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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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执行及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级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接受财政性资金投入或补助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行政任务和资金来源,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而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项目以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为准。
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编制对象,编至基层单位。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采购人应当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实用性原则。采购人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要盲目追求“超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可靠性原则。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的财务预算一样,一经批准,便要严格执行,一般不能调整。因此,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该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不能预留缺口。
(四)完整性原则。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的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政府采购预算之外,另留采购项目。
(五)统一性原则。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
(三)单位各项收入中能够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资金额度。
(四)近期政府采购招标竞标活动的中标价或预算编制时的市场价。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一)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二)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
送财政的有关业务部门(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三)各单位在年度预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将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填表时的市场价格)、总价、资金类型、供应时间等,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全部细化到品目,一一列编。
(四)财政各业务部门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应进行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九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采购;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已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品目的,由单位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政府采购办管理部门核准后,才能安排采购。
第十条预算执行中,由于预算变更含追加、调整预算、中央和省下达专款或预算二次分配实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的政府采购意见,按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对已纳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由于种种原因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证明;
2、政府采购办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监督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没有上报或单位虽然上报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擅自组织采购,否则,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财政部门拒绝拨款。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预算的财务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可以参照执行。