过程控制:考核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质量检验和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等。

5.安全与环保管理:考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开展、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措施、环保设施的设置与运行等。

6.施工进度管理:考核施工进度的安排与控制情况,包括施工计划的制定、进度的执行和调整等。

7.现场协调与沟通:考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情况,包括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透明度等。

8.质量与安全管理文化建设:考核施工现场是否形成了质量与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的文化氛围,是否开展了质量与安全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9.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对其他方面进行考核,如对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情况等。

四、考核方式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定期考核:公司或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考核,一般可采用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的方式。

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是单位实行了好几年的制度,实行起来很实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如下: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立全新的全员全过程成本控制观念,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管理考核依据:⒈《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⒋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规范、办法。

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图集》、《视觉识别形象标准》《建筑文明施工标准图集》等。

第四条考核方式:考核以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⒈日常考核:由环境安全监督处和质量监督处的监督员每月对所监管的项目进行考核、评分二次,日常评分的平均值占月度评分的20%。

⒉月度考核:由公司有关领导带队,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施工现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评分、排名、奖罚。

月度考核与综合考核重叠时,以综合考核为准。

⒊综合考核: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二月一次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评分、排名、奖罚。

第五条考核内容:一、日常考核、月度考核:以施工现场为主体,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工程对象的施工情况确定检查项目。

采取综合检查、现场讲评、情况通报、评分排名、奖罚兑现、整改复查的方法进行管理考核。

考核分为七个方面: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机电管理、工程技术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劳务管理。

满分100分,其中:施工管理20分、工程质量20分、安全生产20分、机电管理10分、工程技术档案10分、安全管理档案10分、劳务管理10分。

(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表详见附表)⒈所有受检项目从基础垫层以上施工开始参与考核、评比,垫层施工以下项目只接受检查,不参加评比。

京建教科【2008】7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教科【2008】7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质[2008]91号文件(可编辑修改word版)

建质[2008]91号文件(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原则1、严格按照此考核办法执行。

2、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时间及内容1、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其中每周二上午9:00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日。

2、检查内容为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执行,劳保用品的穿戴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纠正及生活区环境卫生等。

三、检查人员组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部。

参加人员为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安全员、工程调度、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及安全员等。

四、考核方案1、考核分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员工的培训与记录。

2、检查中如需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

需要限期整改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

如不按时完成整改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复项的加倍处罚,并联责监理单位。

3、本考核办法分为月评、季评、年评。

五、考核分数基准检查考核采取打分制原则,各施工单位总分为400分,考核分在365分至375分为合格。

六、奖惩办法1、总分为400分。

检查考核得分在365分至375分为合格,不进行考核。

得分376分以上为优良,得分在376—380分奖励20**元,得分在381—400分奖励5000元,得分在364分以下为较差,得分在364—350分处罚20**元,得分在349分以下处罚5000元;2、各施工单位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直接从总分数扣除30分。

并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人20**---10000元,若事件存在监理监管不到位的,并联责监理单位考核金额的20%。

3、有的工程项目未开或涉及不到表内的内容,可得该项90%的分值。

七、责任追究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造成事故的,提出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处罚施工单位20**—10000元,并联责监理单位考核金额的20%。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完整版)

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完整版)

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施工单位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进度的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管理和各合作方之间的有效配合,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引入各施工单位及施工队长间横向的对比和竞争,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 条本考核办法的制定与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2 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公司通信工程建设。

第3条本考核办法中的施工单位是指参与周口电信 2013年移动网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4 条本考核办法坚持考核结果与工程款结算及工程量分配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5条考核维度及考核者数量:采用多维、多考核者联合考核的方式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

第6 条考核关系:被考核者施工单位考核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7条由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巡检,工程验收及日常配合情况等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打分。

报送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汇总评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8 条本考核办法的具体考核项目主要分为工作进度、工程质量规范、工程配合、整改考核、安全文明、资料审核六个部分。

第9条考核内容详见《 XXXX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考核评分表》第四章考核方式第10条考核最小单元:以工程建设任务书中的单个通信工程项目或单个通信基站建设为单位 ,按施工质量规范、施工进度、施工配合等环节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第11条本考核办法采用加分与扣分并存的评分制度,各单项工程项目工程基准分为 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扣分(单项工程项目考核分=单项工程项目基准分 100分-该单项工程项目扣分)。

各扣分项无次数限制,扣分无最低限制。

加分后封顶分为 100分。

第12 条考核周期:本办法以工程为单位。

第13条考核结果的发布:监理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后,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在工程送审前以正文的形式发送至各单位。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考核结果分三个档: A:扣除分数小于 20分。

B:扣除分数大于 20 分低于 30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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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立全新的全员全过程成本控制观念,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管理考核依据:⒈《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⒋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规范、办法。

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图集》、《视觉识别形象标准》《建筑文明施工标准图集》等。

第四条考核方式:考核以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⒈日常考核:由环境安全监督处和质量监督处的监督员每月对所监管的项目进行考核、评分二次,日常评分的平均值占月度评分的20%。

⒉月度考核:由公司有关领导带队,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施工现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评分、排名、奖罚。

月度考核与综合考核重叠时,以综合考核为准。

⒊综合考核: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二月一次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评分、排名、奖罚。

第五条考核内容:一、日常考核、月度考核:以施工现场为主体,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工程对象的施工情况确定检查项目。

采取综合检查、现场讲评、情况通报、评分排名、奖罚兑现、整改复查的方法进行管理考核。

考核分为七个方面: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机电管理、工程技术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劳务管理。

满分100分,其中:施工管理20分、工程质量20分、安全生产20分、机电管理10分、工程技术档案10分、安全管理档案10分、劳务管理10分。

(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表详见附表)⒈所有受检项目从基础垫层以上施工开始参与考核、评比,垫层施工以下项目只接受检查,不参加评比。

⒉对工期短、造价低、规模小的项目,经基层单位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工程管理部备案后,文明施工方可不参加考核,但文明施工的分值平均到施工管理其它分值当中。

二、综合考核:以项目管理为主体,对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成本管理以及财务核算采取综合检查、现场讲评、情况通报、评分排名、奖罚兑现、整改复查的方法进行管理考核。

考核分为四个方面: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成本控制和财务核算。

满分100分,其中:施工现场40分、合同履约20分、成本控制20分、财务核算20分。

(检查评分表详见附表)第六条奖罚办法:一、月度考核奖罚办法:⒈在月度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并且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月度考核中对项目部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⒉在月度考核排名后三名的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工程项目,在月度考核中对项目部并且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处罚。

对连续二次月度考核排名倒数后三名的工程项目要加倍处罚,处罚当月兑现。

⒊对月度检查后,反馈的重大隐患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得到落实、解决的,对项目所对应的基层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对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在年度考核中每发生一次总分减3分。

月度奖罚与综合奖罚重叠时,以综合奖罚为准。

二、综合考核奖罚办法:⒈在综合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并且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工程项目,在综合考核中对项目部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⒉在综合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并且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工程项目,在综合考核中对项目部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处罚。

对连续二次综合考核排名倒数后三名的工程项目要加倍处罚,处罚当月兑现。

⒊对综合检查后,反馈的重大隐患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得到落实、解决的,对项目所对应的基层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对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在年度考核中每发生一次总分减5分。

第七条考核要求:⒈检查人员行为规范,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检查考核评分。

⒉在月度施工现场检查时,各基层单位生产负责人、受检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工程负责人必须到场。

该项目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和现场劳务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接受检查。

⒊在综合检查时,基层单位的相关人员及项目部人员和分包工程负责人必须到场。

⒋检查完毕后,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由检查人员下发不符合规范整改报告,项目负责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签字确认。

第八条年度考核:⒈在年终考核中按综合考核次数不少于二次,对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综合考核排名前三名的总分加5分,综合考核排名第四名至第十名的总分加3分,作为基层单位年终评比依据之一;对在年终考核中按综合考核次数不少于二次,综合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工程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在年终评比中一票否决,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总分减5分;对在年终考核中按综合考核次数不少于二次,综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参与各类先进评比,对履行职责不力,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要追究其责任。

⒉代表企业接受国家、省、市上级部门检查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工程项目,对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总分分别加3分、2分、1分,年底考核按以上三项中单项最高分数计取。

⒊获得国家、省、市级QC成果,对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总分分别加3分、2分、1分,年底考核按以上三项中单项最高分数计取。

⒋对评为企业标准化工地(日常考核85分以上、月度考核80分以上连续三次)的项目,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总分加0.5分;对当年获得各等级优良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法的工程项目依据经营目标责任书或由劳动竞赛委员会确定对其进行奖励;对当年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依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状确定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考核通报:每次考核、排名情况及点评在《竞赛简报》上公布,在公司生产会上进行通报及奖罚兑现。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为全面提高我县建筑行业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有效遏止重大事故发生,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减少质量通病。

同时全面深入推进我县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不断地完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到位、管理到位,确保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我局决定开展“安全管理考核”活动。

一、考核内容:(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原材料、试块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主要包括: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等。

二、考核标准以上考核内容在施工期间,对每工地每个月进行考评一次。

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考核评分在65-85分为一般;考核评分在65分以下为差。

考核评分若低于60分,将对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整改完毕书面报我质监站复查。

(若仍不合格将对该工程项目经理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全县通报批评)。

考核优秀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年底将给予评优资格。

今年我局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并将问题以通报形式告知全县。

被考核施工现场评为优秀工程的,即为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样板工程,并组织安全管理较差工程参加样板工程观摩活动。

特此通知附件1. 质量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的说明附件2. 布尔津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汇总表附件3. 布尔津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标准附件4.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标准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生产考核通知抄送:地区建设局,县委办、政府办,县综治办、县安委办布尔津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打印附件1质量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的说明一、标准化工地质量、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由布尔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考评情况由监督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报质监站备案。

考核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表1、表2),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对考核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布尔津县城乡建设局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现场评分。

二、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检查(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检查评分应在工程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修阶段等进行多次现场检查,每次现场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

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检查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市政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三次,参加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每次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场计算检查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布尔津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汇总表》(附表1)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我局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检查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现场检查,可事先通知,也可随机进行,检查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

(五)现场初次检查分数在75分以下的,经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作为此次现场评价的最终分数。

三、标准化工地评价检查最终分数的计算(一)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对工程基础、主体、一般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检查,每阶段若干次现场检查中最低的一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为工程的标准化工地评价检查分数。

(二)市政工程,根据若干次现场评价中最低的三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标准化工地评价检查分数。

布尔津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汇总表附件2 年月日注:1、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等。

2、优秀及较差项目填写评分表中“备注”中的项目,或填表人认为较为优秀或较差的其他项目。

附件3 布尔津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附表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工程名称:企业名称:质量控制30分全得1分。

砼、砂浆试块留置符合要求砼、砂浆标准养护试件留置符合要求得2.5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试件留置符合要求得3分;施工过程控制同条件试件留置符合要求得2分5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形式、参加人员符合要求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验收组织形式符合要求各得2分,参加人员符合要求各得2分;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形式符合要求得2分,参加人员符合要求得2分。

10工程项目实体项目检查15分混凝土结构模板与支架有总监审批和专项施工方案、有总监审批和专项施工方案得5分;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的5分;混凝土观感较好、尺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得3分;混凝土、钢筋、砌体等工程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得5分10项目部对质量监督站、监理提出的整改问题落实情况,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对质量整改通知有书面回执得2分;整改及时且符合要求得3分;有总监审批的质量专项实施方案得2分;落实方案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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